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开展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审计署 等
关于继续开展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6年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一定成效,初步实现了“基本摸清底数,严惩违纪行为,遏制滥设基金、收费项目和滥花乱支预算外资金的势头,奠定管理基础”的阶段性目标。根据中央纪委八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反腐败工
作会议精神,1997年要继续对预算外资金进行清理检查。为了深化工作,巩固成果,切实强化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7年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纪委八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反腐败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采
取重点抽查与惩治违纪、抓建制与促整改同时并举的方式进行,继续把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作为整顿经济秩序和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内容,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努力实现“深化清查工作,巩固清查成果,促进制度落实,纳入规范管理”的工作目标。
二、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要坚持重点抽查和整章建制相结合,标本兼治,逐级落实。
(一)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直接组织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等方面力量,对电力系统和地方各级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办公室(简称“三电办”)有关情况进行抽查。其中对电力系统的抽查,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结合4月份开始的在全国范
围内对电力系统1996年解缴“两税”情况的专项检查一并进行。
(二)地方各级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组织财政、物价检查、审计、监察等方面力量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系统和1996年清理检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较多、清理检查不彻底的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并在1996年没有进行重点清查的单位中选择一部分进
行抽查。其中,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系统的抽查面不得低于30%。
(三)抽查工作采取同级抽查和上级抽查下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将继续组派工作组,到部分地区督促开展工作,并就地选择部分重点单位直接进行检查;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也将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检查。地方各级
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都要组派抽查组,直接对下级单位进行抽查。
上级抽查下级的重点是公安系统,以及有群众举报的其他单位。
(四)对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的抽查工作,由审计部门结合同级预算执行审计一并进行。
(五)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认真准备并组织开展抽查的同时,要抓紧做好预算外资金建章建制和规范管理工作。要结合实际层层抓好国务院《决定》及财政部制定的有关配套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建立和健全中央与地方财政专户,实行收支预决算审批制度,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
,形成有效的管理体系;要继续抓好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落实工作,严格管理,加强监督。
三、组织开展抽查要以1996年清理检查出违纪问题的整改情况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及其配套规定的情况为重点,主要内容包括:
(一)1996年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有无重大遗漏,上报的清理检查统计报表有无瞒报、漏报等问题。
(二)1996年清理检查出的违纪问题是否按组织清理检查机构下发的《处理决定》或国家规定予以纠正。包括应当取消或停止执行的擅自设立的基金、收费等项目是否已经取消或停止执行、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资金是否已全额补缴入库、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资金是否已全额缴入;
有无继续越权设立基金、收费项目等问题。
(三)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地缴入财政预算,有无游离于预算管理与监督之外的问题。
(四)是否按规定清理归并了单位预算外资金帐户,征收的预算外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有无拖欠、截留、坐收坐支的问题。
(五)征收(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是否严格按规定使用,有无挪用、滥支或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六)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有无违反将预算内外资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问题。
(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为需要抽查的其他问题。
四、开展抽查工作的时间,除电力系统外,均从6月初开始,8月底结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办事机构须在9月底向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报送书面总结报告和抽查统计汇总表(另行布置)。书面总结报告应当包含组
织抽查情况、1996年清理检查出违纪问题的整改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及其配套规定情况、1997年抽查中发现的新的违纪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内容。
五、对抽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依照国务院《决定》及其配套规定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办法》(财监字〔1996〕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对顶风违纪或拒不纠正问题继续违纪
的,要从重从严惩处。
六、1997年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继续由财政、计划(物价)、审计、人民银行、监察部门共同组织实施,1996年开展清理检查的组织格局不变。地方各级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要继续发挥领导、组织、协调等作用,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
紧密配合。要围绕整顿经济秩序和推进反腐败斗争,把处理违纪问题与处理责任人员更紧密地结合起来,监察部门要积极选派人员参加抽查工作,进一步加大对违纪责任人员的处理力度。涉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单位银行存款帐户事项时,各商业银行要密切予以配合。要在认真
总结1996年清理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结合实际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统一各方面的思想认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发动和鼓励群众举报,提供查处线索,并积极为新闻媒介参与监督创造条件,推动工作深入开展。财政、计划(物价)、审计部门要把专项清查与
日常业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中,把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并安排进行。
1997年3月14日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
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借款费用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
(1)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
(2)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借款费用,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2)专门借款,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
确认
4、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在符合本准则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其他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5、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以后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如果辅助费用的金额较小,也可以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因安排其他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开始资本化
6、以下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应当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7、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8、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每一会计期间利 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 资本化
息的资本化金额=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 率
9、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按如下公式计算:
累计支出 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
加权平均数=Σ〔每笔资产×-------------〕
支出金额 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10、资本化率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的利率;
(2)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加权平均利率按如下公式计算:
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
加权平均利率=---------------×100%
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其中,“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按如下公式计算:
每笔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
专门借款本金=Σ〔每笔专门×-----------〕
加权平均数 借款本金 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以月数作为计算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11、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还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
12、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和折价或溢价摊销的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当期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和折价或溢价的摊销金额。
13、如果专门借款为外币借款,则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汇兑差额的资本化金额为当期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所发生的汇兑差额。
暂停资本化
14、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但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停止资本化
15、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16、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
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试运行,则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就应当认为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17、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则应当停止该部分资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
用,则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披露
18、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借款费用有关的信息:
(1)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2)当期用于确定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
衔接办法
19、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前企业已经发生的借款费用,所采用的借款费用会计处理方法与本准则规定的方法不同的,不作追溯调整;对于本准则施行之日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附则
20、本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8项准则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企业无形资产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等3项准则,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
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等5项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有关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6项准则有所有企业施行。《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等两项准则暂在股份
有限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先行施行;但国有企业有意先行施行这两项准则的,应提出申请,待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200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