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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教育部关于“七·二一”大学、电视大学脱产学员几项福利待遇问题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7:48:04  浏览:83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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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教育部关于“七·二一”大学、电视大学脱产学员几项福利待遇问题的函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教育部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教育部关于“七·二一”大学、电视大学脱产学员几项福利待遇问题的函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教育部



关于“七·二一”大学、电视大学脱产学员的福利待遇问题,国务院国发〔1979〕277号文件已作了原则规定。即:“属于生产性的奖金和劳保待遇,停止享受;非生产性的生活福利待遇,与原生产、工作岗位的职工同等对待”。最近,一些地区来信反映,执行中对有些具体问
题的处理不好掌握,要求作明确的解释。根据国务院277号文件规定的精神,现对各地反映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关于清凉饮料费的问题。国家劳动总局征得财政部、教育部的同意,已于一九八○年六月廿六日正式发文答复四川省劳动局:“暑期对在高温、露天作业的人员供应清凉饮料,是为了保护这些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防止中暑的一种辅助措施,一般是由有关单位配制,供应
一定量的含盐饮料,集体供应,共同饮用,不折发现金和实物。它不是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因此,对于已离开高温、露天作业岗位(包括半脱产人员)到高等院校学习的人员,都不应发给清凉饮料费。”“七·二一”大学、电视大学的脱产学员,也应执行这一规定。
2.关于冬季取暖费的问题。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工农字021号、〔79〕劳总新字176号文件中规定的“冬季取暖补贴”,是指北方高寒地区职工宿舍的取暖补贴。这种生活性的补贴,按规定是发给职工个人的,脱产学习人员可以享受。至于有的地区按规定在企业
厂房、车间等生产(工作)岗位集体取暖所需的费用,它是一种生产劳动保护措施,不是非生产性的生活福利待遇,不能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给职工个人,因此,对这些地区的脱产学习人员,也不应发给这种取暖费。
3.关于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的问题。经国家批准在部分城市中实行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主要是为了减轻职工的负担,其性质属于非生产性的生活福利待遇。脱产学习的“七·二一”大学、电视大学的学员,应与在职职工一样同等对待。原来在工作岗位上已经享受职工上下
班交通费补贴的职工,到“七·二一”大学、电视大学学习后仍符合国家规定的实行交通费补贴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原来在工作岗位上不享受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的职工,到“七·二一”大学、电视大学学习后又符合国家规定的实行交通费补贴条件的,也可发给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到“七·二一”大学、电视大学学习后已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实行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条件的,不论其在原工作岗位上是否享受交通费补贴待遇,都不再享受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198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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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1〕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和地税局拟定的《杭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杭州市劳动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八月七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1〕14号)的有关规定,为保障杭州市市、区公务员的合理医疗需求,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助原则
  公务员医疗补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二)医疗补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我市各级财政的负担能力相适应。
  (三)保证原有医疗保障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
  (三)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的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退职)人员。
  三、管理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是市、区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行政管理部门,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办机构。
  人事、卫生、审计、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区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
  四、经费来源和使用
  按规定需要的市、区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按月核拨给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
  (一)普通门诊医疗补助:用于补助超过一定数额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首先在个人当年帐户中支付,个人当年帐户资金不足支付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和公务员个人按比例分担,在职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80%,个人负担20%;退休(退职)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85%,个人负担1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95%,个人负担5%。
  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诊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医疗费,按照《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执行。
  一个年度内,按比例由个人负担部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职人员超过1500元以上部分,退休(退职)人员超过1200元以上部分,由用人单位给予补助,其中在职人员补助90%,退休(退职)人员补助95%。
  (二)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补助:用于补助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首先在个人当年帐户中支付,个人当年帐户资金不足支付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和公务员个人按比例分担,在职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80%,个人负担20%;退休(退职)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85%,个人负担1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95%,个人负担5%。
  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诊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医疗费,按照《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执行。
  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以下三项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之和,在职人员最高为1000元,退休(退职)人员最高为800元,超过部分由用人单位给予补助:
  1、按规定比例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2、按规定比例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用;
  3、按规定比例由个人负担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照顾人员补助:用于补助按省、市有关部门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门诊、住院时发生的属医疗照顾范围的医疗费用。
  (四)工伤和生育补助:未纳入工伤、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公务员补助享受人员,因工伤及工伤旧病复发和计划生育手术及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符合工伤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解决。
  用人单位对在职、退休(退职)人员门诊、住院医疗经费的补助,在“职工福利基金”或“预算外资金”中列支。
  五、经费结算
  (一)公务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以及普通门诊中应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月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再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有关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公务员个人负担的部分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向公务员收取。
  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申请拨付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二)应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解决的工伤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由个人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后,持病历、医疗费收据和相关证明向有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三)长期驻外地工作或居住外地的公务员,在驻地或居住地附近医疗机构发生属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定期向有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六、经费管理与监督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工作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以方便公务员就诊就医。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征收工作,加强财政专户管理,保证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用人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指定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公务员医疗费用报销等审核和管理工作。
  七、其他单位的医疗补助
  纳入综合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其应由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市财政代扣后划转医保经办机构。
  未纳入综合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凡原参加自缴级公费医疗的,可纳入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经费由单位自筹,其应由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均由地税局征缴后,划拨给医保经办机构。其中已改制的科研院所、转制的控股公司、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暂定参照公务员补助时间为5年。
  八、其它
  (一)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二)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三)本暂行办法和《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
国税函[2005]21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的统一识别和查询,全国税务机关从2005年1月1日起推行了统一的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此后,部分纳税人和相关单位对分类代码中第6、7位年份代码的指代意义提出疑问,为避免使用中出现解释歧义,特明确如下: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的第6、7位年份代码,是指发票的印刷年份,并非发票的使用年份,可以跨年度使用。但各地普通发票的印制数量也应严格控制在一年以内,防止过多冗余,避免造成损失。
二、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印制颜色可根据印刷设备的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将年份代码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有关规定和含义通告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如有问题应及时做好协调和解释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