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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高校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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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高校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安徽高校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科技〔2006〕2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科技大会精神,进一步增强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安徽高校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
二○○六年七月十日



安徽高校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科学技术大会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6]7号文件关于“省教育厅负责整合教育系统相关资源,建设一批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要求,加强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完善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强化高等学校社会服务功能,推进创新型安徽建设,省教育厅决定设立专项经费,依托高等学校建立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立项建设制度。为做好工程中心的立项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参照《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加强资源共享、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和聚集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基地和平台。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宗旨是以国家和我省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为指导,结合学校学科整体规划,面向高新技术发展方向以及我省和国家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国家安全的发展战略,将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所需要的工程化共性、关键技术或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技术产品。
第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目标是形成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工程化验证环境和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评估的能力;建成一支一流的技术创新开发与系统集成队伍;形成不断创新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成为与相关企业保持长期实质性技术合作,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技术依托。
第五条 工程中心主要任务是以国家和我省需求为导向,紧密结合“861工程”实施和创新型安徽建设,以技术创新为核心,持续不断地为社会提供工程化技术成果;研究提出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促进国内外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推动学科交叉,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及管理人才;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高水平的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高等学校开展工程技术创新与系统集成的科研实体,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内涵。高等学校要将其列入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工程中心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是相对独立、与院系平行的依托高等学校的二级机构。
第七条 省教育厅对工程中心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管理机制。

第 二 章 管 理 职 责

第八条 省教育厅是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战略及行业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工程中心发展规划与实施计划,制订有关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政策和办法。
(二)确定工程中心立项,安排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的财政投入经费,并监督资金使用。
(三)指导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工程中心的验收与评估。
(四)对工程中心主任和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主任进行备案。
第九条 高等学校是工程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与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实施。
(二)将工程中心的建设发展纳入学校相关规划,根据工程中心所依托的学科特点、产业背景和学校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工程中心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程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并解决工程中心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三)负责聘任和考核工程中心主任、副主任、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四)制定有利于工程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考评体系,负责工程中心日常考核和预评估,并将考核和预评估结果报送省教育厅。配合省教育厅做好工程中心的验收与评估工作。
(五)根据技术委员会建议,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工程中心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 三 章 立 项 与 建 设

第十条 工程中心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等。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重点学科或优势学科群,整合各方面资源高起点构建;在相应技术领域中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特色和业绩;具有相关支撑学科、技术的系统集成条件,有利于推动学科交叉,可以为学校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已有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项目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
(四)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转化经验的精干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能够在该领域建成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与转化素质较高的高水平技术创新队伍。
(五)具有较好的工程化运作管理水平和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
(六)拟申请的工程中心已纳入依托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或相关计划,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所提组建方案切实可行,建设配套资金落实。
第十二条 符合工程中心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根据工程中心建设规划,编写《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1)一式二份行文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对报送的《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根据情况采取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省教育厅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立项。
第十四条 依托高等学校依据立项批复,落实资金与建设条件,组织项目具体实施。工程中心建设期间,依托高等学校要加强监督管理,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省教育厅将对工程中心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依托高等学校应当保证工程中心建设期内负责人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六个月不上岗的工程中心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并书面报省教育厅备案。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如对原计划进行重大调整,须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重新论证并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原则上工程中心固定资产新增投资规模不低于600万元,研发和成果转化用房不低于3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确有行业或领域特点者,须在立项申请时说明,并按省教育厅批复的建设规模执行。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建设要创新机制,实行市场化运作,积极吸引国内外相关企业、研究机构、金融部门或个人参与共建,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体系。中心建设资金的财政拨款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设备、仪器,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和进行人员培训。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原则二年。通过验收后,转入运行。


第 四 章 运 行 与 管 理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体制创新和运行机制创新,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在依托单位领导下,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持工程中心全面工作,并向依托单位提名推荐工程中心副主任和技术委员会成员人选。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是: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较高的工程技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主任任期5年,采取“2+3”考核管理模式,即工程中心主任受聘2年后,依托高校对工程中心业绩和工程中心主任进行届中考核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对考核不通过的依托高校应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必须设立独立的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研究开发计划,评价工程设计与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审议工程中心年度工作等。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由工程中心所在领域科技界、工程界和相关企业与经济界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换届时委员须更换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实行项目合同制和人员聘任制。研究开发队伍由固定人员和客座流动人员组成,并保持适度的规模。固定人员由工程中心主任在校内外聘任。客座流动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聘任,经工程中心主任核准后作为流动编制,其相关费用在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依托高等学校要制定优惠政策,并创造宽松、优越的工作环境,吸引和凝聚优秀人才参与工程中心技术创新工作。在积极吸纳客座高层次技术人员的同时,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吸引高水平的企业青年技术创新人才、出国留学人员和博士后到工程中心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注重工程化开发设施和网络环境建设,提高使用效率,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学术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审核及存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原则上应实行相对独立的财务核算,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管理,其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依托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工程中心的可持续发展。

