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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高速高效切削工具的研究开发”课题申请指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3:05:54  浏览:95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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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高速高效切削工具的研究开发”课题申请指南

科学技术部


“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高速高效切削工具的研究开发”课题申请指南


一、指南说明
“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高速高效切削工具的研究开发》依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任务要求设置。
此次发布的课题申请指南,重点支持高速高效刀具切削性能评价与设计技术、能源装备关键零件高性能数控刀具的开发、汽车关键零部件高性能数控刀具的开发、航空航天难加工零件高性能数控刀具的开发、高速列车关键零件高性能数控刀具的开发、数控机床用高速工具系统开发、高速高效刀具表面改性技术、超硬刀具研究与开发、超硬材料砂轮的开发、先进切削工艺与装备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等的研究和开发。
本项目拟支持上述技术领域的研究,实施年限为3年。
本项目公开发布课题指南,通过评审择优选择课题承担单位。

二、指南内容
课题1、高速高效刀具切削性能评价与设计技术
1、主要研究内容
开发高速高效刀具设计平台和切削性能试验测试平台,为高速高效刀具的设计制造奠定应用基础。开发高速高效刀具切削性能试验测试平台,测定切削过程中的切削力、切削功率、切削温度、刀具损坏及刀具寿命。在高性能刀具材料组份设计、综合物理机械性能检测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基于切削可靠性的刀具性能优化设计模型,对高性能刀具性能进行多目标综合优化设计。
在反求分析和CAE仿真分析基础上,对刀具进行几何参数和结构设计,建立高速高效整体式和可转位回转刀具的结构设计体系,开发高速高效刀具三维CAD参数化设计平台,并编写相应软件。
2、具体考核指标
高速高效刀具切削性能试验测试平台;高速高效刀具性能设计体系和综合优化设计技术;提交高速高效刀具三维CAD模块化、参数化设计软件。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30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以高校为主,须在工具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水平和基础技术研究成果,有较强的科研开发实力和完善的研究、试验条件。鼓励 “产、学、研”联合申报。

课题2、能源装备关键零件加工高性能数控刀具的开发
1、主要研究内容
针对大型水电、火电、核电等发电设备制造业及石油化工设备制造业中关键零件加工对高性能数控刀具的急需,研究以大进给、大切深为代表的强力切削技术,开发适合高强度合金钢等不同材料及复杂曲面零件加工用大型、重型成型铣刀系列及与配套刀片,开发大型齿轮刀具和重型拉削刀具;开发适合高速、干式切削高强度合金钢的新型硬质合金刀具,石油管螺纹高性能硬质合金刀具及石油管强力切削刀具等系列新产品。
2、具体考核指标
研制开发高精度异型成形铣刀系列及其配套刀片30-40种;研究开发模数大于40mm的齿轮刀具系列产品、大于40″的锥齿轮加工刀具;大重型、高精度拉削刀具系列产品,形成石油钢管加工强力切削刀具及高钢级石油管螺纹刀具系列产品,形成批量生产能力。获得2-3项专利技术和3-5项技术标准。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50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应以国内工具制造骨干企业为主,须在上述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基础和技术开发队伍,具有较完善的试验、生产条件和一定的市场份额。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

课题3、汽车关键零部件加工高性能刀具的开发
1、主要研究内容
针对乘用车及重型卡车发动机、变速箱等关键零部件高速高效加工工艺要求,以开发先进的复合刀具或复杂专用刀具结构为重点,通过刀具结构设计,几何形状优化设计,高速旋转刀具系统安全性设计,热处理工艺创新等,形成自主开发能力。研究适合干切削、强力切削的齿轮刀具设计原理,开发相关加工技术,研制适合高速精密加工的齿轮刀具系列产品;研发缸体/缸盖加工精密镗铣削刀具和高精度孔加工复合刀具系列产品;曲轴/凸轮轴高效加工用车拉、车铣复合切削刀具、高速内/外铣削、镗削刀具等高速高效复合切削刀具。
2、具体考核指标
研究开发高速干切滚刀、高效重载双切滚刀、高速高效小径加长滚刀、整体硬质合金滚刀、高精度径向剃齿刀等高速高效齿轮刀具系列产品,高速齿轮滚刀切削速度达到200m/min以上,形成批量生产能力。研究开发缸体/缸盖加工聚晶金刚石镗铣刀系列、整体硬质合金精密复合孔加工以及曲轴/凸轮轴高速内/外铣刀、车拉刀等高效精密复合刀具20-30种,形成批量生产能力。降低对进口刀具的依赖程度。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50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应以国内工具制造骨干企业为主,须在上述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基础和技术开发队伍,具有较完善的试验、生产条件和一定的市场份额。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

