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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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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
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是在总结我国减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总任务和总方针,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而制定出来的第一部国家有关减灾工作的规划,是我国今后一个时期内减灾工作的基本依据。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划》的精神,按照《规划》提出的指导方针、主要目标和任务,切实做好减灾工作,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减灾工作,40多年来,在全国人民的不懈努力下,减灾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为进一步做好减灾工作,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顺利实现,要结合我国自然灾害特点,总结以往减灾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明确减灾工作的指导方针、主要目标、任务和措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合理配置资源,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为此,制定国家中长期减灾规划。
一、自然灾害及减灾工作基本情况
(一)自然灾害概况。
1.自然灾害种类多、频率高、季节性强。具体情况是:
大气圈和水圈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台风、风暴潮、沙尘暴以及大风、冰雹、暴风雪、低温冻害等其他灾害损失也相当严重。
地质、地震灾害。主要包括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塌陷、荒漠化等。我国是地震多发国家,1949年以来,因地震死亡近30万人,伤残近百万人,倒塌房屋1000多万间,其中,1976年唐山发生震惊世界的7.8级强烈地震,造成24.2万人死亡,16.4万人伤残;全国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点有41万多处,每年因灾死亡近千人。全国荒漠化土地面积262万平方公里,土地沙化面积以每年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水土流失面积超过180万平方公里。
生物灾害。全国主要农作物病虫鼠害达1400余种,每年损失粮食约5000万吨,棉花100多万吨;草原和森林病虫鼠害每年发生面积分别超过2000万公顷和800万公顷。
森林和草原火灾。1950年以来,全国平均每年发生森林火灾1.6万余次,受灾面积近百万公顷。受火灾威胁的草原2亿多公顷,其中火灾发生频繁的近1亿公顷。
2.自然灾害地区差异明显。根据我国自然灾害的特点,以及灾害管理的实际情况,现阶段,可分为三种类型地区。
第一类地区有7个省、自治区,主要分布在西部,少数在北部。此类地区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绝对值较小,但由于经济欠发达,直接经济损失率(即灾害直接经济损失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下同)为中等或较大,抗灾能力较弱。此类地区大部分是我国的严重干旱区,人口密度较低。主要灾害是干旱、雪灾、地震,其次为沙尘暴、滑坡、泥石流及山洪,对农牧业生产影响较大。
第二类地区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大部分分布在中部,少数在东北、华北、西南等地。此类地区经济发展、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和抗灾能力为中等水平;北部受极地反气旋影响较大,南部为亚热带多雨区,是我国大江大河的中游地区;人口密度中等或较大。主要灾害是干旱、洪涝、地震、冻害、风雹、农业病虫害,其次为滑坡、泥石流和森林自然灾害,对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业影响较大。
第三类地区有8个省、直辖市,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此类地区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的绝对值较大,但由于经济较发达,直接经济损失率为中等或较小,抗灾能力较强;受副热带高压与热带气旋影响最大,是我国大江大河的下游地区;人口密度大。主要灾害是洪涝、干旱、台风、风暴潮,其次为地震、冰雹、地面沉降。对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和城市基础设施都有影响。
3.自然灾害损失严重并呈增长趋势。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损失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一般年份,全国受灾害影响的人口约2亿人,其中死亡数千人,需转移安置约300万人,农作物受灾面积4000多万公顷,倒塌房屋300万间左右。随着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生产规模扩大和社会财富的积累,同时由于减灾建设不能满足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造成自然灾害损失呈上升趋势。按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自然灾害造成的年均直接经济损失为:50年代480亿元,60年代570亿元,70年代590亿元,80年代690亿元;进入90年代以后,年均已经超过1000亿元。
(二)主要减灾工作。
1.我国政府历来将减灾工作作为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努力推动减灾工作的深入开展。经过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灾害损失增长趋势得到一定抑制,特别是因灾死亡人数明显减少,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显著的社会效益。减灾工作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机制之一,为推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持续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2.减灾工程建设成绩显著。针对大江大河的水患地区,大面积的农作物干旱和病虫害多发地区,重点地震、地质灾害和风暴潮危险区,城镇及公路、铁路沿线的泥石流、滑坡频发地段,进行了大规模的减灾工程建设。40多年来,共修建防洪堤24.7万公里,大中小型水库8.4万多座,防潮堤1.2万公里,建成排灌站49万多处。其中对全局具有重要意义的减灾工程有:黄河下游防洪大堤、长江中下游防洪与分洪工程、淮河流域综合防洪工程,以及正在建设的长江三峡工程、黄河小浪底工程、北江飞来峡水利枢纽工程等重大水利工程。对城市和大中型工矿企业的新建工程进行了抗震设防,对原有工程设施进行了抗震加固,完成了对14条铁路干线、90多座骨干电厂、6条主要输油管线、20个大型炼油厂、一批重点骨干钢铁企业和超大型乙烯工程以及大型水库的抗震加固。对重点地区和交通干线上的地质灾害进行了大规模的防治,目前,
