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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塔城地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2:22:25  浏览:96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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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塔城地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批转塔城地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塔行办发[2009]1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有关部门:
  地区水利局制定的《塔城地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行署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八日


  
塔城地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区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和长期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塔城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地区行政区域内为解决农村人畜饮水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农村饮水工程是指为解决乡(镇、场)、村居民生活用水工程,包括乡镇、场(定居点)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
  第三条 地、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政府引导、行业指导、群众主导的原则,对各项饮水工程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营,不断提高供水效率。
  地、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实行不同的管理责任制。农村饮水工程由下列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农村饮水管理者)实施管理:
  (一)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日供水能力在200立方米以上的农村集中饮水工程,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农村供水管理总站或分站负责管理。
  (二)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日供水能力在200立方米以下的集中或者分散的农村饮水工程,由县(市)农村供水管理总站委托工程受益范围内的乡镇、村(队)或者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
  (三)单位投资或者以单位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按工程规模执行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或(二)进行负责管理,个人投资或者采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由投资主体自主管理。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或者投资建设农村饮水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农村饮水工程,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因地制宜地采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多种方式进行经营管理。
  第七条 农村饮水工程用地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经依法批准,实行无偿划拨。农村饮水工程用电实行农业灌排电价。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八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实行管理单位和管理负责人的目标责任制,按管理程序,依法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
  第九条 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供水站(厂)人员依《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负责人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选任或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任,定期考评。供水站其他管理人员按照供水站岗位要求,公开择优聘用,持证上岗。
  第十条 供水站(厂)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资金由管理单位负责多渠道筹措解决,入户工程由农户维修。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工程要落实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管理责任人应定期对机井、供水构筑物、管道等设施进行养护及更新改造。对机电设备经常保养,做到每季度一小修,每年一大修,确保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对规模较小、不具备自行维修和维护能力的饮水工程,可以委托当地供水管理部门或有资质的工程维修服务公司定期维修,逐步实现维修、维护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要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资料包括:供水工程竣工报告、工程招标合同、设计文件、图表、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文件;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水源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四章 水源 水质管理
  第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要加强对供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 供水管理单位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的要求,征得环保部门认可后,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并按照保护区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以地表水(尤其是河流、水库)为水源时,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的一定范围内都应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可能的污染物的排放。
  (二)在地表水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内,严禁排放污水和工业废水及其它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行为。沿岸农田不得使用长效或剧毒农药,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进行灌溉,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
  (三)采用地下水源的工程,在水源周围50米范围内(采用浅层水源的工程在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等污染源。
  (三)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的泵站、沉淀池、滤池、蓄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或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环境。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在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爆破、勘探、开采危害水工程安全、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者应当定期对水源工程、供水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保障正常供水。因检修和维护等原因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水户。可能影响到水质变化的,应在检修维护中确保水质安全,供水前应进行必要的水质检测。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要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要求,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保证供水工程受益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一)日供水量大于1000立方米的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及仪器设备;日供水量大于200立方米至小于1000立方米的供水单位应具备基本的检验能力;日供水量小于200立方米的供水单位应有人员负责水质检验工作。
  (二)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供水工程,每年对出厂水水质进行一次全分析检测;每季度对出厂水水质进行1次7项指标(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余氯、耗氧量)检测;每天对出厂水水质进行1次5项常规指标(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余氯)的检测;
  供水人口0.2—1万人的供水工程,每年对出厂水水质进行一次全分析检测;每周对5项常规指标进行1次检测。
  供水人口0.2万人以下的供水工程,每年对末梢水水质进行一次全分析;每月对5项常规指标进行1次检测。
(三)供水工程应有防污染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彻底的消毒处理。
(四)检验结果应详细记载,每季(年)度汇总上报县(市)供水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县(市)卫生部门与水利部门应加强沟通和工作配合,落实人员、任务和责任,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监测,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环境和供水水质。
