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颁发《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07:01  浏览:87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颁发《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颁发《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的通知

1986年1月2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
近几年来,各地和各部门相继建设了一大批旅游旅馆,对推动我国旅游事业发展起了很大作用。但是,有些旅游旅馆在建设中存在设计水平低、标准过高、规模过大、超投资多、投资效益和经济效益不佳,以及缺乏统一规划等问题。
为了逐步解决这些问题,使旅游旅馆建设搞得更好,我们会同国家旅游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组织有关单位在原国家建委和国家旅游局1979年颁发的《关于旅游旅馆建设的几点意见》的基础上,通过调查研究,初步总结了几年来旅游旅馆建设的实践经验,制订了《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现发给你们,从颁发之日起施行。在执行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请随时告诉我设计管理局及国家旅游局。

附件: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

一、旅游旅馆设计的原则
旅游旅馆主要是为接待国外旅行者和华侨等旅行而建设的,同时也是为满足国际性会议而提供居住和开会的场所。
建设旅游旅馆,应根据旅游资源、客源、交通条件等多种因素,在全国统筹规划下,合理确定旅游旅馆的规模和布局,不得未经安排而盲目上项目,也不得不按计划要求而任意扩大规模。
旅游旅馆的建筑标准,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讲求经济实效,认真考虑旅游者的不同地位、阶层、经济条件和生活习惯,并依据我国的财力、物力和经营管理的特点来建设。
旅游旅馆建设地点的选择,应尽量避免建在游人集中的风景名胜区和国家的自然景观保护区,在风景区外围建设的项目,亦应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二、旅游旅馆分级和人员配置
旅游旅馆可按标准房间和装饰、陈设、设备的标准分为四级。一级只是少数,大量建设的应是二、三级,四级是具有国外通用特性的旅游旅馆。
旅馆工作人员的编制,按旅游旅馆分级情况,以客房数为基数大体上控制在一比一点一至一点五之间。

