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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代表团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31:41  浏览:83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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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代表团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报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 中国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代表团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7月27日)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邀请,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总理兼外长穆赫辛·艾哈迈德·艾尼阁下率领的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代表团于一九七二年七月十六日至二十七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代表团在中国期间访问了北京、上海、沈阳,参观了工厂、人民公社、部队和名胜古迹,受到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热情友好的欢迎和接待,它体现了中、也两国人民存在着深厚的传统友谊。
  在访问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和外交部长姬鹏飞同穆赫辛·艾哈迈德·艾尼总理兼外交部长以及由他率领的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全体成员就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和其他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友好、诚挚的会谈。阿拉伯也门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奥斯曼参加了会谈。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叶剑英会见了也门武装部队最高副司令穆罕默德·埃里亚尼上校,同他进行了亲切友好的谈话。
  双方高兴地看到,近几年来,中也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在互相尊重领土完整和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得到发展,两国政府和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友好往来和联系不断加强。双方表示,决心为继续发展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友好合作关系作出共同的努力。为此目的,并签订了新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双方重申:坚决反对以色列犹太复国主义在帝国主义的支持和纵容下对巴勒斯坦人民和阿拉伯各国人民的侵略;坚决支持巴勒斯坦人民和阿拉伯各国人民恢复民族权利和收复失地的正义斗争;坚决支持印度支那三国人民的抗美救国战争;坚决支持朝鲜人民自主和平统一祖国的正义斗争;坚决支持世界各国人民维护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反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侵略和干涉的斗争;坚决支持亚非人民团结反帝事业,并且主张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解决亚非国家之间的争端。
  双方满意地认为,这次由穆赫辛·艾哈迈德·艾尼总理阁下率领的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对中国的访问,已经取得了圆满的成功,对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关系,增进两国人民友谊和加强亚非团结反帝事业作出了有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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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管理执法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管理执法细则》的通知

绵府函[2009]133号


涪城区、游仙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城市管理执法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绵阳市城市管理执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的具体职责范围,确保执法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狂犬病防治条例》、《四川省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等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绵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各区(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主要负责对市直管区域以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城区单位、居民区、商住小区、社区、城乡结合部、辖区内农贸综合市场及乡镇实行管理。

第三条绵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公安巡警支队具体负责。

公安巡警全员参与,建设、工商、环保等相关部门抽调相对固定的执法人员参加,组成城市管理集中执法队伍,负责对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城管执法实行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执其法、集中行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正、公开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市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其执行公务。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执法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下罚款:

(一)在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项、《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二)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款,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二款、《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三)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或者虽经批准,但未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未立即清除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款,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二)项、《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一)项,《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可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临街工地不打围作业,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堆放混乱,渣土未及时清运,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和覆盖,施工废水、泥浆随地排放,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一)项,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七)项,《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十一条处罚。)

(二)家庭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处理或随意倾倒的;(违反《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款,依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十一条处罚。)

(三)不履行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法定义务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五)项、《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

(四)不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一款,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四)项、《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

(五)在沿街或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的;(违反《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二款,依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

(六)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橱窗、宣传栏、地名牌和路牌,不符合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要求,或未保持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市容未及时拆除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一款,依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

(七)城市雕塑未保持完好、整洁的;(违反《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三款,依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

(八)运载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未密闭、捆扎、封盖或沿街撒落、泄漏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二)项,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六)项、《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必须造成泄漏、遗撒后果的,才予以处罚。)

(九)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施工产生的垃圾未及时清运,或竣工后未及时恢复路面原状的;(违反《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依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

第八条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挪用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可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项、《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

第九条进入城区的交通运输车辆,车容不整洁、影响市容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责令责任人进行清洗,拒不清洗的,可处100元以下罚款。(违反《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四)项,依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处罚。)

第十条城区内饲养家畜、敞放家禽、饲养犬只(警犬、军犬、科研犬、演艺犬除外)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责令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可并处100元以下罚款。(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罚。)

第十一条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由公安机关对犬只予以捕杀,对责任人并处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依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一)项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处罚。)



第三章城市园林绿化执法

第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共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赔偿损失,可并处罚款。(此条规定的处罚中,《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样,赔偿损失,可并处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

对擅自破坏园林绿化的经营服务点,给予警告,批评教育并处以罚款。

(违反《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罚。)



第四章市政执法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一)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使的;(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二)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三)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四)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

(五)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二)项处罚。)

(六)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四)项处罚。)