课题4、航空航天难加工材料零件高性能数控刀具的开发
1、主要研究内容
针对航空航天难加工材料零件加工中复杂薄壁、切削去除量大、高效率、高质量和高精度的加工需求,开展高速切削机理研究,切削加工稳定性技术研究,切削温度与刀具磨损机理研究,表面完整性与加工误差的研究,建立高速切削刀具与参数选择、表面完整性与加工误差预测、难加工材料切削实验测试、加工工艺参数优化及切削参数数据库等技术平台,研究开发适用于航空航天轻合金高速加工、钛合金加工、高温合金加工等专用硬质合金刀片和高速高效精密刀具系列化产品;开发低切削力、低振动新型高速高效刀具的设计与制造技术,提高航空难加工材料的加工技术水平。
2、具体考核指标
开发出难加工材料专用硬质合金刀片及高硬耐磨硬质合金刀具系列品种,刀片精度、刀具使用寿命和加工表面光洁度等加工性能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水平;研制加工高温合金和钛合金叶片的高效精密铣刀、加工复合材料及钛合金大型整体薄壁结构件的高速高效铣刀和钻头等系列产品8-10种,为航空零件加工提供完整可行的解决方案。取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3-4项,编制相关刀具生产标准和用户使用指南。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50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应以国内工具制造骨干企业为主,须在航空航天难加工材料刀具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基础和技术开发队伍,具有较完善的试验、生产条件,在航空航天制造领域具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或使用业绩。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

课题5、高速列车关键零件高性能刀具的开发
1、主要研究内容
针对高速列车、地铁、轨道交通等领域机车/车厢的车轮、转向架等关键零部件加工难题,开展低成本、高效切削技术的研究,研究重载强力切削刀片设计技术和刀片夹紧技术,开发重载强力切削用高刚性消振刀杆、专用硬质合金刀片、涂层牌号及系列刀具产品,并形成批量生产能力,解决车轮等重载切削中可靠性难题。
2、具体考核指标
开发车轮、转向架等专用刀具涂层牌号2-3种,高速轮轨专用刀杆刀具5-8种,并批量生产。车轮切削速度从目前的80m/min提高到120m/min,提高切削效率50%,国内市场满足度提高至30?35%。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25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应以国内工具制造骨干企业为主,须在上述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基础和技术开发队伍,具有较完善的试验、生产条件和一定的市场份额。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

课题6、数控机床用高速工具系统开发
1、主要研究内容
针对数控机床实现高速高效加工的要求,重点研究以双面过定位夹紧原理为基础的空心短锥刀柄(HSK)、双面接触长锥刀柄(BT)的结构型式,开展刚度设计和动平衡设计等基础理论和共性技术研究,研究高精度双面定位BT、HSK工具系统的高效生产制造工艺和质量检测控制文件,开发适用于生产现场用高精度双面定位刀柄的检测技术和专用检具,开发高精度锥度检测技术及基准锥度规。
2、具体考核指标
研制开发高速数控机床用双面定位BT、HSK工具系统系列产品,研制高精度双面定位BT、HSK工具系统关键制造工序的检测装置和仪器;研制高精度双面定位BT、HSK工具系统的基准锥度规,形成年生产10000套高速工具系统的生产能力。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40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应以国内工具制造骨干企业为主,须在上述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基础和技术开发队伍,具有较完善的试验、生产条件和一定的市场份额。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

课题7、高速高效刀具表面改性技术
1、主要研究内容
针对国内制造业对加工刀具复合涂层技术的需求,针对不同机械产品的加工特性,研究出超厚组织致密柱状晶体TiCN、Al2O3等涂层材料沉积工艺,开发高性能涂层材料新牌号及新型刀具涂层工艺,开发纳米多层超硬涂层和复合涂层技术、优化涂层工艺及精细化处理工艺技术。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先进实用的CVD、PVD、PCVD涂层制备技术与设备。
2、具体考核指标
研究开发TiN/SiNx、TiN/AlN/ SiNx 、TiN/BN、TiN/CrN、TiN/AlN等纳米多层超硬薄膜涂层工艺技术。开发超厚组织致密柱状晶体TiCN、Al2O3等材料涂层材料沉积工艺,其中厚膜Al2O3 涂层材料厚度不小于3μm,柱状晶体TiCN涂层厚度不小于6μm,复合涂层厚度达8~10微米,以适用于高速、重力、干式切削的加工。
研究基于梯度功能的富铝多层复合硬涂层工艺,其表面硬度大于37Gpa,抗氧化温度达750~800℃,研制开发配套涂层设备。
研发10~15种刀具、刀片复合涂层工艺,质量稳定,工艺成熟,并形成年产1000万片/支生产能力。开发刀具/刀片大型CVD、PVD、PCVD复合涂层设备,形成年产3~5台套的生产能力。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45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应以国内工具制造骨干企业为主,须在刀具涂层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基础和技术开发队伍,具有较完善的试验、生产条件和一定的市场份额。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本课题。