  第十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条 县(市)农村供水管理总站,负责全县(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农村供水管理总站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区域设立管理分站,负责该区域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事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维护、维修服务的单位及人员进行技术考评、资质评定及从业资格管理,并对其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集中供水工程新增供水的单位和用户,应向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缴纳一定的增容费,再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查、规划、设计和安装,其费用全部由申请单位和用户自理。
  第二十三条 用水户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工程管道上另行接装管道。需要接装的,须征得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的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接装,对农村饮水工程和其他用水户造成损害的,要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输油输气管道等各类工程,需要穿越、跨越农村饮水工程的,应当对工程建设期间、运行过程中可能对农村饮水工程造成的危害进行论证,并编制饮水工程保护方案,报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输油输气管道等各类工程,对农村饮水工程水源或者供水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 集中供水应实行承包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的责、权、利。单村供水工程应成立村民评议委员会,接受用户监督,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供水管理人员的报酬应和经营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第二十六条 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供水站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开展供水工程达标活动。考核内容按下列进行:
  (一)供水工程管理机构明确,人员配备到位,水厂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健全;
  (二)供水水源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依法划定了水源保护区,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
  (三)供水水质检测资料齐全,水质检验的综合合格率不低于95%;
  (四)定期对供水设备、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
  (五)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0%,管网的漏失率不高于10%;
  (六)农村供水工程水价非贫困县达到供水成本价,贫困县水价不低于供水成本价的80%;
  (七)农村水厂执行国家财务制度,未发生挤占、挪用水厂资金等问题;
  (八)供水站在运行中操作无误,管理安全,无事故;
  (九)供水站站区,清洁卫生,环境优美,站容站貌美观,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第二十七条 供水管理站和管理人员应确保工程受益对象的饮水需求,保质保量及时供水,使用户正常饮用安全水、卫生水。
第六章?水价、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饮水工程水价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水价管理有关规定,按照 “补偿成本、合理受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兼顾用水户承受能力确定和调整。
  第二十九条 供水工程的水价由成本和费用等构成。供水成本包括以下部分:
  (一)供水工程运行人员、维护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以及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等;
  (二)支付使用上游水利工程的供水水费或按规定交纳的水资源费;
  (三)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
  (四)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
  (五)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六)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等;
  (七)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条 日供水能力200立方米以上集中农村饮水工程的水价,由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定、调整方案,听取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和用水户的意见,经地区发改部门审核,报行署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日供水能力200立方米以下集中农村饮水工程及分散农村饮水工程的水价,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定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单位集体、个人投资农村饮水工程的水价,由工程受益管理者与用水户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因核定、调整的水价不足以补偿供水成本的,由批准方案的人民政府予以财政补助。
  第三十四条 农村饮水工程供水实行定额管理,计划用水,供水管理单位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计量到户或计量到村,按方收费;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第三十五条 工矿企业、服务业通过农村供水工程用水的按成本加利润计收水费或按总产值的比例计收。
  第三十六条 为补偿水费不足和降低群众水费负担,根据实际情况,有条件的供水站(厂)可发展林果业、养殖业和种植业,实现折旧费、大修基金的积累补充,建立“以水养水、自我维持、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
  第三十七条 用水户应当定期向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缴纳水费。无故拖延或者拒缴水费,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可以采取减量供水等限制措施。五保户或者生活困难的用水户,无力缴纳计划用水量水费的,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缴;免缴的水费,由批准免缴水费的县(市)人民政府予以财政补助。
  第三十八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收取的水费,应当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更新改造等。水费由供水站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第三十九条 供水站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要推行水费民主决策制度,以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利用。
  第四十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者应当实行管理事务公开,对用水户登记造册,定期向用水户公示农村饮水工程的供水量、水质、水价、水费收支等信息,接受用水户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奖 惩
  第四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和水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贯彻本办法,对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管理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停止供水,对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自接水窃水者;
  (二)拒不交纳水费者;
  (三)私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四)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五)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站运行者;
  (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第四十三条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外,供水工程停水应在最短时间内修复,无故延期修复者,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设备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水者,应对用水户预告。
  第四十四条 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
  (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恶果者。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农村饮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地区水利局负责解释。县(市)水利局可根据本细则制定水厂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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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国农民教育培训“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工作,培养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的职业农民与农村实用人才,我部制定了《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深入推进农民教育培训工作。