正在对长江三峡链子崖、黄腊石地质灾害等进行治理。兴建了各种防护林体系,全国每年植树近600万公顷,人工种草1200万公顷,营造了防沙治沙工程、三北防护林、沿海防护林、长江中上游防护林、平原绿化、太行山绿化工程等区域防护林体系,森林覆盖率明显提高,建立了综合林火防治体系。生物灾害防治和牧区防灾基地建设也有新的进展。
3.非工程性的减灾措施明显加强。40多年来,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了我国的灾害监测预警系统,主要包括灾害及其相关要素和现象的观测网络,观测资料的收集传输和交换的电信系统,灾害全程动态监测及资料处理、分析、模拟和预报警报制作系统,预报警报的传播、分发和服务系统等。目前,全国已经形成了由2534个地面气象站、957个测雨站(点)、143个无线电探空和雷达测风站组成的气象监测预报网,3006个水文站、1107个水位站、14158个雨量站、61个水文实验站和11179眼地下水测井组成的水文监测网,1300个台站组成的地震前兆观测系统,3000多个站组成的农作物和森林病虫害测报网,240多个台(点)组成的草原虫鼠害监测预报网,还形成了海洋环境和灾害监测、森林和草原火灾监测、地质灾害勘查及报灾等系统。在灾害预警方面,初步构成了利用电话、无线电通讯、电视和基层广播网发布预警信息的网络。这些为提高自然灾害监测、预警水平,为有效防范灾害和各地政府迅速组织防灾抗灾工作提供了条件。
4.灾害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建立了针对主要灾害的各种防灾抗灾领导机构和灾害监测预警、紧急决策、指挥、调度、组织实施体系,初步形成了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灾种灾害信息网络系统,开展了灾害分级管理、灾害快速评估、区划与灾情统计标准的研究工作,推动了灾害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中央和地方政府救灾资金逐年增加,各种救灾救济物资及时安排,群众互助互济活动的广泛开展,有效地保障了灾民的基本生活,促进了灾区生产和生活秩序的迅速恢复。我国的疾病防疫和灾害医疗救护网络使因灾伤病人员得到有效的治疗,基本控制了传染疾病的大规模发生和蔓延。
5.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和预备役部队、公安干警及广大民兵在减灾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作为我国减灾工作的快速反应力量,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减灾工作,尤其是在抢险救灾中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6.减灾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科技教育及国际合作取得了一定进展。1989年,我国政府积极响应联合国关于开展国际减灾十年活动的号召,成立了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负责制定我国减灾活动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开展减灾活动,指导地方政府开展减灾工作,推进减灾国际合作。
通过国际减灾十年活动的开展,各级政府对减灾工作更为重视,加大了减灾工作的力度,进一步推动了减灾工作。减灾综合协调能力有所增强,各灾害管理部门的减灾协作有了新的进展;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减灾宣传和教育活动,加速了减灾人才的培训和培养,全民的减灾意识有了明显增强;科学技术在减灾工作中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应用,各种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取得了重要进展,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相继运用于减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初步具备了进行综合科技减灾的能力;一批减灾国际合作项目顺利实施,减灾立法、城市抗震减灾规划、灾害保险、综合性减灾研究、政府减灾能力建设、减灾经验的国际交流等都有了新的进展。
(三)主要经验和问题。
总结我国40多年的减灾工作,主要经验是:
1.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是减灾工作不断发展的重要前提。中央和地方政府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作为基本目标,对减灾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支持,在统一组织和协调的基础上,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进行减灾工程建设和抗灾救灾,并将减灾任务落实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之中,确保了减灾工作的积极开展。
2.有关部门配合,全民广泛参与,是做好减灾工作的可靠保证。在大规模减灾工程建设、抗灾救灾、灾后的恢复重建中,各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和预备役部队、公安干警及广大民兵的共同努力,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保证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3.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统筹安排,是减灾工作应该遵循的主要原则。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集中资金,合理配置各种减灾资源,减灾与兴利并举,优先安排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减灾工程项目,重点抗御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威胁最大的自然灾害。实践证明,这是减灾工作的一条重要原则。
4.充分发挥科技和教育的作用,是推动减灾工作的强大动力。加强减灾科学研究,加速减灾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灾害管理现代化,广泛应用高新技术,提高了减灾科技效益和综合减灾能力;加强减灾宣传教育,普及减灾知识,进行减灾培训,有效地增强了全民减灾意识,为深入开展减灾工作打下了基础。
5.加强法制建设,是减灾事业顺利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建立减灾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有关灾害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预案,促进了减灾工作制度化、法制化建设。
我国减灾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减灾工程建设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的减灾规划还不够系统化、规范化,减灾法规还需进一步完善;灾害评估技术和手段相对落后,减灾科技成果的开发应用需要加强;灾害救援装备落后,救灾物资储备制度需要完善,灾害应急能力亟待提高;减灾宣传、教育需进一步加强。