课题8、超硬材料刀具研究与开发
1、主要研究内容
研制开发高强硬超细晶粒硬质合金研究晶粒细化技术,提高硬质合金强度,耐磨性,开发系列超细硬质合金刀具。研究立方氮化硼(PCD、PCBN)超硬刀具的刃口强化设计和钝化加工技术,研究开发聚晶金刚石(PCD)镗铣类刀具设计数据库和电腐蚀加工技术,开发高性能超硬材料刀具烧结制备新工艺,开发系列产品;研制以增韧补强为目标高性能高强韧陶瓷复合刀具、梯度功能陶瓷刀具、多元多尺度陶瓷刀具等。
2、具体考核指标
研发数十种超细硬质合金刀具,超细硬质合金材料粒度0.3?0.5?m,0.5?0.8?m,强度大于4000MPa,形成批量生产能力;开发适用于淬硬钢、高温合金、钛合金等难加工材料和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PCD、PCBN刀具、陶瓷刀具等超硬刀具数十种,形成规模生产能力。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20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应以国内工具制造骨干企业为主,须在超硬材料刀具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基础和技术开发队伍,具有较完善的试验、生产条件和一定的市场份额。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本课题。

课题9、超硬材料砂轮的研究与开发
1、主要研究内容
针对发动机曲轴/凸轮轴的高效强力磨削以及复杂刃口刀具的刃磨机床高速攻克复杂形状砂轮工作节块的结构设计及成型技术;对砂轮不同部位的组织结构进行设计,开发特殊成型技术,实现不均匀磨削方式下砂轮的同步消耗。开发新型结合剂—耐热性树脂及低熔点脆性金属的复合结合剂制备技术;通过合理选择砂轮基体材料,研制砂轮基体加工方法及测量技术,采用混料、热压、烧结、粘结、加工等工艺制成复合结合剂金刚石、陶瓷CBN砂轮。应用于高效超硬刀具的精密刃磨与修磨,发动机曲轴、凸轮轴等的高效强力磨削。
2、具体考核指标
研发系列高速高效超硬磨料砂轮5-10种。CBN砂轮磨削线速度达到125m/s,砂轮外圆跳动≤0.01mm、端面跳动≤0.02mm;锥孔配合接触面积90%以上;动不平衡精度G0.4级;砂轮的加工效率、耐用度和使用寿命等指标接近或达到国外同类产品水平。替代进口产品在单机或连续生产线上使用,综合磨削成本低于进口产品30%以上。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应以超硬材料磨具研究制造企业为主,须在超硬材料磨具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基础和技术开发队伍,具有较完善的试验、生产条件和一定的市场份额。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本课题。

课题10、先进切削工艺技术
1、主要研究内容
针对能源装备、汽车、国防军工等重点发展行业中大量应用的高强度钢、硅铝合金、钛合金和高温合金等金属材料加工中存在的加工效率低、刀具磨损快、零件结构复杂、加工精度高、表面完整性要求高等问题,研究基于微量润滑的绿色切削工艺技术,强力切削工艺技术,复合切削工艺技术,低应力切削工艺技术,开发智能低温油雾冷却润滑装备,高效和低应力刀具设计技术,并通过课题的实施在不同行业的企业推广应用高速高效绿色切削工艺技术,进一步提高加工效率和促进机械加工的绿色化。
2、具体考核指标
研发干式切削、微量润滑切削、低温切削等绿色切削工艺和应用技术;开发相应的绿色切削辅助工艺装备,并在能源、汽车和航空航天等重点行业推广应用;开发强力切削刀具设计技术与强力切削工艺技术,并在能源等重点行业推广应用;开发复合刀具设计技术与高效切削工艺技术,并在汽车等重点行业推广应用; 开发低应力切削刀具设计技术与低应力切削工艺技术,并在航空航天等重点行业推广应用。
自主开发高效刀具数控砂轮修整软件与技术,申请专利2-3项。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30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以高校、科研院所为主,须具有先进切削工艺相关领域的技术积累、基础研究和工作业绩,较强的专业科技开发团队和较完善的实验、开发条件。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优先选择有示范应用企业参与的课题。

