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公路建设中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22:57  浏览:87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公路建设中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有关事宜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4]206号



关于公路建设中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04年3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中的4.0.4款对路基压实度标准的要求,高于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97)(以下简称旧《标准》)中的相应标准。针对目前新《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完工的路基工程,压实度抽查和评定标准应按施工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凡在2004年6月1日前已签定施工合同的项目,其路基压实度抽查和评定标准可按施工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执行新《标准》,应由项目法人与承包人依据施工合同进行协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三、凡在2004年6月1日前招标文件按旧《标准》编制并已售出,但尚未签定施工合同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由项目法人对招标文件相应部分进行修改,并与投标人协商,按新《标准》签定施工合同。
四、从2004年6月1日起,所有未出售招标文件的公路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新《标准》。
五、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新《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加强对路基压实度的抽检,防止试验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确保路基工程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

1996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切实做好新股发行工作,维护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
为了切实做好新股发行工作,维护社会安定,促进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特对新股发行与认购作如下规定:
一、股票发行与认购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1、股票发行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经济的原则,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和社会安定。
2、同次发行的股票只能采取一种发行方式。
3、股票网下发行必须选定有良好通讯和交通条件,有一定数量的金融分支机构(含证券经营机构),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机构的金融业相对发达的城市。
4、股票发行方案作为股票发行申报的必备材料之一,须经新股发行公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证券管理部门(中央所属企业采用上网发行时,其发行方案可由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后,由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和主承销商组织实施。
5、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与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应当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
6、每一股票帐户只能申购一次,重复申购和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无效申购不得认购新股。
7、股票发行可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全额预缴款”方式,以及“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各地如有更好的方式,可将方案报证监会批准后试行。
二、“上网定价”发行方式
1、“上网定价”发行方式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由主承销商作为股票的唯一“卖方”,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按现行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进行股票申购。主承销商在“上网定价”发行前应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股票发行专户和申购资金专户。申购结束后,根据实际到位资金,由证券交易所主机确认有效申购。
2、投资者应在申购委托前把申购款全额存入与办理该次发行的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指定的帐户。上网申购期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各证券营业部在申购日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现金申购委托。
每一帐户申购委托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
每一股标帐户申购股票数量上限为当次社会公众股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
3、为了方便投资者参与定价发行,证券营业部应满足新股民的开户要求,按不少于1,000股的申购金额为其开设资金帐户。
4、“上网定价”发行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1)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后,余额部分按承销协议办理。
(3)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股票发行量时,由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自动按每1000股确定为一个申报号,连序排号,然后通过摇号抽签,每一中签号认购1000股。
5、上网申购程序为:
(1)申购当日(T+0),投资者申购,并由证券交易所反馈受理情况。
(2)申购日后的第一天,由证券交易所的登记结算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在申购专户中。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帐的,须在T+1日提供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汇划的划款凭证,并确保T+2日上午申购资金入帐。所有申购资金一律集中冻结在一定指定清算银行的申购专户中。
(3)申购日后的第二天(T+2),证券交易所的登记结算公司应配合主承销商和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以实际到位资金(包括按规定提供人民银行已划款凭证部分)作为有效申购进行连续配号,证券交易所将配号传送至各证券营业部,并通过卫星网络公布中签率。
(4)申购日后的第三天(T+3),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摇号抽签,并于当日公布中签结果。证券交易所根据抽签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
(5)申购日后的第四天(T+4),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
6、证券交易所在申购期(三个工作日)内集中冻结所有投资者申购资金。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部分(计息期三天,含法定休息日)归发行公司所有。冻结资金的利息按银行现行有关规定按季支付。
