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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34:03  浏览:95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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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缅甸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邀请,缅甸联邦共和国总统吴登盛于2013年4月5日至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并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3年年会。


  访问期间,习近平主席同吴登盛总统举行会谈。双方在诚挚、友好的气氛中就发展两国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取得了广泛共识。

  一、双方一致认为,中缅“胞波”情谊源远流长。建交63年来,两国在互相尊重、平等互利基础上推动双边关系发展,给两国人民带来切实利益。2011年中缅建立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来,双方致力于推动各领域友好交流合作,促进了两国各自稳定与发展,为维护本地区和平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双方一致认为,当前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平、发展、合作既是时代潮流,也符合本地区国家和人民的共同愿望。新形势下,中缅两国加强战略互信,坚持合作共赢,携手共同发展,是维护两国人民根本利益、实现各自稳定繁荣的重要保障,也有利于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繁荣。为此,双方决定:

  (一)保持高层互访传统,两国领导人将通过双边互访、多边场合会晤等形式保持经常接触,就双边关系和国际地区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加强战略沟通,牢牢把握中缅关系的正确方向。

  (二)加强对双边关系的规划和政策指导,稳步推进全面合作。密切两国议会、政府、政党、军队和执法部门之间的友好交往和务实合作,深化治国理政经验交流,充实两国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内涵。

  (三)坚持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推动中缅经贸合作可持续发展,妥善解决合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动中缅重大合作项目顺利实施,造福于两国人民,促进两国共同发展。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文交流,扩大民间往来,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加强媒体、非政府组织和教育、卫生等领域友好交流合作。中方将支持缅办好第27届东南亚运动会。

  (五)继续加强两国在中国-东盟、东盟-中日韩、东亚峰会、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联合国等多边机制框架内的协调与配合,维护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促进本地区和平、稳定与发展。

  三、中方重申尊重缅甸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支持缅甸为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所做的努力。双方将继续加强边境管理合作,努力维护边境地区的安宁和稳定。

  四、中方支持缅甸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自主推进国内改革进程,走符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缅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的和平统一大业。

  五、吴登盛总统代表缅甸政府和人民,感谢中国政府和人民给予的热情友好接待,邀请习近平主席访问缅甸。习近平感谢吴登盛邀请,表示愿在双方方便的时候访问缅甸。


  二0一三年四月五日于三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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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政部、国家计生委、公安部、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的意见(摘要)
国务院:
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农村中早婚早育的现象渐趋严重,这既加大了人口出生的数量,加剧了人口出生高峰期的诸多矛盾,同时也使得人口世代间隔缩短,影响到下一个世纪的人口控制,贻害子孙后代。早婚早育也不利于妇女和儿童的身心健康,影响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在一些偏僻的
地区,早婚早育还诱发了订“娃娃亲”等陋俗。这种状况急待改变。
造成早婚早育的原因很多,除了我国农村经济、文化总体上还相对落后外,也与婚姻管理工作薄弱直接相关。主要是:第一,有关的法律缺乏具体规定,现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中,对属于违法行为的早婚都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理办法,致使基层在查处早婚时感到无法可依并
形成违法难究的状况。第二,全国农村许多地方的乡镇缺少专门负责婚姻管理的人员,日常的婚姻登记往往由临时人员代办,且不能做到相对固定,甚至连规定的登记时间都无法保证,对于早婚早育更无力去制止。第三,没有专项经费,制止早婚早育工作中所必需的宣传教育、调查统计、
培训考核等项工作无法开展,许多乡镇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缺乏基本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八五”期间是我国人口婚育的高峰,坚决制止早婚早育,大力提倡晚婚晚育,是实现我国人口控制目标和经济发展目标的重要措施。为此,我们建议:
一、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婚姻管理工作的领导。要从是否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关系到民族兴衰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的重要性、紧迫性,纠正一些地方存在的轻视婚姻管理的现象,克服“早婚不早育、不多育,也是一样”的糊涂认识,把婚姻管理
作为落实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控制人口增长的“第一道防线”来抓。各级政府要在研究、检查、总结、考核计划生育工作时,一并研究、检查、总结、考核婚姻管理工作,真正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对于农村婚姻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实际困难,各级政府要予以重视,并落实经费
和工作场所,以保证婚姻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民政部门作为婚姻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经常向政府领导汇报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切实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二、深入持久地开展《婚姻法》和禁止早婚早育、提倡晚婚晚育的宣传教育。在每年元旦、春节结婚的高峰时期,各地民政、司法、计划生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以农村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宣传教育。在农村“二五”普法
和计划生育宣传活动中,要突出《婚姻法》的宣传,特别是在早婚早育现象比较严重的地区,更要花大力气搞好宣传教育,使《婚姻法》和有关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这项工作,宣传、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

