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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8:08:21  浏览:86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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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

国办发(2003)12号


湖北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严格控制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简称丹扛口工程区域)的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是关系到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任务能否按期完成,以及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能否顺利实施的重要问题。为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人口管理,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并坚决制止在淹没区突击建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国务院关于南水北谓工程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发价2002]117号,简称《批复》)下发之日(2002年12月23日)起,丹江口工程区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鄂、豫两省的规定执行,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不超过本地2001年的水平;人口的机械增长,要严格按现行政策掌握,对未经有审批权限的政府部门批准而自行迁入的人口,一律不按丹江口工程区域移民对待,国家也不负责搬迁安置。
二、从《批复》下发之日起,在丹江口工程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确因生产、生活特别急需,且无法采取其他措施替代的小型技术改造或简易配套项目等,须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才能建设。凡违反规定的建设,除按违章建筑处理外,攒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对危房改造,也要严加控制,凡通过加固、维护、修缮能排除危险的,就不要拆除重建;个别确需拆除改建的,要因陋就简进行恢复,不能扩大原规模,对擅自扩大规模的部分,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丹江口工程区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受淹集镇、乡村的移民搬迁规划,积极为移民搬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按规划组织实施。在规划设计上,一定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受淹乡镇党政机关要起带头作用,新建办公用房、住宅等必须在规划区内进行;工矿企业的改建和扩建,要结合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积极配合移民搬迁,逐步转移到规划安置区内建设;商业网点、学校等单位的迁建,也要按照移民规划进行。
四、丹江口工程区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严格控制丹江口工程区域的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要有针对性地认真做好各方面的思想政治工作,让广大干部群众正确理解和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小局和大局的关系,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五、丹江口工程区域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发布公告,或利用媒体,把通知精神传达到丹江口工程区域内的每一个群众。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和检查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确保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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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已废止)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洛阳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6月18日洛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3年10月22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四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繁荣文化艺术事业,加强文化娱乐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娱乐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舞(歌)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乐场(宫)、台球、电子游戏等经营活动;
(二)社会艺术表演团体、民间艺人的营业性演出,时装表演以及其他临时性的文艺演出、表演、比赛等经营活动;
(三)文化艺术培训和艺术作品展览经营活动;
(四)字画的装裱、销售经营活动;
(五)其他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第三条 文化娱乐市场经营活动必须有益于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四条 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必须坚持开放搞活、扶持疏导、面向群众、供求两益的方针,支持健康有益的,抵制低级庸俗的,取缔反动淫秽的经营活动,保障文化娱乐市场健康发展。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文化娱乐市场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文化娱乐经营活动;
(三)依法查处违反文化娱乐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文化娱乐市场主管部门对违法经营的物品、设备和非法所得有权采取暂时扣留、封存措施。采取暂时扣留、封存措施的,必须出具扣留、封存通知书,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属单位及国家、省、外地驻洛阳市区单位从事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城市区、郊区所属单位和个人从事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由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县、吉利区文
化娱乐经营活动,由县、吉利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九条 工商、公安、新闻出版、卫生、税务、物价、环保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文化娱乐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教育、城建、交通、民政、铁路、邮政、海关等部门,应当配合文化娱乐市场主管部门做好本市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人员应当尽职尽责,秉公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执行公务应持合法证件。
第十一条 文化娱乐市场主管部门对人民群众检举揭发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检举揭发者要求保密的应为其保密。

第三章 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提出申请,经文化娱乐市场主管部门审批,领取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演出许可证。需办理其他手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种证照齐全后方能开业。 临时性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应申办临时经营证照。
第十三条 文化娱乐市场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要求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应该在十五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临时性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申请,应在五日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批准。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亮证照经营,明码标价,按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方式、地点、场所和名称依法经营;不得涂改、买卖、转让、转借经营证照。 经营者如需改变经营项目、方式、范围、地点、场所、名称和法人代表,以及合并、分立、歇业、停业等,均需报原审批和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营业终止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收缴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演出许可证。
第十六条 文化娱乐市场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经营者收取管理费。 所收费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不得妨碍周围单位、居民的工作、学习和休息。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舞场。 在距中、小学校周边二百米内不得设置电子游戏、台球场所。电子游戏和台球场所不得向中小学生开放。
第十九条 禁止利用娱乐工具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文化娱乐经营场所进行或容留他人从事危害青少年、儿童和妇女身心健康的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会艺术表演团体、民间艺人及组台(团)演出、表演的内容应经文化娱乐市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举办常年或短期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展览、竞赛的经营者应当在举办前,将经营活动的内容、办法报经文化娱乐市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经销字画应当标明作者名字,仿古、复制作品应标明仿古、复制字样。不得经销伪造品。

