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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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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连政办发〔2007〕82号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的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含其办公室,下同)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一般规范意义、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总称(简称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为:决定、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对全局性重大的规范性文件,称“决定”;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的规定,称“规定或办法”;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比较具体细致、带有补充性、辅助性的规定,称“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等。
第四条 本市制定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规定。
制定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依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执行。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国家法制统一原则;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
(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四)精简、统一、效能原则;
(五)体现地方特色和具有可操作性原则;
(六)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原则;
(七)保障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条文内容明确、具体,注重效用。
第八条 除有法定依据或者国家另有规定外,制定机关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其它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设定的事项。

第二章  立 项

第九条 政府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认为需要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下一年度拟提请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计划,即提出立项申请。
第十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报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制定目的、起草时间、会办单位等。
对列入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政府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原则自主确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工作。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由政府法制部门牵头组织起草。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的一个或几个内设机构或者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予以研究处理。
相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上级行政机关协调或者裁定。
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或联合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请审查的请示或函;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制定依据、有关方面的意见汇总材料等内容的起草说明;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上位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制定依据);
(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六)其他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发布部门规范性文件需要起草机构提供有关材料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统一审查。
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四)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五)是否充分征求并正确处理相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收到制定机关交办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一般应当将送审稿发送有关机关、组织会签、征求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合法、符合实际情况的修改会签意见,并将修改会签意见提交法制机构。
第十八条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等重大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法制机构应当召开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在本行政区域普遍发行的报刊、电视或统一设置的专门的户外公示栏上向社会公布草案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建议,充分听取意见并研究论证。涉及主要问题的,要进行调查研究,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提出论证意见。
第十九条 对报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法制机构可以进行修改、调整、协调;对重大分歧意见协调不成的,报请制定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将其退回起草部门,也可以要求起草部门修改、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查: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
(二)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有关机关对草案的重要内容有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的。

第五章  决定与公布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法制机构审查,符合本规定的,由法制机构报请制定机关审查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决定。但涉及内容比较单一,且各方面意见比较统一的,可以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经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程序决定后,应当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向社会公布;涉及全局性重大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以签署命令的形式予以公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政府指定的政府公报、网站或者本行政区普遍发行的报刊、电视或统一设置的专门的户外公示栏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
规范性文件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众有权查阅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应当采取编辑出版年度规范性文件汇编等措施为公众查阅规范性文件提供方便。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规范性文件本身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属阶段性工作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规范性文件的终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 在发生重大灾害事件及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或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下,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简化制定程序。

第六章 解 释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解释的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承办,参照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按照本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其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施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清理,及时予以修订或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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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市人民法院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

贾玉亭 于泽昕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

  我院院党组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工作,审时度势,因势利导,充分认识到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对于加快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增强“司法为民”能力,实现司法公正所具有的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不断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和自身建设发展的实际,逐步把法院建设的战略重点转移到信息化建设上来。
  开展信息化建设,首要的问题是资金和技术。我院在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方面予以重点保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从各种渠道筹措资金。充分运用政策,争取上级法院和财政的支持,采取自己拿一点、财政补一点、上级解决一点的办法,千方百计地解决资金难题。投入大量资金用于信息化基础设备的购买、应用和维护。
  另外,由于缺少信息化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很多技术问题得不到解决,先进的设备无法应用,大大限制了信息化建设的步伐。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院在2007年招录了两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专职信息化建设工作,并派出人员多次参加黑河中院、省高院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学习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方法,使得技术和设备得以迅速应用。
  在2007年,院领导多次组织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人员去信息化建设工作比较突出的拜泉法院现场学习先进的应用技术和管理经验。
  此外,我院还多次在院内组织人员培训,由专业人员详细讲解流程管理系统的操作步骤,使得所有的审判员和书记员都掌握了流程管理软件、网络打印系统的应用方法,并实现了所有庭审的微机记录。全院现有计算机80余台,视频监控主机3台,流程管理服务器1台,激光打印机20余台,网络打印机1台,复印机2台,扫描仪3台,投影仪2台以及配套的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交换设备若干台。2007年,院党组还制定了《北安市人民法院案件审执期限流程管理实施细则》,为流程管理系统的成功应用提供了管理依据。

二、与时俱进、不懈努力,信息化建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我院早在多年前就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开始了基础网络建设,经过多年的努力,信息化系统已经初具规模,为全院审判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数字化工作平台。我院信息系统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组成:

1、基础局域网络系统

  基础网络是法院信息系统的根本,是最早建立起来的部分。通过交换机及网线,将各种终端联系起来,包括办公计算机、服务器、网络打印机等设备。基础网络为信息系统提供了良好的数据通道,使各种数字化信息能够快捷高效地达到目的地,使得各种高端系统能够良好的运行并发挥效用。
  我院早在多年前就已建成基础网络,通过百兆交换机的互联,使院内所有庭科室的计算机实现互联访问。去年,通过VPN技术将两个派出法庭也与院内的局域网相连,实现数据通信,从而克服了派出法庭距离法院路程远、数据通信不利的难题。今年年初,又将新建成办公楼的局域网与旧有网络实现互联从而在本院形成了一个大型的局域网络,把所有的庭和科室都联系起来。

