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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13:07  浏览:91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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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卫生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7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9月20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竺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四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规划、计划和立项

  第六条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第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近期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条 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一条 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卫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实施计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条 卫生部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 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

  第十六条 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十七条 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标准编制说明。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将送审材料及时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 经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专业分委员会负责对标准科学性、实用性审查。审查标准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标准通过审查。

  专业分委员会应当编写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由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专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修改后的标准再次进行会审或者函审。

  第二十五条 专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草案,应当经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审议意见。

  审议未通过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

  审议决定修改后再审的,秘书处应当根据审评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二十七条 标准审议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批需要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后,报送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第二十九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当按照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意见和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意见,对标准报批材料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秘书处。

  审核通过的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报送卫生部。

  第三十条 遇有特殊情况,卫生部可调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直接由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共同审查。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规定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通报程序。

  第五章 批准和发布

  第三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以卫生部发文形式公布,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修改和复审

  第三十五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

  第三十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第三十七条 卫生部应当组织审评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第四十条 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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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集团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肇府[2002]46号

印发《肇庆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集团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前,市属国有企业整体处于改革过渡期,市经贸局应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肇办发[2001]7号文、[2002]10号文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对市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的监管,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条件成熟的,设立监事会,实行监事会管理制度。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肇庆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参照《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

第三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由市经贸局统一管理,对市政府负

责。

第四条 监事会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财务活动以及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监事会与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的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市有关单位选任和公开选拨的监事,为专职监事;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

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及财务负责人也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按规定由行业管理部门委任,并报市委组织部和市经贸局备案。

专职监事由市经贸局统一委派,从市有关部门选任或通过公开招聘择优选拨。公开选拨的办法另行制定。

兼职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不超过监事会人员的三分之一),报市经贸局批准。

第八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公司连任。

监督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三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例: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心于发展国有经济;

(二)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序,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专职监事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曾任会计师或审计师5年以上);

(四)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五)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六)身体条件胜任本职工作,上任年龄不超过57岁。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应具备的条件:

监事会主席除应具备第九条规定的监事条件外,还应有以下的工作经历:一般为副处级或担任正科级职务3年以上、副科级职务5年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从企事业单位中有5年以上管理经济的高中层管理人员中公开选拨。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工作过的公司或者其近亲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四章 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公司的投资决策、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资产运营情况以及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完成情况等;

(三)对董事会、经营班子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并对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四)检查公司财务情况,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监事会成员联系会议,了解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活动、经营管理活动及资产运营情况等;

(六)市经贸局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对各监事的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五)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公司进行1~2次全面检查,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公司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监事会主席或专职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必要时列席党政联席会议、经理办公会议;

(二)听取公司董事、经理班子成员有关投资决策、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公司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公司董事、经营班子成员作出说明;

(四)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五)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资本变动等情况;

(六)召集公司下属企业监事会成员联系会议,沟通情况。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次对公司的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其中年度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对公司投资决策、

财务以及经营管理、资产经营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评价;对公司董事会、经理班子的经营管理业绩的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对公司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以及市经贸局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检查报告经全体监事会成员讨论,经三分之二监事会同意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行业管理部门和市经贸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监事如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紧急情况,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经贸局及行业管理部门提出专项报告,同时抄送市财政局,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市经贸局根据监事会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在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可以建议市政府责成审计局依法对公司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监事对工作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监事应当遵守本办法,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接受公司的任何馈赠,不得违反规定参加由公司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消费活动;不得在公司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公司的报酬、福利待遇及在公司报销费用。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监事会的管理

第二十条 市经贸局负责对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包括拟订监事会成员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和监事的工作守则,并监督实施;专职监事的选拔、任免、委派,兼职监事的审批以及监事会成员的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一)监事会主席的工资、补贴,由市人事局会同市经贸局参照相当副处级行政级别公务员工作标准予以核定,并享受财政供给人员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公开选择的专职监事的工资、补贴、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兼职监事的工作补贴,由市经贸局根据考核结果确定。

(三)监事会主席的专职监事的编制在市机构编制部门单列。原来属于行政事业编制的,任职期间其行政事业编制在原单位予以保留。

监事会主席卸任以及专职监事解聘后,不再享受任职期间的待遇,可回原单位工作;到达退休年龄的,回原单位按规定输退休手续。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的工资、补贴、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经费以及兼职监事的工作补贴,原则上在财政列支,由市财政局按核定标准拨付市经贸局统一支付;兼职监事的工作经费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五条 建立监事会主席会议制度,市经贸局每季度召开一次监事会主席工作会议,沟通情况,交流信息。