第四章 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或个人,有检举、控告、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有权拒绝无检查证件人员的检查;有权拒绝各种摊派;有权拒绝非法扣缴或吊销经营证照。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有维护经营场地治安秩序、制止打架斗殴、起哄闹事及有悖社会公德行为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应自觉接受并配合文化娱乐市场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应依法缴纳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应加强对职工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执行本条例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文化娱乐市场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十四、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文化娱乐市场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演出许可证。以上处罚可以并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文化娱乐市场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处警告,停业整顿,吊销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演出许可证,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 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文化娱乐市场主管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文化娱乐市场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文化娱乐市场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文化娱乐市场有关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市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文化娱乐市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0月22日
论司法警察执法形象之提升

孟琳 华佳


【学科分类】其他
【出处】本网首发
【摘要】司法警察的工作是国家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因此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对于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过程中,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提升尤其重要,是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关键点。本文对司法警察执法形象做深层的解剖,认为司法警察执法形象不仅仅取决于外在的形象,同时还取决于司法警察内在的素养。因此,在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过程中,不能仅仅着力于司法警察外在形象的塑造,同时还要着力于司法警察内在素质的培养,或者说,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需要“外塑形象,内练素养”才能达到既定的目标。
【关键词】司法警察 执法形象 外在形象 内在素养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前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虽然不在审判的第一线,往往扮演服务保障的角色,但是不难看到,司法警察也是国家法律的实施者,在法治进程中同样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一支业务素质优良,形象优秀的司法警察队伍,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关键。因此,本文着力于探讨在新时期如何进一步提升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促进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司法警察执法形象概述

  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是指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外在观感,是指他人对司法警察执法工作的专业素质、技能水平、职业道德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可以说,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不但代表着司法机关的外在形象,还代表着国家法律的尊严。

  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本身执行着一定的功能,这一点往往为人们所忽视。司法警察的执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律进行,但是由于执法本身是一种强制性活动,在此过程中难免会受到相关人员的不理解甚至抵触。笔者认为,司法警察的执法活动是国家法律执行的一部分,要求做到以法律为依据和准则,但是如果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同,那么无形之中会化解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阻力,使执法工作得以顺利展开。

  所以,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在司法警察执法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良好的执法形象有利于执法工作的展开,也有利于以法警执法工作为切入点提升我国的法治水平。因此,如何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当属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基本要求

  笔者认为,司法警察执法形象之提升涉及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司法警察的外在形象,其二是司法警察的内在素养。这两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司法警察的外在形象直接为他人所感知,较为直观、具体;司法警察的内在素养则是司法警察外在形象的支撑与根本,内在素养的高低决定着外在形象的好坏。因此,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须从外在形象和内在素养两方面着手。具体而言:

  (一)外在形象

  司法警察的外在形象是指司法警察在工作中的着装、举止、谈吐、行为方式等等方面的内容。这些方面能为人所直接感知,往往代表着人们对司法警察的“第一印象”。因此,一支优秀的司法警察队伍,必须在外在形象方面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可,这是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基本要求。

  总体上说,司法警察的外在形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基本要求,能够给人一种威严、庄重、正派,但是又具有一定的亲和力。例如,在工作中,司法警察的着装要统一, 同时做到整洁、美观;在谈吐举止方面,时时不忘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严格要求自己,更不能恶意中伤、诋毁国家法律;在行为方式方面,应该等同于其他法院工作人员,规范日常生活的细节方面。

  (二)内在素养

  司法警察的内在素养相比较外在形象而言,较为含蓄,但是更为根本,更为重要。司法警察的内在素养包括职业责任感、工作作风、职业技能、道德素养等方面。司法警察内在素养的提升,除了需要依靠个人修养外,还需要通过职业培训、个人努力等方式来促进。

  具体而言,司法警察应该有高度的责任感,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保障法院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应该具备较好的工作作风,法警队伍应该密切写作,重视团队精神;在职业技能方面应该加强培训,同时注重自我学习,除了学习基本的法律理论外,还要加强对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学习,要加强对突发事件处理、审判秩序维护等方面工作的学习;在道德素养方面,应该严于律己,一切工作以维护法律制度和法院工作为出发点,廉洁自律,拒绝腐朽思想的侵蚀。

  司法警察内在素养的提升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司法机关和司法警察个人都必须长久地加强培训、学习、总结。通过一个动态的过程,实现司法警察内在素养的提升,进而促进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总体提升,锻造一支精干、优良的司法警察队伍,为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三、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具体路径

  上文论述了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两个基本要求,即从外在形象和内在素养两个层面加强对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总体提升,司法警察形象的综合提升,必须做到“外塑形象,内练素养”。因此,本部分的论述将具体探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新思路、新途径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总体而讨如何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具体地、现实地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在本部分的论述中,笔者对言,从主体角度来考察,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提升一要依靠司法机关的努力,二要依靠司法警察个人的努力,这两个方面对于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也是相辅相成的,任何一方面均不可偏废。

  (一)司法机关的应有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