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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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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证监会
证监[199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等城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证券委第八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选择企业标准问题
为利用股票市场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1997年股票发行将重点支持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具有经济规模、处于行业排头兵地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各地、各部门在选择企业时,要优先推选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国有企业、120家企业集团以及100
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特别要优先鼓励和支持优势国有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收购兼并有发展前景但目前还亏损的企业,实现资产优化组合,增强企业实力。
在产业政策方面,股票发行仍要重点支持农业、能源、交通、通讯、重要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从严控制一般加工工业及商品流通性企业,金融、房地产等行业的企业暂不受理。
各地、各部门所推选的企业必须主业突出,效益良好,有发展前景,在行业中占有一定地位。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直属总公司报送的企业必须是其直属或控股的企业。
二、关于企业改制问题
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改制。改制后的股份公司应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原则上不允许将部分车间、厂房或部分生产线包装上市,也不允许将互不相关的生产企业捆绑在一起上市。
公司的重组方案要科学完整。(一)要贯彻鼓励兼并、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原则,对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应剥离。对离退休人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不应进入股份公司的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及安置费用由原企业资产所折股权的股份持有单位承担;(二)要贯彻“三改一
加强”的原则,公司必须眼睛向内,把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三)在涉及关联交易时,应签订关联协议。关联协议应具体明确,要按市场原则来确定关联交易中提供产品或劳务的价格,以杜绝侵害股份公司或中小股民利益的不正当的关联交
易的发生;(四)不能出现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双重任职问题。
三、关于兼并发展问题
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鼓励优势国有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在切实转换经营机制的前提下,实现兼并发展。
兼并企业应是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有管理优势、有市场、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在兼并亏损企业后,仍须符合上市条件。被兼并企业应是有发展前景,但由于管理、资金、债务、产品质量等原因,目前还处于亏损的企业。
企业改制上市兼并发展要做到优势互补,努力实现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优化,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兼并形式可以采用购买法、承担债务法、股权交换法及其他方式。在具体实施中,要精心设计、依法操作,详尽分析和预测兼并行为在经济上的可行性,制定兼并后亏损企业扭亏增盈的
具体措施及要达到的主要经济指标。通过资本市场的筹资、投资实现企业兼并,应做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整体实力和产品竞争能力,促进有竞争能力的大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的建立和发展。
四、关于募集资金投向和使用问题
各地、各部门在选择发行企业时,要严格审查募集资金的投向。企业发行股票所筹资金,必须有明确的使用方向。资金投向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要优先支持发行企业将募集资金用于兼并企业和技术改造,发展规模经济。对搞“大而全”、“小而全”,进行低水平重复
建设的企业,不批准发行上市。
企业投资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按规定取得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的立项批文。企业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的承诺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要向中国证监会事先报告,对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中国证监会将按
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五、关于发行定价问题
为了提高发行定价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使发行价格体现发行公司的质量和不同行业的差异,加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衔接,1997年新股发行定价方法在原定价方法基础上进行了修改。
股票发行价格=每股税后利润×市盈率
其中:
每股税后利润=发行前一年每股税后利润×70%+发行当年摊薄后的预测每股税后利润
×30%