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

  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以下简称农广校)是农民教育培训的主渠道和主阵地,在农民培训、职业农民教育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根据《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农村实用人才和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和《全国农民教育培训“十二五”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发展成就

  “十一五”期间,全国各级农广校紧紧围绕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总体要求,始终坚持以农为根、以教为本、特色立校、育才强农的办学思想,以改革创新的勇气和创先争优的精神,积极推动教育培训和自身建设持续快速发展。

  (一)培养大批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实施“百万中专生计划”,培养农村实用人才66万人;推进农村高等职业教育,中专后继续教育和合作高等教育培养22万人;承担新型农民科技培训、阳光工程、绿色证书等工程项目任务,培养专业农民2516万人,职业技能鉴定获证120万人;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1.2亿人次。

  (二)体系建设明显加强。推进体系发展,各级农广校达到2577所;各级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达到2111个,增加21%。推进县级农广校建设,开展县级农广校办学水平评估,A级校达到481所、农民培训先进校和中等职业教育先进校各100所。推进队伍建设,专兼职教师达到63525人,增加54%;中央农广校对A级县校校长进行全面轮训,地方各级校加大办学人员和专兼职教师培训力度。

  (三)条件建设取得实效。基本建成了中央农业广播电视教育中心大楼,为建立国家级农业技术媒体资源库和农业远程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奠定了坚实基础。部分基层农广校建成了集教育、培训、办公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楼,办学条件得到一定改善。办学经费不断增长,2010年办学经费与“十五”末相比,增加67%,教学实习基地扩大116%。远程教育手段得到加强,新建2个卫星直播分中心;农村“大喇叭”广播站新建7000个,达到12000个;卫星接收小站新建551个,达到1615个;建成“农广在线”视频网站,开发移动数字多媒体播放器(农业技术多媒体资源库)。11所省级农广校承担了农业高技能人才鉴定体系建设项目,职业技能鉴定条件得到有效改善。

  (四)开发大批教学媒体资源。建立统分结合的多种媒体资源开发机制,中央农广校组织制作广播节目939个专题1414集,电视节目1890多种,930多小时,组编出版文字教材310种。地方各级农广校有针对性地开发区域性、乡土性媒体资源,累计制作广播节目65000小时、电视节目5700小时、计算机课件51000个,编印文字教材和培训资料63000种。

  (五)调查研究深入细致。开展大规模农民教育培训调研,对全国31个省(市、区)、225个县(市)、1.9万个农户进行入户问卷调研,基本掌握了农民素质现状、农民对教育培训的需求特点、县域职业教育资源和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为有关部门制定农民教育培训和县域职业教育政策提供了参考。成立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农村教育专业委员会,建立农民教育培训等4个研究基地,完成《大力培养新型农民战略研究》等一批重点课题,出版《全国农民教育培训基本情况调研报告》、《中国农村远程教育研究论文集》等一批专著和论文集。

  (六)宣传和对外交流更加广泛。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报道,呼吁社会各界对农业和农民教育的重视,营造有利于农民教育培训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远程教育领域的国际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全面提升对外交流合作能力。实施“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等项目,引进在线课程设计开发与管理方面的先进理念与实践经验。选派骨干教师和管理人员赴国外考察和培训,邀请国外专家来访,有效拓展了国际视野,宣传了中国的农民教育培训和农广校的作用。

  (七)建立服务中心工作联动机制。创新农民教育培训形式,充分发挥农广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作用,组织实施农民教育培训“三进村”行动。针对突发禽流感等疫情和低温雨雪冰冻、干旱、地震等自然灾害,各级农广校快速反应、上下联动,组织专家制播减灾、抗灾节目,开展抗灾技术培训,指导当地群众科学应对灾情、恢复生产。服务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编制水稻等10个产业技术农民培训大纲,开展现代农业产业技术培训。

  二、“十二五”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是我国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加速发展现代农业、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三化同步”发展的战略机遇期。推进农业现代化,关键在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切实将我国农业发展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轨道上来,这对农民教育培训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全国农广校系统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巨大挑战。

  政策环境前所未有。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颁布《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农业部等部门颁发《农村实用人才和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关于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的意见》、《全国农民教育培训“十二五”规划》,对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民教育培训作出战略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农民教育培训的支持政策体系将更加完善、资金投入力度将不断加大、关注支持农民教育培训的社会氛围将进一步改善,这为农民教育培训事业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