课题11、共性技术研究
1、主要研究内容
针对高速高效切削刀具的设计制造和在机床主机设计制造的应用,开展相关共性技术研究。重点研究高速刀柄与机床接口技术和检测方法,研究HSK/BT工具系统用基准规锥度量值的传递原则及方法,提出基准规的设计原则、定方法及传递基准,研制符合锥度基准公差的HSK/BT工具锥柄、专用精度检测仪和系列基准规。开展高速切削刀具安全检测技术研究,开发高速高精度数控工具安全检测技术;开发面向不同重点行业的切削数据库,实现高效切削工艺数据集成化技术、智能化技术、优化技术、实用化及网络支持等技术。
2、具体考核指标
研制作为行业锥度实物基准的HSK/BT工具系统精度传递用基准的锥度规各一套;制定高速切削刀具安全与检测体系标准、高速刀柄与机床主轴接口技术标准等8~10项;建成面向行业的高速切削刀具试验与检测技术平台;开发面向不同重点行业的高性能金属切削数据库。
3、课题实施年限: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
4、国拨专项经费:不超过500万元。
5、申报条件
本课题牵头单位以科研院所、高校或面向行业共性技术开发的工具技术研究机构为主,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技术积累、专业的科技开发团队和完善的实验条件,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本课题。

三、申报条件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的生产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均可申报,不接受个人申请。
2.对课题申报单位的要求
(1)申报单位必须是工具制造领域的骨干企业和优势研究单位,具备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良好的运行管理机制,能够提供足够数量的配套资金和相关的配套条件,单位信誉度好。
(2)在本项目中,同一申报单位只能牵头申请一项课题,参与申请的课题数不得超过两项。
(3)每个申报课题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自筹配套资金,由企业牵头申报的课题自筹资金与专项经费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1。
3.对课题负责人的要求
(1)课题负责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60岁以下(按签订课题任务书时计算),具备高级职称;每年(含跨年度连续)离职或出国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过去三年内没有国家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不良记录。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公务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作为课题负责人。
(2)每一位课题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一项国家主要科技计划(包括自然科学基金、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等)课题。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与的国家科技计划课题数(含负责主持的课题数),不得超过两项;在课题申报阶段,作为主要参加人员,不得参与两项以上课题的申报。有关规定严格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2]123号文件)执行。
4、鼓励“产、学、研、用”联合申报课题。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各方须签订联合申报合作协议,明确约定课题申报单位、参与单位承担的研究任务、考核指标、责任和专项经费比例等,并作为课题申报书的附件。
5.每个申报课题须对所研究的内容进行科技查新,并提供由国家或部省级以上科技查新部门出具的查新报告,查新时间应在半年时间以内。
6.项目组织单位将对课题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凡不符合上述申报要求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的,视为无效,不进入评审程序。


四、申报要求
1.本项目自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送达申报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7日17:00时整,过时不再受理。
2.申报文件包括《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申报书》、《国家科技计划课题预算申报书》、申请函(盖章)、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自筹资金承诺函、联合申请合作协议、查新报告以及其他证明等。
申报文件一律用A4纸,宋体四号字打印,课题预算书须单独装订,课题申报书及其附件简单装订成册(不要加塑料封皮)。应在封面及文件要求的地方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至少有一份为正本,并在封面右上角注明),一式十五份并附电子文本,在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前送达或寄至指定地点。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申报书》的格式及编制要求,请登陆科技部门户网站(http://www.most.gov.cn/)下载。《课题预算申报书》格式从国家科技经费预算申报管理中心网站(http://finance.most.gov.cn/)下载。课题预算书编制应参照《关于2006年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财函[2006]12号)(见科技部网站www.most.gov.cn)。
3.申报文件送达地址
地址: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科技工作部,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3019房间
邮 编:100823
联系人:苏铮、刘前军
联系电话:010-68595234、010-68595090
电子邮箱:cmif-kj@mei.net.cn
申请过程中,如对课题申请指南和申请程序有疑问,请及时与联系人进行联系。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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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银川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业经1998年10月2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11月11日
        银川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水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
  本办法中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及其他影响水土保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必须贯彻执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遵循谁开发建设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谁投资进行综合治理新开发的土地由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对下列行为有权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
  (一)毁林或者毁坏贺兰山沿山天然荒漠草场进行开荒,毁坏原始地貌、植被的;
  (二)开垦贺兰山沿山地区15度以上陡坡地的;
  (三)向黄河、行洪沟道、蓄(滞)洪区、输(引)水渠、排水沟、湖泊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垃圾的;
  (四)占用或者损毁水土保持设施的;
  (五)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及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法多层次、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