新改制企业发行前一年每股税后利润,根据发行前一年的税后利润除以发起人投入的经营性资产所折股本数计算。定向募集公司发行前一年每股税后利润,根据发行前一年的税后利润除以实际股本数计算。发行前一年的税后利润根据发行前一年利润总额扣除按上市后公司的实际税负水
平计算的所得税来调整确定。
市盈率=当期设定的市盈率的最大值-(计算日前30天上市公司分行业平均收市价的最大值-计算日前30天发行公司所属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收市价)×调整系数+修正值
调整系数=(当期设定的市盈率的最大值-当期设定的市盈率的最小值)/(计算日前30天上市公司分行业平均收市价的最大值-计算日前30天上市公司分行业平均收市价的最小值)
六、关于上市公司再次发行股票问题
上市公司再次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资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上市公司再次发行股票必须获得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推荐,并占用其股票发行指标。上市公司再次发行新股的条件和选择标准与初次发行新股相同。
七、关于盈利预测问题
招股说明书及其附件中的盈利预测报告应切合实际,并需由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审核报告。为防止发行公司高估未来盈利能力,造成对投资者的误导,对盈利预测要求:
1.凡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10%-20%的,发行公司及其聘任的注册会计师应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发行公司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2.凡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20%以上的,除要公开作出解释和致歉外,将停止发行公司两年内的配股资格。中国证监会还将视情况实行事后审查,如果发现发行公司有意出具虚假性盈利预测报告,误导投资者,将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如果发现注册会计师执行盈利预
测审核的程序违反《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或对盈利预测依据的基础数据、应用的假设、预测数据的核实方面存在疏忽、遗漏或故意弄虚作假的,也将依法予以处罚。
八、关于预选材料制作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发行股票公司预选材料的审核工作,中国证监会制定了1997年计划内企业预选材料的内容与格式,经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推荐公开发行股票的计划内企业,应按该内容与格式报送预选材料(具体目录和表格见附件)。
九、关于发行股票申报材料的有关问题
1.财务报表及其注释和审计报告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申报材料中,“财务报表及其注释和审计报告”部分,应按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编制。但实际执行中,新改制企业前三年会计报表中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往往采用按资产评估结果调整后的报表
,这种做法会导致审计责任与资产评估责任的混淆。因此,“财务报表及其注释和审计报告”部分披露的改制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按规定改为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本会计报表,而按资产评估结果调整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作为备考会计报表,与会计报表注释一并提供。
2.发行申请材料的附件
发行申请材料的附件应按证监发字〔1996〕422号文《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的标准格式》的要求报送。1997年新改制企业申报材料的附件还须增加以下内容:
(1)改制前原企业前三年及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
(2)改制后存续的非上市主体前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改制前原企业与拟发行公司前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各项目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的差异比较表;
(4)资产重组方案、债务处置方案和人员重组方案;
(5)发行公司前三年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剥离标准和损益表各项目的确认方法;
(6)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方案及其会计处理说明;
(7)前三年及最近一期的纳税资料及其法律依据;
(8)被收购兼并公司或项目情况;
(9)收购兼并可行性报告、收购兼并协议和收购兼并配套政策落实情况;
(10)被收购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被收购兼并企业前一年和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其审计报告。
3.企业报送正式申报材料时,招股说明书和审计报告中最近一期会计数据的有效期(报送日至到期日)应不少于三个月。
附件:1997年计划内企业预选材料的目录

附件:1997年计划内企业预选材料的目录
第一章 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推荐企业发行股票的文件
第二章 公司发行申请报告
2-1申请报告
2-2发起人协议或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章 公司改制情况
3-1公司改制方案
3-2公司(主发起人)主营产品在行业中的排名、优势及依据
3-3公司参股、控股企业简况及其它投资
3-4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理及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情况(或方案)
3-5关联关系及交易
第四章 公司财务资料
4-1改制前原企业前三年及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
4-2改制后存续的非上市主体前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3改制前原企业与拟发行公司前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各项目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的差异比较表
4-4资产重组方案、债务处置方案和人员重组方案
4-5收入、费用、利润的剥离方案
第五章 资产评估报告
第六章 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6-1募集资金运用项目
6-2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6-3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6-4经批准的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施工进展情况的说明
第七章 公司的收购与兼并
7-1被收购兼并公司或项目情况
7-2收购兼并可行性报告
7-3收购兼并协议(包括拟收购价格、收购方式、收购时间和投入资金量)
7-4收购兼并配套政策落实情况
7-5被收购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7-6被收购兼并企业前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八章 盈利预测
附件:
一、1997年计划内企业基本情况(表格)
二、公司(发起人)营业执照正本(略)
1997年计划内企业基本情况
----------------------------------------------------------
| * | 主发起人或发行 | | 申请发行 | |
| 发 | 人名称 | | 数量 | |
| 起 |---------|---------------|--------|---------------|
| ∧ | | | | | | | 行 业 |全国: |
| 或 | 注册地点 | | 注册资本 | | 所属行业 | | |-----|
| 发 | | | | | | | 排 名 |省: |
| 行 |---------|---|------|----|--------|---------------|
| ∨ | | | | | | |
| 人 | 总资产 | | 净资产 | | 设立方式 | |
| 概 | | | | | | |
| 况 |---------|---|------|----|--------|---------------|
| | | | | | | |
| | 成立日期 | |发行股票种类| | 发起人性质 | |
| | | | | | | |
|-----|--------------------------------------------------|
| 经 |经营范围: |
| 营 |--------------------------------------------------|
| 范 | 主营业务 | | 市 场 |全国: |
| 围 |---------|----------------------------| |-----|
| | 主要产品 | | 占有率 |省: |
|-----|---------|----------------------------------------|
| | 发行前总股本 | | 发行后总股本 | |
| |---------|---------------|--------|---------------|
| 股 | 国家股 | | 占总股本 | | 国家股 | |占总股本| |
| 本 |---------|---|------|----|--------|----|----|-----|
| 结 | 法人股 | | 占总股本 | | 法人股 | |占总股本| |
| 构 |---------|---|------|----|--------|----|----|-----|
| | 社会公众股 | | 占总股本 | | 社会公众股 | |占总股本| |
| |---------|---|------|----|--------|----|----|-----|
| | 内部职工股 | | 占总股本 | | 公司职工股 | |占总股本| |
|-----|---------|-----------------------------|----------|

