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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补正裁定的适用/占丽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1:50:11  浏览:84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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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事补正裁定的一般性规定。
  民事补正裁定是指民事判决书送达之后,发现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对笔误进行补正的裁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还规定,民事补正裁定是不可上诉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而何为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由以上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补正裁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民事补正裁定有明确的适用对象,即民事判决书。对于裁定书或是调解书存在笔误是否可以通过补正裁定进行补正,则没有明确的法律上的依据。

  2、民事补正裁定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补正笔误。而对于笔误,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都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对于笔误的具体把握,也存在很大的困难。

  3、民事补正裁定是不可上诉的裁定。由此也可以看出,民事补正裁定是作为判决书的附件而存在的,它不能改变判决书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理。因民事补正裁定不可上诉,这也使得实践中,法官对于判决书经补正裁定补正后的生效时间产生疑惑。

  4、民事补正裁定没有适用时间的限制。民事补正裁定,可以是判决书下发后的任何时间。司法实践中判决书生效前后的民事补正裁定均是可行的。

  二、民事补正裁定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由以上对于民事补正裁定的法律规定和特征分析,并结合审判实践,笔者现对民事补正裁定在实践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作粗浅分析。

  1、实践中,对于民事裁定书和调解书存在笔误,是否可以通过民事补正裁定予以补正,因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法院在处理该类情况时常陷于两难的处境。实践操作中,法院还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中对民事补正裁定的规定,对于裁定书和调解书存在笔误时,仍适用民事补正裁定予以补正。

  2、实践中,对于经补正裁定补正后的判决书生效时间常存争议。一种争议认为,补正裁定是不可上诉的,那么补正后的判决书就应该从裁定书送达之后重新计算生效时间。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之所以规定补正裁定是不可上诉,即在维护判决书的稳定性,那么经补正的后判决书的生效时间仍应以原来的生效时间确定。

  3、实践中,对于笔误的理解,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笔误的规定过于笼统,这使得实践操作中笔误往往被扩大范围的使用。这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也有损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

  4、实践中,对于民事补正裁定是判决书下发后,无论生效与否的任何时间,都能予以补正仍存疑惑。

  三、对民事补正裁定在适用中存在问题的一些建议。

  1、建议对补正裁定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尤其是笔误的规定,做出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只有有法可依,才能在审判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也不会因法官理解的不同,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同,从而诱使权利的滥用,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正义。

  2、建立初任法官写作文书和职业道德培训机制,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建立与裁判文书挂钩的考核机制。裁定文书的制作质量,首当其冲要抓的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只有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了,制作出来的裁判文书也就笔误率低。同时,法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提高了,才能正确的把握法律的相关规定,不会假借笔误之名,违法下发补正裁定更改裁判文书,导致权利的滥用。因此,对于初任审判人员,应该进行法律文书写作规范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当然,无责任的权利,也必然导致权利被滥用,因此,还应当建立与裁判文书挂钩的考核机制。

  3、健立、健全裁判文书的核发制度。首先,审判人员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应当先拟写,然后由书记员进行校稿,再交回审判人员定稿。再次,由庭长核签,再交能分管院长核发。最后,每个星期完成的法律文书交由审管办备案,再由审管办对法律文书质量进行排查,最后将结果通报于所在部门。对法律文书质量实行“零差错”管理,做到差错文书不出院,出院文书不差错,真正使裁判文书成为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载体,体现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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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水利基本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水利基本建设奖励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5〕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水利基本建设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常德市水利基本建设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切实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完善水利投入机制,加大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投入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常德市水利建设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每年40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奖励区县(市)(含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下同)财政投入的水利工程项目,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各区县(市)自筹资金进行的总造价100万元以上农田水利建设和防汛保安工程项目;

  (二)1万亩以上的中小型灌区排灌渠系配套建设项目。

  第四条 奖励资金工程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各区县(市)水利(务)局应在每年度8月上旬向市水利局申报工程项目计划,市水利局审查并报市水利建设指挥部审核同意后,批复下达工程项目实施计划。未经批准的工程项目不给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标准:对经市水利建设指挥部批准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市政府按县级财政实际到位资金(包括财政融资)的15%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直接用于水利工程建设。争取中央、省立项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水利建设工程,市政府按实际争取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用于前期工作。

  第六条 项目审查验收:每年4月份市水利局汇总验收项目,并由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组成联合验收组。其中,市水利局为主审查工程设计及预算方案,市财政局为主审查工程资金到位情况,市审计局为主审查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各区县(市)要将符合奖励条件的水利工程逐项分类造册,工程投入的资金应出具相应的资金证明。验收组对参评项目逐一审查核实验收,并报市水利建设指挥部审定。

  第七条 水利工程验收完毕,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将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将奖励资金拨付给有关区县(市)。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5水利年度开始实施,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艰苦奋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并严格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带头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当前,面对国际国内形势的严峻挑战,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运行困难加剧,财政收支矛盾凸显,解决和改善民生问题任务繁重。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党政机关必须厉行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不组织、不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2009年各地区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并相应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数。

二、严格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降低15%。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和配备使用标准。

三、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用支出要在2008年基础上削减10%。国内公务接待严格按标准实行工作餐。

四、严禁领导干部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和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对违规者要严肃处理,所花费用由参与者自负。

五、严格控制各种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要从严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领导干部不得擅自接受邀请参加此类活动。

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10年底,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新建办公楼,不准建设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楼堂馆所。经批准已开工建设的,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严禁为领导干部超标准建设、装修住房。

七、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认真落实中来提出的有关费用实行零增长的要求,严格预算支出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节电、节油、节水指标要在2008年基础上降低5%。大力压缩会议、文件、通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八、严禁党政机关以各种名义向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深入开展治理“小金库”工作,注重从资金来源上堵塞漏洞。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得力措施,狠抓贯彻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外事、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2009年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落实本通知情况,特别是压缩经费支出和查处违纪违规案件情况,报中央纪委监察部。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0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