7、申购日后第四个工作日,证券交易所将认购款项划入主承销商指定帐户,主承销商于次日将此款项划入发行公司指定帐户。
8、对投资者只按正常交易报单收取委托单费。主承销商委托证券交易所按照不超过发行总金额的千分之四提取发行手续费,并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各参与发行的证券营业部的实际认购金额,将该笔费用自动划转到各营业部帐户。
9、证券交易所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发行方案,认真做好上网定价发行的准备工作,保证上网发行期间电脑主机和通讯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证券交易所和有关各方对于尚未公开的认购结果负有保密义务。
三、“全额预缴款”方式
“全额预缴款”方式包括“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和“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方式二种。
(一)“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
“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是指投资者在规定的申购时间内,将全额申购款存入主承销商在收款银行设立的专户中,申购结束后转存冻结银行专户进行冻结,在对到帐资金进行验资和确定有效申购后,根据股票发行量和申购总量计算配售比例,进行股票配售,余款返还投资者的股票发行方式。
“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发行方式分为申购、冻结及验资配售、余款即退三个阶段。“全额预缴款”方式的发行时间不得超过8天(含法定休息日),每股发行收费不超过0.10元,发行收费总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具体程序如下:
1、申购
(1)主承销商应在发行地选定收款网点较多、设备条件较好的银行作为收款银行,并同收款银行签订收款协议;收款协议及收款网点名单在发行方案审核前报中国证监会发行部。
(2)每一股票帐户的申购量,机构申购量上限为发行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个人申购量上限为发行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
(3)投资者可用现金或票据申购,但每一股票帐户现金申购款的上限为3万元。
(4)申购收款时间为3个连续工作日。
(5)主承销商应代为开户困难的投资者开办股票帐户,但不得额外收费。
2、冻结及验资配售
(1)主承销商应选定股票发行地的人民银行作为冻结银行,在冻结银行开设资金冻结专户,并同其签订协议;协议要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在发行方案审核前报中国证监会发行部。
(2)在各申购缴款日末,申购款应从各收款银行划至冻结银行的冻结专户中。
(3)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冻结专户中的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4)验资结束当天,主承销商按到帐资金进行核查验证,确定有效申购总量。若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股票发行量,则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余股按承销协议办理。若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股票发行量,则根据股票发行量和有效申购总量计算配售比例I。
配售比例I=股票发行量/有效申购总量
配售比例I小数点后保留五位。
按配售比例I试算每个帐户可认购量。
可认购量=有效申购量×配售比例I
若配售比例I能使可认购量满足“千人千股”的规定,投资者按其可认购量认购。若不能满足“千人千股”的规定,则按以下方式处理:
随机抽出1000名申购者,每户配售1000股。在完成“千人千股”配售后,则计算配售比例Ⅱ。
配售比例Ⅱ=(股票发行量-100万股)/(有效申购总量-100万股)
前已获1000股配售的投资者每人的实际认购量为:
认购量=(有效申购量-1000)×配售比例Ⅱ+1000
其他投资者各自的认购量为:
认购量=有效申购量×配售比例Ⅱ
在计算过程中,认购量出现小数时,应做取整处理。
3、余款即退
(1)配售结束后,主承销商随即解冻申购资金余款,并在指定报刊公布申购结果及配售比例和退款公告。
(2)配售结束后的第一天,主承销商应将扣除发行费后的认购款划至发行公司帐户上,申购余款划至各收款银行,由各收款银行退还给投资者。
(3)退款日应尽量避开双休日;若跨双休日,则退款网点应照常营业。
(4)申购人从退款起始日起三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认可。
(5)如果发行未满足“千人千股”规定的条件,由发行余额部分由承销团包销,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选择适当时机作第二次发行。
(二)“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方式
“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方式是“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和“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的结合。其在全额预缴、比例配售阶段的有关规定与“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的相关规定相同,但申购余款转为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
该存款为专项存款,不得提前支取。具体操作程序比照“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
1、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是指在规定期限内无限量发售专项定期定额存单,根据存单发售数量、批准发行股票数量及每张中签存单可认购股份数量的多少确定中签率,通过公开摇号抽签方式决定中签者,中签者按规定要求办理缴款手续的新股发行方式。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按具体做法不同可分专项存单方式和全额存款方式两种。
2、采用与储蓄存款挂钩发行方式,其存款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每股费用成本不得超过0.10元。发行收费总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发行时间不超过8天,采用专项存单方式,缴款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将所募资金划入发行公司指定帐户;采用全额存款方式摇号确定中签者后两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将所募资金划入发行公司指定帐户。
具体操作程序参照“全额预缴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承销机构的有关职责
1、承销机构应当在承销及上市推荐过程中,结合承销业务对发行公司进行辅导工作,以达到发行和上市的要求。
2、承销机构协助新股发行公司选择股票发行方式,起草股票发行方案(含发行费用预算表)。
3、股票发行前,承销机构应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负责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和发行公告。发行公告须载明发行方式、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企业,至少于发行前五个工作日刊登发行公告。
4、在发售期内,承销机构应在所有发售网点张贴或以其他形式公告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同时,主承销商应将每天的发行进展情况报告证监会。承销活动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应立即向证监会报告。
5、股票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应立即公布发行结果,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证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将发行情况总结报告、验资报告、公正报告、申购配售磁盘报至证监会发行部,并抄报地方证券管理部门。
6、承销机构在承销过程中如违反上述规定和有关法规,依情节轻重给予以处罚直至取消股票承销资格。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各关司局:

  整装勘查是指在具有一定工作程度、资源潜力较大的地区,按照地质找矿新机制的要求,统筹中央、地方和企业各类勘查资金,集中力量开展勘查工作。整装勘查是快速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重要组织方式,对于创新矿产资源管理、提高资源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整装勘查工作

  (一)整装勘查是实现找矿突破的重要途径。整装勘查区应具有一定的地质工作基础和发现大型规模矿床的资源潜力,矿产勘查工作已取得重要进展,具备以社会投资为主开展大规模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条件。社会投资不明确、难以进入的,一般不列为整装勘查区。

  整装勘查区的主攻矿种以国家紧缺和大宗支柱性矿产为主,整装勘查区内要大幅度增加勘查资金投入,加快勘查进程,3年内发现和评价至少1处大型规模矿产地,5年内形成至少1处可供开发的大型矿产地,为建立矿产勘查开发基地奠定基础。

  各省(区、市)要重视整装勘查工作,把具备条件的勘查区纳入整装勘查区,并积极推进其他成矿有利地区的基础地质调查和前期勘查工作,为开展整装勘查提供更多备选工作区。

  (二)充分发挥各方作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发挥地质找矿第一责任人的作用,组织开展整装勘查区的初选、申报和实施工作。整装勘查区初选前,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告,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鼓励社会投资积极参与;对于拟设的整装勘查区,应组织相关企业、矿业权人、地质勘查单位和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和新设矿业权的初步方案,协调落实勘查工作部署、社会资金投入和外部环境保障。

  二、统筹部署整装勘查工作

  (三)科学设置整装勘查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新设整装勘查区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矿产勘查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矿产勘查办公室”)要履行“组织协调、评估考核、督促检查”的职能,牵头组织整装勘查区论证工作,并将论证结果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告新设整装勘查区名称及范围。整装勘查区的范围和面积可根据区内勘查工作进展进行动态调整,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复后向社会公告。

  (四)精心编制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经批准设立的整装勘查区,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含勘查工作部署及矿业权设置方案),并组织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审查和批复,作为整装勘查组织实施的重要依据。编制整装勘查实施方案要充分利用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储量利用现状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以及其他已有地质矿产信息等资料,做好勘查工作部署与矿业权设置的衔接(编制提纲见附件)。

  (五)统筹勘查工作部署与矿业权设置。勘查工作部署要统筹好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社会资金等出资开展的各类工作,突出重点,加强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企业、矿业权人、地质勘查单位和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解目标任务,落实资金投入和工作进度。