| 经 | |94年12月31日|95年12月31日|96年12月31日|97年 月 日 |
| |---------|---------|---------|---------|----------|
| 营 | 资 产 | | | | |
| |---------|---------|---------|---------|----------|
| 状 | 负 债 | | | | |
| |---------|---------|---------|---------|----------|
| 况 | 净资产 | | | | |
| |---------|---------|---------|---------|----------|
| 及 | | 94年 | 95年 | 96年 | 97年1月- 月 |
| |---------|---------|---------|---------|----------|
| 财 | 营业收入 | | | | |
| |---------|---------|---------|---------|----------|
| 务 | 主营收入 | | | | |
| |---------|---------|---------|---------|----------|
| 指 | 主营所占比例 | | | | |
| |---------|---------|---------|---------|----------|
| 标 | 利润总额 | | | | |
| |---------|---------|---------|---------|----------|
| | 税后利润 | | | | |
| |---------|---------|---------|---------|----------|
| | 每股税后利润 | | | | |
| |---------|---------|---------|---------|----------|
| | 净资产利润率 | | | | |
|-----|--------------------------------------------------|
| 发 行 | | | | | |发行后净资产 | |发行后每股 | |
| | | 筹资额 | | 市盈率 | | | | | |
| 价 格 | | | | | |利润率(预测)| |盈利(预测)| |
|----------|-----------------|---------------------------|
| 上市后税负 | |上市地选择意向| |是否为1000家、100家试点、120家企业集团| |
----------------------------------------------------------
*注:新改制企业填主发起人概况;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填发行人概况。



199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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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三外工作考核办法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政办发[2004]2l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三外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三外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二月十七日


盐城市三外工作考核办法
为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三外工作任务,进一步强化三外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范围和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
二、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
市外经贸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下达的三外工作各项目标。
(二)考核标准
1、三外目标的总分为100分,其中利用外资占50%,外贸出口占25%,外经合作占25%。
2、利用外资的实际得分由以下5个方面组成:
(1)基本分:完成利用外资目标按100分计算基本分,未完成目标的,按实际完成目标的比例计算积分。其中,协议注册外资占30%,注册外资实际到帐占70%。
(2)增幅分:协议注册外资每超目标2%得0.3分,注册外资实际到帐每超目标2%得0.7分。
(3)总量分:按各县(市、区)的完成实绩,以每200万美元为一个计量单位。完成协议注册外资每200万美元得0.3分,注册外资实际到帐每200万美元得0.7分。
(4)大项目分:单个项目协议注册外资超1000万美元或单个项目注册外资实际到帐超5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得3分,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且注册外资实际到帐超500万美元的,每个项目另得5分。
(5)重点项目分:完成重点利用外资项目任务的得5分,完成80%以下的扣5分。
积分为以上(1)一(5)项之和,实际得分=积分×50%,实际得分超过80分的,按80分计算。
3、完成外贸出口目标按100分计算基本分,未完成目标的,按实际完成目标的比例计算积分。同比净增每100万美元得3分。同比净增每10%得2分。实际得分=积分x 25%,实际得分超过60分的,按60分计算。
4、外经合作的实际得分由以下3方面组成:
(1)完成外经合作目标按100分计算基本分,未完成目标的,按实际完成目标的比例计算积分。其中,新签合同额占20%,营业额占30%,新派出国劳务人数占50%。新派人数每超目标1人得0.06分。
(2)新派人数总数列全市第一名的另得15分,总数列全市第二名的另得10分。
(3)新批境外非贸易企业1家另得10分。
积分为以上(1)一(3)项之和,实际得分=积分×25%,实际得分超过60分的,按60分计算。
三、考核的程序和要求
(一)考核工作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人事局具体负责,根据完成实绩考核计分,分别排出考核对象的名次顺序,设综合奖3名,外资、外贸、外经单项奖3名,从市直各部门中推荐为开放型经济服务的优秀单位3名,从全市推荐先进工作者40名,由市政府审定后给予表彰。
(二)对三外工作的考核表彰每年度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市政府对本办法作必要调整。



