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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三告别工程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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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三告别工程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三告别工程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9〕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三告别”工程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咸阳市“三告别”工程
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三告别”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实施细则》及《中共咸阳市委、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咸字[2009]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扶贫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三告别”工程资金是指:1、市、县财政安排的“三告别”资金:2、市级有关部门安排“三告别”资金;3、秦都区、渭城区、兴平市、市级“两联一包”扶贫单位筹集的“三告别”资金;4、中国银行总行、南通市援助的“三告别”资金。
第三条 “三告别”资金必须用于“三告别”规划确定的1万户居住土窑洞特困群众建房补助。补助标准为特困户搬迁每户补助2万元。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市委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用6年时间,完成5.4万户21.3万居住土窑洞贫困群众搬迁的目标任务。从2009-2011年,用3年时间,首先集中解决1万户居住土窑洞特困群众居住问题。搬迁任务切块分解落实到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对口帮扶及市级“两联一包”单位和部门。
第五条 解决1万户特困户土窑洞搬迁需筹措整合各类资金2亿元,按照每户2万元的补贴标准,其中市扶贫办6000万元,市财政局3000万元,市发改委3000万元,市民政局3000万元,秦都区、渭城区、兴平市各300万元,有“三告别”任务的9个县,每县财政自筹资金600万元,中国银行总行、南通市、市级两联一包单位及社会力量援助资金。
第六条 要确保资金按期到位。市、县用于“三告别”工程的财政扶贫资金必须纳入两级财政预算,并如期足额拨入财政扶贫专户,确保专款专用。市扶贫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必须在每年年末编制下一年度各自实施的“三告别”实施项目和资金筹措计划。并积极协调上级业务部门,认真落实“三告别”工程项目所需资金。

第三章 资金整合

第七条 有“三告别”任务的县要做好各类项目资金捆绑整合工作。整合农业、水利、林业、农机和城建等涉农部门资金,集中投向“三告别”工程,同时,做好搬迁村的基础设施配套和产业开发。
第八条 资金整合以县为平台,每年年底,由县长主持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整合各方资金,分解落实下一年建设任务,确保本县“三告别”年度任务按时足额完成。
第九条 各县整合的“三告别”资金,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因地制宜、集中连片、整村推进、逐村实施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三告别”工程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补贴资金发放纳入一折(卡)通兑付。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用于“三告别”工程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由市财政局按照市实施“三告别”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计划拨付。各县用于“三告别”的本级财政资金纳入扶贫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市扶贫、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三告别”资金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中国银行总行、南通市援助的“三告别”资金,按已商定办法使用管理执行。
第十四条 秦都区、渭城区、兴平市和市级“两联一包”扶贫单位用于“三告别”资金,由援助方与受援县协作管理,受援县“三告别”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台帐,掌握动态,跟踪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三告别”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制,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扶贫、发改、民政、督查室等部门要加强对“三告别”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市上实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资金管理不严、使用不当的,一律按违纪查处。
第十八条 “三告别”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市实施“三告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等部门组织考核验收。
第十九条 考核验收等次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纳入县市区和包扶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六章 奖励惩处

