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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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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


(2002年3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2号)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3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检测的监督管理,保障人畜安全和健康,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检测及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农药的登记和生产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和生物农药,并为农药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条件及经费。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农药监督管理机构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经济贸易、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药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有关法律知识、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农药经营人员应当接受相关知识培训,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六条 农药的经营,按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第八条 农药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农药:
(一)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
(二)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的;
(三)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
(四)假冒、劣质的;
(五)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六)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
(七)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禁止经营的。
第九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农药使用者提供使用指导服务,包括准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安全间隔期、使用次数、中毒急救措施和其他注意事项,不得误导农药使用者扩大农药的使用范围、增加农药的施用剂量和次数。
第十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农药经营档案。档案应当载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和来源、储藏、运输等详细情况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
第十一条 首次在我省推广使用新农药,应当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认证合格的试验单位进行试验、示范。经试验、示范适用于本地环境和农作物的,方可推广使用。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已使用农药的药效、安全性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在一定区域内或者作物上推广、轮换、限制和禁止销售、使用的农药品种目录。
第十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科技下乡”等多种形式指导培训农民科学、安全、合理地使用农药。
第十四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按照农药标签或者说明书的内容正确配制、施用农药,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施用过农药的农产品应当在规定的安全间隔期满后,方可采收、销售。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应当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大宗农产品在采收前进行农药残留量的抽样检测。检测合格的,由检测机构发给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标识。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应当对批发出售的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量的抽样检测。检测合格的,由检测机构发给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标识。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可以对在市场上出售的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量的抽样检测。检测合格的,由检测机构发给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标识。
对农产品农药残留量的抽样检测,不得收取费用。
禁止伪造、非法买卖和转让农药残留检测合格标识。
第十六条 在我省发布农药广告的,应当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已在省外取得农药广告批准文号需要在我省发布农药广告的,应当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布农药广告,应当标示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
已撤销登记、未经登记或者登记有效期满的农药,禁止以任何形式发布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管理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在执法检查中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索取有关资料、抽取样品进行检测,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农药监督管理机构经营农药的;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农药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上岗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经营单位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造成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事故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给农药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造成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事故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伪造、非法买卖和转让的农药残留检测合格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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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两机”专项进口关键件准予比照技术改造项目办理进口增值税返还手续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对“两机”专项进口关键件准予比照技术改造项目办理进口增值税返还手续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重点纺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采用国产“两机”专项产品以及“九五”期间“两机”消化吸收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经贸改〔1997〕262号,见附件一)规定,从今年起,对纺织总会组织使用国产自动络筒机、无梭织机(简称“两机”)的重点技改项目
必须进口的“两机”关键件,可比照技改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整机设备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先照章征收,再返还8个百分点,并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纺织企业。现就海关办理有关手续问题通知如下:
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两机”专项,经国家经贸委技改司审核后,由总署关税征管司通知主管地海关(通知格式详见附件二),主管海关按规定办理《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主管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九
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35号)的规定,办理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上述纺机散件和关键件进口时征收保证金的,也比照财税字〔1997〕35号文件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进口地海关在办完有关手续后,应将企业的项目批复、进口设备清单及《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材料的复印件,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分两次集中寄送国家经贸委技改司、财政部预算司备案。
以上请研究执行。
附件一:《关于重点纺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采用国产“两机”专项产品以及“九五”期间“两机”消化吸收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经贸改〔1997〕262号)
附件二:关于对进口“两机”专项关键件准予办理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手续的通知


(1997年5月4日 国经贸改〔1997〕262号)


中国纺织总会:
你会《关于报送对重点纺织企业技术改造专项采用国产“两机”专项产品给予政策性支持的实施方案的函》收悉。经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并商财政部,原则同意该实施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结合“九五”期间纺织行业结构调整的任务,1997-1999年,要在棉纺行业选择一批重点企业,鼓励其使用国产“两机”(自动络筒机,无梭织机等)主机产品进行技术改造。请你会按照突出“三改一加强”,择优扶强,支持大企业、大集团发展壮大、增强竞争能力,积
极推进行业结构调整的原则,编制项目计划。要优先选择中心城市纺织行业整体改革、重组、改造实施压锭(必须是压锭,不能是移锭)的企业、列入技术改造“双加”工程导向性项目计划和压锭改造专项的企业以及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或集团的重点技改项目,并从1997年开始启动,
滚动实施。
二、为加快“两机”国产化进程,对“九五”期间需要继续消化吸收的空气捻接器、变频器、变频电机、电子多臂装置、自条均整装置、无梭织机电磁刹车装置、工程塑料件等关键件技术改造项目,要按照由主机厂择优选定配套企业和不布新点的原则,成熟一个实施一个,争取到“九
五”末,“两机”主机产品的批量生产国产化率达到70%,并基本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两机”的主机生产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
三、关于有关政策
(一)根据“两机”国产化进程,从今年开始,对你会组织的使用国产“两机”的重点技改项目必须进口的“两机”关键件(由纺织总会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提出清单),可比照技改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整机设备优惠政策,进口增值税先照章征收,再返还8个百分点,并作为国
家资本金注入纺织企业(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即将下发的管理办法执行)。上述关键件的进口关税,可参照国家每年发布的进口商品暂定税率执行。
(二)进口关键件的对外工作,请你会会同外经贸主管部门,集中安排几家有实力的外贸(工贸)公司统一代理进口,进口的关键件要全部用于“两机”生产,挪作他用的,应如数追加税款。
(三)从今年开始,纺织企业技术改造中进口“两机”的同类整机产品,不享受技术改造进口设备增值税部分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 )税管返第 号
______海关:
经国家经贸委技术改造司审核,以 号文批准以下项目列入“两机”专项,请你关按照署
税〔1998〕799号文的规定,对项目进口关键件办理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
项目单位名称______
进口“两机”专项关键件 金额 万
美元