第 五 章 验 收 与 评 估

第二十九条 依托高等学校完成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提出验收申请,编写《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附2)报送省教育厅。
第三十条 省教育厅依据《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大纲》(附3)和批复的《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省教育厅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正式命名并授牌,纳入工程中心序列管理。对于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省教育厅责成依托高等学校对验收专家组提出的问题限期加以整改。被责令整改的工程中心一年之内可再申请验收,通过验收后正式命名并授牌,仍未通过验收的将被撤消。
第三十二条 对于建成后运行满三年的工程中心,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依据《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大纲》(附4)对工程中心进行绩效评估并予以公布。
对建设成绩和评估结果优秀的工程中心省教育厅将给予支持相关扶持,并视情况推荐申报国家或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评估绩效不佳的工程中心,省教育厅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一年内再次评估绩效仍无较大改观的予以撤消。
第三十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发展,达到鼓励先进、淘汰落后、调整布局的目的。

第 六 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Engineering Technology Research Center of ×××,AnHui Province”。工程中心通过验收后,可根据省教育厅批复文件刻制工程中心印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高等学校可据此制定相应细则和实施办法。

附:
1.《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2.《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3.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大纲
4.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大纲

附1: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2000字左右)
1.项目名称、依托单位
2.项目的必要性
3.项目建设的目标、地点、内容、规模与方案
4.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与资金筹措
二、项目背景、必要性
1.国内外本领域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项目的目标市场及关联度
2.国内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三、工程中心组建方案
1.建设条件(包括依托单位在本领域科研开发基础和特色、技术水平与优势、创新能力和工程化业绩、具有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储备、依托单位所能提供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条件、共建单位的合作基础与吸引力等)
2.与依托学科间的关联度和对学科发展的促进作用
3.学术带头人、技术骨干与研发队伍情况
4.工程中心运行机制,机构设置与职能
四、主要目标、任务及技术发展分析
1.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发展方向
2.工程中心的近中期目标
3.工程中心拟解决的关键工程技术问题和当前拟实施的工程化项目,在本领域所处的地位与发展潜力
五、建设方案
1.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与方案
2.技术设备、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3.建设周期与进度
4.人才培养、队伍建设方案
六、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与资金筹措
七、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等
八、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有关附件


附2 :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一、工程中心名称,主管部门,依托单位
二、工程中心基本情况
三、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与质量评定
1.建筑安装工程
2.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及运行
3.工程化验证单项工程
4.配套与支撑条件
5.文件资料归档情况
四、资金与财务决算
五、组织机构与管理模式、规章制度
六、建设期的工作业绩与工程化工作进展
七、工程中心近中期任务、目标与经营战略
八、依托单位自评估意见

附3 :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大纲

一、验收范围
由省教育厅立项建设的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内容,按此大纲进行竣工验收;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第一次未通过验收而被责令整改的工程中心按此大纲进行重新验收。
二、验收依据
1.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2.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3.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三、验收标准
(一)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及其所形成的能力
1.具有研究开发、验证单项工程的基本用房,公用设施配套,环保、消防、劳动安全设施完善,并取得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
2.已形成预期的研究开发和工程化验证能力。实验室仪器设备到位,运转正常;单项工程满负荷运转良好,单项验收合格;配套设施满足工艺要求,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所需提供的配套支撑条件完善落实;
3.文件、图纸、资料、档案齐全;
4.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财务决算,账目清楚,帐物相符,手续齐全,管理完善。
(二)组织机构与管理
1.建立了适应中心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
2.人员规模、结构合理。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和流动制度。主要负责人具有创业精神和管理能力;具有良好的创新氛围。
(三)建设期的主要业绩
1.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工程建设任务;
2.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近中期主要研究开发任务;
3.承担了重大科技研发任务,取得了具有行业影响、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科技成果;
4.促进了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为行业提供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
5.经济上基本实现良性循环;社会效益明显;
6.发展战略目标明确,思路清晰,近期工程化任务明确落实。
(四)验收程序
1.依托高等学校进行自评估,提出《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对技术文件进行整理归档;对所有财产清查造册,做好财务决算;
2.省教育厅审查依托单位提交的《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听取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查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进行实地考察、考核后,对工程中心建设情况作出全面评价,提出验收意见;
3.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予以授牌。

