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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二五”普法工作与民政法制理论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0:07:14  浏览:82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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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二五”普法工作与民政法制理论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二五”普法工作与民政法制理论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二五”普法工作与民政法制理论研讨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参照执行。

附:民政“二五”普法工作与民政法制理论研讨会议纪要
民政“二五”普法工作与民政法制理论研讨会于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三日在山东省威海市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负责法制工作的同志及民政法制理论论文发言的八位作者;国务院法制局的同志;山东省民政厅领导及省内11个市、县民政局
的同志。多吉才让副部长参加会议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已发参阅文件)。会议以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精神和法制建设思想为指针,总结回顾了近几年民政法制建设的发展,交流了各地民政法制工作的经验,对民政法制建设理论进行了探讨,并对民政系统“二五”普法工作进行了研究和部
署。现纪要如下。

会议讨论和落实了民政系统专业法宣传教育实施问题。一九九二年是全国“二五”普法计划全面实施的第二年。根据全国普法机关的要求和部署,民政系统“二五”普法工作的重点要适时转到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上来。
会议认为,学习、宣传和普及民政专业法,是民政工作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需要,是提高民政干部法律意识的重要手段。它对促进民政行政管理法制化,提高广大民政干部职工执法、用法的自觉性,推动民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会议要求各地在重点学习部“二五”普法领导小组确定的25个与民政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同时,还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再确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作为学习内容。
与会同志认为专业法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应灵活多样,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在学习和宣传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学法与执法、用法、改进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并坚持边学习、边宣传、边对照检查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会议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制定出各自的专业法宣传教育实施计划,最迟不晚于一九九二年九月底落实好这一任务。各地在组织学习宣传中要培养起一支普法骨干队伍。学习、宣传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还要根据部普法规划规定的考核标准和当地普法机关的统一部署
进行考核验收。
会议代表对民政专业法的普及、学习和宣传活动表现出极大热情,认为这是民政工作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积极探索民政工作发展新途径的一件大事。

会议认为,加强民政法制建设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是深化民政工作改革的需要;是民政部门实现行政管理科学化的需要;加强民政法制建设,巩固民政改革成果,进一步发挥民政工作社会稳定机制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顺应改革的潮流,当前民政法制建设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快民政立法。民政立法工作是法制建设的基础工作,必须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加快民政立法工作。民政部门承担着社会保障的一部分职能,加强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将成为今后民政工作改革的重点之一。因此,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将是今后民政立法工作的重点。

以实现社会行政管理法制化为目标,加强社会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是民政立法工作的重要方面。我们要跟上民政工作改革的步伐,搞好立法调研,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进而以立法的形式巩固改革成果,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二)进一步加强法规清理,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根据加快改革开放的需要,要及时清理以往发布的法规和文件,对不符合改革开放精神的,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同时,要通过法规清理,对民政法规进行整体研究,重点加强薄弱环节,逐步形成以骨干法规为主、配套法规为
辅的成龙配套的民政法规体系。
(三)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民政法制部门的职能作用。为了保证民政法规的贯彻执行,各地法制部门必须加强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1.监督检查下级民政部门发布的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对其中与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抵触的,通过法定程
序予撤销和纠正。2.督促和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民政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了解并解决在进行中存在的问题。3.纠正各级民政部门及所属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对其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处理。

会议进行了民政法制理论的研讨和交流。大家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思想,民政法制建设取得了突出的成绩,这些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成果迫切需要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大量的新情况、新
问题也出现在每一个民政法制工作者面前,如何加以调整、适应,制定相应的对策,也需要理论的指导。这次参加会议研讨的近70篇论文,都是经过各地民政部门精心组织、层层筛选出来的,水平比较高。大会有侧重的选取其中的8篇作为会议发言材料,其余的论文作为宣传、 交流的书面
材料。综观这次会议论文和研讨情况,突出的有这样两个特点:
(一)论文涉及面广,几乎囊括民政法制建设的各个方面,其中主要涉及的有以下几个方面:民政立法问题——立法技术、立法理论、立法调研和立法中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民政执法问题——民政行政执法的理论阐述,民政法制监督执行问题;民政法制宣传问题——开展民政法制宣
传的方式方法;民政法制建设问题——民政法制建设与民政工作社会化的关系,民政法制建设在民政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民政法制机构及其职能的阐述等。
(二)论文理论联系实际,观点新颖,有独到见解。论文的作者都是民政部门从事法制或其它业务工作的同志。他们从自身工作实际出发,大胆进行理论总结和探索。特别是来自开放地区(如广东、深圳)的论文作者,从解决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入手,把地方性法制工作作
为“试验田”、“排头兵”,为全国的民政法制建设的发展探索了新路子、新经验。他们的论文给民政法制建设理论的研讨带来了新意。
这次会议历时三天,开得很好。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民政部门法制建设工作方兴未艾,民政法制理论的研讨与总结交流对推动民政法制工作有着重要意义。大家决心在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的思想指导下,在改革开放的大潮当中,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更新观念,开拓前进,在各自的工
作岗位上,为民政法制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199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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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操作规范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操作规范的通知