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中问题之浅析

左志平 程瑛


近年来,由于城市加大规模建设,城市郊区的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因土地收益分配利益问题相当突出,村民因土地征用费的分配起诉村民委员会的纠纷案件不断上升,这类案件处理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往往随意性较大,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讼,导致大量越级上访和群体上访事件发生,也易矛盾激化,根据审判实践,结合所学习的土地法律法规及相关民事业务理论,就有关问题进行分析,浅述自己不成熟的见解。
一、诉讼主体问题。土地收益分配纠纷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出现于上世纪80年代。我国现有法律中出现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使得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是两个并列的概念,两者不是同一个组织,也不是相互交叉的组织。至今法律上没有一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性质、地位、作用作出解释的规定。根据字面的解释,集体经济组织是村民集体管理集体经济而设立的组织,从现实看,其主要形式是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村农工商公司。他与村民委员会有很大区别。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村内集体收入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但在实践中,很多地方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收入分配由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权利。因而,因土地收益分配纠纷发生诉讼时,村民一般将村民委员会作为被告,在笔者审理的所有土地收益分配案件中均列村民委员会做被告,而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被告。另外,在土地征用中,征用方将村民小组作为被征方,出现纠纷时,村民将村民小组与村民委员会作为共同被告。对于土地收益分配的被告主体问题,审判中多列、漏列被告问题非常普遍。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法律应当对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性质、作用进行立法,加以规定。笔者就目前的现状予以考量,对土地收益分配纠纷的被告应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没有设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方,应为村民委员会。
二、土地承包和获取收益分配关系问题。土地承包实际上是村民依法对集体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对承包的土地享有自主的使用、收益,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转包的权利。土地承包是每个村民法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承包的主体、义务、责任。作为村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由于,1995年土地二轮承包遗留的问题和近年来城市扩张,未承包到土地的村民、挂户的村民要求享受同等收益分配矛盾特出,其根本的因素是利益。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我们区别对待,主要依据民法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在没有承包到土地要求获取收益的,作以下处理:
(一)、出嫁女收益分配问题。在审理的出嫁女在收益时要求享受平等待遇案件中,出嫁女在出嫁时已经退出承包的土地,我们处分两种情况:①、出嫁女户口未迁出,但本人不在户口所在村生活,出嫁女户口虽然在原行政村,但不履行所在村的义务,既没有承包土地,也没有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不享受土地收益分配权。②、出嫁女户口未迁出,但出嫁女仍在原行政村生活,履行所在村各项义务的,虽然没有承包土地,应当享有土地收益分配权。
(二)挂户收益分配问题。挂户问题主要是市区附近的村,在我区的七个办事处的行政村都有挂户现象,而且西林、鳌峰、澄江、飞彩办事处行政村挂户现象相当严重,有的一个村民组有十几人,挂户的原因有:①、一部分外来户为了子女能够到城市学校就学,与村委会协商,不享受承包土地、收益分配,目的是解决子女就学问题。②、一部分外来户为了经营活动的需要和生活的方便,与村委会协商,不享受承包土地、收益分配,目的是为了解决当地的户口问题。③、一部分出嫁女出嫁后因离婚而回娘家生活,又将户口迁回原来的村,既不承包土地,又不履行义务,也仅仅是落户问题。针对挂户的村民,我们的做法是不享受其他村民同等待遇。因为他们只是形式上的村民,不履行义务,为得是自己的私利,在土地收益时要求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显然侵害其他村民的利益。
(三)、其他问题。①、土地征用时尚未死亡,在分配收益时死亡的应当予以分配。理由如下:土地征用时,集体经济组织就享有征用土地的补偿权,实际上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被征用时就取得了土地收益权。这种权利在形成前就有村民的承包经营行为,在权利形成后,村民就取得了享有该项权利的资格,因而,在分配时死亡,应当得到分配。②、土地征用时尚未出生,在分配收益时出生不予以分配。其理由同上。
三、土地收益分配纠纷的性质问题
土地收益分配案件是属于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在理论和实务界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是民事案件。理由是: 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即法研[2001]116号答复),指出:农村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的受理问题参照法研[2001]51号答复办理。该法研[2001]51号答复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同时认为村民与村委之间的该类纠纷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基于以上两个答复,可以推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认为农村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的纠纷(即土地补偿分配案件)属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其案件性质属于民事案件。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行政案件。理由是:判断一类案件是属于民事案件还是属于行政案件,主要看在诉争的事项上原被告是否处于平等的地位。民事案件原被告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在行政案件中原被告在所诉争的事项上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主体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还要看诉争的事项是否属于公共事务即公务,如果诉争的事项属于国家公务,则原被告双方肯定处于不平等地位,案件肯定属于行政案件。土地补偿分配之所以应当定性为行政案件。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因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管理的组织,两者均不是一级政府机构,其进行的管理、教育等活动不具有行政性,虽然村民与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有纵向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但进行民事活动时,双方的地位、权利义务是平等,不能以其主体不平等而否定其民事属性。
① 作者:李可波《对土地补偿分配案件定性之思考》载中国法院网
② 作者:黄吉亮 《民事诉讼解决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纠纷势在必行》载中国法院网
③ 作者:王鹏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若干问题探讨》载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