附4: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大纲

一、评估范围
通过验收运行满三年的工程研究中心,按此大纲每三年进行绩效评估。
二、评估依据
评估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1.安徽高校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2.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及验收结论
4.工程中心验收后新增专利证书、委托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及其他协议和相关文件
三、评估指标
(一)硬件建设与运行绩效
1.工程化开发、验证环境用设备建设运转情况
2.工程化开发用房面积及配套设施情况
3.业务范围及其流量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制度建设
1.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与合理,激励约束机制有效性
2.工程技术队伍的规模、结构是否合理,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情况
(三)人才培养情况及其对学科建设的贡献
1.培养的硕士、博士生数量与质量,接纳本科生结业和实践情况
2.为行业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培训的情况
(四)对行业技术进步的贡献
1.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配套工艺及技术产品与装备开发情况
2.承担国家科技任务项目情况,专利申报及获授权数量
3.技术转移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情况
4.起草制定行业技术、工艺标准与规范情况,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情况
5.与行业组织及企业合作,参与行业发展战略规划与计划工作情况
6.开展本领域工程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四、评估程序
依托高等学校首先进行自评估,提出《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评估报告》。省教育厅审查依托单位提交的《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评估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听取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阅相关文件资料并进行实地考察、考核后,对工程中心建设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形成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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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决定》已经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于广洲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决定



  一、第一条“城市生活困难居民”修改为“生活困难城市居民”,“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修改为“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


  二、第二条修改为:“保障对象是具有我市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前款所称投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取得的除国家规定优抚对象享受抚恤金、补助金外的下列各种收入:(一)各类工资、资金、补贴、退(离)休金;(二)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三)领取的救济金、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四)充抵工资、奖金或带有福利性质的实物收入;(五)其他收入。”


  三、第三条修改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年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物价指数,考虑生活所需住房、水、电、煤(燃气)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后确定。
  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各县(市)、贾汪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其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四、第四条修改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财政负担。市区保障资金按市政府确定的比例由市、区财政分担;各县(市)、贾汪区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
  市、县(市)、贾汪区民政部门应当于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分季用款计划;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分月拨付。”


  五、第五条修改为:“市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查、批准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受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以及管理、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物)。”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由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会服务劳动。”


  七、删除第二章内容。


  八、删除第十二条。


  九、第十三条修改为两条,作为第七条、第八条:
  1.“第七条 城市居民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向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由居民委员会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查;经调查核准后,审查机关将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者,由审批机关批准并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手续的,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2.“第八条 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的保障对象,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按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及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全额享受;
  (二)尚有一定收入的,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保障对象进行定期审查。全额享受的保障对象可以每年审核一次,其他保障是对象每季度审核一次。对审核中发现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停止发放保障款物,收回并注销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


  十、删除第十四条。


  十一、第十五条改为第九条,“保障线”修改为“保障标准”。


  十二、删除第十六条。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予保障:
  (一)无业、失业的保障对象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就业安排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多生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因吸毒、赌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三、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的捐赠、资助,应当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保障资金的使用应当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定期检查、审计,接受社会监督。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同级财政、民政部门会商后另行制定下发。”


  十四、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六条:“市属综合医院免收挂号费,普通住院床位费、基本手术费和大型设备检查费减收20%”修改为“医院按规定减免医疗收费”。


  十五、增加两条,作为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1.“第十七条 用水主管部门对保障对象家庭的水费给予适当减免。”
  2.“第十八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障对象租住的公房适当减免房租。”


  十六、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保障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冒领或多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发证机关追回已领取的全部或超额保障款物,并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恶劣的,处冒领或多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七、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对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城市居民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九、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二十、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市民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决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十一五”发展规划(简要本)

交通部


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十一五”发展规划(简要本)

