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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要求统筹协调处理原上山下乡知青遗留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08:19  浏览:85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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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要求统筹协调处理原上山下乡知青遗留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要求统筹协调处理原上山下乡知青遗留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津政报〔1987〕5号《关于要求统筹协调处理原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遗留问题的请示》国务院办公厅已转给我部研究办理。经研究并经国务院办公厅同意,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复如下:
你们在《请示》中提出的关于统筹协调的三个政策性问题,由于情况比较复杂,京、津、沪三市存在问题的深浅程度也不同,想用召开一次座谈会,作出一个统一的规定来解决原上山下乡知青遗留问题的做法,看来是有困难的。因此,我们意见,这些问题,还是在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前
提下,由三市的政府根据各自的条件和可能,逐步加以解决为宜。



198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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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年10月29日,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
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发给你局,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反映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局。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
施办法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章第五十二条至五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关联企业的认定。细则第五十二条所称“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属、亲属关系等。
第三条 在纳税年度内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有业务往来的,应在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见附表)(略)
第四条 当地税务机关在审计、调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时,有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交易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第五条 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时,应以书面通知。企业在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应在60日内报送。
第六条 企业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申报或拒绝提供有关交易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 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的,当地税务机关有权作出判定和调整,并据以征税。调整方法,按税法实施细则第53条至57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当地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进行调整时,应将调整金额、性质书面通知被调整的企业。
第九条 对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一般应仅限于被审计、调查的纳税年度的应税所得。其审计、调查、调整一般应自纳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三年内进行。如调整案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的,也可向前追溯调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第十条 对企业转让定价调整的应税所得,企业不作相应帐务调整的,其关联方取得的超过没有关联关系所应取得的数额部分,视同股息分配,该股息不享受税法第19条所规定的免征所得税优惠。其关联方取得的所得如为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调整已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第十一条 企业如对转让定价调整有异议,必须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先缴纳税款,然后按税法第26条的规定进行复议或诉讼,同时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在申请复议期限内,若不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充分的,税务机关不予复议。
第十二条 对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涉及执行税收协定条款的,依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菏泽市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3〕1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菏泽市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菏泽市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菏泽市房产管理局为主管全市房产管理、房屋拆迁管理和房地产开发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牌子。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产业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房产业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房产市场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房产转让、收益分配办法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市场准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拟定住宅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组织房产业及住宅发展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房产登记、确权发证工作,负责房产所有权转让变更管理以及危房鉴定工作。

(五)研究制定全市居民住宅小区管理、物业管理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行业管理和物业管理从业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六)研究制定全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市属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

(七)指导协调全市商品房销(预)售登记管理,负责城区商品房销(预)售工作。

(八)负责房产评估、交易、咨询等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

(九)指导和推进城镇住宅产业化、房屋商品化,参与住宅规划工作;负责全市落实私房政策。

(十)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市住房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筹办和决议事项的督办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房产管理局设置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人事科牌子)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保密、督办、综合性文稿的起草、会议组织和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社会保障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实施意见;承办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受理人民来信来访,承办有关房产管理、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事项。

   (三)房产管理科(挂房改科牌子)

  负责房产权属登记、产籍管理、房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管理、商品房销(预)售管理等工作;指导房产评估、交易工作;统一管理城区房屋产权,负责房权证的发放。负责房产交易、评估、咨询等房产中介机构以及危房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研究拟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指导全市房改工作,具体承办市级房改业务;负责全市房改统计工作。

   (四)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科

  制定全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具体负责市属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和临时周转房的管理。

   (五)物业管理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城市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实施办法;负责物业管理从业机构资质管理及收费等级标准的审查申报,指导居民住宅小区管理和物业管理工作;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六)拆迁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房屋拆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研究拟订全市房屋拆迁、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有关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拆迁服务公司资质管理和拆迁市场管理。

   (七)房地产开发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研究拟订城市房地产开发有关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市场管理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许可证的发放;负责住宅小区综合验收。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房产管理局机关编制总额21人,其中行政编制19人,工勤编制2人;可配备局长1人,副局长2人,科级领导职数11人。

  四、其他事项

  市建设局负责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和资质管理。其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