三、有关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1.投资组成
旅游旅馆总投资的组成,应包括建筑红线内的征地、拆迁、勘察设计、土建设备、家具、陈设和从筹建到开业的一切费用,还包括建筑红线外的市政合理分摊费。其中征地、拆迁和建筑红线外的市政分摊费如占比例过大,可分列单项报批,列入总投资。
2.占地系数
必须节约用地,各级规划部门要严格掌握,在城市中心部位尤应注意。新建旅游旅馆,除一级旅馆外,一般应采用集中布局手法,充分利用地下设施,不宜过多地退红线、铺裙房、分散布局、强调园林用地等。要注意采用先进设备,充分利用建筑空间,建在闹市区的旅馆,应尽可能利用地面沿街部分层对外营业,使建筑面积和用地都尽量能获得比较好的经济效益。用地系数的一般控制数量,多层旅游旅馆一般在一比二至一比三之间,超过十五层的旅馆一般在一比四至一比八之间。
3.面积指标
旅游旅馆客房综合平均建筑面积按客房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一般可采用:一级旅游旅馆,84至100平方米/间;二级旅游旅馆,78至80平方米/间;三级旅游旅馆,68至72平方米/间;四级旅游旅馆,50至56平方米/间。
各级旅游旅馆建筑面积的统一计算办法和综合建筑面积各部分分配指标见附一和附二。
4.建筑及装饰、陈设、设备标准
(1)客房:
一级旅馆──标准间净面积在20m以上,有良好温湿度、新风量、风速和室温,能单独调节的空调,18英寸以上彩色电视,有闭路电视、电话、唤醒器、音响、冰箱或小酒巴、高级地毯、精致装修和配套陈设,有消防装置、遮光窗帘、调光器、良好的隔音,有足够比例的双套间和高级套间。
二级旅馆──标准间净面积16~20m左右,有合理温度,有相应卫生要求的湿度、新风量、风速和噪声控制,以及不一定单独调节室温的空调,14英寸以上彩电、闭路电视、电话、唤醒器、音响,也可有冰箱,上等地毯及装修陈设。有消防装置、遮光窗帘、良好隔音,有相应的双套间和三套间。
三级旅馆──标准间净面积14~16m左右,可以有新风的空调,亦可用窗式空调,确保冬夏室温,控制一定噪声。可以有14英寸彩电、电话、地毯或局部床边地毯。中等装修和陈设,符合消防条件,厚窗帘,有适当套间或二合一套间。
四级旅馆──标准间净面积12~14m左右,三床间面积相应加大。块料地面,一般墙面,厚窗帘。
(2)卫生间:
一级旅馆──1.68米以上浴盆,有固定喷头,低噪音恭水桶(单独设更好),有梳妆台的脸盆(可设双脸盆),设净身盆。设双电压刮胡刀、电吹风插座,面积5~6m以上,电话听筒、紧急呼唤器、红外线取暖灯、块料墙地面,良好排风,保证室温、全天供热水、有饮用水。
二级旅馆──1.52米浴盆,固定喷头,配套恭桶,有梳妆台脸盆,设刮胡刀插座,面积3.5~5m,块料地面,局部块料墙及防水墙纸,良好排气,全天供热水。
三级旅馆──1.38米以上浴盆,恭桶,带梳妆台脸盆或有放化妆品的搁板,设刮胡刀插座,面积3~3.5m,可作塑胶地面,局部块料墙面及防水墙纸,良好排气,全天供热水。
四级旅馆──1.22米浴盆或只设淋浴,多床间亦可使用共浴室(6床一个浴位和洗脸位,6床一个厕位,单独浴室有刮胡刀插座,6小时以上定时供热水)。
(3)公共用房:
一级旅馆──有相应标准的门厅,门厅外有三条以上停车线,足够停车面积,服务台内有私人金库,高级商店、商人中心(电传、电报、长话、翻译、复印)等必须具备的公共设施,会议厅或多功能厅、游泳池不小于8×15米,有体育设施(最好有网球场)。美容、蒸气浴、按摩、医务、衣帽间、买花处、良好的庭园绿化。
二级旅馆──有相应标准的门厅,较大的商店,可分隔的多功能宴会厅等相应的公共设施,亦可设些庭园绿化。
三级旅馆──有适用的门厅、商店、理发等。
四级旅馆──有门厅、小卖部、电视室,客房层有电话并能呼叫服务。
(4)餐厅:
一级旅馆──具备中餐、西餐和饭店特有的风味餐,有足够数量的小宴会厅,有能分隔的大宴会厅(外有前厅及衣帽间)、咖啡厅、酒吧及内部餐厅(供陪同者及内宾用)。
二级旅馆──中餐、西餐和风味餐厅,至少有3~5个小宴会厅、咖啡厅、酒吧,内部餐厅(供陪同者及内宾用)。
三级旅馆──中西餐供应餐厅、咖啡室可兼作酒吧,1~3间小宴会厅、陪同人员餐厅。
四级旅馆──设餐厅、酒吧、并供冰块。
(5)后勤:
一级旅馆──自设洗衣房(有干洗设备)。送早餐、晚餐、职工更衣。
二级旅馆──自设洗衣房(有干洗设备)、职工更衣、客房层能供冰块及其他饮料。
三级旅馆──能为客人洗衣、职工更衣、客房层能集中供应冰块。
(6)其他:
一级旅馆──公共场所空调标准可比客房略低。可以有1/3的低一级标准客房,须有电梯,单独货梯。要根据国际标准不断更新,有相应的娱乐设施。
二级旅馆──公共场所有接近客房的空调标准。可以有1/3的低一级客房。三层以上(含三层)须有电梯,单独货梯,有相应的娱乐设施。
三级旅馆──餐厅、门厅局部空调,可有1/3的低一级客房。四层以上(含四层)可设电梯。
四级旅馆──五层以上可设电梯。
上述各级旅馆的指标,未包括旅馆职工住宅。职工住宅的建设指标应与旅馆建设计划同时下达,同时或逐年安排解决(上述平均建筑面积中未包括非本单位的汽车停车场和车库的建筑面积)。
5.空调设计要求及设计参数
(1)空调设计要求:
一级旅馆的空调应对温度、相对湿度、噪声、新风量、风速均有严格的规定,能较全面地满足人体的舒适和卫生要求。每个客房的室温能单独进行调节控制。
二、三级旅馆的空调只对温度有较严格的要求,而相对湿度、噪砷、新风量、风速只需满足最低的卫生舒适要求。每个客房的室温不能单独调节控制。
四级旅馆的空调只对温度、噪声有一定要求,以确保旅客一般水平的休息条件。
(2)空调设计参数:
空调设计参数见附三。
6.能源消耗
能源消耗高低,是旅馆盈利多少的一条重要因素。在设计时,应综合考虑,注意节约。对空调、动力、照明等线路系统应该分区、分系统设置,选购节能的设备,并分区安装电、煤气的计量仪表,加强各种能耗原始资料的积累,为进一步采取节能措施提供可靠的依据。

