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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0:58:05  浏览:91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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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教高〔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事厅、科技厅、国资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紧密配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全面实施,切实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为我国到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现就今后一段时期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总体要求。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多方面的积极性;统筹协调招生、培养、就业、使用等各个环节,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深化教学改革,提高培养质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基本原则。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要坚持统筹规划,加快学科专业结构调整,积极扩大培养规模,大力开展继续教育,切实解决国家重点领域的人才紧缺问题,着眼长远需要,研究建立和健全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长效机制。



  3.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精神,当前要优先支持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地质、矿业、石油天然气、核工业、软件、微电子、动漫、现代服务业等重点公益、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领域以及新兴产业的紧缺人才培养。



  二、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任务



  4.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主动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加大专业结构调整力度。根据相关产业和行业对专门人才的实际需求,在拓宽专业口径的基础上,在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努力扩大紧缺专业的人才培养规模,优化人才培养结构,为产业部门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5.加快人才培养体制和机制的改革,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教育。鼓励高等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办学,联合建设重点领域学科和专业,按照企业对人才的要求实行“订单式”培养。聘请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参与制订人才培养目标、进行课程设置、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加大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工科在校学生要到企业去进行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时间不少于6个月。建立“双师型”教师队伍,积极邀请企业专家兼课,派教师到企业学习。高等学校在开展高职高专、本科、研究生培养的同时,还可以通过转专业培养、工程硕士培养等多种形式加快培养紧缺人才。



  6.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大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和跨国公司合作培养人才的力度,探索利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国家紧缺人才的有效途径。由国家留学基金支持,优先选派国家紧缺专业的学生到国外大学或企业学习。大力引进国家紧缺专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提高国内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吸引国外优秀专家学者来华授课或共同开展研究。研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积极推进教学改革。



  7.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建设需求的大批高素质人才。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切实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高等教育全过程,增强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行业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



  8.充分发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导向作用,引导和鼓励学生学习国家最需要紧缺的专业、毕业后主动到艰苦行业和基层单位就业。在分配国家奖助学金名额时,对于以农林水气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等学校予以适当倾斜。高等学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气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9.加强国家重点领域学科和专业建设。加大重点领域学科和专业建设经费的投入,在“985工程”、“211工程”、“质量工程”、“国家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以及相关专项建设中,要向国家重点领域的学科和专业倾斜,给予重点支持,为紧缺人才培养提供坚实的基础。



  三、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积极参与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



  10.行业主管部门要与教育部共同制订本行业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方案,并纳入本行业的发展规划,给予专门支持。要推动所属行业企业建立规范有效的人才激励和使用机制,为紧缺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以吸引和稳定紧缺人才。要定期组织调查了解本行业国家重点领域人才需求状况,了解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使用情况和评价意见。



  11.企业要积极参与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国家鼓励企业出资支持重点领域学科和专业建设、设立奖学金或助学金。对于企业或个人支持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各项经费,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捐赠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的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国家鼓励企业积极接受高校学生实习,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实习学生的报酬,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的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应为高校学生实习提供便利条件,选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指导。



  12.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积极开展紧缺人才继续教育。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本行业国家重点领域的紧缺人才继续教育,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应作为考核评价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对承担继续教育任务的高等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给予必要支持。国家鼓励企业联合高等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的继续教育,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教育和培训经费,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相关领域紧缺人才的继续教育。



  四、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加大对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



  13.建立“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部际联席会议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人事部、国资委等部门组成,协调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相关工作,研究制定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扶持政策。



  14.建立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供需信息发布平台。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行业的企业,每年向信息发布平台提供本年度招聘紧缺人才和接受高校学生实习的信息,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高等学校每年向信息发布平台提供本校国家重点领域相关学科和专业情况、应届毕业生和派遣高校学生实习信息,由该信息发布平台向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双向发布。



  15.各地要大力支持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及时制订本地区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高等学校培养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的协调和领导,加大对国家重点领域学科和专业建设的支持力度,保证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的质量。



教 育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人 事 部

科 技 部

国 资 委

二○○七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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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建设部


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建设局,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制定的《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表:1.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新旧专业参照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包括油气集输、油气储运、油气处理加工、注水和采出水处理等)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英文译为:Registered Petroleum Exploration & Design Engineer。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的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 建设部组织成立石油天然气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拟定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试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评阅卷工作,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组织专家审定考试大纲、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八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建设部为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审查机构。

  第十三条 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出具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建设部审批。

  建设部自受理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建设部应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统一制作和用印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有效期限内是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七条 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七)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

  (四)不符合规定条件取得注册的;

  (五)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审批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应在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执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

  (二)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技术咨询;

  (三)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

  (四)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

  (五)对本专业建设工程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在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活动中形成的设计文件,必须由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需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种类和办法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修改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应由该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本人进行;因特殊情况,该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其他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因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承担设计责任的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追偿。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执业管理办法由建设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三十一条 继续教育是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60学时。继续教育内容及要求,由建设部确定。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三)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四)对本人在工程设计领域的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五)接受继续教育;

  (六)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四条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完成的主要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八)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执业;

  (九)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在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对长期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设计相关专业实践年限证明。台湾地区专业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及经批准的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等机构,在实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过程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及经批准的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等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等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考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协商确定具体职责分工。

  第二条 资格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基础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为4个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均为2个半天,每个半天均为3个小时。

  第四条 符合《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石油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油气储运工程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指高分子材料与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金属材料工程等专业,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第六条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含相近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和建设部批准。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条件

  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在工程设计单位长期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在编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

  1.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石油天然气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年。

  2.石油天然气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成员并受聘担任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

  (四)具备下列条件1或条件2,并参加本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同时具备下列(1)和(2)项中的各一项条件。

  (1)学历和职业年限

  ①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

  ②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1979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

  ③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197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④1970年12月31日前,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①担任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的大型工程项目2项及以上,或大型工程项目1项和中型工程项目3项及以上,或中型工程项目6项及以上的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

  ②在具有甲级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负责石油天然气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③在具有乙级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总工程师职务,负责石油天然气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2.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达到本办法(2)“技术业绩和资历”中第①项规定的业绩,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石油天然气专业)或本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石油天然气专业建设工程优秀工程设计、本专业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提出考核认定申请,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提出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程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本地区人事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送石油天然气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审核。

  (三)石油天然气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核通过人员的测试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审核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送石油天然气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四)石油天然气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将审核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报建设部、人事部。两部门对审核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复核,将复核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建设部、人事部向社会公告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申请人,委托石油天然气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总后基建营房部的意见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附表2)。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

  (四)获奖者应附有效证明,即奖状、个人证书或正式公布的获奖人名单。对奖项未颁发个人证书或未正式公布获奖人员名单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奖项目主要图纸图签的复印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应于2006年1月31日前完成审查、复审工作,签署审查、复审意见后,将全部申请人员材料送石油天然气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二)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查和复审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并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查、复审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6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1992年9月4日的决定:
一、免去王丙乾兼任的财政部部长职务。
任命刘仲藜为财政部部长。
二、免去李森茂的铁道部部长职务。
任命韩杼滨为铁道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