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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北海市人民政府盘整土地、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办法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0:44:10  浏览:93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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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北海市人民政府盘整土地、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办法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北海市人民政府盘整土地、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办法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请审批〈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整土地及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办法〉的请示》(北政报〔1996〕28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你们关于盘整土地及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办法,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做好盘整土地工作,促进北海经济健康发展。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整土地及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合理、有效开发土地,促进北海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海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市区。
第三条 盘整土地和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既尊重历史,又考虑现实情况,更着眼未来的发展,做到规范市场和促进发展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类区域,是指北海大道(云南路口至银海路口段)、四川路(北海大道路口至银滩大道路口段)、银海路(北海大道路口至疏港大道路口段)、疏港大道(云南路口至银海路口段)、兴桂路等五个路段两侧的临街地块和港澳工业开发区、北海市工业开发区、四川
工业开发区、银海区工业园、华侨投资开发区以及银滩西区黄海路延伸线以西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二类区域,是指由北海大道、银滩大道、西藏路、南北大道(铁路以北段)、银海路(铁路以南段)和铁路线所围合的区域中除一类区域以外的区域以及市区已建成的四十米以上道路两侧的临街地块、保税区规划范围内的近期开发用地和银滩西区黄海路延伸线以东(含西岛
)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三类区域,是指市区除一类区域和二类区域以外的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高新科技项目、高附加值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公共设施项目、扶贫项目、较大规模的商业市场项目、符合国家规划标准的成片配套的居住区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旅游观光度假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对北海市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
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土地盘整工作中,开发区和享受开发区待遇的单位(含修建道路、机场补偿用地单位)视为一个用地单位。

第二章 土 地 盘 整
第七条 盘整土地,应当以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手续办理程度为依据,并根据土地所处位置、基础设施配套情况等分别进行处理。
第八条 用地单位已办理选址意见书、取得规划蓝线图但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规划红线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规划红线图。逾期不申请办理的,原规划蓝线图作废。
第九条 用地单位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规划红线图,但未缴清地价款(即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下同)又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类区域内:已征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缴清地价款,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未征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预交30%以上的地价款,土地征用后(从签订征地协议书之日起计算,下同),用地单位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之
日起二个月内缴清地价款,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二)二类区域内:已征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地价款,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未征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预交30%以上的地价款,土地征用后,用地单位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缴清地价款,办理土地使用
权出让手续。
(三)三类区域内:已征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地价款,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未征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预交30%以上的地价款,土地征用后,用地单位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缴清地价款,办理土地使用
权出让手续。
二类、三类区域内未征地的,用地单位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地价款确有困难的,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延长期限缴纳地价款的,在延长期限之日起每日收取应缴纳地价款千分之零点五的滞纳金。
第十条 用地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缴纳地价款又未申请延长期限,或者经批准延长期限后未在延长的期限内缴纳地价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变更手续,取得与其所缴地价款数额相应面积的土地的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与用地单位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废止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重新签订后,用地单位应当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原规划红线图内的其他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处理。
按城市规划不能分割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现用地性质与城市规划相冲突的建设用地,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等值原则调整用地位置和面积。
用地单位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用地规划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原规划红线图的土地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以修路补偿和旧城区拆迁补偿以及其他补偿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将经市人民政府与投资单位决算核实后的投入资金视为已交地价款,优先办理与投入资金数额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十二条 已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其用地性质与城市规划中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共绿化用地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其他用地相冲突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用地单位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
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除下列用地情况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上采用竞价方式(招标或拍卖)出让: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政府认定的对北海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用地;
(四)解决遗留问题所需用地;
(五)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用地。
第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统一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代办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一)本办法施行前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
(二)本办法施行后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由依法取得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市土地管理部门确认,按评估价值计缴税费;营业税征收后由市财政在征收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40%;土地权属变更管理费按评估价值0.25%计收。

第三章 土 地 开 发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应当控制总量、缩短战线、集中建设、确保重点,一、二类区域和重点项目优先开发,使投资产生集聚效应和产业拉动效应。
第十七条 位于一类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其他区域的重点项目,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投资开发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后,由市财政在征收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50%;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后,由市财政在征收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10%;减半征收水
、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增容费,水电用量优先在计划内安排。
第十八条 位于二类区域的建设项目,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投资开发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后,由市财政在征收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50%;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后,由市财政在征收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5%。
第十九条 政府实行分区域类别的征地、市政设施配套政策,优先为一类区域征地、市政设施配套,其次为二类区域,再次为三类区域。
第二十条 用地单位按照原规划要求(主要指层数)进行建设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一类区域的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应当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开发建设要求:
(一)本办法施行前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办法施行后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
其中,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不含地价款);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至少路通、水通、电通、场地平整的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二、三类区域的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后,按照前款规定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用地单位未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开发建设的,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二年内未达到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开发要求的,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
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用地单位可根据其实际开发能力,将其建设用地按等价原则申请调整至其他区域,但必须满足调整后所在区域城市规划、开发期限和开发条件的要求。