附一:关于旅游旅馆建筑面积的统一算法
为便于设计时控制各部分面积,现将建筑面积分以下六个部分:
一、客房部分总面积:
1.客房面积──是指客房加卫生间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时按照开间的中到中和过道纵墙的墙中到客房外墙外包的总和,包括结构面积。
2.客房标准净面积──是指客房内墙的净面积,不包括卫生间、客房小通道壁橱的面积。
3.客房层交通面积──是指走道墙的中到中面积加电梯、楼梯、楼电梯厅的建筑面积。客房层少的垂直风道及垃圾道、污衣道在此部位的也不扣除。
4.服务面积──指服务台、服务间、棉织品等库房职工厕所清洁间、开水、值班室等。
(客房层的会议、会客等属于出租面积,若可作客房的多功能时,应计入客房面积,客房层的机房归机房面积)
二、公共部分总面积:
1.入口大厅面积──主门厅、算面积的外柱廊、休息厅、门厅会客、总服务台、问讯处、银行、邮政、电讯电话电传、出租汽车、民航及车票代办、旅行社、行李存放、贵重物品、理发美容、医务室、商人中心、公共卫生间、传达室等。
2.前台管理面积──值班经理、旅客保卫、业务接待、前台办公室、有关库房等。
3.商店面积──营业面积及其库房。
(与公共部分相接的楼电梯归入大厅面积,其他公共交通以过道中心线为界划归各部门。以下各部分有关交通面积的划归与此同)
4.体育、娱乐设施面积──游泳池、游泳池机房、健身房、蒸气浴、球室、电子游戏、娱乐室以及更衣、卫生间、服务用房、库房及交通面积等。
三、饮食厨房宴会部分总面积:
1.饮食面积──中餐厅、西餐厅、风味餐厅、咖啡厅、小餐厅、酒吧、计算餐位的多功能厅、陪同及内宾餐厅、相应的前室、过道、卫生间等面积。
2.厨房面积──中餐厨房、西餐厨房、风味厨房、咖啡厨房以及与厨房有关的粗加工、冷饮加工、贮藏冷库、厨工服务管理用房及相应的过道、卫生间等面积。
3.宴会友谊面积──大小宴会厅、出租会议会客室、友谊厅娱乐厅以及相应的前厅、过道、卫生间库房等。
四、行政生活服务部分总面积。
1.行政面积──党团工会、总经理、副总经理、办公室、接待部、客房部、饮食部、财务部、人事部、保卫部、职工医务、采购部、内部会议会客、文印打字、库房、开水间、清洁间、卫生间及其自身的交通面积等。
2.职工生活面积──包括职工单宿、职工食堂、职工厨房、职工更衣、职工浴厕、职工理发、总务库房、交通面积等。
3.后勤服务面积──总务办公、行政车库、司机用房、收货卸货、行李房、总务库房、垃圾房、花房、自行车房、洗衣房以及交通面积、卫生间和附属用房等。
五、工程维修机房部分总面积:
1.工程维修面积──包括工程部、工程师室、房管办公、会议、油工、木工、内装修工、管工、钳工、电工、修锁工、电视修理、印刷间、有关库房、卫生间、更衣室及交通面积等。
2.机房面积──电梯机房、水箱间、电话机房、消防中心、空调机房、冷冻机房、锅炉房、变配电室、热力点、煤气调压站、电脑用房、上下水泵房、电视天线以及其他机房面积。
六、人防面积──人防应作到平战结合使用。面积计入相应部分。