交通部规划司   



  序言
  进入新世纪,全球信息化步伐不断加快,信息技术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交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大力发展和推进信息化,是实现交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交通信息化是运用信息技术对交通基础设施、运载装备和管理手段等进行改造,全面提升交通运输系统供给能力、运行效率、安全性能和服务水平,推动公路水路交通实现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的进程。信息化发展水平已成为衡量交通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阶段,交通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机遇与挑战,交通信息化经过长期的实践与探索,已初步具备了全面发展的基础条件。“十一五”期间,为把交通行业建设成为创新型行业,必须力争在交通信息化领域取得新的突破。在进一步加速完善交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应更加注重交通信息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整合,提高行业运行效率,改善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监管能力,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提供全方位的交通信息服务,以适应转变政府职能、构建节约型社会和和谐交通的需要。
  为更好地指导“十一五”期间交通行业信息化的发展,特编制《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十一五”发展规划》,并作为《公路水路交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指导、整合资源、强化服务”的方针,确定“十一五”期间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明确主要任务和建设内容,同时提出规划实施的建议和保障措施。
  一、现状与形势
  (一)现状
  目前,交通行业对加快信息化发展已取得共识,以信息化促进交通现代化的发展理念为全行业普遍接受。“十五”期间,交通信息化工作呈现出令人可喜的局面,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相继颁发了一系列宏观性指导文件,交通信息化发展的政策环境进一步改善。交通行业信息化组织机构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保证了信息化建设的持续推动和有机协调。交通行业各类信息系统建设已逐步覆盖和深入到各个业务领域,交通标准化体系建设也进入全面启动阶段,交通信息资源得到了进一步积累和整合,信息共享的范围逐步延伸和扩大,信息化对行业发展的促进效应正逐步体现。
  1、交通政务信息化取得明显成效,管理效能普遍提升
  截止到“十五”期末,全国所有交通厅(局、委)都建设了机关局域网和政府网站;29个厅(局、委)应用了办公自动化系统;20个厅(局、委)建设了道路运输管理系统;6个厅(局、委)建设了港航运输管理系统;17个厅(局、委)建设了省级交通行业信息网络;11个厅(局、委)建立了省级视频电话会议系统;19个厅(局、委)实现了与省政府网络的连通。通过“十五”交通信息化的建设,交通行业政务数据资源得到进一步的整合和共享,公众交通信息服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和加强。交通政务信息化建设明显提高了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效能,改善了公共服务水平,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同时也为实施有效的行业管理提供了支撑和保障。
  2、应用系统建设呈现良好势头,行业运行效率显著提高
  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在公路水路交通规划、勘察、设计、运营和管理等领域。高速公路监控和收费、路面和桥梁养护管理、运政和路政管理、港政和航政管理、水上安全管理、公路客运联网售票、货运交易信息服务、港口物流等信息系统得到推广应用。截止到“十五”期末:
  ——全国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了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总里程突破26000公里,占高速公路总里程85%以上;跨省联网收费系统在京沈高速公路试点成功;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了联网监控;公路主枢纽客运站全部实现了微机售票,同城联网售票在部分地市已推广应用。
  ——沿海20多个港航企业建设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用户数超过1000个;集装箱智能化生产管理系统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大中型港口企业、海运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数字航道”系统建设在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长江干线和京杭大运河逐步开展,广东、浙江、江苏、上海等省市以及长江航务管理局都建设了基于地理信息系统平台的各类水路运输业务管理信息系统。
  ——水上安全管理已初步建成了覆盖交通部海事局、所有直属海事局、所有海事分支机构和部分海事派出机构的四级海事专网。基于该广域网,初步实现了船舶管理、船员管理、事故与应急、通航安全管理、船载客货管理、行政办公和法规管理七大业务的信息化管理,并开通了视频会议和IP电话。海事信息系统的建设在保障海上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积极探索交通信息资源整合、综合利用和信息服务模式,推进交通行业信息化建设,交通部启动了“省级公路业务管理信息资源整合工程”、“区域道路客运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和“公众出行交通信息服务系统”三个交通信息化示范工程的建设。
  信息技术在交通行业的广泛应用,极大地提高了交通系统运营管理水平,有效地增强了交通运输的整体效能。
  3、交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支撑保障作用明显加强
