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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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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化工部


化学工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1990年10月15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化工行业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内部审计,严格执行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化学工业持续稳定发展。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对本单位及下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向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机构
(一)国家审计署在化工部设立派驻机构,受国家审计署和化工部的双重领导。
(二)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和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经管理工作的要求,建立适应的内部审计机构,按审计业务量配备审计人员。
(三)各级化工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化工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人员
(一)配备审计人员应保证政治和业务素质。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一定比例的审计、财会、经济、工程技术和法律等专业人员,以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
(二)各单位应依照国家规定,评定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聘任内部审计人员;要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事前征求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三)根据工作需要,各单位可在编外聘请审计人员,受聘人员按照审计工作规定行使审计职权。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并受法律保护。对违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工作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应予表扬和鼓励。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
第八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执行财经纪律进行审计监督,并为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经营管理、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实行审计监督。
(三)对各资产资金进行审计。
(四)参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国内外合资联营、基建、技措项目、外汇收支、经济合同等的论证评估,并对其合法性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五)对严重违反法纪,损失浪费,损害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的经济事项进行专案审计。
(六)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七)办理本单位领导及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配合国家审计机关进行有关的审计工作。
(八)根据所在单位的需要,逐步建立财务报表、经济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工程立项、工程预决算、企业达标升级、联营投资等有关经济业务的审签制度。
(九)受审计机关委托,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承包经营审计及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包括预算外收入)实行定期审计,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
第九条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对本行业、本地区化工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其具体任务是:
(一)组织传达贯彻国家审计法规及有关文件,结合本行业、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贯彻的要求和措施。
(二)制定年度化工内部审计工作要点,指导各地化工主管部门和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三)组织所属化工企业、事业单位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在本行业、本地区进行推广。
(四)对影响生产建设和经济效益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地区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专题审计调查,为领导决策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信息。
(五)对本行业、本地区有关单位发生的重大违纪案件,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专案审计。
(六)组织本行业、本地区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审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权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一)有权参加生产、技术、财务、计划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会议。有关单位应为内部审计机构参加有关会议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有权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决算进行审计,查阅本单位有关部门及下属单位的各种报表、帐册、凭证及有关财务资料。
(三)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或召开审计调查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证明材料。
(四)有权对正在进行的违反法纪的收支和造成损失浪费的经济事项,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有权向有关单位领导或主管部门提出追究严重违反法纪和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当审计人员遇到阻挠、拒绝、隐匿、毁证等情况,经领导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有权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国家审计机关反映有关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本部门、本单位的有关职能机构及下属单位应及时向内审机构提供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及有关资料。本单位领导应将有关文件资料及时批转内审机构参阅。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故意刁难,不得对内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如发生上述情况,单位领导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应出面干预,及时查处。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是:
(一)准备阶段。根据上级和本单位领导批准的审计项目,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指派审计人员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收集有关资料,拟定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二)实施阶段。听取被审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汇报,审查凭证、帐表及有关经济资料,核对现金实物,核实有关数据,了解事实真象,进行现场考查,召开座谈会。调查核实的记录要由被单位和有关当事人签字作为审计依据和证明材料。
(三)报告阶段。依照有关法规和事实,对审计事项进行分析研 究,作出客观准确的结论和决定,征求被审计单位和意见后,写出书面报告,报领导审批后,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结论和决定进行整改,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审计部门。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单位领导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申请复审。领导或上级内审机构应在接到申诉三十日内作出处理,特殊情况下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复审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结论和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回访或后续审计,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
第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有关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各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拟定内部审计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审计署驻化学工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化学工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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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驻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驻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驻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是省政府派出的办事机构,行使省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省政府在兄弟省区协调处理涉及本省的有关事宜,完成省政府交办的任务。各办事处的工作统一由省政府办公厅归口管理。
各办事处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我省、驻地政府的规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坚持为陕西经济建设服务,积极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搞好自身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把办事处建成廉洁、精干、高效、多能的工作机构。为了便
于行使职权和加强管理,使办事处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规定。
一、主要工作职责
(一)主动同驻地各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增进我省与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往来。积极为发展陕西与国内外的经济交流和合作,引进省外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管理经验牵线搭桥;大力开展物资协作,为振兴陕西经济服务。
(二)以促进陕西经济建设的发展为重点,广辟信息渠道,加强调查研究,了解驻地有关经济建设、体制改革、市场动态,文教科技发展等情况,并注意掌握国际市场行情,做好信息收集和传递工作,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有用的信息,促进我省产品提高竞争能力,进入当地市
场和打入国际市场。
(三)根据实际需要,为省内的单位和部门办理代购、代销、代运、代储业务。
(四)接待好本省去驻地的省级领导同志,并尽可能为省内各部门、各地市到驻在地临时出差的有关同志提供服务。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接待工作与洽谈业务、经济协作密切结合起来,不断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五)承办省政府和办公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六)完成驻地政府指派的工作任务。
二、基本管理制度
(一)各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重大问题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二)办事处下设秘书、业务和接待三个部门。办事外的招待所、餐厅和车队由部门分管,并根据各自的具体条件,实行不同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三)办事处的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都要明确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其它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照章办事。
(四)办有公司或其它经济实体的办事处,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公司或经济实体要财务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应上缴的所得税,直接交省财政;经省财政厅核准,也可抵作对办事处的拨款。办事处工作人员不得在公司兼职。
(五)各办事处主任要定期向办公厅述职;办事处的工作情况,每半年向办公厅书面报告一次;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办公厅请示报告。
三、财务管理
(一)办事处的年度财务收支,实行核定基数、定额包干、以收抵支、超收奖励,增亏不补的办法。各办事处都要大力开拓业务,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设施利用率,狠抓增收节支工作,增加资金积累,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力争尽快做到经费自给,以政自给有余。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各种经常性费用开支。必须控制在考核的年度预算项目和定额指标以内,特殊开支由办事处提出申请,报省财政厅审批。凡国家、本省或驻在地定有标准的开支。必须按照规定执行。
(三)各办事处的财务由财政厅管理。按受财政厅行政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要按照规定及时向行政财务处报送办事处及所属经营机构的财务预算和月报、季报、年终决算,同时抄报省政府办公厅。
四、人事管理
(一)办事处正副主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省委组织部或省政府办公厅考核、任免;正、副科长(含科级正副主任)由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在核定的职数以内决定任免,报办公厅备案。
(二)各办事处任用、聘用人员,必须坚持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杜绝不正之风。对各办事处在录用、调配工作人员中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做法,省政府办公厅应予监督纠正。
(三)办事处的人员编制(包括正式调配数和在当地聘用数)和中层干部职数,由办公厅核定,不得随意突破。
(四)各办事处在驻地招聘、雇用工作人员,可自行考察,办理有关手续,报办公厅备案;从省内各单位选调工作人员,必须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五)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在编人员,家在办事处驻地并有户粮关系者,经办公厅批准,可就地办理离退休手续;家属户粮关系在西安,本人占用办事处户口指标的,一般应在西安办理离退休手续。
(六)办事处每年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要报送办公厅人事处。
五、基建管理
各办事处的年度基建项目投资计划,应报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汇总,并报省计委审查同意后,纳入省基建计划,单独列户拨款。