汕府办〔2009〕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操作规范》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操作规范

为规范我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汕头实际,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一条 指导原则

(一)根据城市路网状况、交通状况,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交通规划和城市停车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道路停车泊位的控制总量。
(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不得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不得影响交通视线,不得影响市容观瞻,不得妨碍市政设施功能,不得妨碍抢险救灾,不得影响居民起居条件。
(三)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应与路外停车规划建设相协调,并随着道路通行状况、车辆总数的变化和局部区域用地功能的改变,作相应的调整。
(四)由市政府组织市政府办公室、公安(交警、消防)、规划、财政、城管、交通、物价、法制部门和金平、龙湖、濠江等各区政府一名领导组成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领导小组),市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条 设置准则

(一)设置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路段的机动车道内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没有设置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或消防队(站)、急救站、加油站30米以内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车辆临时停放的地点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公共汽车停靠站点15米以内和消防栓2米以内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二)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原则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三)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和景观大道原则上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四)对社会开放的路外公共、配建停车场(库)半径200米范围内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必须与路外停车管理相协调,停车场(库)内停车泊位能够满足需求的道路不宜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五)对于较窄,但停车需求量大的道路应单侧设置道路停车泊位,而相对较宽的道路可双侧设置道路停车泊位(详见下表)。当道路车行道宽度小于下表车行道宽度下限时,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道路类别
道路通行状况
道路车行道宽度B
允许停放状况

城市道路


双向通行
B≥12m
允许双侧顺向停车

12m>B≥10m
允许单侧顺向停车

单向通行
10>B≥8m
允许单侧顺向停车

单双向通行
B<8m
禁止停车


(六)交通拥挤,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对车辆、行人通行影响较大的道路或路段,原则上不宜设置。确需设置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城管等部门对各时段的通行量进行分析,确定准予或禁止停放的时段。
(七)人行步道原则上不宜设置道路汽车停车泊位。确有停车需求,且满足下列条件的,由相关单位或个人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经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施划机动车道路停车泊位,但设置数量应从严控制。
1、宽度4.5米以上的步道,允许停放摩托车。
2、宽度8米以上的步道,允许停放小汽车。
3、停放机动车应不影响行人安全和正常通行,不妨碍交通视线,不占用消防通道和盲道。
4、停放小汽车的人行道基础层应实施混凝土硬化改造,不致影响、损坏路面。
5、因停车造成路面及其它市政设施损坏的,由申报单位或停车使用方负责修复。
(八)已按规划要求建有停车场(库)的宾馆、酒楼、商场、公司等经营性单位,其门前路段不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符合设置临时停车场条件(参照第五项规定),且现状未进行建设的空旷地,原则上应先考虑协调利用空旷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其周边道路停车泊位应视停车场使用情况进行设置。
(九)符合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条件(参照第五项规定)的支路、巷道、区间路等路段,由市规划部门先行规划公示,并按下列情形设置:
1、属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者虽非政府投资建设但经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业主同意的,按照本操作规范第三条规定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2、道路产权或使用权存在争议的,异议方可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后转国土部门调查确认,经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业主同意,按照本操作规范第三条规定设置停车泊位。
(十)道路停车泊位与重要建筑物、停车库以及有行车需求的巷道出口之间,应留有不小于2米的安全距离。

