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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06:01  浏览:88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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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政办发〔2004〕7号


印发《盐城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盐城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二月二日
盐城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责任意识,确保在动物疫情解密后全市范围内能够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促进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市、区)及乡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失职渎职行为,是指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宣传发动不力、组织实施不力、措施落实不力、监督检查不力等行为。
第四条 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失职渎职等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未能完成动物防疫任务、实现动物防控工作目标,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不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的;
(二)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经费投入不足,队伍建设不健全,导致动物防疫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三)虚假冒领、挤占挪用动物防疫经费的;
(四)对违反动物防疫管理规定的行为不能依法进行处理的;
(五)违反规定开展动物检疫工作,或发生买卖、转让、出借检疫票证,以及擅自制作并使用非法检疫票证、章印等行为的;
(六)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或不能及时、如实反映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采购、供应、出售、使用过期或者伪劣畜禽疫苗,违反统供规定,以及对非法经营假冒伪劣动物疫苗的行为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对本地所发生的动物疫情报告不及时,或瞒报、漏报、谎报以及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
(九)有其他违反《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重大后果,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二)有其他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 重复发生本暂行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的;
(二) 不配合上级组织调查,或阻挠追究其过错责任的;
(三) 认错态度不好,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 对检举人、证人及管理相对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理情节的。
第七条 发生本暂行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实施以下责任追究。
(一)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行政告诫谈话;
(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给予停职待岗、职务调整、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四)构成违纪的,交由纪检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视情节对责任人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由行政监察部门会同农林、人事、法制等部门进行调查,并依照干部人事、劳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上级机关认为必要时,有权直接对下级管辖范围内的部门和单位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责任人,有关部门和单位不追究其责任的,将追究该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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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建立全行自办经济实体清理工作临时报告制度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建立全行自办经济实体清理工作临时报告制度的通知
建设银行



自去年底总行清理经济实体办公室对全行自办经济实体进行全面摸底调查以来,各分行根据各自的情况,对自办实体加强了监管,一些分行还对部分实体采取了业务收缩和脱钩、撤并等措施,自办经济实体的数量、经营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为了及时掌握全行自办经济实体的变动情况
和基本运营状况,加强对自办经济实体的管理,便于总行下一步部署清理实体工作和掌握清理工作进度,总行决定建立全行自办经济实体清理工作临时报告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建立《建设银行自办经济实体简要情况季报》(参见附件,以下简称《季报》),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上报总行清理自办经济实体办公室。第一次《季报》临时提前于1997年12月31日前上报,统计时点为11月30日。
2.建立实体变动情况报告制度,凡各分行自办实体发生对外转让、合并、注销等变更的,应将实体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简要情况书面报总行清理自办经济实体办公室存档备查;各分行原则上不得再新设公司,如属于合并新设的(现有公司合并后更名),或为实施集中管理
而新设的公司,必须将新设公司的工商登记复印件,连同填制的《建设银行自办经济实体基本情况(调查)表》,一并报总行清理自办经济实体办公室存档。
3.请各分行将总行清理自办经济实体办公室组织的两次专项调查统计中漏报的自办实体和跨辖区实体、房地产项目,按建总传字(96)第99号明传电报布置的《建设银行自办经济实体基本情况(调查)表》、《建设银行自办经济实体经营房地产情况调查表》,建总函字〔199
7〕第135号文布置的《跨辖区注册自办经济实体基本情况表》、《自办经济实体跨辖区房地产项目投资情况表》的格式补报。补报报表的时点,统一按1997年9月底的会计帐表数据填列,补报工作于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
4.1997年的《季报》、实体变更情况资料、漏报实体的补报报表,限期1997年12月31日前,以特快专递报出。
附件略。



1997年12月8日

国家经委、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引进技术、设备减免税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委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经委、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引进技术、设备减免税办法的通知
1986年7月18日,国家经委、海关总署、财政部

