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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11:08  浏览:86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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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建金[2008]21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2008年1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8]339号),现就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1月27日起,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从0.72%调整为0.36%,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从2.88%调整为1.98%。

  二、从2008年11月27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次利率0.54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4.05%调整为3.51%,五年期以上从4.59%调整为4.05%。

  三、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严格贷前审查,加强贷后管理,切实控制贷款风险。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附表: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表:

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



项 目
调整前利率
调整后利率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当年缴存
0.72
0.36

上年结转
2.88
1.98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4.05
3.51

五年以上
4.59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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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随着科技的进步,机器不能被骗的公理亟需进行修正。

一些人偶然发现ATM机可存入假币,有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有的利用自己的信用卡,将高仿假币存入ATM机,然后又从ATM机上取出真币。这种以假换真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众说纷纭,有四种意见:一是信用卡诈骗罪,二是使用假币罪,三是盗窃罪,四是诈骗罪。本文将以客观事实为基础,详细阐述案件背后鲜为人知的真相,以期消除分歧,厘清认识。

  验钞机是具有点数和辨别钞票真伪功能的机电一体化智能机器,由捻钞、出钞、接钞、机架、显示屏和电子电路等六大部分组成。电子电路的组成有传感器,微电脑处理器,存储器,电路板等,其中微电脑处理器是验钞机的核心。
  
  验钞机的工作原理就是由传感器对预验钞票进行数据采集,然后与储存在验钞机中的真币信息进行比对,与真币信息相符的,顺利过去,与真币信息不符合的,按假币处理报警提醒。验钞机采集预验钞票的信息,依靠的是传感器(相当于人的视觉、触觉),验钞机内的微电脑处理器(相当于人的大脑)可将传感器采集的信息,与储存在验钞机中真币信息(相当于人储存在大脑中的真币的信息)进行比较和判断(相当于模拟人的思维),并对所验钞票分辨真假进行分类处理。显然,验钞机实际上就是一台能代替人进行验钞辨伪的智能机器,具有很低级有限的思维能力,在这个有限范围内,完全代表人的意志。
  
  大家注意观察,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中,验钞机被大量广泛使用,尤其是业务量比较大的银行柜台,银行柜员根本不可能用自己的眼睛和手去辩别每一张钞票的真伪,只能借助验钞机代替自己进行点数和辩伪。在许多情况下,现金过了验钞机之后,银行柜员直接将客户的存款收进柜台或者直接支付取款交给客户。此时的验钞机不仅代表了银行意志,而且独立履行点数和辩伪职责,这一事实客观存在,不容置疑。

  ATM机是为客户提供银行服务的自助终端。现代银行已经电子化,自动化,智能化。每家银行一般以省级为单位,设立一台电脑主机作为服务器,并在全省各营业网点设立若干营业窗口和若干台ATM,所有的窗口电脑和ATM机都是与服务器相联结,组成一个二元电脑网络体系。服务器相当于大脑,自动柜员机相当于手,自动柜员机完全受命于服务器,手与脑结合起来就是一个电子柜员,可以24小时为客户提供银行服务。电子柜员是如何运行的秘密都隐藏在服务器和自动柜员机的操作系统中,也就是它们的运行程序。如果将服务器和自动柜员机运行的软件程序,用流程图画在纸上,就可以清楚地看到,服务器所运行的取款、存款程序,所发出的指令,自动柜员机的一举一动,都是集中体现并代表银行的意志的。下面用文字来描述电子柜员的工作原理及流程:
  
  当客户将银行卡插入ATM机后,ATM机自动读取银行卡上的账户与密码等信息,ATM机显示屏显示:“请输入密码”。当客户用手指触动数字键盘按键,相当于触动电子柜员的感觉系统,ATM机会有响应。有响应,就相当于ATM机具有意识,因为意识的内核就是响应。当输入密码不正确时,ATM机将要求重新输入,当输入密码正确时,ATM机将显示操作界面,允许进入交易系统。客户按键输入密码后,ATM机将这个输入的密码与从银行卡上读取的预留密码进行比较和判断,这个比较和判断过程实际上就是ATM机模拟银行工作人员识别客户的过程。ATM能够判断,就相当于具有思维,因为思维的内核就是判断。当客户输入的密码与客户的预留密码相符,ATM机将自助操作的客户视为签约客户,允许进入系统操作界面,进行取款、取款、转账等交易。
  
  当客户选择存款项时,ATM机将提示客户将钞票放入钞箱,然后ATM机内置的验钞机将自动进行验钞,如前所述,验钞机实际上就是模拟银行工作人员的,验钞通过后,显示客户此次存款金额,按确认键确认后,此次客户存入的数目将通过网络传送到服务器,由服务器从数据库(相当于银行的账簿)中自动提取客户账户原先的存款余额,计算原余额加上此次存款数额的和值作为新的余额,再存入数据库中保存。不能通过验伪的钞票,ATM机将返还给客户。
  
  当客户选择取款项时,ATM机将提示客户输入取款金额,当客户输入取款金额时,由于ATM机付款金额受限制,ATM首先将对客户输入的数额进行计算,即计算客户输入数字除以100的商值是否为整数,是整数则符合ATM机的付款要求,否则要求客户重新输入。显而易见,这一步骤同样证实ATM机具有判断能力。
  