关税征管司
一九九 年 月 日



1998年12月23日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第42号)



  为完善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制定《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试行)》(ZC 0009-2006),现予以发布。该试行规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前 言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试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之一,编号为ZC 0009-2006。

  本标准的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制订工作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笑卫、朱仁秀、翟薇、吴大章、王占三、王子亮、张微、吴离离、赵军、冯晓玲、张宇、黄迎燕、那英、郑宁、贾丹明、董小灵、杨策、方克、赵盛。

引 言

  为完善中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相关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为准确、清晰地标识并有效利用中国专利文献的著录项目信息,便捷地存储、检索、获取中国专利文献,进一步提高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质量,本标准对自1985年9月10日起施行的中国专利文献著录项目使用规则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利文献著录项目的名称和相应的国际承认的(著录项目)数据识别代码(Internationally agreed Number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bibliographic) Data,英文缩略语为“INID代码”)的标识及使用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任何载体形式(包括纸载体、缩微胶片、磁带或软盘、光盘、联机数据库、计算机网络等)公布或公告的专利文献与信息。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除国家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本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定义拥有最终解释权。

  2.1 专利申请

  本标准所称“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2 公布

  本标准所称“公布” 是指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期满时的公布或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进行的公布。

  2.3 公告

  本标准所称“公告” 是指对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授予发明专利权时的授权公告;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时的授权公告;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2.4 专利文献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 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法定程序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和公告的授权专利文件。

  2.5 专利文献号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号” 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法定程序,在专利申请公布和专利授权公告时给予的专利文献标识号码。

  2.6 专利文献种类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种类”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法定程序中予以公布或公告,由此产生的各种专利文献。

  2.7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

  本标准所称“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标识不同种类的专利文献而规定使用的字母代码,或者字母与数字的组合代码。

  2.8 专利公报

  本标准所称“专利公报”是一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出版的刊物,包括发明专利公报、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和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其中,发明专利公报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国际专利申请公布、发明专利权授予、发明保密专利、发明专利事务、索引(申请公布索引、授权公告索引)及更正;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包括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事务和授权公告索引;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事务和授权公告索引。

  2.9 著录项目数据

  本标准所称“著录项目数据”是指登载在专利文献扉页或专利公报中与专利申请及专利授权有关的综合性目录中的各种著录数据,包括文献标识数据、国内申请提交数据、优先权数据、公布或公告数据、分类数据等。

  3 制定原则

  为便于专利信息的标识和检索、公众的理解和记忆,本标准以简明实用为原则,体现在两方面:

  (1)以中国专利法及相关法规为基础,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相关标准,即WIPO ST.9《关于专利及补充保护证书的著录数据的建议》和WIPO ST.80《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著录项目数据的建议》中对INID代码的原则性规定,对中国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文献中使用的INID代码做出简明清楚的规定。

  (2)在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标准的同时,对WIPO ST.9中涉及发明和实用新型INID代码,以及WIPO ST.80涉及外观设计INID代码的相同规定兼收并蓄,但保留上述两个标准中对发明和实用新型INID代码,以及外观设计INID代码使用的不同规定,并作为国家行业标准予以制定。因而,在本标准中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使用的INID代码存在代码相同而名称不同的规定。

  4 INID代码的使用规则

  4.1 INID代码的指定

  在本标准中, 以“0”结尾的INID组别代码指定用于以下情形:

  当国家代码/专利文献号/专利文献种类代码联用并同处一行时,使用专利文献标识的组别代码(10);

  当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申请受理国或组织联用并同处一行时,使用优先权数据组别代码(30)。