为保证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在加快经济建设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减灾工作,大力发展减灾事业,以保证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减灾工作的指导方针、主要目标、任务和措施
(一)减灾工作的指导方针。
--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和社会进步是深化减灾工作的基础,减灾工作的不断加强又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提供有力保障。要特别重视处理好减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坚持减灾工作与经济建设一起抓的原则。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要进一步增强全民的减灾意识,在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中,都要考虑到减灾,要运用多种手段和措施,大力开展减灾建设,发挥各种减灾工程的整体效益,积极推进综合减灾工作。
--把握全局,突出重点。要解决好减灾工作中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集中有限资源,加强重点减灾工程建设和重点地区的综合减灾工作,着重减轻对全局或区域发展影响较大的自然灾害,同时探索减轻其他自然灾害的有效途径。
--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和教育在减灾中的作用。加强减灾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加强现有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减灾能力的进程,促进综合减灾能力的提高。减灾教育要将普及教育和专业教育相结合,面向社会,提高全民的减灾知识水平。
--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必须发挥中央、地方和各行各业的积极性,在政府统一组织和部署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共同做好减灾工作。
--加强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要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改进和完善我国的减灾工作,提高我国在国际减灾领域的地位。
(二)减灾工作的主要目标。
减灾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建设一批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关键性作用的减灾工程,广泛应用减灾科技成果,提高全民减灾意识和知识水平,建立比较完善的减灾工作运行机制,减轻各种灾害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使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率显著下降,人员伤亡明显减少。
1.农业和农村减灾。贯彻把加强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首位的指导方针,形成较为完善的农业减灾体系。基本解决长江、黄河水患,其他主要江河水患得到有效控制,北方部分地区严重缺水的矛盾得到缓解,基本控制水土流失、荒漠化、土壤次生盐渍化和草场退化的加速趋势,减轻海洋灾害对农业的影响。农业的灾害设防达到抗御中等自然灾害的水平,减灾科技成果得到广泛应用,村镇建设及乡镇企业的抗灾能力也达到相应水平。通过农业综合减灾工程建设,提高农业和农村的综合减灾能力,使农业生产的自然灾害损失率大幅度降低,农村人员因灾伤亡人数明显减少。
2.工业和城市减灾。基本完成全国县级以上城镇的综合减灾规划;城市及其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达到规定的抗灾设防标准;各种威胁工业生产发展和城市安全的灾害得到有效治理或控制;重要城镇、工业基地、生命线工程和骨干企业具备抗御较大灾害的能力,主要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各类生命线工程达到遇中小灾基本不受影响,遇大灾能够短期恢复。
3.区域减灾。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区域减灾工程体系,实现区域减灾工程与区域经济建设的同步发展;重点区域的灾害损失率明显减少;高风险区综合减灾规划得到实施,资源的开发基本实现规范化管理;人为次生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减灾示范区的成功经验在同类地区得到较大范围推广;综合减灾能力明显提高。
4.社会减灾。基本形成全国减灾法律法规体系;多种形式的减灾教育全面普及,全民减灾意识明显提高,减灾科技和教育队伍基本满足各种层次的需要;灾情监测和灾害信息系统得到进一步完善,备灾和灾害救援能力得到加强,保险成为灾害经济补偿的重要手段,减灾科技成果得到广泛应用,政府减灾能力显著提高,初步形成国家和地方现代化的减灾管理体系,使我国的减灾非工程建设接近和逐步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5.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广泛参与减灾国际行动,实现双边、多边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经常化,为推动国际减灾活动的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三)减灾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
减灾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任务、总方针,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速减灾的工程和非工程建设,完善减灾运行机制,提高我国减灾工作整体水平,推进减灾事业的全面发展。
为完成减灾工作的主要任务,需要采取的措施是:
1.进一步确立减灾在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减灾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减灾规划和灾害应急预案,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进减灾工作。
2.明确减灾工作的重点。要把大中城市,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关键性作用的骨干工程,以及影响全国或较大区域的灾害作为减灾工作的重点,集中力量,减少灾害损失,减轻灾害对国民经济的影响。
3.逐步完善国家减灾管理机制。国务院部际减灾协调机构要提高减灾综合协调能力,国务院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搞好协作,切实做好减灾工作。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责任,实行灾害分级管理,逐步形成完善的减灾管理体制。
