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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1:43:36  浏览:97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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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


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我部对中华全国总工会1998年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下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制定了新版《工会会计制度》(以下称新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对工会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做好调账前的准备工作
工会在2009年12月31日及之前,仍应当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自2010年1月1日起,工会应当根据新制度设置新账目,将各会计科目2009年年末余额转入新账并作调整后,作为新制度各会计科目2010年的年初余额,并按照新制度编制2010年的年初资产负债表。在编制2010年度其他报表时,如有“上年数”一栏无法确定的,不要求填列。
工会应当在2009年年终决算前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资产报废、毁损、盘盈、盘亏,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或借记相关资产科目。如有清查出的应入账而未入账的资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结余”科目;如有应入账而未入账的负债,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借记“结余”科目,贷记相关负债科目。
新制度要求将财政拨款及其他政府补助纳入工会账内核算,工会应当对已收到的政府补助及相关支出进行清理,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增加相关资产科目和结余科目。新制度对“代管经费”科目的核算对象进行了重新限定,工会应当按照新制度中规定的代管经费核算内容使用本科目,不得滥用。

二、新旧会计科目结转
工会应当在上述资产、负债清理的基础上,将各会计科目2009年末余额转入2010年新账目。
资产类:
(一)“现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现金”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现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库存现金”科目。
(二)“银行存款”、“经费集中户存款”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经费集中户存款”一级科目,但仍设置有“银行存款”科目。调账时,可在新账中“银行存款”科目下设置“经费集中户存款”等明细科目,将原账中“银行存款”、“经费集中户存款”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银行存款”科目的相应明细科目。
(三)“有价证券”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有价证券”科目,但仍设置有“投资”科目。调账时,应将“有价证券”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投资”科目。
(四)“暂付款”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暂付款”科目,新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其核算内容包含原制度“暂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调账时,应将原账中“暂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
(五)“借出款”、“投资”、“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仍设置有“借出款”、“投资”、“固定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六)“库存材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库存材料”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库存材料”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库存物品”科目。
(七)“专项资金占用”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专项资金占用”科目,新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专项资金占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专项资金占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在建工程”科目。
(八)“应收上解经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下级经费”科目,用于核算工会按规定应收下级工会的上缴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应收上解经费”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应收上解经费”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收下级经费”科目。
(九)“应收上级补助”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上级经费”科目,用于核算工会应收未收的上级工会应拨付(转拨)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和补助,该科目下设应收上级补助、应收上级转拨经费、应收建会筹备金三个明细科目,其“应收上级补助”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应收上级补助”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应收上级补助”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收上级经费”科目(应收上级补助)。
(十)“拨出经费”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拨出经费”科目。采用本级工会与工会机关分账核算方式的县级以上工会,可以自行增设“拨出经费”科目,用于核算工会预拨给工会机关待核销的经费。调账时,应将原账中“拨出经费”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拨出经费”科目。

负债类:
(十一)“应付上解经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上级经费”科目,用于核算工会按规定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及建会筹备金,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应付上解经费”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上解经费”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上级经费”科目。
(十二)“应付补助下级经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下级经费”科目,用于核算工会应付下级工会的各项补助以及应转拨下级工会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该科目下设应付下级补助、应付下级转拨经费、应付建会筹备金三个明细科目,其“应付下级补助”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应付补助下级经费”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补助下级经费”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下级经费”科目(应付下级补助)。
(十三)“暂存款”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暂存款”科目,新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原制度“暂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调整至新制度“专用基金”科目中;原制度“暂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其他内容调整至新制度“其他应付款”科目中。调账时,应将原账中“暂存款”科目中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权益保障金”科目,将余额中的其他金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十四)“借入款”科目
新制度仍设置有“借入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借入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借入款”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借入款”科目。
(十五)“代管经费”科目
新制度仍设置有“代管经费”科目,但对“代管经费”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了严格限定。调账时,应对原账中“代管经费”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符合新制度规定的部分转入新账中“代管经费”科目;冲销余额中的其他金额,相应增加“结余”科目余额。
(十六)“拨入经费”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拨入经费”科目。采用本级工会与工会机关分账核算方式的县级以上工会,可以自行增设“拨入经费”科目,用于核算工会机关收到的由本级工会拨入的预算经费。调账时,应将原账中“拨入经费”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拨入经费”科目。
(十七)“拨入专项资金”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拨入专项资金”科目,新设置了“在建工程占用资金”科目。调账时,应将原账中“拨入专项资金”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在建工程占用资金”科目。