第二十六条 市经贸局与监事会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及负责任的具体方式。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六章 监事会成员的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八条 市经贸局每年对监事会成员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档,考核结果作为监事会成员奖励和处罚的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市经贸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监事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任职期满后,可轮换到其他公司担任监事,或推荐到其他单位任职。

第三十条 市经贸局受理对监事会、监事的投诉及举报。

第三十一条 辐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经贸局予以免职(在过渡期内监事会主席由行业管理部门免职):

(一)经市经贸局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二)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四)有违反本办法的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

(五)在职期间因患病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对其中违反行政法规和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公司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向监事会及时报告董事会、经营班子的经营决策以及公司的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并定期、如实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不得拒绝、隐匿、伪报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决定召开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事会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涉及资产运营或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时,也应事先通知监事会。公司还应在上述会议纪要或决议成文后,及时报送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支持兼职监事参加监事会组织的活动,依法履行监事的职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行业管理部门和市经贸局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法律处分,直至撤销职

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其所投资的独资、控股公司的监事会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关于2003年度烟叶主要化学成分合作分析取样方案和相关检测分析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


国烟科技[2003]36号

关于2003年度烟叶主要化学成分合作分析取样方案和相关检测分析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烟叶主要化学成分合作分析工作已于去年底在行业内全面启动,今年是正式开展该项工作的第一年。各相关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按照国家局下发的《关于2003年烟叶主要化学成分合作分析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烟科技[2003]6号文)要求上报了样品清单,包括取样点清单、品种、收购量和移栽期等。经研究,确定了2003年度取样方案(见附件1),并按照该项工作的总体部署,筛选确定了2003年国内外烟叶样品(取样/检测分析)清单(见附件2、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烟叶样品取样工作
  1、国内烟叶样品取样工作
  各取样单位要按照取样方案的要求,对照各自的取样清单,认真做好取样工作,并与对应的检测单位联系好样品的交接工作,样品寄出(以邮戳为准)或送达检测单位的截止时间为11月15日。各相关省局(公司)科技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协助完成样品取样。
  2、国外烤烟样品取样工作
  今年的国外样品主要为巴西和津巴布韦的进口烟叶,共34个等级。每个等级取样5Kg,样品寄出(以邮戳为准)或送达检测单位的截止时间为11月15日。
  二、样品检测分析及数据结果的上报工作
  各检测单位收到样品后,须认真查收样品,编制样品档案。并及时开展分析工作,于2004年3月1日前将所有分析数据汇总到郑州烟草研究院,通过数据的填报格式上载数据,数据填报格式可从网上下载,网址:www.ztri.com.cn。
  郑州烟草研究院联系人:王峙;电话:0371-6228800-2361,2366;传真:0371-6222571;联系地址:郑州市二七路88号(邮编:450000)。Email:wz@ztri.com.cn。
  三、组织开展《应用近红外检测技术快速测定烟叶主要化学成分(20项指标)的研究》项目
  近年来,随着近红外硬件、计算机硬件以及应用数学等方面技术的飞速发展,近红外检测技术的精度不断提高。应用近红外光谱技术研究分析烟草的有关理化性质,已逐渐进入实际应用研究阶段。相对于目前推行的烟叶主要化学成分分析的标准方法而言,近红外技术在检测速度和能力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为此,国家局研究决定组织郑州烟草研究院和上海烟草(集团)公司等5家单位共同开展《应用近红外检测技术快速测定烟叶主要化学成分(20项指标)的研究》。由于该项研究需要一定的烟叶作为基准样品,为减少取样工作量,避免重复取样,要求各检测单位收到样品统一研磨后,除自留做检测用外,须于12月15日前向郑州烟草研究院等5家单位(名单见附件4)分别寄送整套样品。所有样品须附送烟叶卡片两张(可复制),并附上样品清单。
  各单位如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可与国家局科教司或郑州烟草研究院联系。科教司联系人:张虹、程多福;电话:010-63605723,63601389;传真:010-63605487;Email:zhangh@stma.tobacco.gov.cn,kj-kj@stma.tobacco.gov.cn。郑州院联系人:赵明月、李萍;电话:0371-6230543、6228800-2328。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教司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