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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23:16:24  浏览:82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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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发〔2012〕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精神,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信委组成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高企认定办),负责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

(二)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已登记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3项以上或已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

(三)具有素质较高的人才队伍,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6%以上;

(四)企业上年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五)企业近三年(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且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250万元;

(六)企业生产工艺过程符合环保要求,近三年内无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和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条 申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证书,企业开展科技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及上年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

第七条 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基本程序:

(一)按属地管理原则,企业向县(市、区)科技局或丽水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县(市、区)科技局或丽水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在20日内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后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在25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初审,并提交市高企认定办,由市高企认定办负责组织进行评审,并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

(三)公示结束没有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公布,授予“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第八条 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行分批受理,择优认定。

第三章 考核管理

第九条 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材料经县(市、区)科技局或丽水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审核后,提交市高企认定办审定。经考核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继续保留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经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市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年报制度。高新技术企业应在每年1月如实填报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经县(市、区)科技局或丽水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审查后报送市科技局。对不按期报送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的,第一年予以警告,连续两年警告的企业,取消其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

第十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考核及提供年度统计报告的过程中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查实,情节严重的,不予认定或取消其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且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及时向县(市、区)科技局或丽水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报告并报送相关材料;经市高企认定办审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取消其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需保留市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对生产、经营范围未发生重大改变,只是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须向市高企认定办提交更名材料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应继续加强创新投入和研发,争取在3年内通过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首次通过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在项目申报、人才培养、创新载体建设等方面优先予以安排,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市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奖励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2000年8月3日发布的《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项目、成果)认定办法(试行)》(丽政发〔200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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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八六年度易货议定书

中国政府 加纳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八六年度易货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9月18日 生效日期1985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过其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加纳共和国政府通过其贸易部(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了推动两国间的贸易发展,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如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格和交货期与两国间经济需求相符,加纳共和国在一九八五/八六年度可可产季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二千公吨可可豆,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加纳共和国交付与可可豆等值的商品。

  第二条 上述商品的交付,由两国法人按国际市场价格签订商业合同并负责实施。双方同意上述商业合同均应在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前执行完毕。

  第三条 中国银行和加纳银行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四/八五年度易货议定书”签署的银行帐务处理细则有效期延长一年,即到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止。
  在本议定书项下成交商品的付款按上述细则规定办理。

  第四条 截止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如本议定书第三条所述细则中规定的帐户内有差额,债务方按债权方之要求,在三个月内继续提供商品或以美元偿还。

  第五条 本议定书之各条款也适用于在缔约有效期内签订的,但在本议定书期满仍未完全执行完毕的合同。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临时生效,经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家必要程序并自相互通知之日起正式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九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正本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加纳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长     法庭、税务督察和调查委员会协调员
    吕 学 俭            克瓦梅纳·阿霍伊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全国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标准》(试行)和《全国药品检验机构基本仪器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国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标准》(试行)和《全国药品检验机构基本仪器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药监办[2001]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适应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药品检验机构的执法监督和技术检验的需要,逐步提高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的装备水平,保证各级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的基本工作需要,我局根据当前全国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的装备现状,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制定了《全国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标准》(试行)和《全国药品检验机构基本仪器配置标准》(试行)。现将这两个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标准》(试行)
   2.《全国药品检验机构基本仪器配置标准》(试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全国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标准》(试行)


标 准

项 目
数 量

省 级
地市级
县 级

打假专用车辆
2
2
1

计算机
20
5
2

传真机
5
2
1

复印机
3
2
1

照相机
2
2
1

摄像机
1
1



其中:便携式




1

暗访微型摄像机
1
1



无线电话
5
3
3

电视录放机
1
1
1

药品快速鉴别工具




1

抽样工具
2
2
1



 

 

附件2:

《全国药品检验机构基本仪器配置标准》(试行)




 

仪 器 名 称
 

规 格
数量(台/套)

地市级
省级
全国重点实验室需增数

1
紫外分光光度计
二级管型,0.5 nm,
190-800nm
2
6
1

2
红外分光光度计
付立叶型
1
2
1

3
荧光分光光度计
基本型


1



4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含石墨炉及冷蒸气测汞装置


1



 

 

 

5
气相色谱仪
毛细管和填充柱通用
1
3



气相色谱仪具顶空进样设备
通用型顶空进样设备


1
1

气相色谱仪用ECD检测器
通用型


1



气相色谱仪用NPD检测器
通用型


1



气相色谱仪质量检测器
质谱仪检测器




1

 

 

 

6

 

液相色谱仪
基本型
2
4



液相色谱仪
双泵梯度型


6
2

液相色谱仪自动进样系统(紫外检测)
120个样品自动进样器及紫外可见检测器


4
2

液相色谱仪用蒸发光散射质量检测器
通用型蒸发光散射检测器


1



液相色谱仪用DAD检测器
二极管阵列检测器


1



7
薄层扫描仪
双波长、带荧光检测
1
(注1)
2



8
薄层色谱用设备(注2)
普通型
1
1



9
氨基酸分析仪
氨基酸组成分析


1



10
电子天平
0.1mg
4 8



11
电子天平
0.01mg
2 6


12
微量天平
0.001mg




1

 

13
溶出度测定仪
普通型
2 4


溶出度自动取样测试系统
带8通道自动取样检测系统


2 1

14
崩解仪
普通型
2
3



15
电热干燥箱
中型
6
8



16
电热干燥箱
小型
3
4



17
酸度计
0.02级
2
4



18
旋光仪
0.01级
1
2



19
折光仪
普通型
1
1



20
超净工作台
100级,双人
2
6



21
精密恒温水浴
±0.1℃
2
4



22
自动生化分析仪
通用型


1
1

23
多导生理仪
八导以上


1



24
热原测定仪
全自动
1
2



25
抑菌圈测定仪
单碟4或6个圈
1
1



26
费休氏水分测定仪
灵敏度>0.1%
1
2



27
不溶性微粒测定仪
普通型
1
2



28
乳粒分布测量仪
普通




1

29
固体粒度分布测量仪
普通




1

30
喷气筛
普通


1



31
光学显微镜
普通
2
4



32
解剖显微镜
普通
1
2



33
荧光显微镜
带照相系统
1
1



34
照相显微镜
自动
1
1



35
切片机
石蜡切片
1
1



36
生化培养箱
恒温
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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