  国道主干线公路通信系统初具规模,建成公路通信管道3.27万公里,敷设光缆2.92万公里;水上安全通信网络进一步完善,基本形成了以国际海事卫星、搜救卫星和海岸电台等多种通信方式组成的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系统,可满足近岸和远洋船舶通信的需要,长江干线航运通信基本形成。全国已经建设的26个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覆盖了我国沿海主要港口、台湾海峡、琼州海峡以及南京以下的长江干线水域。2005年交通部启动的信息化建设二期工程,将建设覆盖36个省级、5个计划单列市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一类结点)以及各主要港口和交通企事业单位(二类结点)的交通行业信息专网。交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将构建起天地合一的交通通信信息网络,为交通行业信息化、智能交通系统(ITS)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对交通基础设施效率的发挥和安全运营的保障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建设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还有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业务管理与信息化管理部门间、各业务管理部门间缺乏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机制和协同工作的观念,对运用信息化手段优化和规范业务流程、实施综合管理的作用认识不足,为社会公众提供交通信息服务的意识比较薄弱;交通信息化管理、运行机构和机制不健全,运行维护资金渠道不畅,交通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信息公开、信息报送等制度不完善等;交通信息化标准体系、评估考核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全国不同地区交通信息化建设发展水平不平衡。总之,目前制约交通信息化发展的主要因素不仅仅是技术,更关键的是观念、机制和制度的建立。这些问题导致了行业内信息化建设大多还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使得交通信息资源共享程度低、信息服务能力不足,极大地阻碍了交通信息化的可持续发展,影响了交通信息化整体效益的发挥。
  (二)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期间,公路水路交通将加快提升生产力水平,全面提高交通持续综合竞争力和国防安全保障能力,在总量、结构、质量等各个方面全面发展,为社会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交通条件与运输服务,与其他运输方式共同构筑布局协调、衔接顺畅、优势互补的现代综合运输体系,对交通信息化发展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1、贯彻“以人为本”新理念,需要以交通信息服务为重要任务
  “以人为本”是发展交通事业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加快,人民的生活将更加富足,“十一五”期间,预计国内旅游平均年递增10%左右,人均乘用交通工具次数将明显增加,民用汽车保有量将达到6000万辆,汽车开始广泛进入城市家庭,追求安全、便捷、经济、舒适和个性化的出行需求将更加旺盛,需要交通行业能够提供满足公众需求的出行信息服务,服务内容要更加丰富、服务范围要更加广泛、服务手段要更加经济和便捷、服务质量要更加优质。通过整合信息资源,提供全方位的公众出行信息服务将成为“十一五”交通信息化的重要任务之一。
  2、交通供给能力明显增加,需要借助信息化手段全方位提高运营管理和服务水平
  “十一五”期间,全国公路总里程将达到230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将超过7万公里;沿海港口(含南京以下长江港口)总吞吐能力将达到50亿吨;三级以上内河航道里程将达到1万公里;国家公路运输枢纽建设力度将大幅度提高。交通基础设施的规模扩大和网络的延伸,对交通部门保障网络畅通、提高管理水平提出新的挑战。需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全面挖掘现有交通网络潜能,最大程度提高基础设施利用效率,增强交通网络的可靠性,保障和扩充交通运输的供给能力。
  3、加快运输结构调整,需要以推动企业信息化、发展电子商务为重要途径
  “十一五”期间,运输结构变动加快,对运输速度、质量、服务将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对交通传统产业的改造与升级,推动企业信息化、电子商务的发展,从而全面提高企业效益,改进和优化企业业务流程,使企业经营管理更加系统化、高效化,全面提升交通运输企业的竞争力,提高全行业的运输组织和管理效率,极大地缓解运输的瓶颈制约作用。同时,借助信息技术,进行多种运输方式间信息的快速采集、处理、传输和控制,从而将各种运输方式进行有效衔接,推进一体化综合运输发展,缓解总量供给不足的矛盾,促进交通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提高。
  4、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需要以电子政务建设为依托
  电子政务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管理方式的重要手段,其最本质、最核心的内容是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政府的业务流程进行改造,使其更加规范和优化,支持政府完成其业务活动,实现其法定职能。“十一五”期间各级交通部门必须在实施市场监管、安全保障和公众服务方面充分履行政府职能,需要以交通电子政务的建设为依托,加强交通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不断提高政府决策水平、调控和监管能力以及服务质量,并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全方位提高政府依法执政、民主执政和科学执政的能力。同时,需要借助信息技术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能力。
  5、实现交通可持续发展,需要信息化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十一五”期间,交通的快速发展与土地、能源、环境等资源条件制约的矛盾将进一步显现,公路水路交通必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运输效率,缓解资源压力,适应交通发展的新需求。通过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的建设,减少车辆在途时间和排队拥堵;进一步加强运输信息的交换与共享,不断提升运输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应用交通优化与管理系统,减少无效出行、空驶运输、重复运输、迂回运输,降低物耗和能耗水平,避免交通拥堵与事故,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行业建设,实现洁净运输和绿色交通,保障交通运输与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6、完善交通安全保障体系,需要以信息化手段为重要支撑
