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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8:40:46  浏览:82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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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

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 等


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

1991年3月26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局

第一条 为了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界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系指对企业应属国有的资产依法确认所有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
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或外国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在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有资产分级管理主体的区分和变动不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的分割和转移。
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中由下列投资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
1.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其他单位的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
2.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投资或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
3.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
4.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通过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和从留用利润中提取所建立的各种专项基金,不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
5.国家银行、国家投资公司及其他全民所有制金融经营单位用财政拨款和留用利润转入的信贷基金、投资基金、财政周转金及其他经营基金和资本金;
6.以国家机关名义担保,或实际上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和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内部积累的资金;
7.全民所有制企业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单位所取得的资产产权;
8.其他依法应属国有的资产。
第九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由下列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
1.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其他单位用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无形资产投资所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本规定第八条办理,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金;
3.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属国有的资产。
第十条 在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由国家出资以及税后利润和专项基金中国家按照投资或协议应占有的份额,属于国有资产。
第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用留用利润转作风险抵押金、实行分帐制,或将国有资产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等,都不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归属。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部门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交给集体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其他资产,依法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归集体企业所有的,其资产所有权从交付起转移;凡没有依法转移所有权的,仍属国有资产。
第十三条 对于确无能力按照规定偿还国家或全民所有制单位借款的集体企业,经债权、债务人双方协商同意,并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批准,可以将债权转换为所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一切使用和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为保障所界定的国有资产的完整,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制度规定,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第十五条 对于因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界定清楚所有权关系的资产,要专门记帐反映。在依法作出所有权界定之前,任何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六条 经依法界定所有权属于国有的资产,其经营使用单位要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国有资产受到破坏、侵害的单位和人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提请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经济、行政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公务人员及其授权代表,在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中,由于工作失职,导致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因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其他所有制单位、个人之间发生涉及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争议与纠纷,全民所有制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要经本级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与有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按照国家有关司法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 对境外国有资产,在所有权界定后,要根据我国法律并结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令,办理确定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法律手续,并进行产权登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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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在出版行业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中共中央宣传部 等