第二十条 设立市“三告别”工作奖励资金。按照“大干大支持、小干小支持、不干不支持”的“三告别”工作激励原则。市财政每年从用于“三告别”工程的1000万元中拿出300万元,用于以奖代补,奖金全部用于各县“三告别”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2011年底对解决1万户居住土窑洞特困群众的居住问题工作进行总结,对任务完成好的再予以奖励补助。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三告别”任务的县市区,当年资金能及时足额到位,项目工程任务完成好,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发挥较好效益的,依据考核结果,结合所承担“三告别”任务量的大小和完成“三告别”年度任务的情况,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三告别”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资金到位差,工程建设任务完不成的县市区及市级单位和部门,依据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凡受到通报批评的县区市、市级部门及个人,取消评选先进资格。对通报、督查后仍然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追究县区市或单位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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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枪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枪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枪支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枪支管理,堵塞非法枪支来源渠道,减少和控制涉枪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清理收回违反规定配枪的报告〉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查收缴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的通告》、公安部《关
于严厉打击涉枪犯罪活动强化枪支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及全国枪支管理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的枪支(包括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弹药)是指非军事系统的下列枪支: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等足以致人死亡的枪支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仿
真玩具枪。
第三条 全省公安机关负责枪支管理工作,对当地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 驻我省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所用枪支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第二章 政法机关的枪支管理
第六条 各级政法机关要严格配枪范围,认真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清理和收回违反规定配枪的报告〉的通知》要求,对党政领导干部、政法部门干警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干部(含兼职领导)配发的枪支要逐人、逐枪进行认真的核查,对违反规定配发
的枪支,按照“谁配发审批,谁负责收回”的原则,予以收回。
第七条 对现已配带枪支的人员实行专用枪制度,由市、州公安机关从严把关审核,做到人、枪、证统一,责任落实到人。
配枪单位应付紧急情况使用的公用枪支,要办理公用枪审批手续,由市、州公安机关审核,用枪单位指定有关干部负责管理,实行公用枪支管理责任制。
配枪单位增配、更新枪支必须经省公安厅统一调拨,由市、州公安机关进行技术建档后方准配发使用,不准擅自购买调运枪支。
第八条 配枪人员调离配枪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离开工作岗位时,要主动交回所配枪支和枪证;没有按规定上交枪支和枪证的人,人事部门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第九条 各配枪单位要经常对配枪人员进行枪械常识、使用、保管方面的安全教育,并对本单位枪、弹库房经常进行安全检查,保证“三铁一器”(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齐全,枪、弹分别存放,报警系统灵敏。
适时对配枪人员开展查验,对不按要求配带枪支、私存滥放的,发现一次警告,发现两次取消配枪资格。
第十条 对随意鸣枪、转借他人、私自换调,造成后果的依法从严处罚。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对各配枪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协助有关部门完善各项管理规定,做好人防、物防和技防工作,确保安全。

第三章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的枪支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执行公安部《关于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枪支暂时集中到公安机关保管的通知》精神,逐枪登记造册,清点封存。
第十三条 坚决收回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含兼职公安保卫干部)配发的枪支,对违反规定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不上交或擅自配发的以私藏枪支论处。
第十四条 担负银行、邮电等部门和国家重点工程守护等任务的保卫组织,因特殊需要,不能将枪支集中到公安机关保管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由市、州公安机关主管领导人批准。

第四章 民用枪支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批准的定点民用枪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限产限销,非法超计划生产销售的要全部没收,并追究法人代表责任。
第十六条 生产的出口枪支严禁内销,禁止生产多连发猎枪、短型猎枪。
第十七条 民用枪支生产厂实行年检制度和生产计划执行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符合有关规定,特殊需要购买猎枪弹具的,由市、州公安局审核,报省公安厅审批。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购买民用枪支的证件手续一律上交市、州公安机关封存,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不再核发猎枪购买手续;对违反规定,有禁不止,继续签发猎枪等民用枪支购买证和枪证的一律视为无效,并追究签发人和有关领导人责任。
第二十条 发令枪、射击运动枪仅限于有组织开展的体育游艺活动使用,个人不得持有和买卖;发令枪实行定点销售,由各市、州公安机关会同体育部门确定销售单位,纳入管理;购买发令枪由开展体育活动的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州公安机关批准,到指定单位购买。未经市、州公安
机关和市、州体育部门共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发令枪业务。
第二十一条 野生动物科研、饲养等特殊需要购买枪支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提出申请,市、州公安局审核,报省公安厅审批。
第二十二条 坚决取缔民用枪支非法生产销售网点,没收其经营的枪支和非法所得。
公安政法机关及其下属的保安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职业据点等严禁经营枪支,参与经营各类枪支的必须立即停业,凡继续非法经营的按非法贩卖枪支论处。
第二十三条 经省体委批准开展体育射击运动的单位,射击用枪由省公安厅、省体委共同汇总并编报计划,由国家体委统一组织调拨;其他单位一律不准购买和持有射击运动枪支,非法持有射击运动枪一律收缴。
文艺团体使用的舞台效果枪、道具枪,要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由文艺团体集中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认真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吉林省五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在全省范围内一律禁止销售猎枪和弹具,对单位和个人过去经合法手续购买的猎枪、气枪等民用枪支,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对其枪支进行安全技术处理,并创造条件实行集中保管。
第二十五条 对合法持有游艺枪支进行游艺活动的,必须在指定场所使用,不得持枪到公共场所,不得在非指定场所射击,违者一律收缴。
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民用射击场、狩猎场原则上不再审批。对以各种名义进行的非法营业性射击活动要坚决取缔。