一九八五年五月十六日海关总署、国家经委、财政部(85)署税字第297号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推动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引进的技术、设备(飞机、车辆、船舶除外),也可以享受技术改造的税收优惠待遇”。这一规定执行一年来,对我国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的技术改造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国务院授权国家经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控制机电产品进口的报告》的通知(经进〔1986〕302号文件)规定要改进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一律减征收进口税的办法。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发展,以适应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并能贯彻保护国内工业发展的原则,经与各有关部门研究,现对“七五”期间进口的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等基础设施所需专用设备的税收优惠问题通知如下:
一、减税进口设备的范围:本文所附的“进口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专用设备准予减税品种表”所列的各种机器、设备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分地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一律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未列入减税品种表的机器设备一律不予减税。
二、审批手续:凡进口列入第一类(见附表第一类目录产品)国内不能生产制造的机器、设备,由交通各部(总局)审查批准,出具证明,海关凭以减税:凡进口列入第二类(见附表第二类目录产品)国内已能生产,但产品在数量和性能上尚不能完全满足使用部门要求的机器、设备,需由交通各部(总局)和有关工业主管部共同批准签章出具证明,海关凭以减税;如两部(总局)发生争议时,由国家经委进口审查办公室协调,也可向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申请招标。上述减税进口的专用设备,不再由国家经委技术引进主管局审批。
三、本通知附表所列减税产品,一经纳入国家限制或控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则不再予以减税优惠。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在执行前,这次列为减税产品的如已征税进口,其税款一律不予退还。

附表一:进口通信、港口、铁路、机场专用设备减税证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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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 | |
|进口单位--------------|关 |有 年|
| |交 年|关 |
|项目名称--------------|通 |工 |
| |主盖 |业 |
|批准单位--------------|管 月|主 月|
| |部章 |管 |
|批准文号--------------| |部 |
| |总 日|盖 日|
|批准日期--------------|局 |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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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货物名称 |数量| 单价 |总金额 |合同号|进口海关|
| |(中、英文)| |(外币)|(外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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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由交通各部(总局)按照格式自行印刷使用

