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赣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1:12:41  浏览:84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赣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办法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办法 》 的 通 知

   赣市府办发[2003]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金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49号)精神,市卫生局、市计委、市财政局提出的《赣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十五日


             赣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办法

             (市卫生局、市计委、市财政局 二OO三年九月)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7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年4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流行,落实完成规划任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全市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下,我市积极开展了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结核病防治政策,巩固和发展了结核病防治机构,充实了专业人员,加强了结防专业机构的基础建设和设备投入,有效地实施了结核病防治措施,使结核病总病人数得到有效控制。特别是结核病死亡率由1990年39.4/10万下降到2000年的24.9/10万。从1996年起,我市先后有6个县(市)成功地实施了“卫生部加强与促进结核病控制项目”、“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区结核病控制项目”、“江西省结核病控制项目”。开展上述三个层次的项目县后,其人口覆盖面达41.7%,大大提高了该项目县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能力与治疗水平。
  但是,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形势仍很严峻,从2000年全国第四次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市有活动性肺结核病人4.4万人左右,其中传染性肺结核病人1.4万人。患病人数占全省第一位。结核病已成为我市贫困地区和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疾病之一。同时,流动人口的增多,治疗不规则、不彻底,耐药病人的产生以及艾滋病毒与结核菌的双重感染等因素,加大了结核病防治工作难度。未来十年,如不能在我市全面开展有效地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预计全市将新增结核病人15—20万人,将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给社会和人民群众带来沉重的负担,严重制约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目标和任务
  (一)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控制可持续发展机制。
  (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发现和治疗传染性结核病人,到2005年,全市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人9000人,到2010年达到1.6—2.1万人。各县(市、区)2002—2010年治管传染性肺结核病人数不少于附表中基本任务数。
  (三)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工作。到2005年,全市以县为单位,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覆盖率达到90%,2010年达到95%以上。具体工作指标:
  1、到2005年,肺结核病患者和可疑肺结核病症状转诊率达90%,到2010年达到95%。
  2、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督导治疗覆盖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85%。
  3、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规则治疗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4、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的治愈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85%。
  5、到2005年,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到85%,到2010年达到90%。
  6、到200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60%,到2010年达到80%。
  (四)加强县级结防专业机构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防治能力。现有的独立结防机构应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承担结防工作的疾病控制机构要承担当地结核病归口管理工作,由专业人员治疗、管理结核病人,并创造条件开设结防门诊。
  三、主要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江西省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规划》),切实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控制结核病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来抓。同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县(市、区)要根据《规划》和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同时根据结核病防治有关法规,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加强执法监督,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合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的力度,把解决结核病防治经费问题纳入议事日程。从市财政安排的卫生专项经费中划拨一定数量结核病防治经费,用于市级结防机构开展全市结防工作。各县(市、区)财政要根据当地结核病控制规划目标任务,将所需年度的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切实把结核病防治经费落到实处。同时,各县(市、区)要合理使用赠款、贷款,加强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三)通过结核病控制项目的实施,实现《规划》目标。《规划》已下达各县(市、区)每年需治管多少病人的硬性任务,各级政府必须完成规划任务,最终达到控制结核病疫情的目的。为支持各县(市、区)完成任务,我市争取了世界银行贷款、英国赠款中国结核病控制项目和日本援助结核病控制项目,有项目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按照项目的规范要求实施,保证落实项目配套经费,没有项目的县(市、区)政府要保证提供必要的经费,以确保完成《规划》任务。
  (四)真正落实结核病归口管理。归口管理是科学化、法制化控制结核病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病人治疗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措施。卫生部颁布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个体医生发现肺结核病人及可疑结核病人要及时报告并转诊到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要切实做好对被转诊者追踪、确诊、登记及督导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结核病归口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责任单位及奖罚规则,并认真抓好落实。
  (五)全市要建立健全各级结防机构,提高防治能力。形成功能齐全的结核病防治网络,是保证《规划》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得以落实的基础。各县(市、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结防机构建设,从人力、财力和政策方面给予倾斜。尤其是目前结防工作落后,现状难以承担当地结防工作任务的地方,要在2003年内配齐人员及设备,规范化地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确保完成县(市、区)的结防任务。
县以下结防网建设要与农村基层卫生保健组织相结合,切实做到每个结核病人的督导管理均有人承担。
  (六)强化督导检查,抓好《规划》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协同人大、政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按照《规划》要求,每年组织计委、财政、卫生等部门对本县(市、区)《规划》执行情况,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及时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2005年和2010年分别组织中期和终期检查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规划》的要求或项目实施情况,组织经常性的督导检查,督导内容包括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机构、人员、经费、设备、药品供应、规划任务完成情况、归口管理等各项结核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督导应制度化、规范化,层层督导、层层抓落实。对《规划》或项目目标的实施工作进度、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客观评价,并及时提出改进指导意见,促进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正确实施,提高病人发现和冶愈水平,确保《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
  附:赣州市2002—2010年发现、治管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基本任务数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8]278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缴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市政市容局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市政市容局所属市市政市容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及代收代缴工作,并对部分使用自备井用户进行单独核收。
第三条 乌昌财政局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缴、分配和使用等管理工作,协调市市政市容局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提出分配方案,监督检查各区及市本级垃圾处置单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使用情况。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水费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捆绑收费、应缴尽缴的收费原则。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 市、区两级财政对实际收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净收入(扣除税款、代征手续费)按照4:6比例进行分配使用。
第二章 征 缴