《婚姻法》的宣传要做到经常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与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开展婚前教育,向广大未婚青年和结婚当事人宣传婚姻法律知识,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并普及有关科学知识。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真正认识到,早婚早育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不利于青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成
长进步,不利于优生优育和人口控制,适当晚婚晚育是国家大力提倡的爱国行动,从而增强在婚姻问题上的法律意识,依法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
三、严格婚姻登记,依法进行管理。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婚姻法》为依据,在坚持思想教育的同时,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坚决制止早婚早育。要引导群众把禁止早婚早育,提倡晚婚晚育写进乡规民约、村规民约,运用道德规范的力量促进婚姻管理。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杜绝违法登记现象。如有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人办理结婚登记的,一经发现,要给予政纪处分,并撤销结婚登记。对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以及提供其他方便造成他人早婚的直接责任人,也要严肃处理
。同时,严禁借办理结婚登记搭车收费和附加条件。如有此种情况,当地政府要坚决予以制止,婚姻登记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执行,以切实维护群众在办理结婚登记中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采取与新婚夫妇签订晚育合同促使其晚育的作法,可以在结婚登记后,经过宣传教育,在群众自觉自愿
的基础上进行。
乡镇政府要加强对群众婚姻行为的监督管理,特别是一些早婚早育现象比较严重的地区,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每年组织力量进行一次检查,使早婚早育行为得到纠正,使广大群众受到有关《婚姻法》的实际教育。
四、搞好对早婚早育的综合治理。坚决制止早婚早育,大力提倡晚婚晚育,需要各有关部门、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密切配合和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因此,各级政府要注意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关系,明确职责,共同做好婚姻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要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各有关部门要
给予积极配合。因结婚需办理户口迁移的,必须持有《结婚证》,户口登记机关才予办理。因结婚申请生育指标时,计划生育部门要核查《结婚证》后才予安排。对早婚生育者,要按照当地计划生育法规给予处罚。对自愿实行晚婚晚育的青年可视情给予一定的奖励。
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要担负起婚姻管理的责任,要带领广大群众积极开展婚姻领域移风易俗的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模范地执行《婚姻法》,带头做到不早婚早育,自觉实行晚婚晚育;要教育好自己的子女、亲属,并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村民委员会要对申请结婚者的年龄严格核对
,年满法定婚龄的才可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发挥自己的优势,在加强婚姻管理方面积极配合做好宣传教育、组织发动等群众工作。乡村的红白事理事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要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制止早婚早育、提倡晚婚晚育的工作。通过深入
细致的说服教育和热情周到的服务,帮助群众转变旧的婚育观念。要把制止早婚早育作为群众性创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并与评选“文明村”、“文明户”、“五好家庭”的活动结合起来,形成从社会到家庭多层次、多方面支持婚姻管理工作的
局面。
五、加强婚姻管理队伍建设。婚姻管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繁重,而目前民政部门婚姻管理队伍状况与所承担的任务还不适应。各级政府要注意解决基层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司职不专、调动频繁的问题,努力做到有专职人员从事婚姻管理工作,保持队伍的稳定,并积极创造条件
,提高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素质,使其符合专业化的要求。这是严格依法做好婚姻管理工作,使早婚早育行为得到有效控制的组织保证。



1992年9月12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支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利息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支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利息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借款单位:
为保证我行按期偿还金融债券利息,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更好的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我行将依照委托代理协议规定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及其他有关代理行,据实收取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到期的我行各类贷款利息(包括一九九
四年应收未收利息)。请各借款单位积极配合,按期付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借款单位应尽快组织资金,保证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2.确因困难无法筹足付息资金,本年仍有贷款的借款单位,其应付利息由代理经办行从本年贷款中收取。
3.由我行直接发放贷款的借款单位,其应付利息由我行直接从其存款户收取。存款不足的借款单位,应在九月二十日前,主动将付息资金足额汇至我行。
4.按照上述方式个别借款单位仍无法支付的利息,我行将按规定计算复利,并要求设法尽快支付。




199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