  4.2 INID代码在专利文献扉页及专利公报中的使用

  专利文献扉页和专利公报中登载的INID代码及其相应的著录项目应当一致。每期专利公报应登载INID代码及其著录项目名称目录。

  4.3 专利文献中使用的著录项目名称及相应的INID代码

  为明确专利文献著录项目的名称和相应INID代码的标识及使用规则,本标准附有如下4个附录予以说明:

  附录A: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名称及相应INID代码的标识

  附录B: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名称及相应INID代码的使用规则

  附录C:外观设计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名称及相应INID代码的标识

  附录D:外观设计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名称及相应INID代码的使用规则

  5 INID代码的印刷及显示格式

  为保证INID代码的易读性,在印刷及数据显示格式中,INID代码应当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直接标在相应的著录项目之前,并且置于圆括号内。

  对于某些INID代码所表示的著录项目,未使用(例如,没有要求优先权)或由于其他原因未登载在专利文献扉页或专利公报中,则不必在专利文献扉页或专利公报中登载INID 代码本身。

  6 相关标准的参照

  本标准的制定及执行参照以下标准:

  ZC 0007-2004 《专利文献号标准》(2004年1月版)

  ZC 0008-2004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2004年1月版)

  WIPO ST.2 《采用公历标示日期的标准方法》(1997年12月版)

  WIPO ST.3 《用双字母代码表示国家、其他实体及政府间组织的推荐标准》(2004年12月版)

  WIPO ST.9 《关于专利及补充保护证书的著录数据的建议》(2004年2月版)

  WIPO ST.10/B 《著录项目数据的设计》(2003年6月版)

  WIPO ST.10/C 《著录项目数据的表示》(2005年12月版)

  WIPO ST.14 《在专利文献中列入引证的参考文献的建议》(2005年1月版)

  WIPO ST.18 《关于专利公报及其它专利公告期刊的建议》(1998年4月版)

  WIPO ST.34 《用于著录项目数据交换的以电子形式记录申请号的建议》(1997年11月版)

  WIPO ST.50 《与专利信息有关的修正、替换和增补文献出版指南》(1998年11月版)

  WIPO ST.80 《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著录项目数据的建议》(2004年2月版)

  ISO639:1988 语种名称代码

  7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的管理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本标准管理者依据本标准的条款内容,对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进行管理,并负责建立一个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有效的运行环境。

  本标准管理者的具体职责是:

  ——负责专利文献著录项目的管理和维护;

  ——解释本标准的规范性术语和定义;

  ——提出改进建议。

  8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的发布

  本标准于2006年11月30日发布。

  9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的施行

  9.1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施行

  本标准于2007年1月1日施行。

  9.2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监督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施行。

  9.3 专利文献著录项目标准改进

  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本标准管理者提出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可以制定新标准代替本标准。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名称及相应INID代码

  (10)专利文献标识

  (12)专利文献名称

  (15) 专利文献更正信息

  (19)公布或公告专利文献的国家或机构名称

  (21)申请号

  (22)申请日
 
  (30)优先权数据

  (43)申请公布日

  (45)授权公告日

  (48)更正文献出版日

  (51)国际专利分类号

  (54)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

  (56)对比文件

  (57)摘要

  (62)分案原申请数据

  (65)同一申请的公布数据

  (66)本国优先权数据

  (7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72)发明人姓名

  (73)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74)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及专利代理人姓名

  (85)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日

  (86)PCT国际申请的申请数据

  (87)PCT国际申请的公布数据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名称及相应INID代码的使用规则

  (10)专利文献标识

  用于标识在法定程序中予以公布或公告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

  专利文献标识由专利文献号名称、中国国家代码、专利文献号、专利文献种类代码联用表示。

  示例: (10) 申请公布号 CN 1000001 A

  (12)专利文献名称

  用于标识在法定程序中予以公布或公告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的名称,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扉页再版)、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全文再版)、发明专利说明书、发明专利说明书(扉页再版)、发明专利说明书(全文再版)、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扉页再版)、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再版)、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示例1:

  (12)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示例2:

  (12)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15) 专利文献更正信息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说明书扉页或全文的更正信息。

  示例:

  (15) 专利文献更正信息

  更正版次 № 2(W2A)

  更正页码 1,12—15

  (注:示例中的W表示一种更正范畴,指由于专利文献内容错误,而在所有公布的载体中予以更正。2表示专利文献的更正版次,指对同一篇专利文献的第2次更正。A表示原始专利文献的种类代码。)

  (19)公布或公告专利文献的国家或机构名称

  用于标识公布或公告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的国家或机构名称及标志。

  示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1)申请号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号。

  示例1:

  (21) 申请号 2004 1 0000001.4

  示例2:

  (21) 申请号 2004 2 0000001.9

  (22)申请日

  用于标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该日期是指寄出的邮戳日。

  示例:

  (22) 申请日 2004.10.05

  (30)优先权数据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依照申请人第一次提出申请的国家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的数据。包括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申请受理国或组织代码。

  示例:

  (30) 优先权 10129010.1 2001.06.13 DE

  (43)申请公布日

  用于标识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日期,及其专利公报卷期号。

  示例:
 
  (43) 申请公布日 2004.09.22,发明专利公报第20卷第38期

  (45)授权公告日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公告日期,及其专利公报卷期号。

  示例:

  (45) 授权公告日 2004.09.22,发明专利公报第20卷第38期

  (48)更正文献出版日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扉页或全文更正版的出版日期,及其专利公报卷期号。

  示例:

  (48) 更正文献出版日 2005.08.17,发明专利公报第21卷第33 期

  (51)国际专利分类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国际专利分类号及版本信息,应注意以下几点:

  — 为便于计算机转换,分类号用列表形式表示;

  — IPC分类号用斜体印刷或显示;

  — 发明信息用黑体印刷或显示,附加信息用普通字体印刷或显示。

  示例:

  (51) Int.Cl.
B28B 5/00(2006.01)
B28B 1/29 (2007.04)
   H05B 3/18 (2008.07)

  (54)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的名称。

  示例:

  (54)发明名称 一种手持牙科医疗器械


  (56)对比文件

  用于标识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过程中引用的对比文件清单,登载于发明专利说明书扉页上。

  示例:

  (56) 对比文件

  CN 1025789 A 东北工学院金属材料研究所 1994.8.31 C09D 1/02

  US 6324585 B1 Zhang et al. 2001.11.27,G06F/13/00

  WALTON, Herrmann. Microwave quantum Theory.1973, Vol.2, ISBN5- 1234-5678- 9,

  pages138 to 192

  DROP, J.G. Integrated Circuit Personalization at the Module Level. IBM tech.dis. bull.
  October 1974, Vol.17, No.5, pages 1344 and 1345, ISSN 2345-6789.

  WALLCE,S., and BAGHERZADEH,N. Multiple Branch and Block Prediction.

  Third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Hig-Performance Computer Architecture [online],

  February 1997 [retrieved on 1998-05-20]. Retrieved from the

  Internet:.

  (57)摘要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的摘要。

  示例:

  (57)摘要

  一种旅行睡眠支架,为用于旅途中休息的支架,主要包括用于支撑人体头部的第一支撑板,其顶面上包覆有一层海绵或其它弹性物,以及调节第一支撑板的第一支架,及一用于支撑人体胸、腹部的第二支撑板及调节第二支撑板的第二支架,该支架可组装于座椅前、桌椅之间或飞机餐桌上,支撑于人的头部和胸腹部,合理分配人体重量的支撑部位,能使人获得较好的休息,其美观轻巧、装拆简捷、便于携带,实为旅行中必备的用具。

  (62)分案原申请数据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分案申请的原申请数据,包括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

  示例:

  (62)分案原申请 01108925.3 2001.02.28

  (65)同一申请的公布数据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同一申请已公布的专利文献数据,包括专利文献标识和专利文献公布日。

  示例:

  (65)同一申请的公布数据 CN 1703942 A 2005.11.30

  (66)本国优先权数据

  用于标识作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本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数据,包括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中国国家代码。

  示例:

  (66) 本国优先权 02118757.6 2002.05.01 CN

  (7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含邮政编码)。

  示例:

  (71)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 100029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6号

  (72)发明人姓名

  用于标识发明专利申请的发明人或实用新型设计人姓名。

  示例:

  (72) 发明人姓名 王甲

  (73)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含邮政编码)。

  示例:

  (73) 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地址 100029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甲6号

  (74)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及专利代理人姓名

  用于标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代理机构名称及代理人姓名。

  示例:

  (74) 代理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代理人 李乙

  (85)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日

  用于标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

  示例:

  (85) 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日 2003.04.12

  (86)PCT国际申请的申请数据

  用于标识国际申请的申请数据,包括国际申请号、国际申请日期。

  示例:

  (86) PCT国际申请的申请数据 PCT/JP 2004/001234 2004.02.10

  (87)PCT国际申请的公布数据

  用于标识国际申请的公布数据,包括国际申请公布号、国际申请公布语言、国际公布日期。

  代码(86)、(87)的数据涉及两件以上PCT国际申请时,应分别列出每件申请的申请数据或公布数据,以每组数据另起一行的方式表示。

  代码(86)、(87)中的语言,应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639:1988的双字母语言符号表示。

  示例:

  (87) PCT国际申请的公布数据 WO/9509231 FR 1995.04.06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外观设计专利文献著录项目名称及相应INID代码

  (10)专利文献标识

  (12)专利文献名称

  (19)公告专利文献的国家或机构名称

  (21)申请号
 
  (22)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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