第四章 房产交易
第二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商品房交易。商品房交易统一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代办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买卖商品房的,可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一)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后,由市财政在征收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额返还;
(二)营业税征收后,由市财政在征收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40%;
(三)房屋交易鉴证费按评估价值1%收取。
第二十五条 集资房、解困房等非商品房进入市场销售的,需补交所减免的各种费用。新建非商品房自竣工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进入市场。
第二十六条 鼓励分期购买商品房。分期购买商品房的,买方支付30%以上房价并按规定缴纳全部税费后,经买卖双方协商,可以办理有限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明书,并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非北海市区户口的公民每购买二十五平方米的商品房,可以获得一个北海市长期居住证(绿卡)指标,一年后转为正式户口,但购买一套商品房获得的北海市长期居住证指标最多不得超过六个。
已获得北海市长期居住证指标的商品房转让时,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没有涉及到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199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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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自府办函〔2010〕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制定的《自贡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自贡市促进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工作方案》、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自贡市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方案》、市农工办制定的《自贡市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自贡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
市人事局 市教育局

为大力实施就业促进民生工程,继续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自府办发〔2009〕34号)精神,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实现就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三个发展”的战略部署,围绕“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的目标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系列政策,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的突出位置,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健全机制,着力拓展就业渠道、强化公共服务、鼓励自主创业、加大就业培训、加强政策支持,努力构建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格局,切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工作目标
力争在2010年8月底新学年开学前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75%;2010年建立11个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2010年促进120名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具体任务分解详见附件)。
三、工作措施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继续组织实施好“一村一名大学生干部”、选调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专项计划。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薪酬补贴、生活补贴等扶持政策。(责任单位:人事、劳动保障、组织、教育、发改、财政、民政、卫生、科技、农业、林业、水务、畜牧、扶贫、团委等部门和组织)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支持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社会服务型等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新增就业岗位时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切实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责任单位:人事、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税务、经委、工商联等部门、组织和金融机构)
(三)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各类企业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积极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认真落实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单位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户口、档案管理、续聘、就业以及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等政策。(责任单位:科技、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委、公安、经委等部门)
(四)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放宽市场准入,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实行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办法,加大金融扶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构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政策扶持、项目论证等“一条龙”服务。落实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加强舆论引导等综合措施,促进120名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责任单位:人事、劳动保障、财政、科技、工商、税务、农业、林业、水务、畜牧、团委、妇联、经委等部门、组织和金融机构)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会同市内大专院校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政策、求职心理、择业技巧等教育,使每个学生在毕业前能够接受系统的职业指导,为高校毕业生顺利择业求职奠定基础。(责任单位: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
(六)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发布制度,广泛收集和发布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招聘求职信息。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设专门的服务窗口,按规定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专项活动。(责任单位:人事、劳动保障、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和组织)
(七)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重点吸纳社会责任感强、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加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按政策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在大专院校积极组织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和专场职业技能鉴定,加快推行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积极推动职业院校开展“订单式”培养。(责任单位: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委、经委、团委等部门和组织)
(八)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常规检查,规范各类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聘用的高校毕业生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合理确定工资报酬,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查处取缔各类非法或违规职业中介机构,严厉打击假借职介实施诈骗的各类犯罪行为,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人事、劳动保障、工商、公安等部门)
(九)强化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实行重点帮扶,进行专项登记和跟踪管理,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毕业满1年、已进行失业登记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责任单位:人事、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和组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细化措施。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细化各项工作措施,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领导、有机构、有目标、有经费、有实效。
(二)加强沟通,齐抓共管。充分发挥各地就业联席会议的作用,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协调机制,加强沟通与联系,及时互通信息,共商解难办法。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大力宣传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宣传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高校毕业生客观、理性、辩证地认识就业形势,进一步转变就业观念,合理调整就业期望值,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就业观,到艰苦边远地区、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加强督查,确保实效。各区县要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年度就业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落实目标责任制,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采取明查暗访、督查督办、定期通报等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自贡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目标任务分解表



附件
自贡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目标任务分解表
                  单位:人、个
地 区 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人数 建设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数
市本级 0 4
自流井区 14 1
贡井区 14 1
大安区 14 1
沿滩区 14 1
荣 县 27 1
富顺县 27 1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10 1
总 计 120 11