第七条 各受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于每月3日前,按时足额将本物业区上月所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一并上缴乌鲁木齐水务集团。
第八条 乌鲁木齐水务集团于每月7日前,对收取的上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汇总统计表,连同附件《乌鲁木齐市垃圾处理费专用发票》第四联备用联(及电子版信息)和《垃圾处理费应收及欠费明细报表》,一并交至市市政设施有偿办进行审核,核对无误后,由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汇缴至指定的财政专户。
乌鲁木齐水务集团在实行代收代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时,必须遵照“两费两票、代收统收”不分离原则,确保垃圾处理费资金按时汇缴,并严格执行垃圾处理费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市政市容、财政等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 对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福利院、养老院及福利企业,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办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返还业务,即:先全额征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按比例返还。

第三章 分配使用与核算

第十条 市级提留部分,主要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的垃圾处置费用、支付代收手续费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相关项目支出。区级60%部分,主要用于各区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费用,包括支付社会车辆承运的所辖区域的垃圾清运费。
第十一条 乌昌财政局按季度将各区应分配使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预拨到各区财政预算外专户,于次年2月底完成对各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清算工作。各区财政局应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分账核算,列“上级补助收入”科目,并按程序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各区建设局。各区建设局必须做到分账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各区财政局和建设局在次年1月底前将本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情况上报乌昌财政局和市市政市容局,预期不报的,将不予清算拨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 各区当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分配比例为各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入专户净收入的60%。
第十三条 对新疆城建环保有限公司八道湾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承担的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由市市政市容局按季度对该厂实际处理量进行核实后报乌昌财政局。乌昌财政局按每吨4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资金从市级留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对乌鲁木齐市大浦沟固体废物综合处理场所需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由乌昌财政局纳入部门预算,资金从市级留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并按程序拨付。
大浦沟固体废物综合处理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五条 乌鲁木齐水务集团代办手续费的返还,由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对水务集团汇缴垃圾处理费金额与水务集团公报用水量对应垃圾处理费(包括居民生活用水量、商业服务业用水量、特殊用水量、物业企业缴费汇总表)进行初审,经市市政市容局审核后报乌昌财政局。乌昌财政局根据实际收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汇缴入库额,按3%的比例返还代收手续费至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原则上每年分两次支付,由市市政设施有偿办负责向水务集团具体支付结算。
第十六条 各受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办手续费的返还,由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对其实收垃圾处理费缴费票据(与乌鲁木齐水务集团上报的物业缴费汇总表核对)等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经市市政市容局审核后报乌昌财政局。乌昌财政局按6%的比例返还代收手续费至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原则上每年分两次支付,由市市政设施有偿办负责向各物业管理单位具体支付。

第四章 减免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对低保户人员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优惠政策,由市民政局对各区民政局上报的低保户人员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后,报乌昌财政局。
每月在对低保户发放5元水价补贴的同时发放2元垃圾处理费补贴,资金从收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以“退付”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 市民政局认可的持有《社会设置批准证书》的福利院、养老院等养老机构,持相关资料于当年7月和次年2月报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办理减免申报手续。由市市政设施有偿办进行初审,经市市政市容局审核后上报乌昌财政局。乌昌财政局按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80%比例予以“退付”,并将资金“退付”至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具体负责向福利院、养老院等养老机构办理“退付”业务。
第十九条 市民政局认可的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福利企业,持相关资料于当年7月和次年2月报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办理减免申报手续。由市市政设施有偿办进行初审,经市市政市容局审核后上报乌昌财政局。乌昌财政局按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30%比例予以“退付”,并将资金“退付”至市市政设施有偿办。由市市政设施有偿办具体负责向福利企业办理“退付”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市政市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专款专用,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8项)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128号


  《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业经2008年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 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8项)


序号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名称及级别
受委托

实施机关
行政许可

依据

1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地级以上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地级以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

3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核准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十三条

4
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按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丙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十三条

5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
地级以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令第412号

6
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地级以上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令第412号

7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
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令第412号

8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