关于印发《关于在出版行业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12月25日,新闻出版署、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教委、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教育委员会、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及各人民团体人事教育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
现将《关于在出版行业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在出版行业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
一、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意义和目的
出版行业是我国宣传思想领域的重要阵地,担负着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思想保证和良好的舆论环境的重要任务。出版工作非常重要,它关系到繁荣社会主义科学文化,提高国民素质和教育年轻一代健康成长。为促进出版事业的繁荣,推动整个出版业的发展从以规模数量增长为主要特征的阶段向以优质高效为主要特征的阶段转移,提高出版队伍的整体素质是一个重要条件,其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素质尤其重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新闻出版署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版工作的报告》及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部、人事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关于开展岗位培训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出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基本内容
出版行业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是按照出版行业的岗位规范和培训要求,对出版单位主要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受培训者按相应教学计划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取得该岗位《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持该证书上岗(在岗)。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是上岗任职的必备条件之一(不等于已全面具备了该岗位的任职资格)。各级组织在聘任或任命出版单位各主要岗位职务时,应从已取得该岗位《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选拔,或派送拟任命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岗位培训工作的实施
1、开展岗位培训的指导思想
在出版行业开展岗位培训,是对从事出版工作的干部按岗位需要进行的以提高政治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工作能力、业务知识为目的的定向培训。岗位培训要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要从出版事业的发展和岗位工作的需要出发,坚持学以致用、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要注重能力培养,加强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参加培训的人员通过学习,提高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达到相应岗位规范的要求。
2、岗位培训的对象和进度
从现在起,用3年或更长一些时间将出版社(含音像、电子出版单位,下同)社长、总编辑、编辑室主任,期刊主编,书刊定点印刷企业(含持有书刊印刷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和音像复制单位,下同)厂长(经理),新华书店省、地(市)、县店经理(含外文书店、古旧书店以及其他一级书刊批发单位经理)培训一遍(以上人员均包括副职)。
与此同时,用5年或更长一些时间,将出版行业其他主要岗位在职人员轮训一遍。
3、岗位培训的组织管理
出版行业的岗位培训由新闻出版署和省(区、市)新闻出版局两级组织实施。
——新闻出版署组织制定和颁发出版行业岗位规范、培训要求,制定和颁发指导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制定岗位培训教学单位的资格认定标准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标准;制定全行业岗位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全行业岗位培训进行指导和监督。
——新闻出版署委托署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全国出版社社长、总编辑,中央部门在京出版社编辑室主任,中央部门在京期刊和全国重点期刊主编,国家级书刊定点印刷企业厂长,新华书店省级店、外文书店、古旧书店和其他一级书刊批发单位经理的培训。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制定本地区岗位培训计划,建立培训基地,检查认定培训教学单位,组织在本地区的出版社编辑室主任、期刊主编、省级书刊定点印刷企业厂长、新华书店地(市)和县店经理及出版行业其他主要岗位人员的培训,并对全地区出版行业岗位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出版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应重视此项工作,按计划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相应岗位培训班学习,对学员学习予以关心并实施检查。
4、《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颁发
承担岗位培训的教学单位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授课和考核。参加岗位培训的人员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后,由新闻出版署或省(区、市)新闻出版局认定的教学单位颁发相应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编号、登记,由新闻出版署或省(区、市)新闻出版局验印。
四、持证上岗制度的施行
从1997年开始,凡新任出版社社长、总编辑、编辑室主任,期刊主编,书刊定点印刷企业厂长,新华书店省、地(市)、县店经理应先经培训并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上岗工作。
从1999年开始,凡未经过岗位培训或培训后未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在上述8个岗位上工作,已在岗人员原则上应从岗位上撤下来。
从现在起用5年或更长一些时间在出版行业其他主要岗位逐步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
五、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保证措施
1、建立有关制度
——要把岗位培训与干部的选拔、考核和使用结合起来,岗位培训的考核成绩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上岗(在岗)、转岗、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的必备条件或依据之一。
——要把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工作纳入出版单位负责人(企业承包人)的任期目标,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要把开展岗位培训和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情况作为出版单位年检考核内容之一,凡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要求的出版单位,其年检不予通过,并视其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2、加强对岗位培训工作和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领导
开展岗位培训和实施持证上岗制度,是提高出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出版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战略措施,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各出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均应将此项工作列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计划。要有一名主要领导负责岗位培训工作,确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组织完成,对此项工作搞得好的应予表彰和奖励。各级出版行政机关和出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严格按期实施持证上岗制度。
新闻出版署要对各地、各单位开展岗位培训和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级党委宣传部、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应积极支持、指导和帮助出版行业岗位培训工作的开展和持证上岗制度的实施。
3、增加经费投入
各级出版行政机关和出版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岗位培训经费的投入,并争取逐年有较大的增长,为全面开展岗位培训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承担岗位培训的教学单位,不应以盈利为目的,有关收费标准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昆明市科学技术局


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公告

  第3号

  《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10月6日昆明市科学技术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昆明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按照《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科技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条 突出贡献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在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是指公民、组织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取得了重大成果,引起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二)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在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是指公民、组织在科技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式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在本市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三)突出贡献奖的候选者应当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及推广工作。

  第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称“科学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推广等项目中,完成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生物品种、系统等及其应用推广。

  (二)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所称“社会发展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决策咨询、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与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与防治、科学技术普及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在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社会和生态效益。其中,科学技术普及项目是指对建设创新型城市战略实施、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以及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社会影响程度大的科学普及读物和其他成果。

  (三)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以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

  (四)奖励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并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五)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重大技术发明”,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公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 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 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 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组织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及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及人员等条件,对项目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及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公民、组织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特别是在发展昆明高新技术的主要领域有重要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在市域内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形成了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市域内本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显著:项目在市域内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者较好的生态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昆明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转化较成功,具有示范推广作用明显、关联度大、带动和扩散能力强等特点。项目在昆明的实施能提高本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和创新能力,能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升级以及产品的更新换代。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以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一)科学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科技成果得到转化,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发展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已得到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三)科学技术普及项目