4.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国家综合减灾能力。特别要加强对重大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提高灾害信息采集和快速处理水平,做好灾害评估工作,建立减灾信息的共享机制;完善抗灾救灾物资储备制度,进一步加强综合减灾研究,提高抗御灾害的应急能力。
5.加强减灾法制建设。积极开展减灾立法的研究工作,健全和完善减灾法律法规体系,使减灾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6.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增加减灾投入。各级政府的减灾投入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并随着国力的不断增强而相应增加;企业要加强灾害防范并积极参与当地减灾建设;充分发挥保险对灾害损失的补偿作用;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加强民间的互助互济,建立社会化的灾害救援和救助机制。
三、减灾工作的重要行动
(一)农业和农村减灾。
工程减灾方面,要加强大江、大河、大湖的治理,以防御建国以来最大洪水为标准,重点建设一批具有综合减灾效益的骨干水利工程;开展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广以节水保墒为主要内容的旱作农业技术,提高农业的防洪、抗旱、排涝能力;以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改善为主,继续实施三北、长江中上游和沿海防护林、太行山绿化、防沙治沙等工程;加强生物灾害、风沙(尘暴)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的综合防治,以及畜牧业疫病、雪灾的预防;开展经济条件较好地区的村镇和乡镇企业密集地区的综合减灾工程建设。
非工程减灾方面,要完成国家农业减灾规划,编制农业综合减灾区划;建设一批推广和应用减灾实用技术的农业和村镇减灾示范区;加强灾害性天气、农林作物重大病虫鼠害、畜牧业疫情、森林和草原火灾的监测预报和综合防治工作;建立和完善农业自然灾害测报、灾情评估体系。
(二)工业和城市减灾。
工程减灾方面,抓好预防洪水、地震、台风、风暴潮、巨浪、滑坡、泥石流、崩塌、塌陷、火灾等灾害的骨干工程建设,有效提高大中型工业基地、交通干线和通讯枢纽、重要设施、生命线工程的防灾抗灾水平;完善企业的减灾体系,加强企业减灾工程建设和危险源的管理,控制次生灾害发生;城市及其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抗灾设防标准;全国重点防洪城市完成规定的防洪工程建设,其他有防洪任务的城市也要使防洪能力明显提高。
非工程减灾方面,组织制定分行业的工业减灾规划和城市综合减灾规划,加强城市生命线保障系统和应急系统的减灾建设,提高现代化建筑和设施的消防水平。
(三)区域减灾。
工程减灾方面,东部地区全面加强减灾工程建设,将区域减灾工程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重点搞好首都圈、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人口稠密地区和主要粮棉产区的减灾工程建设;中部地区重点搞好工农业生产基地和城市的减灾工程;西部地区重点搞好基础产业和农牧业基地的减灾工程,保护生存和发展环境。
非工程减灾方面,科学划分灾害的高风险区并制定其综合减灾和资源利用规划;选择一些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较大、农业生产与工业生产发达的高风险地区,建立综合减灾示范区;配合国家的扶贫战略,努力推动多灾贫困地区的综合减灾工作,加快脱贫步伐。
(四)社会减灾。
加强国家对减灾工作的宏观管理,加快减灾立法的进程;编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综合减灾规划;制定灾害风险区划;提高减灾综合信息的采集、处理、运用和共享水平,完善重大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减灾综合协调能力;制定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完善灾害应急指挥、调度和通讯系统;建立健全减灾物资储备系统;开展灾害综合评估工作,建立科学的灾害评估体系。
通过新闻媒介、各种刊物、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减灾宣传,增强全民的减灾意识,加强中小学校的减灾教育,开展不同层次的减灾专业教育,提高灾害管理人员水平。
加强减灾科研工作,重视对灾害形成、发生和发展的时空分布规律,灾害对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和相互作用规律等基础理论研究;积极推进防治重大灾害的应用科学和高新技术研究;加快减灾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实用科学技术和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高新技术在减灾领域的广泛应用。
建立灾害保险机制,鼓励企业、个人参加灾害保险,增强社会对灾害的承受能力;积极推动救灾捐赠工作的经常化和社会化,提倡民间的互助互济活动,鼓励社会团体广泛参与减灾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帮助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社会特殊群体提高抗灾能力;完善中央与地方的灾害医疗体系,提高医疗机构的抗灾和应急能力。
(五)减灾国际合作。
工程减灾方面,鼓励在重大减灾工程建设中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通过多种合作方式建立各种类型的减灾示范区或示范工程。
非工程减灾方面,积极推动在政府减灾能力建设,信息交换,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及国际人道主义援助等方面的国际合作。
加强减灾国际合作是我国减灾工作的重要内容。我国政府欢迎国际组织、各国政府、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参与我国的减灾建设,积极进行人员、资金、技术等多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减灾活动,为更安全的21世纪而共同努力。
附件:1.正在实施的减灾项目
2.备选减灾项目
(注:本规划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和澳门地区)
附件1 正在实施的减灾项目
1.长江三峡大坝工程
2.太行山绿化工程
3.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第三期工程
4.长江中上游防护林体系工程
5.全国防沙治沙工程
6.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
7.草原综合治理工程
8.易灾牧区防灾减灾工程
9.全国水土流失防治工程
10.黄河小浪底大坝工程
11.淮河治理工程
12.太湖综合治理工程
13.农作物的重大病虫鼠害监测网络工程
14.农作物病虫害规划研究及灾情
15.长江三峡链子崖危岩体、黄腊石滑坡治理
16.中国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17.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和现有未设防的建筑、工程设施及设备的抗震加固
18.京西北、晋冀内蒙古地区、江苏长江三角洲地区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
19.城市工程减灾基础研究
20.地震预报预警业务系统
