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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9:44:18  浏览:97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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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经济利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稳定从事运输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经营,促进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自治区境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包括中央、外省、市、自治区驻我区单位)、个体、联户和集体单位的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各种机动车辆,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必须向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代理机构办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
保险。
国营交通专门运输企业的机动车辆是否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客、货车辆统一投保,可与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太平洋保险公司协商费率优待。
第四条 凡不按本规定参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保险期满不办理续保手续的车辆,各有关部门不发给行车牌照、不予办理年度检验手续,不发给营业运输证。严格禁止无证、无照、无保险的“三无”车辆通行,违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条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保险条款及费率执行,有关机动车辆保险事宜,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所属机构或代理机构负责办理。
第六条 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因报废、封存或过户转让等原因要求退保者,必须持公安交警、农机管理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到原承保的保险公司所属机构或代理机构办理退保或批改手续。
第七条 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应迅速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及时通知负责承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需全面掌握事故情况,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了解。
第八条 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他人伤、残、死亡或其它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处理的决定,以及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经济赔偿。
第九条 机动车辆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经济补偿,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先行处理。对交通逃逸案件实际造成的损失,由实际承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或者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该项保险金额的比例分
担,双方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十条 保险车辆的所有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保险车辆在一年内安全行驶无赔款并续保时,保险公司给予上年度所交保险费的百分之八作为无赔款安全奖励,百分之二作为各级安委会宏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费补充。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要密切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并在防灾经费上给予支持,搞好事故预防,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二条 保险费的开支,行政、事业单位可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国有企业按国务院《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发【1984】34号)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各地、市制定的有关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规定或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199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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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生产光盘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生产光盘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1996年以来,公安机关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中,陆续侦破了一批非法生产光盘案件,查获一批光盘生产线设备。鉴于光盘生产线设备价格昂贵,长期封存容易造成损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现就办案中处理光盘生产线设备的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对查获的非法生产光盘案件,经侦查初步认定构成犯罪的,应当对查获的光盘生产线设备作为犯罪工具依法追缴。追缴后,应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做好物证的保全、固定工作,再变卖给有关部门指定的单位,变卖的价款及其孳息可暂存入银行。制作的原物照片、录像、
物品清单、处理凭证以及其他证明文件,作为证据随案移送。
二、对查获的非法生产光盘案件,经侦查认定构不成犯罪的,其光盘生产线设备应当移交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三、对主要犯罪嫌疑人未抓获,案情尚未全部查清的案件,其随案查获的光盘生产线设备,由公安机关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做好证据保全、固定及设备的变卖工作。待案件查清后,对构成犯罪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办理;对构不成犯罪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
四、变卖、罚没光盘生产线设备的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1997年3月28日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决议

湖北省荆州市人大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决议
(1998年3月26日荆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荆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认真进行了审议。会议议为,提出此项《议案》的代表在进行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切合实际的意见和建议,这对于改进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乃至各行各业的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都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原则同意这个《议案》,并作出如下决议:
一、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工作力度,确立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执法主体地位,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职责范围,提高管理水平。对国有资产要明晰产权关系,实行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和国有资产损失、流失责任追究制,使我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逐步法制化、规范化。
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要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普查与清理,摸清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全部底数,找出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制订出符合我市实际的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控、管理的制度,提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三、对《议案》中提出的我市市直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市政府要引起高度重视,并责成市国资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认真调查清理。对清查出的主要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清查、处理的全面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从今年开始,我国将全面实行机构改革,这次机构改革,同历次机构改革相比,是机构变化较大、人员调整较多的一次。在此期间,为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市政府及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控。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单位和责任人,要坚决严肃查处,力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以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