  实现安全、便捷、经济、舒适的交通出行,是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面临的又一重大挑战。交通运输引发的安全问题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而且给国民经济带来严重影响,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的负面效应,运输安全问题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关注。因此,应借助信息化手段构筑安全源头管理、预警、应急处理等全方位交通安全体系。加强覆盖公路、站场、港口、内河航道、海上交通网络与节点的重点实时监控、建立快速应急反应指挥系统,提高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提升遇险救援水平,改善交通系统的安全性。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下,紧紧围绕交通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这一主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市场监管、提高行政效能,服务百姓需要,坚持“整合、应用、服务、效益”的发展理念,建立政企互动、联合推进、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建设模式,以政务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共享为先导,以关键业务和跨部门协同业务应用系统建设为重点,提高公共信息服务能力,增强交通行业管理的科学性和协调性,发挥交通信息化在带动交通产业升级、构建现代化交通体系中的重要牵动作用,促进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十一五”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发展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从交通发展的全局出发,统筹规划和推进交通行业信息化建设,防止各自为政、盲目投资、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并按照“政府主导”和“政府引导”的推进方式进行分类指导,分级建设,促进行业内不同领域、不同区域的信息化协调发展。
  ·需求导向,突出重点
  紧密结合行业发展、公众需求和政府履责的要求,重点建设交通行业监管、安全和公共服务中需求迫切、条件具备、效益明显的应用项目,以点带面、有序推进。
  ·整合资源,注重实效
  充分利用已有的资源,以业务为主线,以核心部门数据为基础,按照“一数一源、共建共用”方式,推进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实现业务协同,探索低成本、高效率的发展模式,提高交通信息化发展的质量和效率。
  ·创新开放,确保安全
  坚持观念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充分利用市场和各种资源,鼓励竞争,扩大交流与合作。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在项目建设中同步考虑安全问题,确保系统可靠和信息可信。
  三、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发展目标
  “十一五”期间,力争在交通运输动态信息的采集和监控、交通信息资源的整合开发与利用、交通运行综合分析辅助决策和交通信息服务等四个方面实现重点突破,全方位提升政府科学决策水平,增强市场监管、应急处理和公众服务能力,全面提高交通行业整体运营效率,推动交通管理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为“十一五”交通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支撑和保障。
  --交通动态信息资源采集能力明显增强。以省级数据与图像相结合的高速公路联网监控和联网收费系统为主要基础,初步建成全国高速公路重要路段的动静态数据采集、分析系统;在主要港口、重要水道和航段实现船舶动态实时监控;通过对客运、危险品等特种车辆、船舶的监控、运营车辆的移动稽查以及对重点物资运输的监控,大幅度提高运输动态信息的掌控能力。
  --交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重点应用项目的资源整合和业务协同取得实质性进展。初步建成行业政务信息交换体系和重大基础性、战略性数据库;开展跨部门、跨行业信息交换与共享,建成关键业务系统并发挥重要作用,促进部门间业务协同;通过信息技术与业务的结合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决策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应急处理能力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市场竞争能力得到较大提高。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政府对交通行业的整体监管水平。依托各类交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综合运用行业管理信息资源,构建和完善交通行业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加强对交通建设、养护与运输市场的有效监管,推进公路水路交通“诚信行业”的形成和发展。
  --为公众提供的交通信息服务取得显著效果。在40%的省(市)交通厅(局、委)建成以多种方式满足不同出行人群需要的公众出行交通信息服务系统;在50%的主要港口实现基于EDI的货运信息服务;主要业务的审批实现网上办理。
  --建立和完善交通信息化保障体系。初步建立交通行业信息化建设与运营保障体系;完善交通行业信息化标准和信息安全体系。
  (二)主要任务
  “十一五”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主要任务可归纳为:建设两级数据中心、三大综合信息平台、三大应用系统,完善两大门户网站、三个保障体系和一个通信信息基础网络。
  以数据库建设为基础,以信息资源共享为目的,建设部、省厅(局、委)两级数据中心;以业务数据为核心,整合业务系统,构建部省两级公路、水路和综合类管理三大综合信息平台,从而形成交通电子政务平台的核心内容;以三大信息平台建设为基础,开发和推广交通运行综合分析、公路水路交通应急处理和公路水路公众出行信息服务三大应用系统;建设和完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内外网两大门户网站,作为信息平台和应用系统的前端展示;构建和连通覆盖区域的交通通信信息基础网络,为交通信息的传输、交换与共享提供支撑;构筑交通信息化建设运营、安全保证及标准规范三个保障体系,确保交通信息化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1、适时建设两级数据中心
  部、各省厅(局、委)应在明确整合数据需求的基础上,分别规划、适时建设交通数据中心,有条件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地市级数据中心。各级数据中心均由公路管理、运输管理、港航管理、海事管理、行政管理等业务数据分中心组成,各业务数据分中心相对独立,分别由相关业务部门建设、维护和管理各类业务基础数据库群,上下级同类业务数据分中心以业务数据为核心,以业务流程为对象,分别构成完整的业务数据链。对于行业内需要交换与共享的数据,以业务数据库群为基础,进行抽取、转换、加工后形成部、省厅(局、委)两级资源共享数据库,由部、省厅(局、委)两级数据中心分别建设、维护和管理。
  2、构建三大综合信息平台