  形势任务更加紧迫。站在粮食“八连增”,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高起点上,破解农业生产资源刚性约束的束缚,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繁荣农村经济,出路在科技、关键在人才、基础在教育。面对大量青壮年农民转移,务农农民数量萎缩、结构失衡、素质下降的实际,迫切需要农广校利用天网、地网、人网合一的优势,在普及宣传新品种、新技术、新信息以及党的强农富民政策中发挥主渠道作用;随着农业产业升级、农业产业链条延伸、农村土地流转和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出现了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出现了农村经纪人、植保员、防疫员、沼气工等大量新的职业和岗位,迫切需要开展系统性技能培训、绿色证书培训和农民中等职业教育;随着大联合、大协作、大培训的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格局逐步形成,更深层次推进农科教结合、产学研结合,迫切需要农广校利用从中央到乡村办学体系健全的优势,发挥上引下联搭建农民教育培训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农广校系统作为国家农民教育培训的专业机构肩负着重要使命,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存在问题必须重视。一是能力建设亟待加强。校长队伍的创新能力、开拓能力、管理能力与事业发展要求极不适应;专职教师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双师型”教师严重短缺;教学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亟待提升。二是基础条件建设缺位。办学经费投入长期不足,县级农广校基础条件建设明显不足,C级校以下占20%多,硬件条件、教学手段亟待改善。三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任务繁重。农村劳动力结构、农业生产主体发生深刻变化以后,现行农民教育培训目标任务、教学模式、办学路径、方式方法、管理制度、教学质量都还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四是办学支持政策不足、竞争日趋激烈、招生组织难度不断增大。这些问题严重制约农广校体系建设和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主动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为目标,以培养生产型、经营型、技能服务型实用人才为重点,以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和生产服务技能为核心,以人才培养进村化、教学模式多样化、办学手段现代化为发展方向,坚持教育与培训并重、远程教育与实践教学并重、满足农民的现实需求和长远发展需求并重,培养造就大批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办学规模进一步扩大,教育培训质量进一步提高,办学体系更加健全,教育培训能力显著增强,服务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水平大幅提升,农民教育培训的主阵地作用更加突出,主渠道地位更加牢固。

  扩大办学规模。有组织地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1.25亿人次,使接受培训的农民掌握1-2项实用技术;开展现代农业产业技术培训和绿色证书培训500万人,职业技能鉴定200万人,农民创业培训10万人,逐步提高承担阳光工程培训任务的比重;培养农村中等职业人才75万人,对提升农村实用人才学历层次的贡献率达到70%以上;继续开展中专后继续教育和合作高等教育,培养高等专业人才25万人,培育大批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提高办学质量。教育培训针对产业发展和农民需求,内容实用实效,形式喜闻乐见,效果农民满意。接受教育培训的各层次学员,知识得到丰富,技术得到提高,能力得到提升,达到相应的培养目标,成为新型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农广校办学在政府部门有位子、农民心中有口碑。

  巩固发展体系。保持各级农广校主要由农业部门主管的体制不变、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性质不变、独立设置办学的格局不变。依托农业部门或县域农民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和健全农广校体系。加强条件建设,使达到A级标准的县级农广校比例提高到40%。依托县级农广校建立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覆盖率达到100%。

  提升教育培训能力。专兼职教师队伍规模扩大到10万人,“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80%,校长和管理人员队伍能力不断增强,工作水平逐步提高。办学条件得到有效改善,实训基地建设力度加大,县级农广校建立实训基地的覆盖率达到100%,教学媒体资源开发步伐加快,远程教育手段得到强化,办学质量明显提高,中央和省、县、村三级农民教育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基本健全。

  四、主要任务

  (一)广泛开展普及性培训。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科技明白纸,以及乡村社区黑板报、宣传橱窗等多种形式和途径,普及科学知识,传播农业新技术新成果和农情预测预报信息,宣传农业农村先进经验和强农惠农政策。通过大容量、快速度、多频次、广覆盖的培训,引导农民学习新知识,树立新观念,增强质量安全、资源环境保护、文明健康生活和法律等意识,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

