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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件为什么不能“私了”/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20:31  浏览:93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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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件为什么不能“私了”

杨涛


近日《三晋都市报》报道, 2004年9月11日上午,临猗县某商业市场内发生了一起老板强奸女工案件。临猗县警方接报后,在很短时间内将犯罪嫌疑人刘岗刑事拘留。但是,受害人李某在得到刘岗的妻子侯某的三千元后同意“私了”,在法院开庭审判时突然翻供,改称自己是和老板通奸,使得案件的审理一波三折。但最终刘岗还是受到刑事处罚,侯某也将受到应有的处罚。
在这个案件中,也许受害人李某会感到很不满,案件的发生只是使我自己受害了,别人并没有受到伤害,现在我得到补偿了,我原谅犯罪嫌疑人了,当然也有权利要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这种要求似乎天经地义。而且,有些地方对一些刑事案件允许当事人双方“私了”,比如去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规定,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前提下,可对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民间因纠纷引发的此类案件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解决这一疑问,我们不妨看看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可以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对于前者必须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当事人不能和解,而对于一些诸如虐待案、侵占案、侮辱案等自诉案件,法律规定被害人可以自己提起诉讼,也允许当事人和解,可以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浙江省的规定主要就是针对自诉案件。那么,公诉案件为何不能由被害人提起诉讼,也不允许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呢?这主要是因为公诉案件都是一些复杂和性质严重的案件,因此,这种案件不仅仅是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因此,国家要通过提起公诉来处罚这些犯罪,这些案件的复杂性也决定了需要必须由国家来侦查、起诉。并且,如果允许当事人和解,一些加害人就会利用自己各方面的优势来迫使被害人接受和解,这既损害了被害人的权利,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但是,自诉案件却不同,这些案件大多是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往往是事出有因,主要发生在亲朋好友和邻里之间,被害人能比较容易取证从而提起诉讼,允许当事人和解,对社会秩序的危害也不大,而且也有利于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强奸案件就是公诉案件,强奸案件不仅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损害,并且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极大的损害,这种案件只能由公安公安机关来侦查、检察机关来起诉,被害人不能与加害人和解、“私了”。否则,犯罪嫌疑人在用金钱收买了被害人后,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认为金钱万能,那么他就可能更加变本加厉地作案,让更多的人遭殃。当然,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非没有好处,这表明其真心悔改,主观恶性减小,法官可以酌情减轻对其的处罚。
所以,在这里,我们要奉劝那些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别以为收买了被害人就能逃避处罚,被害人也别再为金钱而出买人格,给社会带来更大的隐患。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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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街道系统共青团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街道系统共青团工作的意见

(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城镇街道是我国城市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城镇街道的集体企业青年、待业青年和个体青年劳动者中的共青团工作,是全团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街道系统共青团工作,对于培养和造就一代具有开拓和创造精神的青年人才,促进城市经济改革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市经济体制和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为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城镇青年就业开辟了新的天地,同时也给城镇街道团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一方面,“三结合”就业方针改变了城镇青年原有的就业结构。随着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迅速发展,生产联社和劳动服务公司的大量涌现,全国城镇初、高中毕业生中的绝大多数已从过去主要由国营企业安排工作变为主要在集体企业和个体经济中就业,以及被吸收到各种形式的劳动培训组织中去。另一方面,城镇街道青年的数量急剧增长。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国街道系统的青年约有三千万人,相当于五十年代的八至十倍,并且继续以每年二百余万人的速度增长,这种趋势可能要持续到本世纪末。在街道集体企业中,青年的比例已超过百分之七十,个体青年也已突破六十万人。

  与迅速发展的城市经济改革和不断扩大的城镇街道青年队伍相比,街道系统团的工作明显地落后于现实生活的要求,是一个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相当多数的街道团组织尚未建立系统领导,团的工作上下断线,信息不通,职责不清,团员发展工作缓慢,严重地影响着团组织作用的发挥。

  为了切实加强街道系统团的工作,尽快打开街道团的工作局面,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分管部门。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要重视街道团的工作,认真研究在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中街道团的工作遇到新的情况、新问题。要明确分管部门,设立专职干部负责这项工作。城镇街道团的工作一般应归属于团省、自治区委青工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团委可设立街道青年部。各省会城市的街道青年部在业务上除接受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的领导外,可直接与团中央青工部街道青年处联系。

  二、关于在个体青年中建立健全团的组织。为了加强对个体青年经营、学习、生活诸方面的引导,经常有效地开展团的活动,个体青年中的团组织,原则上以设立在个体劳动者协会组织内为宜。暂时没有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地区,可将个体青年的团组织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团组织临时代管。

  在个体青年中要加强团的组织发展工作,及时把那些勤劳致富、遵守国家法令,具备团员条件的个体青年吸收到团内来,以扩大团的队伍。专职团干部的选配,既可从优秀的个体青年中选拔,也可以采取招聘的办法。

  三、关于街办企业、集资企业和劳动服务公司的共青团工作。街办企业和集资企业团的工作归所在区团委和所在街道团委领导。各区劳动服务公司团的工作归团区委领导。各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服务公司团的工作则隶属于所在单位的团委。要抓紧几年来新办企业和各种劳动培训中心的团组织筹建工作,大胆吸收有开拓、创新精神的青年到团的领导岗位上来。街办集体企业的专职团干部一般应在单位选拔,编制和工资仍在本单位。

  四、关于待业青年中的团员管理。目前在待业青年中,一是要建立健全待业青年的团组织,对从学校转入街道的待业青年中的团员,街道团委应及时与学校联系,统一办理团员关系接转手续。二是要加强对做临时工的团员的组织管理。团员做临时工三个月以上,应将组织关系转到用工单位,用工单位的团组织可按照实际情况将其编入正式职工支部,或单独编为支部。用工单位无法接受临时工团员组织关系的,应在团员回街道团组织过组织生活时给予时间上的方便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五、关于街道团的活动经费。考虑目前街道团的活动经费来源困难,街道、集体企业和个体团组织收缴的团费暂时不再上交。今后,除了上级团委积极开辟渠道解决部分活动经费外,基层团的组织还可组织青年义务参加承包劳动,所得收入用以开展团的活动。

 

 

共青团中央
一九八五年二月一日

 


常德市企业上市奖励暂行办法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德市企业上市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0]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企业上市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八月二十五日


常德市企业上市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市企业进入证券市场,更好地促进常德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常德市内注册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凡对本市企业上市及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均按本办法予以奖励;对成功联系、策划市外上市公司收购、兼并或参股、控股市内企业的有功人员,也可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条 对在常德境内注册的国家参股的上市公司,按募集资金的1%提取奖励资金,由公司董事会奖励有功人员。奖励资金在国有股分红收入中列支。

第四条 对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作出突出贡献的上市公司的策划者和组织者(一般为董事长和总经理),由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在本级财政收入中列支。

第五条 对组织推动市内企业上市、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和联系、策划市外上市公司收购、兼并、参股控股市内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由同级政府视情况予以通报表扬、评先、嘉奖、记功、晋功等形式的奖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六条 本奖励办法由常德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奖励办法各区、县(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