  选题新颖、内容丰富严谨,有重大创新,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优质品标准,可读性强,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对促进公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普及面很广,发行量很大,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选题新颖、内容丰富严谨,有较大创新,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优质品标准,可读性较强,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较大,对促进公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较重要作用,普及面广,发行量大,产生了较显著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选题新颖、内容丰富严谨,有一定创新,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优良品标准,有一定的可读性和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对促进公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一定作用,普及面较广,发行量较大,产生了一定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四)重大工程项目

  开展技术协作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

  开展技术协作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开展技术协作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五)自然科学项目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较大范围内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一定范围内引用,对学科的发展有一定影响,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六)技术发明项目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九条 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公民、组织:

  (一)与本市公民或者组织合作进行研究、开发等活动取得重要科技成果,对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学技术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人才等方面有重要贡献,促进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促进本市参与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本市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所称的“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公民、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内外科技合作中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国内外昆明市行政区域以外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十一条 专利奖授奖等级根据该专利的创造性、技术难度及实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定:

  (一)发明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及创新有突出作用,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有一定原创性,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及创新有明显作用,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第十二条 专利奖的候选专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获得授权且法律状态稳定;

  (二)不存在专利权属和发明人纠纷、撤销专利权的请求及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三)申报时应以一项专利为申报内容,不能将某一系统、某一设备组合起来申报。

  专利的第一权利人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组织或者有本市户口的公民。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设委员11~1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关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

  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成员7~11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1年。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当年市科技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专家库中选出专家、学者组成各类专业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评审机构的职责是:

  (一)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审定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并作出决议;

  研究、分析市科技奖评审工作的重大问题;

  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市科技奖,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对本专业范围内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对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长期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除外。

  第十六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候选公民和候选组织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七条 市科技奖申报全年受理。申报者申报的项目应是奖励年度近三年所完成的。申报时应填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评价材料、证明等附件。申报材料应完整、真实、可靠,有关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的,申报时应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项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指定的主管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个人”,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及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获奖人,每年度可2人以上联名推荐1项所熟悉专业的市科技奖。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对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公民(组织),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进行技术评价的结论和建议,择优推荐。

  第二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技奖评审。

  凡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者等方面存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技奖评审。

  第二十二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专利奖的评审。

  被评审未授奖的候选项目、公民(组织),如果其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凡已正式受理的项目、公民(组织),不得撤回申报。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三条 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推荐的候选项目、公民(组织)为当年评审的对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者应当按照要求补正,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则不得参加当年评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昆明市科学技术局公众门户网站进行评审前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内容包括候选项目、公民(组织)名称、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项目完成组织及主要完成公民。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入评审程序。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由奖励委员会和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

  (一)奖励委员会的审定会议和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会议结果有效。

  (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公民(组织),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专利奖一等奖的候选项目须获得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票通过。科学技术进步奖二、三等奖和专利奖二等奖的候选项目须获得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通过。

  专业评审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可评为突出贡献奖的候选公民(组织)以及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专利奖一等奖的候选项目,候选公民(组织)及候选项目第一完成人应当到会进行答辩。

  奖励委员会审定突出贡献奖时,候选公民(组织)需到会汇报并答辩。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奖候选的公民,当年不得作为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奖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公民或者组织对市科技奖候选项目、公民(组织)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提供有效的书面材料并在其书面材料上署名或者加盖公章。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推荐人,以及其他与异议调查、处理有关的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等情况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对评审等级及评审未获奖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七条 涉及候选公民、组织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候选公民、候选组织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涉及跨部门、跨地区的异议处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得提交审核。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

  第二十八条 异议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提交本年度审核;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提交下一年度审核;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重新推荐。

  第七章 授 奖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公民数及授奖组织数实行限额:

  一等奖的公民数不超过11名,组织不超过6个;

  二等奖的公民数不超过9名,组织不超过5个;

  三等奖的公民数不超过7名,组织不超过3个。

  第三十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市科技奖再奖励的,应当在获奖之日起二年内,将报奖全套书面材料1份(原件)及其电子文档、获奖证书复印件(出示获奖证书原件)提交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验。经审验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一条 获得市科技奖的,其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奖励有关人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公民(组织),从市科技奖获奖的项目、公民(组织)中产生。

  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具体项目、公民(组织)及推荐次序由奖励委员会提出推荐建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当年情况组织推荐。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