第三条 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类型和设置标准

(一)道路停车泊位的收费类型
1、收费类: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公安、城管、物价等部门,对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权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经营管理者。取得经营权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对道路停车泊位使用人收取道路人工停车费,收费形式可采取如下几种:
(1)现场收费。由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向道路停车泊位停车人,按辆次收取道路人工停车费,管理人员给停车人开具收费凭证。不同时段和路段的道路停车泊位按不同标准收费。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确定,收费凭证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
(2)集中收费。对临路(街)的宾馆、酒家、商场、公司等经营性单位门前路段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可由该单位与经营单位协商,向经营单位缴交道路人工停车费,使用单位必须派专人管理,维护停车秩序,具体停放时段由申请单位与经营单位协商确定;其他时段由经营单位按辆次向停车人收取道路人工停车费。
(3)发售月票(卡)。停车人可向经营单位购买月票(卡),凭月票(卡)在市区所有由经营单位管理的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月票(卡)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确定。
2、免费类:
《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规定》颁布前已建成,但未配建停车场(库)的临路(街)党政机关、学校和医院等单位可申请在周边道路施划免费道路停车泊位。施划免费道路停车泊位及设置标志牌的费用由申请单位负责(如实行时段收费的由经营单位负责)。免费道路停车泊位只供上述单位及前往该单位的办事人员车辆在规定时段临时停放,申请单位在核准免费使用的时段应派员负责管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免费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为有效提高道路停车泊位的利用率,核准免费使用时段以外时段(当天19:00~次日上午8:00),可由取得同一路段收费停车泊位经营权的单位负责经营管理。
(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
1、标准汽车停车泊位平行式停车位按照5.25米×2.2米(含标线宽度),较大停车泊位7米×2.5米,以白色单实线(宽度10-15厘米)施划,每施划两个泊位应留出1.5米的间隔空间以利车辆出入;倾斜式停车位5米×2.2米(含标线宽度)。垂直式停车位按照5米×2.2米(含标线宽度),以白色单实线(宽度10-15厘米)施划。倾斜式和垂直式停车位不设较大停车泊位,各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路段原则上应设置少量的较大汽车停车泊位。摩托车停车泊位为0.8米×2米。以白色单实线(宽度10-15厘米)施划。占用人行步道设置的标准汽车停车泊位原则上为倾斜式停车位。
2、免费停车泊位应在线内标注白色“XX时至XX时免费”字样。
3、道路停车泊位所在路段首尾均须设置停车场P标志和明码标价牌(由物价部门按规定监制),标明服务内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时限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服务内容应当明示不提供保管车辆及财物的服务,以及可停车辆类型。
4、停车泊位所在路段的适当位置设置交通违法警告指示牌,明示交通违法行为类型和处罚种类、强制措施。
第四条 免费道路停车泊位及专项规划以外道路停车泊位的申报程序
(一)免费道路停车泊位申报程序
申请免费道路停车泊位的单位应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临时占道停放车辆的理由、期限、停放时段以及申请的泊位数等,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准,并按实际情况统一施划标线、统一制作标志牌。申请所需的表格等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作。
(二)道路停车泊位专项规划以外的道路停车泊位申报程序
根据《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精神,对个别符合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条件,又未列入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专项规划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可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设置申请,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后,会同规划、物价、城管、财政、消防等部门进行审核,并报市协调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设置。新增道路或道路停车泊位专项规划以外的道路停车泊位,应按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或拟标。对道路停车泊位专项规划以外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申请,实行一票否决的制度。申请所需的表格等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作。由于道路维修改造造成停车泊位较长时间无法使用;交通组织改变,双向行驶调整为单向行驶或因交通流量增大,设置停车泊位对正常通行造成影响;道路功能改变;其他涉及公众利益等公共原因,需要取消使用停车泊位的,可按照取消的泊位数予以核减上交承包金额。需要暂停使用停车泊位1个月以上的,可按照暂停的泊位数在年度评估时予以核减上交承包金额。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专项规划以外的道路停车泊位按照本操作规范的规定设置、管理。
第五条 遇有本操作规范尚无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的情况时,可由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的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管理参照本操作规范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黄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黄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原[2012]5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黄金是一种兼具商品和货币双重属性的特殊产品,在应对金融危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引导黄金行业健康发展,促进黄金资源有序开发,提高资源利用水平,推动黄金产业结构调整,加快黄金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产业现状

(一)取得的成就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黄金行业形成了地质勘查、矿山开采、选矿、冶炼、加工和科研等比较完整的产业体系,为黄金行业做大做强奠定了良好的产业基础。

1.黄金产量稳步增长。2011年我国黄金总产量达到361吨,其中黄金矿山产金302吨,有色副产金59吨,总产量与2005年相比,年均增长8.3%,已连续五年居世界第一位。同时,我国也是黄金首饰品等产品加工第一大国,加工产量占全球的60%左右。