  (1)公路交通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充分整合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规费稽征、运输服务等信息资源,提高信息资源的使用效率,并根据业务管理的需要,加大相关信息采集与更新力度,集中力量建设公路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道路运输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并积极引导公路运输枢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通过资源整合和共享,突破地域、行业内部门间的限制,优化配置公路资源,发挥公路交通整体效益。
  ·公路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重点推进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不停车收费和联网监控,推动联网收费结算中心和路网监控中心信息资源的整合,为建设省级路网运行综合管理平台创造条件,为全国公路网管理中心的建设奠定基础;重点完善全国公路数据库,推进相关业务应用系统与公路数据库平台的数据共享,互动更新。通过公路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改变以往基于业务、路段、路线分割的管理模式,从单一管理逐步实现对全路网的综合管理。
  ·道路运输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十一五”末,全国所有的交通厅(局、委)基本建成省市县三级联网的道路运输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道路运输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以省级道路运输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为基础,交通部主导建设全国统一的运输业户、营运车辆、营业性驾驶员和执法检查数据库,形成异地共享稽查信息,实现全国范围针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综合执法和对运输业户的信用管理,加强对运输市场的监管。
  ·公路运输枢纽信息服务平台
  省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在公路运输枢纽城市建立和完善公路运输枢纽信息服务平台,满足交通主管部门优化运输管理、运输企业提高管理水平、社会公众了解运输信息的不同需求,实现行业主管部门、运输企业和社会公众之间信息的有机互动与共享。
  (2)水路交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各级港航管理部门应加大港口、航道、船舶、港航企业、船舶交通等水路运输信息的采集力度,整合各类信息资源,构建港航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水路运输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水上交通安全保障信息平台,并积极引导港口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试点工程建设。全面提高水路交通管理水平、服务能力和港航企业竞争能力。
  ·港航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重点实现沿海及长江、珠江干线、京杭运河、长三角、珠三角水网地区的主要港口、干线航道数字化管理,初步形成部和地方港航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提升港口、航道的建设、运行和养护水平,提高港口和航道的综合利用效率。
  ·水路运输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各级港航管理部门通过整合船舶、港航企业及重点物资运输量等信息资源,建设水路运输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运输船舶、港航企业的信用管理,提高水路重点物资运输生产的监管和调度能力,为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水上交通安全保障信息平台
  以现有海事信息系统为基础,通过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电视监控系统(CCTV)、船舶报告制、安全遇险等系统的有机整合,全方位获取船舶、船员技术状态和船舶交通动态等交通安全信息,构建交通部海事局、直属海事局、海事分支机构和海事派出机构四级水上交通安全保障信息平台,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整体预防能力和搜救应急决策水平。
  ·港口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在交通主管部门的引导下,推进港口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港口与公路、铁路、管道等其他多种运输方式之间以及与国际贸易、海关通关、口岸管理与服务部门之间的信息融合,逐步实现政府、物流服务企业、工商企业之间实时、可靠的信息交互,拓展港口物流信息服务功能,增强港口服务能力,促进港口运输加速融入现代物流体系。
  (3)综合类管理信息平台
  主要建设内容:
  ——建立与完善各级交通法律法规数据库系统;
  ——建立与完善科技信息资源数据库系统,通过相关信息资源的整合,构建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平台;
  ——建立与完善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体系;
  ——建立与完善交通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完善公文及档案管理系统。
  ——完善交通政务信息管理系统。
  3、开发与推广三大应用系统
  (1)交通运行综合分析信息系统
  在公路水路交通各类管理和服务信息资源平台建设、完善和相互融合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交通统计信息,广泛吸纳各类社会经济信息等,开发建设公路水路交通运行综合分析系统,实现对各类交通数据资源的综合分析处理,有效提高对现有交通数据资源的利用深度和使用效率,全面掌控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运行态势,充分反映公路水路交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政府部门科学决策提供全方位的辅助参考。
  (2)公路、水路交通应急处理信息系统
  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公路、水路应急反应处理系统,加强对全国公路网中事故多发路段、危桥、长大隧道以及渤海湾、琼州海峡、舟山水域、西南山区河流和长江干线等重点部位的监控,在路网、航路发生交通事故、突发事件和特殊气候等异常情况下,实时采集现场图像、语音等数据,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与预案,统一调度各方力量,缩短反应时间,预防连锁事件的发生,提高对交通紧急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