第五章 清查收缴非法枪支与打击处理
第二十七条 深入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1995年8月颁布的《关于清查收缴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及管制刀具的通告》精神,要宣传到每个单位和家庭,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非法枪支收缴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在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发动政治攻势,动员在押犯、劳教和拘留人员积极主动检举揭发涉枪案件线索,凡有立功表现的要认真兑现奖励政策。
公安政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涉枪案件或线索要循线追查,一查到底。
第二十九条 各地公安机关要将枪支管理工作纳入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人口管理广泛开展入户调查工作,逐户签定《保证书》,保证不非法持有枪支,保证执行枪支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条 边防、海关要加强边境走私枪支的查缉工作。对出入境人员和物资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非法携带、夹带的枪支一律收缴,并对有关人员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体育部门不堪使用的枪支必须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不得自行报废销毁,更不准私自买卖。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枪支来源不清、无号枪、自制土枪、套管枪(猎枪改制为发射军用枪支子弹的枪支),以及因年久失修,经公安机关检验认为不堪使用的枪支必须收缴,统一报废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严禁非法生产、销售、持有火药枪、钢珠枪、电击枪、催泪枪、仿真玩具枪;对生产、销售、持违禁枪支的一律没收,并对生产、经营和持有者严肃处理。
主动交出非法枪支,并具有悔过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对拒不上交的,要强制收缴,并从重惩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要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认真查处。
第三十五条 对收缴的各类非法枪支一律送交市、州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逐件登记,妥善保管,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借口或理由自行留存、使用;对收缴上来的枪支须经省公安厅批准,送指定单位销毁处理,严禁内部买卖,作价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公安机关依照本暂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1996年5月15日


法治:路在脚下

检察日报正义网2000年9月21日
卓泽渊
  法治之路,路在何方?是任何一个谋求法治的国家和民族都必然
面对的问题。我以为法治之路,就在脚下。
  寻求法治之路,是法治建设所必须要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我
们要寻求怎样的法治之路呢?回答肯定是,我们寻求的法治之路应当
是一条既光明又可行,既从未来着眼也从现实出发的道路。
  光明,乃成功胜利之所谓也,意味着我们追求的是美好的前景。
从未来着眼,意味着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客观的现实,也不能以小脚
女子的观念与做派来对待法治。要求我们要有远大的理想和追求,要
有足够的勇气与魄力。
  光明固然人之所求,甚至无须论证,但可行却是一个颇费踌躇的
问题。从中国的未来着眼固然重要,从中国的现实出发则可能举步维
艰。我以为,最可行的法治之路,也就是从现实出发。
  从中国的现实出发就是要准确把握中国的现实状况。根本的,包
括生产力、生产关系;重要的,涉及整个上层建筑;直接的,则包括
中国的法律制度、法律实施,以及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等等。离开
了这些,我们去寻求法治之路就可能犯历史性的错误,难免误入歧途。
  从现实出发,对每一个谋求法治的国家或民族来说,都是具体的。
它要求我们立足自己本国的政治、法制、历史、传统、观念等客观现
实,而不是好高骛远,不切实际。这种从现实出发的法治建设,不是
指的要抱残守缺,而是指的要革故鼎新;不是指的要讳疾忌医,而是
指的要对症下药。既要临渊羡鱼,更要退而结网,把法治建设落在实
处,使法治是在发展,而不是在虚涨或停滞。
  从现实出发,对每一个社会成员来说,也都是具体的。
  假如你是一个法学理论工作者,不妨检省一下自己的学说和理论
中有无非法治甚至反法治的东西。如有,就从现在开始修正。非但如
此,你作为理论工作者,你还有为法治进行理论思考与探索的历史责
任,你必须为法治鼓与呼,否则你就有愧于时代,辜负了历史对于您
的期待。
  假如你是一个司法官员,你不妨想想,我具备法治要求的素质吗?
如果不具备,那就赶快提高。如果知道自己实在无法提高,是否可以
考虑不一定要继续从事司法工作,这对于社会是一件幸事的同时,对
于自我也是一种解脱。不适宜从事司法工作,干吗一定要委屈自己去
受那份洋罪。找一个最能体现自我价值的工作,让适合者胜任,岂不
比勉强自己担任本不胜任的司法工作更好?岂不会化害而为利,岂不
是为社会作出另一种贡献?
  假如你是前二者之外的公民,也不妨想想,我能为法治做点什么?
法治应当是全体人民的法治,在走向法治国家的征途中,我们每一个
人都有自己的使命。
  建设法治,就从你的脚下开始吧。只要脚下的大地是坚实的,我
们就没有理由懈怠与玩忽,就要为未来追寻,甚至要因理想而超越和
为理想而超越。被超越的,既有现实,也有我们自己。
  路,就在我们的脚下。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