  矿业权设置方案应密切结合勘查工作部署,以主攻矿种为主并兼顾重要的共伴生矿产,合理设置矿业权,明确矿业权年度投放计划和出让方式,并根据工作进展适时调整或修编。对布局不合理的已设矿业权,要提出整合或调整方案。非主攻矿种的拟设矿业权,原则上不得影响主攻矿种的整装勘查。

  (六)落实年度工作安排。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和勘查进展情况,提出整装勘查区年度工作安排建议。其中,涉及国家财政资金安排的工作,由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协商对接,部矿产勘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整装勘查区内探矿权人要根据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调整完善相关探矿权区块的勘查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探矿权区块的总体工作进度、年度工作安排、主要实物工作量和勘查资金投入,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后的探矿权勘查实施方案作为年度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三、加强整装勘查的监督与评估

  (七)加强整装勘查的监督检查和进展跟踪。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技术力量,分区分片技术把关,跟踪整装勘查工作进展,对整装勘查区内地质勘查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整装勘查区内的探矿权人负责编写勘查进展半年报和年报,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综合后,报送部矿产勘查办公室。有重大发现和成果的,以专报形式及时上报。

  (八)建立动态评估与退出机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每年年底组织对本地区整装勘查年度工作进展进行自评,重点对主要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企业投资到位情况、财政资金落实情况、矿业权设置方案实施情况、重要找矿进展和成果、找矿潜力等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部矿产勘查办公室。部矿产勘查办公室组织中国地质调查局等相关单位进行评估,向全国通报评估结果,并督促重大问题的限期整改。对主要因工作推进不力而导致勘查进展不好的,要向省级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并商请省级人民政府加强督导。对经勘查证实找矿潜力不大或因工作推进不力导致预期目标难以实现的,不再列为整装勘查区并予以公告,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整装勘查区相关政策。

  四、完善整装勘查区矿业权管理

  (九)提供矿业权审批便捷服务。整装勘查实施方案中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经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复后,授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部批准的探矿权年度投放计划,审批部审批权限内的探矿权项目(煤、钨、锑、稀土等国家调控矿种及放射性矿产除外)。

  整装勘查区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公告后,在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审批期间,对于大规模引进社会资本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在保证勘查开发合理布局的前提下,允许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新设的主攻矿种探矿权。

  (十)优化主攻矿种矿业权配置。整装勘查区内现有主攻矿种矿业权的周边空白区,按照矿业权设置方案的新设探矿权,经专家论证符合整装勘查要求的,允许配置给具备整装勘查能力的毗邻矿业权人。其它拟新设探矿权,主要采用招标等竞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

  招标出让矿业权,应遵循“三优先”原则,即投入大、勇于进行深部钻探验证的优先;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和社会资本联合成立企业,实行资本和找矿技术相结合的优先;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联合成立企业,实行探采一体化的优先。为调动参与整装勘查的勘查单位和矿业企业的找矿积极性,对在整装勘查区内探明大型规模以上主攻矿种矿产地并已转入开发的矿业权人,综合考虑其技术能力、勘查力量和投资能力,可为其配置高风险勘查空白区的探矿权。

  (十一)积极推进矿业权整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搭建协调联动平台,鼓励和支持有实力、负责任的企业作为整合主体,推进布局不合理的已设矿业权的整合。整合主体应积极主动协调其他矿业权人,采用资产重组、兼并收购、股份制改造等经济手段整合其他矿业权。

  暂不具备整合条件的,现有探矿权人应按照“统一工作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工作进度、统一质量要求、统一成果验收”的“五统一”原则开展矿产勘查工作,确保勘查资金投入规模和工作进度。

  积极参加整装勘查但面临资金困难的探矿权人,可采用与其他社会资金合资合作或申请地质勘查基金支持等方式进行合作勘查;对不按整装勘查方案和“五统一”要求推进整装勘查并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探矿权,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进行整合。