21.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监视与跟踪
22.数字地震台网、信息网、空间大地形变动态监测网
23.临震及震时应急预案
24.中国减轻地震灾害新技术和对策研究
25.灾害遥感监测与评估
26.工程结构的隔震与减震耗能技术
27.森林病虫害监视、预报与警报体系建设
28.森林防火监测、预报体系工程
29.中国土地荒漠化监测中心
30.全国灾情管理系统
31.海洋灾害预报警报系统
32.海洋灾害观测业务系统
33.灾害医疗应急管理系统建设
附件2 备选减灾项目
1.干旱灾害监测及预警系统
2.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服务与灾害评估
3.控制和减轻病虫害、老少边穷地区植保扶助
4.中国南方森林植物检疫中心
5.人工防雹(增雨)与农业保险减灾的相关研究
6.全国和重点区域地震监测、震害预测、应急对策
7.中国减轻自然灾害中心
8.中国救灾物资储运与管理工程
9.中国减灾法律制定与实施
10.中国自然灾害区划和综合减灾区划的编制
11.减灾防灾投资效益研究
12.重大气象灾害短期预测评估方法及其应用系统
13.台风暴雨监测预报与减灾研究
14.通用灾情信息计算机软件研制
15.减灾应急通信系统
16.院前急救系统建设
17.海洋灾情评估系统建设
18.中国自然灾害保险区划及对策研究
19.全国减灾宣传
20.中国减灾教育培训基地建设
21.减灾应急广播电视系统
22.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23.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及灾害评估系统建设
24.长江三角洲城市化地区综合减灾示范工程
25.中国高风险地区综合减灾研究
26.淮河流域水利工程效益评估与防灾对策研究
27.北京减灾规划及综合信息系统和数据库
28.云南滑坡泥石流综合防治示范工程
29.安徽省减灾信息、紧急救援及培训中心
30.山东省海洋安全防灾搜救中心
31.湖南省洞庭湖区特大洪水预警及应急救援系统
32.西藏雪冰冻害应急中心
33.环渤海地区综合减灾示范区建设
34.山东德州综合减灾示范区建设
35.陕西省宝鸡市综合减灾示范区建设
36.四川省广元市减灾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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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电力行业贯彻《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电力行业贯彻《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现将国家体改委等五部门印发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电力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电力行业进行股份制试点的必要性和条件
股份制经营方式对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筹集资金发展经济、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以及调整产业结构等都具有积极的作用。电力行业自集资办电以来,资金来源多渠道,给实行股份制创造了条件。股份制有利于电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有利于发展、完善集资办电和理顺各种利益分配关系,有利于电价改革的深化。目前,有一部分电力企业已正式提出了申请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报告。
进行股份制试点,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一定要稳步推进,决不可一哄而起。按照国务院的精神,除广东、福建、海南三省和上海、深圳两市外,应主要进行法人持股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股份制企业试点。不论进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试点,还是进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试点,都要严格按照体改委颁发的股份制规范意见办理。
二、对电力行业进行股份制试点的具体意见
1.拟选山东省电力公司进行股份制试点。待该省电力公司作好有关准备后,按正式审批程序,经部转报国家体改委等部门批准后实施。要抓紧完成报批的有关准备工作。

2.拟选华东电力联合公司所属上海市电力公司进行股份制试点的可行性研究。
3.有条件的网、省(市)公司可选择需要改造而又缺乏资金来源的一个老电厂,通过试行股份制筹集资金(包括企业内部职工持股),加以改造,向电网售电。
4.有条件的电力修造等企业也可进行股份制试点。
三、试点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试点工作由部政法司、经调司、人劳司归口。其中综合情况,初审企业申请试点报告,办文上报等工作,由政法司会同经调司、人劳司办理;涉及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股权设置等项工作以经调司为主办理。
2.部直属企业实行股份制试点,须向能源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
3.要加强政策研究和人员培训,并制订一些实施办法。部和中电联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电力企业股份制试点中有关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股份设置、政企分开、配套政策等方面的难点及解决办法。
请各单位将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研究股份制和实行股份制试点的情况简报送部。

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关于印发《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的通知

1992年5月15日 体改生〔1992〕30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座谈会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2〕23号)的要求,经与人事部、劳动部、经贸部、物资部、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商定,现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发给你们,请即依照本《办法》及将要陆续下达的配套文件,认真细致,积极稳妥地进行试点工作,并将试行中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国家体改委及有关部门反映。

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座谈会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2〕23号)的要求,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商定,现就股份制企业的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办法。
一、股份制企业试点的目的
(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政企职责分开,实现企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