附二:各级旅游旅馆综合建筑面积各部分分配指标表
─────────┬──────┬─────┬─────┬──────
分级 | | | |
分项名称 |一级M/间 |二级M/间|三级M/间|四级M/间
─────────┼──────┼─────┼─────┼──────
综合建筑面积 |84--100|76--80|68--72|50--56
其中:客房部分 | 46 | 41 | 39 | 34
公共部分 | 6 | 5 | 3 | 2
餐饮部分 | 11 | 10 | 9 | 7
行政部分 | 9 │ 9 | 8 | 4--6
工程机房部分| 9 | 8 | 7 | 2--4
─────────┴──────┴─────┴─────┴──────
注:人防面积包括在总指标内。

附三:各级旅游旅馆空调设计参数表
───────────┬─────────────┬────────────────────────────
旅 馆 等 级 | 一 级 | 二 、 三 级 | 四 级
──┬────────┼──────┬──────┼──────┬──────┼──────┬───────
参数|地 区 | 夏 季 | 冬 季 | 夏 季 | 冬 季 | 夏 季 | 冬 季
──┼────────┼──────┼──────┼──────┼──────┼──────┼───────
温|客 房 |26--24℃|20--24℃|26--24℃|20--24℃|28--25℃|20--24℃
|餐厅、宴会厅 |26--24℃|20--24℃|26--24℃|20--24℃|28--25℃|20--24℃
度|门厅、走廊 |28--26℃|18--22℃|28--26℃|18--22℃|29--26℃|18--22℃
──┼────────┼──────┼──────┼──────┼──────┼──────┼───────
相|客 房 |50--60%|40--50%| 65% | 30% | |
对|餐厅、宴会厅 |55--65%|40--50%| 65% | 30% | |
湿|门厅、走廊 |55--65%|30--40%| 65% | 30% | |
度| | | | | | |
──┼────────┼──────┴──────┼──────┴──────┼──────┴───────
噪|客 房 | NC30 | NC35 | NC50
|餐厅、宴会厅 | NC35 | NC40 | NC50
声|门厅、走廊 | NC40 | NC45 | NC50
──┼────────┼─────────────┼─────────────┼──────────────
新|客 房 | 50M'/H·P | 30M'/H·P |
风|餐厅、宴会厅 | 25M'/H·P | 20M'/H·P |
量|门厅、走廊 | 7M'/H·P | 5M'/H·P |
──┼────────┼─────────────┼─────────────┼──────────────
居住|客 房 | 0.20M/S | 0.25M/S |
停留|餐厅、宴会厅 | 0.25M/S | 0.3M/S |
区风|门厅、走廊 | | |
速 | | | |
──┴────────┴─────────────┴─────────────┴──────────────
(此表如数据确定不当,请提供具体修改意见)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决定