(七)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或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六)项处罚。)

(八)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七)项,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

第十五条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三款,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



第五章 环境保护执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一)项处罚。)

(二)违反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二)项处罚。)

(三)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处罚。)

第十七条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处罚。)

【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罚款标准依据为国家环保总局令第七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一款(二)项“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超过50000元的罚款,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本章中“噪声排放”、“噪声敏感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的含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

第十九条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四)项处罚。)

第二十条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区域内,第三产业不使用天燃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它清洁能源,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及绵委办发[2001]17号文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处罚。)



第六章 工商管理执法

第二十一条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性无证照经营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5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六条,依据《四川省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十七条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本细则若干罚款规定的,市城管执法相关部门不得重复罚款,但种类不同的处罚除外。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执法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绵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口县实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承包责任制的实践与思考

王泗友

近几年来,地处重庆直辖市景北边的国贫县——城口,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整体推进,人民脱贫致富的愿望日益强烈,工业、农业建设与发展夹飞猛进,给贫穷落后的城口带来了生机与活力。但是,蕴藏量居亚洲第一位的锰、钡矿资源;严重制约城口经济发展的便道公路,致使粮仓产量日趋下降的贫脊山地,.....爆炸物品的使用成了改变这些面貌的主要工具。因此,矿山的开采与利用,公路的改造与扩建、农田基本建设, 工程规模大, 民爆物品使用数量大,往往由于使用单位只重效率,不重安全,只管进度,忽视管瑾,导致大量的爆炸物品流散社会,对人民的生命财产构成威胁,造成隐患。仅1996年1月至1997年8月问,全县共发生爆炸案件共15起,炸死2人炸伤4人直接经济损失达日口余万元。更为严重的是其爆炸矛头直指代表人民权力的人大机关,检察院、教育委员会等单位,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人民群众曹一度时期失去安全感。鉴于这种情况,对全县民爆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销售事环节进行了数月数次的清理整顿。然而,整治下到位,滑缴不彻底,部门下协调,效果不明显,案件仍有发生, 作为管理部门的公安机关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更加复杂和严峻。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如何服从服务于城口的社会治安环境, 为全县人民甘造一个良好的生产和生活氛围,是治安部门在新形萤下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因而,城口县公安局治安科大胆的提出了对民爆物品的管理实行安全承包责任制, 以“权、责、利”相结合的创造性构想。

一、推出安全管理承包责任制的客观依据

(一)城口经济要发展,人民物质生活要富裕,寓不开矿产资源的发掘与利用, 商下开与外界发生联系的公路纽带,更高不开改变穷山恶水的山区面貌,这些与大自然抗争、战天斗地必须借助于爆炸物品的力量, 因此,遍及城口的数十家工程施工单位, 绵延数百公里的筑路大军,漫山遣野改田换地的农民,平均年使用炸药数百吨、导火线数百万米、雷管数百万发,使用量之大、使用人员之多, 点面分散、乱存乱放、被盗、被抢、丢失、买卖、转借、交换、私藏等现象经常出现, 涉及范围广, 物资财富多, 一旦出现问题将引起连锁反映、造成严重后果,虽然通讨数次整顿,没有达到明显目的,不在管理上采取强硬措施,很难维护好全县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对爆炸物品的强化管理、规范管理巳成为公安部门的当务之患。

(二)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所依靠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 (1)一方面, 部分领导的重视程度有时松时紧、时冷时热的现象。另一方面专(兼)职员变动案件仍有发生, 作为管理部门的公安机关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更加复杂和严峻。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如何服从服务于城口的社会治安环境, 为全县人民甘造一个良好的生产和生活氛围,是治安部门在新形萤下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因而,城口县公安局治安科大胆的提出了对民爆物品的管理实行安全承包责任制, 以“权、责、利”相结合的创造性构想。

一、推出安全管理承包责任制的客观依据

(一)城口经济要发展,人民物质生活要富裕,寓不开矿产资源的发掘与利用, 商下开与外界发生联系的公路纽带,更高不开改变穷山恶水的山区面貌,这些与大自然抗争、战天斗地必须借助于爆炸物品的力量, 因此,遍及城口的数十家工程施工单位, 绵延数百公里的筑路大军,漫山遣野改田换地的农民,平均年使用炸药数百吨、导火线数百万米、雷管数百万发,使用量之大、使用人员之多, 点面分散、乱存乱放、被盗、被抢、丢失、买卖、转借、交换、私藏等现象经常出现, 涉及范围广, 物资财富多, 一旦出现问题将引起连锁反映、造成严重后果,虽然通讨数次整顿,没有达到明显目的,不在管理上采取强硬措施,很难维护好全县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对爆炸物品的强化管理、规范管理巳成为公安部门的当务之患。