  当客户取款金额符合ATM付款要求时,ATM将通过网络将客户取款请求和账户信息传送给银行服务器,服务器收到请求后,自动从数据库中提取客户的账户资料和存款余额,服务器将客户存款余额与此次请求取款的金额进行比较和判断,如果请求取款的金额小于存款余额,则自动从余额中扣除此次取款金额,差值作为新的余额再保存到数据库中,然后指令ATM机对客户进行付款操作,同时显示“交易成功,请提取现金”;如果请求取款的金额大于存款的余额,则服务器指令ATM机显示“余额不足,交易失败”。其中服务器对存款余额与取款金额进行比较和判断的过程,同样是模拟银行工作人员大脑思维的过程。

  从上述剖析中可以看出,ATM机也是一种机电一体化的智能机器,能对外界触动数字键盘有响应,产生有限的意识,能够进行简单的比较和判断,具有有限的意识和简单的思维,因而能够代表银行的意志,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实现了存款、取款、转账等银行业务自动化办理,所以ATM机与服务器的组合就是银行的电子柜员,代表了银行的意志,在实质上就等同于银行管理者。ATM机代表银行意志为客户提供24小时银行服务,早已是司空见惯的客观事实,不容否认。
  
  由于假币制造技术越来越高科技化,高仿假币的确可能在ATM机上通过验钞程序。正如上述案例中,行为人在ATM机上存入假币时,ATM机内置的验钞机需要对行为人放入钞箱的现金进行验钞,行为人用假币当真币,以假充真,隐瞒事实真相,欺骗ATM机,使ATM信以为真,就相当于银行电子柜员信以为真,实质就是银行管理者信以为真。行为人存入假币后,又从ATM机中取走真币,银行因上当受骗而遭受财产损失,所以,上述案例中,对行为人以假币换真币的行为定性为诈骗罪,是最为切合实际的。
  
  上述案例中将假币存入ATM机的行为,还是一种使用假币的行为,所以行为人同时还构成使用假币罪,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和使用假币罪两个罪名,成立想象竞合犯,按想象竞合犯的从一重处的原则,应以使用假币罪定罪处罚。因为数额较大时,使用假币罪的法定刑比诈骗罪的法定刑要重。
  
  在ATM机上使用信用卡存假币取真币的诈骗行为,一方面,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此种行为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较为接近,罪质相当。因此,不管是使用自己的信用卡,还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只要实施存假换真的行为,都纳入到信用卡诈骗罪的范围是恰当的。笔者建议高检院和高法适时通过司法解释,对此种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予以规制,解决此类案件罪名认定混乱的问题,实现法制的统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5月发布的《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将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这个《批复》对机器不能被骗的公理进行某种程度的修正,具有前瞻性,符合科技进步的客观现实。可是,由于《批复》与公理不相符而引发巨大争议,一些单位和个人囿于公理,忽视了智能机器是基于判断而运行的工作原理,将ATM机看成是一台没有意识思维的精巧机器,因此在遇到前述案例时,导致案件事实认识不清,对于事实不清的部分,不同的人作不同的猜测,结果必然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正如前述案例中各个司法机关认定的罪名大相径庭一样,导致同案不同判的乱象,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因此,机器不能被骗的公理,亟需进行反省和修正,使理论符合实际,从而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书刊租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书刊租赁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政府


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书刊租赁业管理,消除和防止精神污染,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占领社会主义文化阵地,保障正当有益书刊的流通,提高人民群众科学文化知识水平,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保护青少年和儿童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经营图书、连环画、期刊、杂志、画册等书刊租赁业务的店、铺、摊、点,不论是国营、集体或个体经营、专营或兼营,都应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书刊租赁业属社会文化服务行业,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辅助力量,应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营业服务质量,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四条:经营书刊租赁业,应持街道办事处(农村公社、农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详具营业申请书,叙明从业人员姓名、简历、健康情况,集资方式、金额、营业项目、地段地点、设备情况,现有可供出租书刊的数量和目录(包括书名、作者、出版社、出版时间、书刊来源等项
),经县市文化局、公安局审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发给营业执照,方可营业。严禁无证开业,违者由文化、公安、工商行政机关给予取缔。
第五条:书刊租赁业户如有转业、停业、歇业、合并、变更营业负责人、营业地点等事项,应报请县市文化局、公安局批准后,向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书刊租赁业户必须在指定的地段地点营业,不得妨碍交通和影响市容。严禁随意流动、摆设临时摊点。
第七条:书刊租赁业户只准出租国家(地方)出版、发行部门正式出版发行的书刊。严禁出租或变相出版反动、色情、淫秽、荒诞和宣扬封建宗教迷信的书刊及各种手抄(编写、复印、复制)本等非法出版物。及时剔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停售、封存书刊。凡属港、澳、台出版的书刊、画
册等,一律不得出租和买卖。存有上述不准出租的书刊的经营户,应主动上缴,由文化、公安机关按规定处理,不得转移、转卖和窝藏。
第八条:书刊租赁户应接受群众监督,出租书刊目录要公开,要与内容相一致,严禁弄虚作假。收费要合理,不得任意抬高租金,牟取暴利。
第九条:书刊租赁业由文化部门主管,并与公安、工商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条:书刊租赁业户应按地段地理情况,分片建立书刊租赁业民主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推荐大公无私、遵纪守法的从业人员担任,协助文化部门管理,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检查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发现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街道办事处(农村公社、农场)有权对书刊租赁店、铺、摊、点进行检查,书刊租赁业户应自觉接受,积极配合,不得借故推托拒绝。
第十二条:对于遵纪守法,模范执行管理规定,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有功的人员,应给予表扬、奖励;对于违犯本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扣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