日内瓦


《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决定


  第Ⅲ/1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的修正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
  第三次会议1995年9月18日至22日,日内瓦)
  本会议,
  忆及在《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一次会议上,曾要求禁止从工业化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运送危险废物;
  忆及会议第Ⅱ/2号决定;
  注意到:
  --本会议指示技术工作组按照《巴塞尔公约》继续进行废物危险特性说明方面的工作(第Ⅲ/12号决定);
  --技术工作组已经开始进行拟订危险废物清单和不受《公约》约束的废物清单方面的工作;
  --这些清单(UNEP/CHW.3/Inf.4)已能提供有益指导,但还不够全面,而且尚未得到充分接受;
  --技术工作组将拟订技术准则,以协助拥有主权的任何缔约方或国家缔结关于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的协定或安排,包括第11条之下的协定或安排。
  1.指示技术工作组充分优先考虑完成危险特性说明和清单及技术准则的拟订方面的工作,以便将其提交缔约方会议第四次会议通过;
  2.决定缔约方会议应在第四次会议上就一份(几份)清单作出决定;
  3.决定通过对《公约》的下列修正:
  “新插入序言段落7之二:
  确认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的转移,极有可能不构成本公约规定的危险废物的无害环境管理。
  新插入4A条:
  1.附件七所列各方应禁止向未列于附件七的国家作供进行附件四A节所列作业的危险废物的一切越境转移。
  2.附件七所列各方应于1997年12月31日之前逐步终止,并自这一日期起禁止向未列入附件七的国家作《公约》第1条(a)款之下供进行附件四B节所列作业的危险废物的一切越境转移。
  附件七
  “属于经合组织、欧共体成员的缔约方和其他国家,列支敦士登。”

徐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徐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办法

《徐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曹新平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货物运输服务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主要包括:

  (一)货运代办、代理、联运、配载、信息等业务;

  (二)货物仓储、中转、包装、搬运装卸等货运辅助业务;

  (三)搬家运输、货运停车场经营及其他运输服务业务。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服务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货运服务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城管执法、电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货运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经贸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有利于发展现代物流、整体提升运输服务业发展水平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服务业发展规划,拟定产业政策,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示后实施。

  第五条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和经营物流园区、货运服务信息网络和其他货运服务业务;鼓励货运服务经营者应用现代物流新技术、新标准,实行专业化、信息化、网络化经营。

  第六条 交通、工商、税务、规划、国土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制定本地促进货运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扶持物流园区建设,引导货运服务经营者进入物流园区经营。

  第七条 货运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监督作用,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第八条 货运服务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公平竞争。

  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服务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设施条件;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和事故赔付保证金;

  (四)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和业务人员。从业人员应当掌握与货运服务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前款规定的条件,按照国家、省颁布的相关具体标准执行。

  进入物流园区的经营者,可按园区的设施条件核定其经营面积、设备、管理及业务人员。

  第十条 申请从事货运服务经营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准予许可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

  货运服务经营者应当持货运服务经营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货运服务经营企业合并、分立,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货运服务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货运服务经营范围、设施条件的,应当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

  货运服务经营者停业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货运服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三十日前书面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经批准从事货运服务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经营的,或者丧失经营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具备条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注销经营许可。

  第十三条 货运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货运服务经营许可证件;

  (二)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电话;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仓储、理货、中转、包装、搬运装卸等作业;

  (四)建立经营事项登记制度,并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货运服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发布、提供虚假货运信息;

  (二)强行代办货运服务业务;

  (三)强行指定承运人;

  (四)为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非法运输经营业户提供服务;

  (五)违反国家禁、限运物资及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进行配载;

  (六)超限、超载进行配货;

  (七)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经营。

  第十五条 搬家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其运输车辆明显位置标明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统一作业人员的服装标识,规范作业。

  搬家运输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公共场所作业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对货运服务经营者进行信用考核,建立信用档案,并将货运服务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向社会公示。具体考核办法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行业协会制定。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下列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货运服务经营许可证从事货运服务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他人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货运服务经营许可证从事货运服务经营活动的;

  (三)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货运服务经营许可证件的。

  第二十条 货运服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示经营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三)擅自变更经营设施、人员条件的;

  (四)发布、提供虚假运输信息的;

  (五)未按照有关操作规范要求进行服务作业的;

  (六)强行代办货运服务业务或强行指定承运人的;

  (七)为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非法运输经营业户提供服务的;

  (八)超限、超载配货的。

  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服务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