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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8:37:04  浏览:96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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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

1986年3月29日,财政部

暂行办法
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税收方面特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经济联合组织生产的产品和内部互供产品征税问题。
对实行联合的企业互供产品配套协作,要避免重复征税。为此,要采取积极的步骤,加快推行增值税的步伐,并逐步简化征税手续。对目前尚未实行增值税的产品,也要采取鼓励联合的措施,原则是:不能因实行联合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能因实行联合而减少国家的税收。
(一)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内部各单位相互提供的产品,不征产品税,只就经济联合组织对外销售的产品征收产品税。产品税的税率要按联合前各单位缴纳的税额占对外销售额的比例换算确定。
(二)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在全国未实行增值税前,除了生产烟、酒、化妆品等高税率产品的联合组织以外,均可以经济联合组织为单位先试行增值税。试行增值税的办法, 暂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税务局商有关部门制定,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全国实行增值税时,改按统一规定执行。
(三)没有条件实行增值税的松散型经济联合组织内部企业之间协作生产的产品,采取以下措施减征或免征产品税。
1.企业为了实行专业化协作生产,将一部分自己生产的产品或零部件扩散给其他企业生产,生产这部分扩散产品或零部件,的企业,以低于出厂价的协作价格提供给原扩散企业用于配套或连续生产的,在实行增值税前暂免征产品税。
2.工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产品,凡收回后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不征产品税。
3.工业企业连续深度加工已税产品,凡加工改制后的产品与原来已税产品同属于一个税目、税率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可按5%的税率从低征收产品税。
4.工业企业协作生产的牙膏皂坯,自来水金笔、铱金笔、圆珠笔的零件,保温瓶的玻璃料坯、搪瓷瓶壳,日用灯泡(管)的玻璃料坯,协作双方有固定协作关系,订有协作合同,以低于出厂价的协作价格提供给对方作为原材料、零部件或配套产品的,可按5%的税率从低征收产品税。
(四)采取补偿贸易方式,对方提供资金、设备,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能力,然后以新增产品分期偿还投资的,应当在交付产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就地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资源税。凡以平价供应产品为条件,由买方提供的无偿投资,不能作为补偿贸易,卖方应作为销售收入,依法纳税。
(五)集资办电新增的售电量(柴油发电除外),定期减免产品税。
(六)经济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减免的税款,专项用于技术开发。
二、经济联合组织实现的利润征收所得税问题。
(一)经济联合组织(包括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实现的利润,实行先分后税的办法,即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从联合组织分得的利润,拿回原地并入本企业利润一并征收所得税。联合方不是企业的,分得利润拿回原地后,要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二)参加经济联合组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如果是用银行技措贷款投资的,其分得的利润,可以按照有关还款规定,在征收所得税前归还贷款。
(三)企业、单位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的,暂免征所得税。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经济联合组织分得的利润,免征调节税,这些企业的原有利润,应继续交纳调节税。
(五)经济特区内联生产性企业所得税减免办法,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技术转让收入征税问题。
(一)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除上述规定外,一切经济联合组织均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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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十政发[1996]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十堰市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1996年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十堰市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细则
  为了优化干部队伍,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湖北省
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以及《十堰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订十堰市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细则。
   一、目的与原则
  建立国家行政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面向社会,通过严格的考试考核
程序,采取统一规范的标准,录用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考试录用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凡是具
备报考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在统一规定的录取标准面前人人平等;经过考试考核,
竞争择优录用;采取一定的组织形式吸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专家学者和其他代表参加,对
考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范围与对象
  实行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是: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
  实行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对象是:
  1、国家计划内分配派遣的大中专毕业生;
  2、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
  3、党政群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中具有国家正式职工身份的在职人员;
  4、复员退伍军人(包括退役的志愿兵)。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社会待业人员。
  三、考试的程序
  1、招考计划的申报。由用人单位在每年年初向政府人事部门书面申报当年拟录用公务
员的计划,本单位实际空缺编制数额和其他有关方面的要求。具体为:
  十堰市直(含白浪开发区,下同。)各行政机关于每年三月底以前向十堰市人事局申报;
  各县(市、区)所辖行政机关于每年三月底以前向本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申报,各县
(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统一汇总后于每年四月底以前上报十堰市人事局。
  2、招考公告的发布。十堰市人事局将各县(市、区)、市直各行政机关的申报计划研究
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考公告。具体为:
  十堰市直各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的招考公告由十堰市人事局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
  各县(市、区)所辖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的招考公告由十堰市人事局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
或者由十堰市人事局委托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
  3、招考公告的内容。发布招考公告的时间一般在考试时间前的一至三个月。公告内容
包括:招考原则;用人部门和分专业岗位录用人员的名额;报考资格及条件;考试(包括
笔试和面试)的专业分类、科目及方式;报名、笔试和面试的时间及地点;合格人员被录
用的通知时间及方式等。
  4、组织报名。报考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资格证书、
户口簿到指定的地点报名。
  5、资格审查。按照报考范围及条件要求,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向符合报考资格者
发放准考证。不符合者不得参加考试。
  6、组织考试。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法、纪律及考试科目进行笔试和面试。
  四、体检。组织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合格者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五、考核。对体检合格者的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成绩进行综合评定,从高分到低分按
一定差额依次排出候选人名单,对候选人逐个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
品质以及适应岗位职务要求的基本能力。
  六、合格者的录取到职。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者,由政府人事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
用人单位,并向被录用者本人发出《录取通知书》。被录用者本人或用人单位持《录取通知
书》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手续或者工作关系调动(或安置)的有
关手续。
  七、凡未经考试而新进入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政府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录用的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不予办理有关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各种材
料,不予审批工资计划以及有关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各种关系。
  八、本细则由十堰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九、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印发的与本细则不相符合的有关录用工作人员的办
法,即行废止,均以本规定为准执行。



关于暂时退还旅行社部分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财政部


关于暂时退还旅行社部分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财政厅(局):
  非典型肺炎是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已使我国旅游业遭受了重创。5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必须正确把握和处理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和推动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这件大事,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努力保持经济的稳定发展,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明确提出要对民航、旅游、餐饮、商贸、出租车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采取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适当财税优惠政策等措施给予必要的扶持。各级旅游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这次会议精神,在继续坚持不懈抓好防控“非典”各项工作的同时,积极研究并采取一些切实有效的措施,维护旅游企业的稳定,扶持其度过难关,并为今后的恢复和发展创造条件。为了帮助旅行社企业度过因“非典”造成的生存危机,国家旅游局和财政部研究决定暂时退还旅行社部分质量保证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标准
  只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退还40万元质量保证金;同时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退还100万元质量保证金。国内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退还额度及办法,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通知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报国家旅游局备案。退还后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及利息,其管理办法仍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旅财发[1995]120号)执行。
  二、退还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使用期限
  使用期限从2003年6月30日至2004年12月31日。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03年6月30日前完成对旅行社部分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工作;接受退还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04年12月31日前将本次退还的部分质量保证金如数缴还。
  三、妥善解决各级旅游质监所的管理费
  鉴于多数旅游质监所的管理费是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从质量保证金产生的利息中提取的,对因退还部分质量保证金后旅游质监所面临的管理经费不足的问题,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商当地财政部门解决,以保证旅游市场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暂时退还部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旅游部门和财政部门为支持旅行社企业度过因“非典”造成的暂时困难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各地旅游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把扶持旅游企业的这件实事精心办好;旅行社企业收到退还保证金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按财政部有关文件处理。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财政部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