  (二)深入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根据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重大农业工程项目需要,面向农业生产一线劳动者,开展高产优质新品种、高产高效种养技术、农机农艺融合新技术、节水灌溉技术、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动物疫病防控技术、防灾减灾技术、农产品加工和运销技术等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的培训。结合农时季节,因地制宜,综合运用现场培训、集中办班、入户指导、田间学校、流动课堂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利用每年冬春农闲季节开展农民科技大培训,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农民产业发展能力。

  (三)着力开展农民证书培训。积极承担阳光工程、绿色证书工程等农民培训项目,对农民进行系统产业技术和技能培训,重点增强农业生产经营、农村服务等领域从业农民的职业技能。主要面向种养大户、生产能手等开展现代农业产业技术和绿色证书培训,培养生产经营领域具有绿色证书的专业农民;主要面向农村经纪人、农机手、动物防疫员、植保员、沼气工、休闲农业从业人员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养农村服务领域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农民,提高他们的生产经营服务水平和在农业农村领域的就业能力,推动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和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四)大力开展农民职业教育。继续实施农村实用人才“百万中专生计划”,重点面向村组干部、种养大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等,培养农村实用人才,使农民职业教育深度融入当地农村农业产业发展。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大力开展送教下乡,探索和完善半农半读、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的教学模式;根据县域、乡村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发展需求,结合产业设置专业和课程,结合农业生产季节安排教学计划,结合农业生产和农民需要选择教学地点、时间和方式,农民干什么、学什么、学中干、干中学;针对农业生产实际,开发针对性强,农民易懂易学的文字教材和媒体课件,骨干专业的核心课程课件配套率达到90%以上;不断完善农民职业教育评价制度,建立健全以学员为中心、以能力为本位,多元主体参与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继续开展中专后继续教育和合作高等教育,推进高等教育进农村,为农业农村生产一线培养高层次人才。

  (五)扎实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农民创业培训。依托各地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采用“把新农村建设先进村作为课堂,把农村优秀带头人请上讲台,把新农村建设先进经验作为教材”的人才培养模式,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大学生村官培训,帮助他们开阔眼界、增强信心、提高带领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本领,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素质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队伍。对有一定产业基础、文化水平较高、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和返乡农民进行创业培训,使他们树立创业理念,增强创业意识、掌握创业方法、提高创业能力,促进其提高经营水平、扩大经营规模、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农业企业。

  (六)积极开展农业远程教育。利用农广校卫星网络系统,开设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大讲堂,对农技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开设现代农业科技大讲堂和农耕文化大讲堂,重点讲授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成果,农技推广的新理论和新模式,农业政策和法规,现代农业发展趋势和模式,发达国家农业发展状况等,普及现代农业知识,弘扬传统文化。开发在线课程,利用中国农村远程教育网、农广在线和各地农广校开设的互联网站,开展在线课程教学、辅导答疑和考试考核,实现开放办学和远程教学。

  五、实施重点

  为确保实现“十二五”农民教育培训的目标任务,启动实施全国农民教育培训能力巩固提升行动,重点推动以下五大工程建设:

  (一)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工程。大力推进送教下乡,推进培训教师、媒体资源和人才培养“三进村”,把农民教育培训办到乡村、办到合作社、办到企业,为农民创造更加便利的学习条件。结合国家粮食主产区、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建设一批送教下乡示范村,引导和支持各地积极探索适应农民教育培训规律、农业生产和农民学习特点,具有农广校办学特色的教育教学模式,推进学分制和弹性学制,采用工学结合、农学交替、分段学习、半农半读等方式,方便农民完成学业。不断提高农民教育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加强特色专业、精品专业建设,改革农民教育培训评价制度,建立健全以学员为中心,以实践能力为本位,多元主体参与的农民教育培训质量评价体系。

  (二)资源整合创新工程。加强广播、电视媒体资源综合利用,继续办好中央电视台《农广天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致富早班车》栏目和地方电台电视台的教学节目,在内容和形式上不断推陈出新。倡导各级农广校共同参与开发文字教材、音像教学节目和计算机课件,集中体系智慧,开发具有鲜明特色和广泛影响力的农民教育培训教学资源;倡导区域性教学媒体资源共同开发,利益共享,加强区域性教学媒体资源建设和综合利用;建立优秀教学媒体资源评优制度,促进各种教学媒体资源质量不断提升。利用中国农村远程教育网、“农广在线”等网络平台,建立网上课堂,为各级农广校开展网络教学提供支持,积极探索组建农民教育培训网络电视台,提高为农服务能力。

