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255号
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
《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二月五日
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引导、扶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经济、规划、房产、财政、环保、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建工、物价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的日常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建筑节能管理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编制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实际,发布推荐、限制和淘汰的建筑节能材料目录。
第九条 鼓励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有关部门应当增加建筑节能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推广应用方面的经费投入。
第十条 发展应用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再生能源的应用技术与设备;
(六)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技术;
(九)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规范和验收规程。
第十二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和审批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在建筑物的布局、体形、朝向、通风和绿化等方面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建筑物的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或者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
建设单位应当将采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在施工现场予以公示,在施工中更换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的,应当按照等效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初步设计方案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指标的专项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有建筑节能专项报告。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未经审查或者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规范的,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审查合格证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证书等资料报市墙革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民用建筑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筑节能备案进行查验。
第十六条 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且涉及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规范的,应当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重新进行建筑节能备案。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程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实施监理。
墙体、屋面等保温隔热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应当对保温隔热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节能进行专项验收,并在专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报告向墙革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建筑物的建筑节能措施、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可再生能源系统状况以及使用要求等基本信息。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商品房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时,应当审核前款内容是否载入住宅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鼓励采用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及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
建设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向建筑节能测评机构申请低能耗建筑测评。对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市墙革节能管理机构根据测评结果颁发低能耗建筑标志。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不得虚构、夸大建筑节能效果,误导消费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节能测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第三章 墙体材料革新
第二十三条 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限制生产粘土多孔砖(空心砖)。
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生产线。
第二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砖瓦窑业逐步实施关闭:
(一)小土窑、小立窑和18门(含18门)以下简易轮窑;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粘土砖企业;
(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沿江河湖渠边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范围内的砖瓦企业;
(四)国道、省道、铁路、机场和重要旅游路线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砖瓦企业;
(五)没有土源、占用耕地的砖瓦企业。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向上述粘土砖生产企业发放《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以外的粘土砖企业,应当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定的用地面积、取土范围内安排生产。
第二十六条 各类建筑不得使用粘土实心砖。砌体结构的建筑限制使用粘土多孔砖(空心砖),其他结构的建筑不得使用粘土多孔砖(空心砖)。
古建筑修缮工程对使用粘土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中使用粘土实心砖或者其他不得使用的墙体材料。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设计、施工中使用粘土实心砖或者其他不得使用的墙体材料。
监理单位不得同意使用粘土实心砖或者其他不得使用的墙体材料。
第二十八条 鼓励利用粉煤灰、炉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城市污泥、江河淤泥、脱硫石膏、农作物桔杆等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符合税收政策条件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的优惠。
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固体废弃物生产墙体材料。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发展下列新型墙体材料:
(一)承重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轻质加气混凝土砌块、石膏砌块及复合保温砌块;
(二)蒸压轻质加气混凝土板、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石膏空心条板、金属面夹芯板和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
(三)烧结非粘土多孔砖和空心砖、蒸压粉煤灰砖;
(四)其他鼓励发展的墙体材料。
发展上述新型墙体材料的,墙革节能管理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贴息或补贴。