2.我国黄金需求快速增长。近年来,黄金对抗通货膨胀和金融风险的功能日益显现,许多国家增持黄金储备,民间对持有实物黄金的兴趣持续增强,在国际金融体系和货币体系改革中加入黄金因素的呼声日渐高涨。2011年,我国黄金投资消费呈现强劲的增长势头,首饰、金条、金币、工业用金和其他用金达到了761吨,仅次于印度居世界第二位。未来几年,我国黄金供不应求的基本格局还将存在。

3.地质勘查成果显著。国家以及企业加大了黄金地质勘探投资力度,连续8年实现新增查明资源储量大于生产消耗资源储量。截至2010年我国黄金查明资源储量达到6865吨,比2005年增长50%。

4.产业结构不断优化。通过资源整合以及兼并重组,黄金开采企业数量从2003年的1211家减少到目前的700家左右,2011年,前10家企业黄金产量占全行业的51%,比2005年提高了20个百分点,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同时,在产品结构方面,用于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石化、汽车等领域的深加工产品已初具规模。

5.技术和装备水平明显提高。生物氧化、原矿焙烧、尾矿资源综合利用等技术实现产业化,部分工艺及指标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低品位、难选冶金矿资源金的回收率从30%提高到70%以上,勘查水平不断提高,找矿新方法得到广泛应用。大型铲运机、气体反循环钻机、电动液压采矿凿岩机等高效节能设备已得到应用。

6.绿色矿山建设取得成效。通过技术进步和加大环保投入,以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实施,黄金行业“三废”排放达标率、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率逐年提高,大型矿山含氰废水、工业废水、生活废水实现了循环利用。首批37家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中,黄金企业占6家。

(二)存在的问题

1.产业结构不合理。2011年,我国十大黄金企业合计产金184吨,与加拿大巴里克黄金公司年产黄金240吨相比,差距巨大。我国现有的700多个黄金矿山企业中,黄金产量在万两以下的企业约占70%,其合计黄金产量仅占总产量的15%。同时,产品结构单一,部分高精尖深加工产品依然需要进口。我国黄金精深加工的工艺技术、装备水平、产品质量和品牌建设,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2.资源综合利用率低。由于企业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目前我国每生产1吨黄金平均消耗储量1.7吨,其中大型矿山平均在1.5吨左右,而小矿山则高达2吨以上,资源浪费严重。

3.生态建设和环保任务繁重。由于我国小黄金企业所占比例较高,环保投入不足,废水污染、植被破坏、地质灾害、尾矿库崩溃等矿山环境问题时有发生。

4.资源保障程度低。黄金产量增长速度与探明黄金资源储量增长幅度不匹配,可供开采的基础储量保障年限短。多年来我国黄金基础储量一直在1900吨左右,静态保障年限仅4年,与其他主要产金国相比差距较大,如南非为6000吨,静态保障年限12年;俄罗斯和澳大利亚均为5000吨左右,静态保障年限15年左右。

5.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是黄金矿山安全基础薄弱,老旧设备多,装备水平低,抵御事故风险能力较差;二是部分非法矿山关闭后死灰复燃,乱采滥挖;三是大型矿山周边的非法采矿多,有的甚至盗采矿山的保安矿柱和残矿,安全隐患大。

二、面临形势

“十二五”期间是黄金行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由大到强的关键时期,我国黄金产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一些困难。

(一)黄金金融属性进一步显现,战略地位得到巩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以及目前的欧债危机,使世界各国重新认识到黄金具有任何信用货币也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目前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在不断蔓延,全球经济复苏受阻,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加,世界各国从国家经济战略角度争相增加黄金储备,以保障本国金融安全。2010年,各国央行已从连续20年的黄金净销售变为净购入。

(二)黄金需求持续增长,产业发展空间巨大。随着黄金的避险功能和变现、保值增值特性增强,消费需求旺盛,预计2015年我国黄金消费量将突破1000吨,但预计黄金产量仅能达到450吨左右,供应缺口进一步扩大。

(三)国内资源禀赋较差,黄金增产难度大。受国内黄金资源储量限制,以及我国黄金资源普遍存在的资源分散、品位低、处理难、成本高、深部资源及周边资源勘探程度低、企业规模小、产出成本高等问题的制约,国内产量大幅增长难度大。