  (三)师资队伍建设工程。以提升能力为核心,分层次、分步骤对各级校长、教学管理人员、辅导教师实施轮训,以提升领导和管理能力为核心,着力打造适应农广校事业发展、具有开拓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的优秀校长队伍。以提升教学能力为核心,着力打造一支熟悉农民教育培训规律和远程教育特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型”专兼职教师队伍。以提升教学规范化管理能力和水平为核心,打造一支能力强、水平高的优秀教学管理人员队伍。选聘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和农村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吸引优秀人才充实教师队伍。推行导师制度,建立教师与学员稳固、长久的教学服务关系,使教师成为学员生产实践的师傅,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教学水平的提高。开展教学能手评选和优秀课件评比,鼓励教师努力钻研业务,强化能力。倡导教师“下基层、接地气”,深入基层,服务群众,转变思想、改进作风,创先争优,办农民满意的教育培训。

  (四)基础能力与条件建设工程。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县级农广校设置基本标准,明确县级农广校办学必须达到的基本条件。争取政策、资金和项目的支持,开展标准化县级农广校建设,强化基础设施,充实教学设施设备,改善办学条件,创建农民教育培训示范学校。依托区域产业特色鲜明、办学条件较好的省、市级农广校建立特色现代农业培训基地;依托各级现代农业园区、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建立教学实训基地。在中央农广校和各省农广校建设国家和省级教学媒体资源开发和传播中心;在县级农广校建立教学媒体资源接收和转化中心;在村级教学班建立教学媒体资源应用和辐射点,强化远程教育手段,提高农民教育培训信息化水平,努力构建农业远程教育公共服务平台。

  (五)制度与机制构建工程。加强制度建设,健全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制度,完善送教下乡和半农半读的各项管理制度与考核评价制度,实现中等专业教育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建立新型绿色证书制度,使培养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形式更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实际需求;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现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有效衔接,全面推行农民职业教育“双证制”。推进产教结合,建立和完善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场所等与农业生产需求、农民意愿紧密结合的导向机制。推进农广校与职业教育中心合作,实行错位发展、合作办学,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探索建立农教结合工作机制。推进远程教育与实践教学结合,既重视现代远程教育手段的应用,又注重对学员实践技能的培养,建立课堂教学与生产实践相互补充,远程教育与现场指导相互结合,知识与技能培养并重的远近结合教学机制。推进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加强理论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农民教育培训之路,建立广泛的合作交流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教育培训和农广校工作,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农广校的重视与支持,突出农民教育培训的公益性质,强化农广校的公益性地位,将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和农广校建设纳入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将农民教育培训和农广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支持政策,增加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充分调动办学人员的积极性,提升农广校农民教育培训能力。加强与联合办学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重视和支持农广校发展。

  (二)争取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教育、发展计划等部门支持,将半农半读的农民中等职业教育纳入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助学范畴,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民免除学费。争取各级财政设立农民教育培训专项,用于农广校等机构开展农民教育培训。争取将县级农广校标准化建设纳入国家或省级农业(或教育)基本建设范畴,设立农广校基本建设专项,改善办学条件,增强教育培训能力。

  (三)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广泛宣传农广校在农民教育培训中的主体地位和特色优势,弘扬农广精神和农广文化,提升农广校的社会影响力,营造有利于农广校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国际合作,争取并实施好国际合作项目,扩大远程教育教学和研究等方面的对外学术合作和交流,努力扩大并提升农广校在国际远程教育界的地位和影响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财产纠纷的判决的强制执行裁定是否允许上诉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财产纠纷的判决的强制执行裁定是否允许上诉的批复

1964年5月19日,最高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法民字第66号关于民事财产纠纷的判决的强制执行裁定,是否允许上诉的请示已收阅。我院认为,民事财产案件判决后,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没有声明上诉,也没有提出申诉,即应付诸执行。当事人拒绝执行时,应首先审查原判是否正确,如果原判正确,当事人无理拒绝执行,经过耐心地说服教育仍然无效,就应当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一般的不必另下强制执行的裁定。因此,也就不发生强制执行的裁定的上诉问题。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