第三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性能和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满足建筑物使用的技术要求。
新型墙体材料执行企业标准且在本市使用的,生产企业应当将企业标准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无质量标准或者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三十一条 墙体材料以新型墙体材料名义生产、使用的,应当取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认定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墙革节能管理机构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按规定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征、免征、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拖欠、挪用专项基金。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全额返退预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建设工程部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按国家、省规定标准部分返退预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新建、扩建、改建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砖(瓦)生产线,以及超核定用地面积、取土范围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单位未进行建筑节能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革节能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补缴的,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未缴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四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墙革节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规划、设计、建造(改造)、使用过程中,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通过提高建筑物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和供热制冷系统效率以及开发利用新能源,使建筑物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不以消耗粘土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方式,合理利用废弃物,生产的具有轻质、高强、节能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企业产品标准的墙体材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宪法的形而上之学》读后感
李怡平
【摘要】《宪法的形而上之学》一书详细阐述了江国华教授独有的宪法哲学观,宪法哲学是一种实践哲学, 因而也是生活哲学, 它来自于人的生活世界。宪法哲学的研究对于中国宪法和宪政建设而言,是最为基础性的学习。本文结合江教授的观点,浅谈一些关于宪法哲学和宪政的认识。
【关键字】《宪法的形而上之学》;宪法哲学;宪政
江国华教授是我的宪法学老师,对于江教授的学说,我了解的并不多,只是在上课的时候有一些收益和启示。作为学生,我非常欣赏江教授的个性,他十分坦诚,观点也很新颖独到,他的授课不同于传统教学方法的一味说教,总是给我们带来一些清新的东西,达到茅塞顿开之效。在江教授的课堂上学习到的不仅是学问,更多的是一些为人之道和作为一名学者所应该具有的起码品质。毫无疑问,江教授的课堂上,常常可以听到一些尖锐的批判,但是他绝不是仅仅停留在批判的层面,面对当今中国宪政的种种弊端,他不断反思并积极寻求解决之道,这在当今中国的宪法学界是难能可贵的。
关于宪法哲学的书,我阅读的很少,《宪法的形而上之学》是江教授的博士论文集,也是我了解宪法哲学的启蒙之书。从一开始,江教授便明确指出:宪法哲学是关于宪法之本源问题的追问之学,是关于宪法终极关怀的求索之学,它的任务是回答凝结在想法之中的人文关怀和客观精神是什么;是宪法的形而上之学,是以人类优良的生活方式为职旨的哲学;它是一种实践哲学, 因而也是生活哲学,它来自于人的生活世界。从哲学意义上说, 也就是从其本原的意义上而言, 宪法不仅是为着人的生活而存在, 而且实在应该是为着人的优良的生活而存在。在国民的意识中,宪法是公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其效力是至高无上的。但是纵观中国社会,有多少人的宪法权利遭到了无情的践踏?比如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和劳动权等等;而这些被践踏的权利有没有通过宪法的保护而得到救济,答案是否定的;再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是一个何其漫长的过程,一个没有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就如同没有宪法,那么人民的权利将从何得到保障!江教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尖锐的批判,他大声疾呼:“我们应当检讨,以往理解‘宪法’的时候, 是否过分地关注其政治意义,从而让‘宪法’一词沾染了太多的‘统治色彩’却缺少了应有的生活情怀?在江教授看来,宪法本质上是旨在于“为一种令人满意的生活世界所必须的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价值的和平共存”创设某些必不可少的条件,所以生活问题是宪法的核心问题,而宪法哲学实质上是生活哲学,“它是以人为起点并以人为归宿的哲学,它真挚地关注这人的生命安全、生存状态和生活质量” ——它不限于对正式政治制度和体制的关注,而且也把与生活有关的各种决策包括进去;它既关注个人的自主,也谋求人民的相互依存和社会团结;它不仅谋利个人生活,也谋划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要解决的是“集体人”面临的挑战; 这种在生活哲学思维导引下的政治, 就是生活政治,即关于公民生活方式的政治, 是认同政治, 选择政治;这种政治所依靠的是积极的信任。而这种积极的信任应该如何培养呢?它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面对当前中国社会立法混乱、执法腐败、司法不力的现状,要建立这种积极的信任,无疑是十分艰巨的任务。为此首先应该制定良法,宪法是权利的保障书,保障权利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并且这个法是以实现大多数人的生活目的而制定;其次,为执法树立良好的环境,应该加强政府执法的透明度,增强那些受到政策影响的人的自主性,实现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合作上的分权,消除执法过程中隐藏的腐败;再次,保障被侵犯的权利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宪法不仅仅是权利的保障“书”,更是权利的保障“剑”,仅有纸上的宪法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满纸写着“人民权利”的宪法不能给人权状况带来多少改变,它只能给人民带来精神上的满足,而只有权利救济才能给人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和保障。任何形式的宪法都不可能无视政治,但是宪法却无一不是以“人的优良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 为其终极关怀。宪法只有真正的为人民的生活服务的时候,才可能真正的深入民心,在人民心中树立宪法的权威,人民才会真正对宪法产生敬畏之情。分析了宪法哲学的本质之后,江教授又对宪法进行了哲学性批判,他说,所谓宪法“批判”绝不是为了给历史上的法律哲学打上“胡说”的印记,而在于努力寻索这些组成法学世界的极为珍贵的资料,是如何构建宪政学说大厦的理论基石。他从历史、逻辑、理性、认识论、实效力等角度对宪法进行了深刻的剖析。接下来,江教授从宪法的道德之维、宪法的宗教之维、宪法的地理之维三个方面对宪法维度进行了反复的论述,并对宪法精神——宪法作为自由之法、中庸之道、和宽容之学等角色进行了精彩的阐述,尽管对于其中的很多内容不甚理解,但还是对江教授在文中所表达的观点深表赞同。他强调我们要拥有宪法思维,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宪法价值,他认为,宪法和宪政只有植根于人的生活世界之中, 才能够克服抽象理性所设计的虚幻的理念世界模型, 从而唤起人们对于真正的“人的生活”的关怀和“美满世界”的向往, 并为宪法与宪政的价值找到真正的栖息之所。宪法的社会化意味着宪法向人的生活世界的回归;只有在人的生活世界之中,宪法才有可能成为“行动中的宪法”,而不仅仅是“书本中的宪法”。从全文看来,书中深深地体现江教授的人文精神,以及他对现实不合理制度的批判、渴望改革的欲望和对完美宪政的追求;书中独到的观点无不体现出江教授作为一名法律学者对现实的关注,对社会弊病的思考和对中国宪政改革作出的努力。开卷即有益,尽管江教授谦称此书“有功利之俗虑,兼拼凑之嫌疑”,且先自愧于谫陋和粗俗,尽管现在我的学识水平不能完全理解江教授之观点,读罢全文,仍然收获颇多,对于开阔视野,养成良好的思考习惯帮助很大。鉴于自己的学识修为还没达到可以评论江教授观点的程度,以上只是《宪法的形而上之学》的一些读后感,还望各位同学和老师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