2、立案流程管理系统

  立案流程管理系统,即通过建立计算机局域网,逐步实现网上立案、办案、归档、查询,要通过计算机的管理实现案件从立案、庭前调解、排期、开庭、结案、评查、归档、统计等各个环节在网上运行,做到全程监督、动态管理。要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定期对案件的各个节点进行自动检测,对案件审理和执行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在审限、执限等期限到来前对案件的承办人由相关环节的领导自动发出催办通知书或督办令,自动警示,对未录入开庭信息、超审限、结案后未按期归档等案件实行“冻结”。通过流程监控,为案件质量评查和错案追究提供准确和有利的依据,以此来强化法官的程序意识,控制诉讼程序,杜绝了超审限案件。
  我院的立案流程管理系统自运行以来,又经过去年的升级维护,已经在立案管理、审限监督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截止到2009年8月份,全院共立案41905件,审结3702件,超审限率为零。

3、电子法庭系统

  电子法庭系统是指借助于现代科学技术装备,通过扩展、眼神传统的审判法庭功能,适应新的庭审要求,达到强化庭审效果、提高庭审效率、促进审判工作的公正、公开的现代化审判。通过构建庭审数字影像网络系统,实现庭审实况的数字化采录、存储、查询、播放,为审判事后查证、研究、交流提供直观、详实的原始资料,提高审判指导的针对性,规范举证程序,提高举证的效率,增加电子证据举证的可视性,当庭采录的证据可进入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各类证据及案件卷宗数字化。
  通俗的讲,电子法庭系统就是对整个庭审过程实施全程录像录音,通过语音激励系统实现各路摄像的切换和采编,在庭审结束的同时,将视频文件会同庭审笔录的文本文件以及庭审相关信息一同刻录成光盘,以便事后查证、研究以及统计。

4、网络打印系统

  网络打印系统就是通过将新型网络打印机连接到局域网,并在局域网所有计算机上安装驱动,使所有原来使用各自小打印机的计算机都能直接驱动,实现网络打印。网络打印主要有集中打印、便于管理、降低成本、打印速度快等特点。
  我院自网络打印机使用后,所有内网计算机都能与网络打印机联机打印,打印速度快效果好,并且能够实现自动双面打印,节省了大量纸张。并逐步淘汰了多数的小打印机,节约了大量的维护经费。

5、视频监控系统

  今年上半年,我院投入大量资金建设院内视频监控系统,在原有5个监控点的基础上又增加了32个监控点,基本覆盖了全院所有的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系统的建成不仅满足了我院提高公共安全级别的需要,还为审执工作提供了帮助,例如一次,某当事人不承认自己受到法院送达的文书,但没有想到送达过程已经被全程监控,当看到自己的录像后,不得不承认已近受到过文书。

三、纵观全局,信息化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

  经过了多年的建设,虽然我院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其他法院相比,我院的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急待解决:由于经费紧张,有很多老旧的设备修要维修和更换。我院现有计算机80余台,而干警却有一百余人,并没有达到人手一台办公计算机的要求。并且在这80余台计算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专用的服务器和录像设备,并不能直接用于审判工作,而且其中有30余台属于5年以前配发的旧机器,不仅运行速度慢,而且经常出现故障,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容易造成数据丢失甚至失火事故。
  在新形势下,我院一定会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的科学发展,将信息技术与法院工作紧密结合,把现代化的技术运用到法院工作的各个环节,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以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建设为重点,改进法院的工作方式,加强管理,不断完善我院信息化工作环境,进一步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与司法能力,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贵阳市土地储备暂行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贵阳市土地储备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12月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国强
                            二00三年一月八日

贵阳市土地储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存,以供应调控各类建设用地需求,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的储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建设、规划、房产、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和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储备年度计划,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储备土地的来源主要有:
  (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成片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和需要进行旧城改造的国有土地;
  (三)因单位迁移、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国有土地;
  (五)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由政府优先收购的国有土地;
  (六)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机构收购的土地;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指令收购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六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储备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用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 依法征用的集体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直接交由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储备。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本规定进行收购储备。
  储备的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对拟收购的土地进行权属核查、费用测算,拟定具体的收购方案,经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差价结算;原土地使用人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九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用一般按土地开发情况的成本计算,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旧城改造和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储备的,土地收购补偿按照有关拆迁、土地征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储备的土地在出让前,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其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进行拆除和土地平整。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其来源有:
  (一)财政拨付的土地储备专项资金;
  (二)储备土地的增值资金;
  (三)储备土地的抵押贷款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出让储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全额上缴财政;储备土地所需的收购、开发和储备管理等成本,由财政核拨。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土地储备的年度计划、拟收购土地的费用测算、土地储备机构为储备土地支付的各项费用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按每宗地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土地、建设、房屋拆迁、房屋产权等手续。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