附表二:进口通信、港口、铁路、公路、机场专用设备准予减免税品种表
一、邮电部门
(一类)
(一)邮政通信专用设备
1.信函、包裹、邮袋、报刊分拣机
2.字符及条型码的自动识别和打印系统
3.邮件的传送、装卸机械
1)夹带提升分拣机
2)自动识别邮袋输送分拣设备
3)信匣自动识别输送机
(二)电信通信设备
1.数据通信分组交换系统设备
2.256线以上的公众电报自动转报设备
3.2000线及以上的用户电报程控交换设备及配套设备
4.大通路电缆载波增音系统设备(不包括终端设备)
5.国内产品短缺的数据终端设备
1)数据处理终端装置(中、高速率2400bit/s以上)
2)智能型(teletex)2400bps用户电报终端
3)交互型电视数据终端
4)广播型电视数据终端
(二类)
(一)邮政通信专用设备
1.邮件的传送、装卸机械
1)站台邮件牵引车,宽度<1300mm,牵引力为1.2吨
2)没有轿厢的集装箱专用升降机
3)邮件集装容器自动输送分摊系统〔主要设备为自
动装卸运输小车(即机器人)及信息储存指挥机〕
4)装卸集装箱邮件的倾倒及装箱机
(二)电信通信设备
1.投币式电话机、磁卡式电话机
2.国内产品短缺的电子电传机
3.二类以上的真迹传真设备
4.光纤、光缆、光通信传输设备(含光端机、光中继器)
及有关配套设备
5.PCM数字传输设备及配套设备
6.960路以上数字微波系统及配套设备
7.通信专用测量仪表
8.公用通讯网移动无线电话全套设备,包括台站及其
配套设备
9.二手纵横制交换设备、电子电传机(限老、少、边、穷
地区)
二、铁道部门
(一类)
1.轨道救援用起重机(100吨—150吨)
2.道渣清筛机
3.道渣捣固机
4.配渣整形机
5.动力稳定机(轨行式)
6.夯实机
7.磨轨列车
8.轨道检查机(轨行式)
9.钢轨探伤机(轨行式)
10.钢轨焊接机
11.锯轨机
12.钢轨钻孔机
13.轨头刨削机
14.立爪扒渣机
15.电气化接触网架线机(轨行式)
16.计轴闭塞装置
17.便携式危险品检测仪Fox130ROMIRANIB
(二类)
1.隧道全液压凿岩台车(2、3、4臂)
2.旋臂掘进机
3.电气化安装作业机(轨行式)
4.电气化立杆作业机(轨行式)
5.全液压套管钻机
6.电子轨道衡
7.轨道式集装箱起重机
8.集装箱吊运机
9.列车无线调度系统(包括:调度总机、机车电台、车站(固
定)电台、便携电台、隧道中继器(洞口、洞内)漏泄同
轴电缆、天线综合测试仪)
10.程控交换机及配套设备
11.经纬仪、水平仪、测距仪
三、交通部门
(一类)
(一)码头前沿装卸船设备
1.装卸浮码头
2.浮式起重机
(二)水平搬运和装卸车机械
1.港口牵引车(2000公斤以上,不含2000公斤)
(三)码垛和舱内机械
1.舱内叉车
2.扒堆机
(四)港口电气设备
1.大型照明灯具(一千瓦以上,含一千瓦)
2.码头专用扁电缆
(五)筑路机械设备
1.沥青混凝土拌合机(60吨/小时以上,含60吨)
2.沥青混凝土摊铺机(宽度6米以上,含6米)
3.水泥混凝土摊铺设备
4.旧沥青路面材料再生设备
(六)航道工程施工机具
1.水下推土机
2.自升钻探平台
3.打桩机船
4.水下钻孔机
(七)航道测量设备
1.自动化航道测量系统
2.流速流向含沙量综合测定仪
3.磁力梯度仪
4.自动扫描系统
(二类)
(一)码头前沿装卸船设备
1.港口门座起重机(16吨以上,不含16吨)
2.散货装船机
3.散货卸船机
4.件货装船机
5.件货卸船机
6.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二)水平搬运和装卸车机械
1.装载机(三立方米以上,不含三立方米)
(三)码垛和舱内机械
1.轮胎式起重机(25吨以上)
2.轮胎式集装箱龙门起重机
3.轨道式集装箱尤门起重机
4.集装箱吊运机
5.散货堆场大型堆取料机械
6.高门架叉车
7.集装箱叉车
8.大型叉车(10吨以上)
(四)港口电气设备
1.为改造大型港机用的电控和其它关键设备
(五)筑路机械设备
1.稳定土拌合设备
2.稳定土拌合摊铺机(宽度2米以上)
3.桥梁基础钻机(孔径1.5米以上)
4.道路施工检测仪器
5.平地机(150马力以上)
6.土壤压实机(18吨以上)
(六)航道工程施工机具
1.空压机
2.自动化混凝土搅拌系统
(七)航道、道路测量仪
1.测深仪
2.经纬仪
3.水平仪
4.测距仪
5.定位仪
6.精密绘图仪
四、民航部门
(一类)
(一)空中交通管制设备
1.全固态二次雷达
2.单脉冲二次雷达
3.S模式系统
4.机场场面监视雷达
(二)导航设备
1.微波着陆设备
(三)通信设备
1.多声道航空记录仪(9声道以上)
(四)气象设备
1.气象声雷达
2.气象自动填图机
(五)机场灯光系统
1.400HZ电源及配套装置
2.太阳能障碍灯
(二类)
(一)空中交通管制设备
1.磁控管远、近程航管雷达
2.速调管远、中、近程航管雷达
3.行波管中程航管雷达
4.雷达数据处理及外围设备
5.飞机计划处理及外围设备
6.飞行计划终端显示设备
7.雷达和飞行计划记录、重放设备
(二)导航设备
1.仪表着陆设备
2.全向信标机
3.多卜勒全向信标机
4.测距仪
5.航迹跟踪定位系统
(三)通信设备
1.航空电报、数据交换系统
2.数据通信终端显示系统
3.自动调谐锁频发讯机
4.程控数字电话交换机
5.专用小型通信导航系统
6.9600bit/s以上数据通信调制解调器
7.5—8KW单边带收发信机及配套设备
8.机场内各类不间断电源
(四)气象设备
1.多卜勒气象雷达
2.机场气象自动观测系统
(五)机场灯光系统
1.机场灯标
2.精密下滑航道指示灯
3.顺序闪光下滑灯
4.进近闪光灯
5.机场灯光专用电缆及附件
6.安装灯具校准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