(四)受各种因素制约,企业兼并重组难度大。受利益驱动、地方保护等因素的影响,矿山资源整合、企业重组步履艰难,整顿关闭资源综合利用率低的小型金矿进展缓慢。

三、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国家金融安全保障和有效供给为目标,以加快转变黄金工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技术进步为支撑,以资源勘查、兼并重组和环境保护为重点,加快完善黄金行业产业政策,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强化监管措施,全面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积极开展国际合作,进一步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增强黄金工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工业,加快实现我国黄金工业由大到强的转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资源优先。加大黄金地质资源勘查投入,采用先进勘查技术,深化东部和中部有潜力矿山深部及外围勘查,加强西部地区资源勘查,集中力量,探明一批大型特大型矿床。

2.坚持结构调整。着力调整和优化企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规范矿权设置,加快推进黄金企业兼并重组,减少企业数量,提高产业集中度,大力发展高附加值黄金深加工产品。

3.坚持绿色发展。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作为黄金工业发展的着力点。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矿山建设,实现黄金工业可持续发展。

4.坚持科技创新。充分发挥科技对黄金工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着力突破低品位难处理资源高效利用及高附加值深加工技术与深部金矿找矿方法技术,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

5.坚持国际合作。坚持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资源保障,增加黄金供给,满足市场需求,提高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

6.坚持两化融合。把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作为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抓手,充分发挥信息化在数字矿山、技术进步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推动作用,提高生产智能化、工艺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水平。

(三)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黄金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取得明显进展,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2%以上,产业发展规模和质量进一步提高。

1.资源勘查实现突破。“十二五”期间,通过加强资源勘查,新增黄金资源储量4000—5000吨,扣除黄金开采消耗3000吨左右,到2015年全国保有黄金资源储量达到8000—9000吨,比“十一五”期间增长20%以上。

2.黄金产量持续增长。“十二五”期间,国内黄金产量年平均增长率保持3~5%,到2015年,黄金产量达到420吨,力争实现450吨。“十二五”期间生产黄金1900-2100吨,比“十一五”期间增长30%以上。

3.结构调整取得成效。通过加大兼并重组力度,企业数量从“十一五”末期的700多家减少到600家左右,形成1个50吨级、2个40吨级、1个30吨级、1个20吨级、2个10吨级的黄金企业集团公司。到2015年,十大黄金集团公司产量达到260吨,比2010年增加100吨,大中型黄金企业的黄金产量占全国的70%以上。

4.科技创新取得进展。加大科技投入,加强产学研用相结合,低品位、难处理金矿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到“十二五”末,全行业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达到70%以上;高效节能设备得到广泛应用,科技创新对产业发展的贡献率明显提高。

5.“绿色矿山”建设水平得到提高。尾矿综合利用率达到20%,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80%,矿山损毁土地得到全面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率达到100%,做到黄金生产增长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同步,实现黄金工业可持续发展。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金矿地质勘查

以国家公益性地质工作为先导,引导和支持各类企业加大黄金地质勘查投入,形成多渠道的投入机制,积极引导更多资金投向黄金资源勘查领域。根据勘查工作进展,在资源潜力较大,具备开展大规模勘查的地区适时优选一批整装勘查区,力争实现快速突破,大幅新增资源储量,形成一批新的资源基地。

(二)促进资源节约与节能减排

黄金生产企业要把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放在突出的位置。黄金矿产地下开采回采率达到80%以上、贫化率不超过15%,露天矿山回采率达到85%以上、贫化率不超过5%。鼓励低品位矿、共伴生矿、难处理矿、尾矿等资源开发利用,促进黄金矿山及冶炼企业原料中各种有价元素的回收、尾矿综合利用、冶炼渣综合利用以及冶炼余热利用。易处理金矿及低品位、难处理金矿资源的选冶综合回收率分别不低于85%和70%,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90%。地下矿山、露采矿山的采矿综合能耗分别低于7千克标准煤/吨矿和1.3千克标准煤/吨矿。黄金选矿综合能耗低于12千克标准煤/吨矿,矿石耗用电量低于45千瓦时/吨。

(三)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按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坚持统筹规划,在兼顾中央、地方和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支持大型骨干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的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矿权优先向大型黄金骨干企业倾斜,鼓励现有矿田内多于2家以上的企业间实施兼并重组,减少黄金开采和冶炼企业数量,提高产业集中度。