净资产类
(十八)“固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新制度仍设置有“固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十九)“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仍设置有“专用基金”科目,其核算内容比原制度“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增加了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调账时,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科目(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
(二十)“经费结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结余”科目。调账时,应将原账中“经费结余”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结余”科目。
(二十一)“预算周转金”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预算周转金”科目。调账时,应冲销原账中“预算周转金”科目的余额,相应增加“结余”科目金额。
(二十二)“后备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后备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后备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一致。调账时,应将原账中“后备基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后备金”科目。

收入支出类
(二十三)“会费收入”、“拨交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工会行政费”、“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由于原账中以上收入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自2010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类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二十四)“上解经费支出”科目
新制度取消了“上解经费支出”科目。
(二十五)“会员活动费”、“职工活动费”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会员活动费”科目;新设置了“职工活动支出”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制度“会员活动费”、“职工活动费”科目的核算内容。
(二十六)“专项资金支出”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专项资金支出”科目;新设置了“资本性支出”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制度“专项资金支出”科目的核算内容且增加了其他核算内容。

附:工会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

http://kjs.mof.gov.cn/kjs/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0906/P02009061839070789596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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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


财政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财会(2001)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乡镇企业局、农
(牧渔)业厅(局)、农(经)委(办)、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及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清〔2000〕2号)、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规范乡镇企业资产评估业管理的意见〉》(国清〔2000〕4号)、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清办函〔2000〕20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脱钩改制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持省级乡镇企业局、农业部门批复的脱钩改制方案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其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营业范围核定为“资产评估”,然后再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二、省级以上农业部门颁发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有效期截止到2001年6月30日。届时仍未取得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应依法履行终止程序,并按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新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按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评字〔1999〕38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1年2月27日

关于侨资、外资在我市建房问题的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侨资、外资在我市建房问题的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将本文废止)


一、华侨新村与客商兴建的宾馆酒店现原则上确定建于湖里特区、湖滨南路及市区边缘,一般应利用现有公共工程条件,不要大动搬迁。以节约公共工程投资和建设时间。需在市区拆房另建者应由有关部门商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除由客商独资或与我合资经营的宾馆,土地使用费标准,由双方协商外;华侨新村的土地使用费标准,应定在新村总卖价的百分之四十左右,除造价以内利润归施工单位外,土地使用费与其他利润不论以货币、房产或其他方式支付,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掌握分配。主要用于住宅与
新村区市政工程建设。
三、侨资、外资建房,可由客户提出设计方案,具体设计应由我方负责,设计费标准一般掌握为造价的2.5%,在造价内开支。
四、除个别项目经我方同意可由外国建筑公司承建外,一般项目均由市建委统一安排施工,并签订合同保证按质、按期完成。
五、侨资、外资建房的三材,除由市酌量供应以外,由施工部门负责组织与调剂,差价据实核算。部分不足的三材、装备,可以申请进口。
六、建屋收入的外汇,由市进出口办管理,由市建委提出使用项目。基本上用于进口施工机具、三材、建筑器材、运输工具、设计与科研设备以及用于其他工程费用。少数结余外汇,由市掌握分配。使用外汇所需的人民币资金,由使用单位准备。
七、有关侨资、外资建房的谈判由市进出口办所属厦门建设发展公司统一对外;有关工程设计、施工以及批准用地、组织拆迁等,由市建委组织有关部门办理、并在适当时期成立专业的侨资、外资建房工程公司。
八、侨资、外资建房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召集市建委、市外办、市侨办、市进出口办、统建办及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召开协调会议,以取得认识与步调的一致。



198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