自贡市促进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工作方案
市劳动保障局

为大力实施就业促进民生工程,促进城市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帮助其提高收入水平,改善生活条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三个发展”的战略部署,以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为重点,以开展就业援助为支撑,通过鼓励企业吸纳、在公益性岗位安置、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等措施,多渠道促进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实现就业。
二、工作目标
将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特别是其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失业1年以上人员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及时提供有效的就业援助。全年帮助1125名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具体任务分解详见附件)。
三、工作措施
(一)认定就业援助对象。按照《自贡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自府办函〔2010〕32号文印发)的规定,民政部门要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受理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的就业援助申请,将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责任单位: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
(二)开发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就业岗位。要结合实际,大力开发劳动保障协理、公共交通协管、社会治安协管、环境卫生协管等公益性岗位,大力发展社区就业实体,开发社区服务、社区管理等就业岗位,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对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
(三)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针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的特点,组织有就业创业愿望的人员参加就业前培训、再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实行项目管理,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实用性。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
(四)鼓励吸纳就业和自主创业。对吸纳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按规定提供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场地安排等方面的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和金融机构)
(五)开展就业援助服务。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及惠民帮扶中心开设专门窗口,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开展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等援助服务;通过组织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参加招聘活动,或通过个别介绍、送岗位到家等形式,为其及时提供就业岗位。(责任单位:劳动保障、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和组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是促进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问题的具体方案,确保目标、责任、措施、人员、经费到位。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县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负责促进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民政、财政、税收、金融、工商等部门和工会、团委、妇联等组织要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促进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和创业工作。
(三)完善联动机制。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联动机制,将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社会救助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等情况相挂钩,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鼓励和引导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积极就业。
(四)加强督查督办。各区县要加强对促进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准确向市劳动保障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五)加强宣传报道。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就业援助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宣传实现就业创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典型,大力宣传用人单位吸纳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的做法,营造促进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工作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自贡市促进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目标任务分
解表










附件
自贡市促进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目标任务分解表
单位:人
区 县 城市低收入家庭失业人员就业人数
总 计 1125
自流井区 150
贡井区 150
大安区 150
沿滩区 150
荣 县 200
富顺县 200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125


自贡市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为大力实施就业促进民生工程,促进被征地农民特别是重大建设项目新增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三个发展”的战略部署,围绕“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要求,动员全社会力量,通过项目吸纳、开发公益性岗位、组织劳务输出、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和落实社会保障等措施,使被征地农民得到及时有效的就业帮扶。
二、工作目标
为被征地农民特别是对“农转非”的“4050”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人员和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帮扶,全面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全年帮助4000名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具体任务分解详见附件),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
三、工作措施
(一)落实就业安置。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征地时要把就业安置、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规模预测等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国土资源、劳动保障等部门〕
(二)鼓励从事农业经营。发挥被征地农民的农业技能,帮助被征地农民到农业产业化企业和农业园区务工或承包经营,在农村依法承包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产业。(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农业、林业等部门)
(三)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积极开发适合被征地农民的创业项目,广泛收集创业信息,将创业培训、小额贷款、场地安排、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市场信息、后续扶持等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改善创业环境,为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帮助,按规定落实就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和金融机构)
(四)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多渠道开发适合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岗位,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在被征地农民集中居住区积极开发保洁、保绿、保安、保序等公益性岗位,大力发展社区就业实体,开发社区服务、社区网点、社区管理等就业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并按规定落实岗位、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等部门)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多渠道筹集培训资金,推行培训项目管理模式,鼓励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重点对已有就业去向的被征地农民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实用性,增强就业能力和就业稳定性。(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劳动保障等部门)
(六)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为被征地农民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大力组织劳务输出,帮助他们实现异地就业。(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劳动保障等部门)
(七)落实社会保障措施。认真落实《自贡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自府函〔2010〕60号文印发),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和长远生计有保障。(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国土资源、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是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把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要建立责任追究制,严格实行责任问责制。要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把工作做细做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补偿措施,及时兑现落实征地补偿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财政、农业、林业、劳动保障、税收、金融、工商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通力合作、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三)加强督查督办。各区县要加强对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准确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四)加强宣传报道。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积极宣传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典型做法;宣传被征地农民自强自立、不等不靠、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成功事例,营造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自贡市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目标任务分解表







附件
自贡市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目标任务分解表
单位:人
区 县 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人数
自流井区 173
贡井区 386
大安区 1329
沿滩区 145
荣 县 202
富顺县 790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975
合 计 4000