(二)开辟新的融资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引导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四)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
二、股份制企业试点的原则
(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切实维护公有资产不受侵害。
(二)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
(三)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四)不准把国有资产以股份形式分给集体、个人;不准把属于集体的资产以股份形式分给个人。
(五)坚持“加强领导、大胆试验、稳步推进、严格规范”的精神,从实际情况出发,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六)严格按股份制企业《规范意见》进行规范。对已经试点的股份制企业,要按规范的要求全部进行清理,并重新报批审定。符合《规范意见》但不够完善的,要进行规范;不符合《规范意见》的,要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调整完善。今后凡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统一按本《办法》执行。
三、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形式
股份制企业是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股东依在股份制企业中所拥有的股份参加管理、享受权益、承担风险,股份可在规定条件下或范围内转让,但不得退股。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的企业法人。其基本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经批准,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可以交易或转让;股东数不得少于规定的数目,但没有上限;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应将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过的会计报告公开。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基本特征是: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分为等额股份;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公司股份的转让有严格限制;限制股东人数,并不得超过一定限额;股东以其出资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必须依据国家体改委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执行。
四、股份制企业的股权设置
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
国家股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含现有资产折成的国有股份)。
法人股为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个人股为以个人合法财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经批准,由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称为外资股。
根据资产的性质,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份和集体所有投资形成的股份可统称为公有资产股。其余的股份为非公有资产股。
五、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
(一)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采用记名股权证形式,不印制股票。
(二)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有的股权证,要严格限定在本股份制企业内部。
(三)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转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其内部职工持有的股权证,应换发成股票,并按规定进行转让和交易。
(四)转化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职工所持股份可以转为“职工合股基金”,以“职工合股基金”组成的法人成为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该基金组织不得向社会办理金融业务。
六、股份制企业试点的范围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的企业,具有战略意义的稀有金属的开采项目,以及必须由国家专卖的企业和行业,不进行股份制试点。
(二)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发展的能源、交通、通信等垄断性较强的行业可以进行股份制试点,但公有资产股在这些企业中必须达到控股程度。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竞争性较强的行业,尤其是资金技术密集型和规模经济要求高的行业,鼓励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
七、股份制企业的组建
股份制企业可以新设,也可以由现有企业改组。
公有制企业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新建或改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一)企业新建、扩建时,可将多方投资的份额转换成股份,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
(二)在企业兼并中,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所有者可将资产作为股份入股到兼并方企业中,将兼并方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兼并方企业也可通过对其他企业控股,实现兼并,将被兼并方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
(三)需要新增投资的企业,可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并将原有资产评估核股,改组为股份制企业。
(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可通过参股、控股,壮大紧密层或发展其余成员企业。
(五)完全靠贷款建设、负债率比较高的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改变不合理的资本结构。
国营大型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经审批机关特别批准,该公司可做为单独发起人。