  第八条 银川市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域为:
  (一)贺兰山山区(以下简称山区);
  (二)西干渠以西(包括银西各蓄、滞洪区)至贺兰山洪积扇的干旱草原区(以下简称干旱草原区);
  (三)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分布的固定或流动沙丘地(以下简称风沙区);
  (四)黄河西岸河滩地(以下简称河滩区)。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积极采用水土保持的先进技术,奖励水土保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植树、种草,有计划地封山封沙、围栏封育,保护和扩大植被面积。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在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域内禁止挖药材、铲草皮、烧生灰、烧砖瓦。
  在贺兰山崩塌滑坡、黄河塌岸等危险区内禁止取土、挖沙、采石。


  第十二条 禁止在1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的集体所有的荒坡地,必须提出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开垦荒坡地批准书后,方可开垦。
  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国有荒坡地,必须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土地开垦手续。


  第十三条 在山区、风沙区、干旱草原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开办矿山、电力、建材和其他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领取《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可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否则,计划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在山区、风沙区、干旱草原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或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持《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等有关手续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不得擅自改动;确需修改时,需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经费,必须列入工程总概算。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六条 禁止向河流、行洪沟道、蓄(滞)洪区、湖泊、水库、渠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道倾倒固体废弃物。
  在生产建设、资源开发和其他活动中排弃固体废弃物,应当运到水土保持方案中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工程竣工后,取土场、开挖面和废弃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应当采取整治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建成或着在建的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组织实施。

第三章 治理





  第十八条 治理水土流失,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进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实行生物措施、耕作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坡面治理与沟道治理相结合,治理与生产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水土保持防护体系。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干旱草原区、风沙区河滩区内的“四荒”地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四荒”地使用权等方式进行综合开发和治理。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在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
  建设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侵占水土保持设施。确因生产和建设需要占用、拆除水土保持设施的,或者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必须给予补偿。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并定期公告。公告包括下列事项:
  (一)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本辖区内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或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土流失防治情况。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贺兰山崩塌滑坡、黄河塌岸等危险区内取土、挖沙、采石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禁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集体所有或国有荒坡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并处开垦坡地每平方米3角至5角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没有建成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随意倾倒固体废弃物的,未按规定采取整治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也不缴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危害后果,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治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破坏水土保持设施,拒绝和阻碍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水利局和银川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扬府发〔2005〕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OO五年三月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市政府序列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副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市政府日常工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切实改进领导经济工作的方式方法,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制度、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法规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基层企业、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及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布局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一、各部门、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六、市政府于每年年底确定下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制订计划。具体计划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根据部门建议,经过调研论证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二十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八、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各部门要予以重视,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市政府序列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指示、决定;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市委有关部委、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办、市政协有关委办、市法院、市检察院等方面负责人和市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会议。

  三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应达到总人数的一半以上。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市政府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对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准备。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主办或牵头部门要主动和有关部门形成统一的意见;主办部门协调有困难的,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协调。讨论的议题由主办或牵头部门的负责人或分管副秘书长汇报,必要时也可由分管副市长汇报。有争议的、事先未协调好的和没有具体解决方案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三十七、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重要会议、指示精神;

  (二)交流、部署市政府阶段性重要工作;

  (三)其他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十八、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较大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等。

  三十九、拟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请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报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定,或经市长授权,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定。

  有关部门对会议纪要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对会议纪要的执行情况要进行检查、催办、督促和反馈。

  四十二、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如有需要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须报市长、副市长审定。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应提前将会议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

第八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五、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请示件应当一文一事,不得越级、多头请示;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六、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

  请示性公文应先经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室或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提出具体拟办意见,必要时转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拟办意见后,送分管副市长审批,重大事项报送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市政府领导阅批公文时,对于请示件所提出的请示事项和需作出明确答复的其他公文,应提出具体意见,作出明确批示,并签署姓名和日期。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已有拟办意见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拟办意见。

  四十七、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四十八、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或冠以经市政府研究或市政府同意字样而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须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转发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一般工作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工作经分管副市长同意,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市、区)政府发文,也不得要求县(市、区)政府报文。

  五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对交办的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第九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文化、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吃请,不收礼。各部门负责人在市内出差,照此原则执行。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和地方召开的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七、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向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