  (十二)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探矿权人享有依法处置勘查成果的权利,包括优先申请采矿权、依法转让矿业权等。整装勘查实施过程中,发现矿产地且符合相关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的,可分区段申请采矿权,但矿业权人必须承诺其余部分仍然按照整装勘查的要求继续开展勘查。

  五、加大对整装勘查的支持力度

  (十三)加大基础性公益性项目支持。中央、地方财政应切实加强基础地质矿产调查和科研工作,加大投入力度,优先保证在整装勘查区的部署安排,加快提高基础地质工作程度。在整装勘查区开展工作、符合条件的勘查单位可优先承担相关项目。充分发挥地质科研工作的支撑作用,加强基础地质、成矿理论、勘查技术方法和资源评价等研究及其成果转化应用,破解找矿难题,促进找矿突破。对于按期保质完成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项目任务并取得重大找矿发现的勘查单位,可在项目工作区范围内以申请在先方式登记一定数量的探矿权。

  (十四)加大地质勘查基金支持。中央和省级地质勘查基金要协调联动,切实发挥分担勘查风险作用,重点支持整装勘查区内有找矿潜力、且社会资金不愿独立承担风险的勘查项目。要按照“不与市场争权,不与企业争利”的原则,除特定矿种和地区外,凡是可以由企业投资且企业愿意承担风险的矿产勘查项目,优先由企业投资。对于重点项目,两级地质勘查基金可以采取联合投资的方式,协调资金投向,合力推进整装勘查工作。

  (十五)加强技术指导。中国地质调查局要加强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沟通联系,全面构建任务到区、责任到人的技术指导体系,负责组织开展专家研讨、技术培训和现场交流等活动,协助解决勘查技术难题。

  (十六)全面提供地质资料服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深入推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为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提供服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45〕号)的要求,安排专门和必要经费,将本行政区内各整装勘查区的重要成果、原始、实物地质资料分别集成为资料包,向社会公布资料目录和获取方式,并向区内矿业权人和有关单位提供资料包服务。

  六、加强整装勘查组织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国土资源部组建技术支撑机构,具体组织开展整装勘查区的进展跟踪、统计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集中连片整体引入大企业等开展整装勘查的,由国土资源部、省级人民政府和引入的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加强服务和监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建相应管理机构和技术支撑机构,负责本地区整装勘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整装勘查区要设立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整装勘查区内主要投资企业和勘查单位共同参加的整装勘查区管理办公室,明确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负责整装勘查区内勘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和项目实施。

  (十八)改善外部工作环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与当地人民政府建立外部环境保障机制,优先保证整装勘查区内矿业用地需求,共同协调矿业权人、勘查单位、社区等各方关系和收益分配,营造良好外部工作环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2012年9月16日



附件:
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编写提纲.doc



附件

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第一章 概述
一、工作区位置
二、自然地理及经济社会发展
三、总体目标任务
第二章 地质矿产工作现状
一、基础地质与科研
二、矿产勘查
三、矿业开发现状
第三章 区域地质背景与找矿潜力分析
一、区域地质背景及成矿地质条件
二、典型矿床特征与区域成矿规律
(一)典型矿床地质特征
(二)区域成矿规律分析
三、找矿潜力分析
第四章 勘查工作部署方案
一、总体部署思路和原则
二、总体工作布局
三、具体工作安排
(一)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安排
(二)矿产勘查工作安排
第五章 矿业权设置方案
一、矿业权设置现状分析
二、矿业权设置原则
三、矿业权区块划分及依据
四、矿业权设置结论及合理性论证
五、矿业权年度投放计划及出让方式
第六章 主要实物工作量及经费概算
一、主要实物工作量
二、经费概算
(一)概算编制依据
(二)概算编制要求
(三)经费概算结果及资金来源
第七章 预期成果及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一、预期成果
二、预期经济社会效益
第八章 保障措施
一、组织管理
二、矿业权管理
三、技术保障
四、资金保障
五、勘查环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