自贡市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方案
市农工办

为切实促进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促进农民增收和区域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三个发展”的战略部署和对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稳定输出规模,调整供需结构,狠抓技能培训,提升综合素质,注重维权保障,强化服务管理”的方针,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充实完善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和制度体系,统筹规划和积极拓展跨地区流动就业、就地就近就业、返乡自主创业等多种转移就业渠道,促进劳务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全面推行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夯实工作基础,提高服务管理能力,使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在规模上稳步扩大,在素质上不断提升,为实现城乡统筹、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全年转移就业84万人,培训技能人才6.76万人(其中,在岗培训2.86万人)(具体任务分解详见附件)。农民工工作、生活环境和社会保障、权益维护、公共服务等有明显改善。
三、工作措施
(一)积极拓宽渠道,全方位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围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自主创业和异地转移就业3个转移就业渠道进行统筹规划和分头推进。结合国家大力调整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结合新农村建设,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对农民工就业的引导作用,发挥县域经济发展对就业的吸纳作用,拓宽就地就近就业渠道。创造更好的创业环境,加强扶持创新服务,强化创业培训,拓宽自主创业渠道。通过在输出地建设劳务基地,在城市扩展企业用工及社会劳务需求,拓宽异地就业渠道,积极发挥市场调节供求机制的作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有序引导跨地区流动转移就业。(责任单位:劳动保障、农业、农工办、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和组织)
(二)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针对农民工群体特点、求职倾向和市场需要,大力实施分类培训,组织开展实用技能培训、企业上岗和技能提升培训、预备制技能培训、农民工回乡创业培训,注重提高培训促进就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支持农民工回乡创业和重新择业,支持民营培训机构和劳动密集型行业及企业开展技能培训。大力实施劳务品牌战略,提高补贴标准,整合培训资源。以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为主,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责任单位:劳动保障、农业、农工办、工会、团委、妇联、工商联等部门和组织)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依托乡镇、村平台建立完善农村劳动力就业信息调查统计制度,逐步实现农村劳动力就业状况的动态管理,为分析判断形势、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提供有力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与劳务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等开展多形式协作,形成全方位的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就业信息平台作用,力争将就业信息网络服务扩展到各区县、乡镇和大型用工企业,特别是农民工用工数量较大的企业,逐步形成覆盖城乡、区域沟通、灵敏快捷的市场信息网络系统。(责任单位:劳动保障、发改、教育、卫生、司法、宣传、统计、农工办、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和组织)
(四)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以“春风行动”为依托,努力做好信息服务、劳务对接服务、创业服务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广泛收集和发布用工岗位信息,加强输出地与输入地间的信息对接,进一步提高劳务对接的质量和效率,大力推广点对点的对接工作模式。建立相关激励和督促机制,通过派驻劳务工作机构,通过订单培训、政策协调和合作维权等形式,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做好做实。积极提供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开业指导、信贷支持和后续跟踪等“一条龙”服务,严格防控创业风险,提高农民工创业成功率。(责任单位:劳动保障、农业、农工办、公安、司法、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组织和市政府驻外办事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是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明确具体进度安排、工作目标要求、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形成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和工作结果有评估检查的机制,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农工办要牵头做好农民工转移就业工作,劳动保障、发改、财政、教育、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扎实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农民工的培训、就业、创业和维权等服务工作。
(三)加强督查督办。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与各区县的对口联系,切实开展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民工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并与当地政府及时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宣传报道。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促进农民工转移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宣传提高农民工技能素质的重要性,引导更多的农民工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宣传农民工创业的典型人物和典型事例,积极引导农民工自主创业。


附件:自贡市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目标任务分解表


附件
自贡市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目标任务分解表
单位:万人
地 区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农民工技能培训
总数 其中在岗培训
合 计 84 6.76 2.86
自流井区 3.01 0.81 0.4
贡井区 7.43 0.937 0.5
大安区 11.14 1.025 0.5
沿滩区 10.08 0.723 0.26
荣 县 22.46 1.449 0.6
富顺县 29.88 1.548 0.6
市本级 0.268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9〕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太原市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备案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的管理与服务,促进科技服务业快速发展,根据《太原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是指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登记注册管理机关批准依法设立,从事技术转移、推广、咨询、培训服务;技术监测检验、科技数据文献检索等科技基础条件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科技风险投资和知识产权服务等公共科技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等新兴专业技术服务;科学技术知识的传播、普及;其他技术服务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备案管理。
第四条 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应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内容包括:设立备案、年检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备案具体事项主要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性质、机构类别、业务范围、从业人员、固定资产、服务业绩等。
第五条 在本市依法设立的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应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1个月内携下列材料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章程;
  (三)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住所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其他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八)与开展业务相关的科技成果专利、相关权威机构颁发的科技服务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九)有关规章制度。
(以上证明材料原件在受理并审核备案后退回)
第六条 申请年检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应在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年检手续后2个月内,携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年检备案申请表、登记注册机关核发的年检证书(复印件)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备案手续。
第七条 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发生变更事项,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携变更备案申请表、变更批准文件(复印件)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八条 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批准宣布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携注销备案申请表、有关注销证明材料,到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九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申请备案全部有效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备案单位。
第十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备案管理工作制度及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统计分析制度,为科技服务业发展提供决策服务。并通过太原科技信息网向社会公布科技服务机构和组织备案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