  (3)公路、水路交通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
  省市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交通信息化建设成果,建立和完善覆盖更广泛的人群、并提供更高质量和更丰富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公路、水路交通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公众出行交通信息服务系统奠定基础。
  4、完善两大门户网站建设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基于三个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整合其它相关资源,构建和完善内外网2大门户,实现便捷的交通政务信息检索、查询、网上办公、展示和交流,并通过相关媒介手段实现内外网之间有效的信息传递与共享。
  5、善交通通信信息传输基础网络
  各省应根据实际需求,充分利用高速公路和国家公共通信资源,合理建设和完善覆盖省市县三级的交通信息骨干网和传输网,完善网络管理,形成管理有序、安全可靠、天地合一的交通通信信息基础网络,并根据国家和交通部的统一要求进行政务内外网建设,实现省部两级互联互通。
  6、构筑三大保障体系
  (1)交通信息化建设与运营保障体系
  加强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信息化机构建设,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培养熟练掌握信息技术与交通行业管理业务的复合型人才,保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有序实施、信息资源的有效管理和系统正常运行维护。将政府主导建设的交通信息化项目按交通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其建设管理、采集更新、运行维护资金来源由交通专项资金或财政资金解决。创建交通信息化建设与运营评价体系,加强对建设与运营资金使用效果的审计和目标责任制的考核,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交通信息安全体系
  信息安全体系包括组织体系、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三部分。信息安全体系建设的核心应该以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组织体系建设为本,以管理体系为保障,以技术体系为支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信息办的统一要求,建立行业内的安全认证体系,保障今后各类涉及身份认证、法律责任的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
  (3)交通信息化标准体系
  切实贯彻执行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和行业已有标准,结合交通行业应用系统建设,加快制定业务协同、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推动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建立覆盖全行业的交通信息元数据标准体系,逐步构建一个科学、系统、先进和开放的交通信息平台标准体系框架。同时,建立健全交通信息化标准管理机制,加强交通信息化标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和协调。
  四、措施建议
  (一)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规划
  各级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协调推进信息化建设。要高度重视组织机构建设,健全管理体制,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形成上下联动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大不同业务部门间的协调力度。
  各级交通部门要根据部《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十一五”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以及各地的特点、发展需求,加紧编制本部门、本地区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并持续深化交通信息化发展战略研究,动态调整信息化发展目标。
  (二)大力推进交通信息资源共享
  为推进交通信息资源共享,要加强有关政策的研究,完善相关法规,制定相关标准,尽快组织建立合理的交通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根据法律规定和履行职能的需要,明确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实现交通各部门内部及部门间应共享信息的互通互联。
  (三)加强管理,整体推进交通信息化建设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信息化规划指导下,要按照“需求导向、资源共享、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分阶段(2006-2007年和2008-2010年)实施计划,确定重点推动的建设内容。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统一建设管理,完善评估体系。
  要认真做好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顶层设计,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探索成本低、实效好的交通信息化发展模式。
  交通部将以示范工程和试点工程的形式支持交通信息化重点领域和关键项目的建设,优先选择成熟、有效的应用系统,向全行业推荐。
  (四)加强信息化人才的培养
  各级交通部门要广纳贤才,采取多种措施,培养、引进既懂交通行业知识、又懂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交流、奖励等机制,落实各项人才政策,创建良好的人才环境。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信息技术和应用技能的培训,强化行业从业人员信息化意识和信息服务能力。
  (五)积极推进交通信息化的市场化运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以市场化的方式积极规范、引导和推进交通信息化发展,发挥市场对信息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到交通信息化的建设与运营中,探索新形势下交通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体制与运营模式,加快使交通信息化建设和服务逐步走向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