1989年3月2日

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
1992年3月30日,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务 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冻结和清理整顿部分省市自行建立或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性补贴的紧急通知》的精神,为缓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偏低的矛盾,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一九九二年三月起,适当提高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由全年不超过人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提高到全年不超过人均三个月基本工资。即在国家原规定的奖励工资(奖金)标准基础上,人均再增加一个半月基本工资。
二、对于这次新增加的奖励工资(奖金),各地区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根据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和责任大小,统一制定各类人员奖金标准,适当拉开差距,不得平均发放。从办事员到省长(含相当职务),按工作人员所担任的职务,最低标准全年不低于一个半月办事员档平均工资,每月约为15元;最高标准全年不高于一个半月部长档平均工资,每月为60元。计划单列市、省辖市、地、县、乡不再单独制定奖金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新增加的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作出统一规定,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奖金)标准调整后,事业单位凡全年人均奖励工资(奖金)低于三个月基本工资的,可参照国家机关的标准执行,其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由财政部门核定;全年奖励工资(奖金)达到或超过三个月基本工资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不得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
四、各地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制定实施办法。财政状况好的,按上述奖励工资(奖金)标准执行;财政有困难的,可以分步或暂缓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除有特殊情况的个别部门以外,如铁路系统等),这次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按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实施办法,须报经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五、各地区、各部门未经国务院批准自行建立或提高的各种工资性补贴,应按国务院《紧急通知》的要求进行清理上报。已经清理上报的,在这次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同时,原工资性补贴即行取消或冲销;没有清理上报的,仍继续冻结,奖励工资(奖金)标准也不得提高,待清理上报后再作处理。
六、这次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增加的经费,仍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首先从本单位行政(事业)经费预算包干结余中开支;经费结余不足需要增加开支的,可从本单位年度预算中调剂,个别单位调剂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适当帮助解决。
七、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这次调整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是加强工资工作的宏观控制,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其工资偏低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将进一步促进安定团结,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也是为下一步工资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执行纪律,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提高后,离退休人员的待遇也要适当考虑,具体办法另行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