(四)加快企业技术改造

依靠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决淘汰混汞提金工艺、小氰化池浸工艺、土法冶炼工艺以及日处理能力50吨以下采选项目。鼓励企业积极研发和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落后黄金采矿、选矿、冶炼生产能力,实现节能减排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依靠技术进步,积极开展黄金高附加值产品开发。依托龙头骨干企业,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新的大型黄金生产基地,扩大规模,增加产量。

(五)推进两化深度融合

加速“两化”融合,把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作为黄金工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鼓励企业加强信息化队伍建设,积极开展生产装备数字化、生产过程智能化、企业管理信息化、环境在线监测监控和无线传感网络化的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在企业技术进步中的推动作用,实现采矿、选冶工艺控制精益化,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率,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和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围绕黄金工业发展重点和难点,在矿产资源勘查、低品位难选冶资源高效利用、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环保治理、精深加工等领域,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培育企业的应用技术研发与创新能力,创新投入机制,强化共性技术研究平台建设,推动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共同开展前沿共性技术攻关,着力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和共性基础技术,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提高产业核心竞争能力。

(七)积极发展黄金服务业

大力支持科技实力雄厚的黄金企业从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延伸扩展,鼓励黄金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工业设计、信息咨询、商业服务等生产性服务。进一步发展黄金市场,创新黄金投资交易品种,发展黄金的电子商务,完善黄金交易平台和手段。鼓励发展黄金工业检测认证、节能认证、科技成果推广等中介服务。

(八)实施“走出去”战略

黄金企业在立足国内资源勘探的同时,要强化在全球范围内的资源配置,以我国周边、非洲和拉美国家为重点,通过国际合作,开展重要成矿带成矿规律研究、资源潜力评价和境外勘查开发,形成一批境外黄金资源勘查开发基地。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企业资质管理

从事黄金采选冶的企业要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专业水平,新建黄金矿山及冶炼项目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必须有从事矿业及冶炼生产经营的经历,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技术人员须进行专门技能培训,持证上岗,并占公司管理人员的70%(含)以上。从事黄金开采的各类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0万元。

(二)提高行业准入规模

为提高黄金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要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经营规模。黄金采、选、冶企业最小规模为:露采矿山现有200吨/日,新建300吨/日,地下矿山现有及新建100吨/日;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选矿厂现有200吨/日,新建300吨/日;原料自供能力不足50%的独立氰化企业现有100吨/日,新建200吨/日;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堆浸现有750吨/日,新建1500吨/日;无配套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冶炼厂现有精矿处理能力100吨/日,新建200吨/日。

(三)加强黄金开采批准书管理

严格执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在《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基础上强化黄金矿产开采管理,新建矿山,一个矿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开发,不同采矿权人不得在同一区域内垂直重叠开采。加强对开采黄金矿产申请人的资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除临近闭坑的矿山外,最短有效期为3年。各省(区、市)黄金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现有已取得黄金矿产批准书企业的动态检查监督,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进行治理整顿,否则不再办理延续黄金开采批准书手续。

(四)强化资源开发管理

按照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综合考虑黄金资源禀赋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主体功能区的要求,科学划分开采规划区块。将黄金资源相对集中、资源禀赋及开发利用条件好的地区划定为重点开采区,重点规划和统筹安排黄金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有序勘查开发、规模开采和集约利用。合理确定大矿周边安全距离,保障正常的开发秩序。

(五)加大环境保护力度

加强对黄金开采及冶炼企业开展环境保护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没有污染防治设施及设施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放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依法责令立即停产,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注(吊)销相关证照。行业管理要以推进设计开发生态化、生产过程清洁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环境影响最小化为目标,督促企业通过生态保护、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烟尘去毒、氰化废水无毒化、尾矿综合利用等,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行业发展的全过程,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矿山,实现黄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六)强化安全生产监督

各级黄金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针对黄金行业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对矿山顶板、废石堆、尾矿库、炸药库、氰化钠库、井巷通风、采空区和重大设备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管理,抓好隐患排查,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同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七)健全标准体系建设

加强行业标准化工作。根据黄金工业加快结构调整、发展绿色产业的需要,建立、修订、完善技术和产品标准。进一步做好能耗、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标准的制订。加大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的力度,实现国际国内标准接轨和双向转化。

(八)加强行业协调管理

各级黄金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黄金行业产业政策、规划、标准的监督执行,及时解决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黄金工业运行监测网络和指标体系,加强行业信息统计和信息发布。积极发挥协会在信息交流、科技创新、标准化建设、诚信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及时反映行业存在的问题与企业诉求,组织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