企业无论改组为哪种股份制企业,都必须进行下述工作:
1.经企业原资产所有者或其授权机构的批准;
2.对企业资产进行认真清查,清理债权债务,进行产权界定;
3.由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凡涉及国有资产的必须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核资、确认。
4.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对公司进行财务盈亏审计,并对资产评估结果给予验证。
八、股份制试点企业的审批程序
股份制试点企业的组建,由国家体改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体改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国务院《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中授权审批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仍由国务院生产办公室负责。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国家以股份形式进行投资建设的重点新建、扩建项目实行股份制企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另行制定。
经国务院批准,进行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股票发行办法和规模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体改委批准,并经国家计委平衡后,纳入国家证券发行计划。
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设立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变相的集中交易机构。除上海、深圳两市外,其他地区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股份制企业经国务院股票上市办公会议批准,可到上海、深圳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待异地上市交易管理办法颁布后,按该办法执行。
九、政府对股份制企业的管理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原则和职责分工,对试点企业进行管理。
在审批试点时,根据试点企业的经营范围的主营内容,确定一个行业管理部门,该部门应为企业创造自主经营的条件,提供服务,实行监督,并按规定负责发放文件、组织参加会议、进行鉴证盖章等。
股份制企业的宏观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以及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工商、税务、物资、审计、统计、劳动工资和人事等管理办法,按本《办法》的配套文件执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对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通关放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海关总署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对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通关放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海关总署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关于启用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的通知》(国检法联〔1999〕397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出入境检验检疫与海关建立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为了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之外的出入境货物检
验检疫通关放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进口可再利用的废物原料,海关不再加验原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情况通知单》,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在备注栏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查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
二、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海关不再加验原商检机构签发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在备注栏注明“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的字样以及《配额产品证明》编号、《进口许可证》编号或《机电产品进口证明》编号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编号。
三、对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海关不再加验原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放行单》,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时,在备注栏内加注“纺织品标识查验合格”的字样。
四、对输往美国、加拿大带有木质包装的货物,海关不再加验原动植检机关签发的《熏蒸/消毒证书》,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五、对美国、日本输往我国的、不属于《目录》内的非本质包装货物,海关可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验放。
六、进口货物发生短少、残损或其他质量问题需对外索赔时,其赔付货物的进境,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用于索赔的检验证书副本验放。
七、对尸体、棺柩、骸骨、骨灰等的入出境,仍按照《关于遗体运输入出境事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法〔1998〕11号)办理,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尸体/棺柩/骸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验放。
八、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未列入《目录》的,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货物和特殊物品的通关,海关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检验检疫局和海关总署联系。



200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