(二)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所依靠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 (1)一方面,部分领导的重视程度有时松时紧、时冷时热的现象。另一方面专(兼)职员变动频繁,有的身兼数职,顾此失彼,有的没有专职,无人问津,公安机关检查时,查有共证、看无其入;(2)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由依靠行政手段直接管理转化为按法规政策为企业服务和实施监督,尤其是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后只管任务的完成, 只追求单纯的经济效益,不同程度的存在重效益、轻安全、疏防范的倾向;(3)使用民爆牧品的单位和个人根本不撮管理,违反使用操作规程,没有专存仓库和气管人员;霄蕾、炸药混存混运;领发使用不记录,剩余不清退;甚至有的使用人员少用多领、乱领乱报、乱报乱发,造成爆炸物品大量流散社会。

(三)治安警力不足,使用单位防范力量薄弱, 很难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我县民警共7人 专管爆炸物品工作的l人。使用单位设有安全职位,没有安全人员,更无领导亲自过问。靠治安科独立支持混乱的管理局面,企图靠现有公安人员把整个城口县安全防范工作包揽下来是根本不可能的。不在各级领导中提高认识,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不事务单位、各部门、各阶层实行综合治理齐抓共营就不可能控制目前这种管理混乱的状况。

随着企事业单位体制的不断改革,下少单位和个人重视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管理钓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公安保卫部门面临着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服从于市场经济、服务于市场经济的问题;面临着新时期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综合治理闪部治安的问题;面临着与使用单位新的管理体制相适应,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实行依法管理的问题。面对这些矛盾,我县治安部门在结合“严打”的同时,不失时机地探索适应我县实际情况加强民爆物品管理的新路子,推出并落实了与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相适应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承包责任制。

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承包责任制的内容和形式

安全承包就是民爆物品的使用单位把民爆物品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储存、申领、发放分成若干任务和量化指标,随之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纳入单位的经营管理。随单位的生产、经营渠道和任务下达到单位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各个环节, 与生产和经营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权、贵、利相结合的办法,迈级落实,与使用单位和职工的经济利益挂起钩来,形成与经营责任制相适应的安全责任制,最终达到把民爆物品的规范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一)安全承包的内容

从我县今年推出安全责任制的实践来看,安全管理承包制所含的任务和指标有以下内容: 一是作为管理单位的治安部门有督促检查、莫改隐患、技术安全指导,查处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责任,更有对举报的案件和事故线索及时查证核实,做到有报必查、查必有呆的责任;二是作为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按要求配备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精通爆破技术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必须设有储存仓库、配有专职保卫人员进行昼夜守候,雷管、炸药必须分开存放;严格申领、发放、使用、登记制度,实行限量领发、限量使用,剩余物资必须当日入库;严禁买;,转让、转借、赠送、交换,杜绝被盗、被抢、丢失等现象出现;严禁因管理不善,造成事故和案件; 三是按照年使门量或销售量价格的15%缴纳抵押金, 实行违约必扣,依约行事。

(二)安全承包的形式

一是实行逐级承包,即按行政隶属关系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 由村、社、乡属单位向乡政府,乡政府以及区属单位向区公所, 区公所以及县属单位向县政府层层签定责任书,立下军令状,既包安全管理,又包管理任务;二是实行专业承包, 即由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向管理民爆物品的公安局签定安全管理承包责任制合同书, 量化指标、分解细目,责任到人、承包到底,确保在管理上不出现任何纰漏;三是实行内部承包, 即白直接从事使用、生产、销售的个人向所在单位的领导签定责任合同书, 按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具体细化,把每个单项指标落实到人头,确保使用、生产、销售环节中的任何一个部位万元一失。这样就实行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格局,严密了系统有人抓、层层有人管,全方位、步层次、多渠道进行管理的综合治理网络。

三、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措施和效果

爆炸物品的使用点多面广,流散量也无法估计,对其进行全面清缴, 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 时期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一项长远任务。 目此, 要提高认识,认真细地把民爆物品的收缴工作抓紧、抓扎实、抓彻底、不留空隙和后患,要从治理矿山、煤(石灰)窑入手, 对使用量大的公路, 一个点一个点地进行清理,一个工段一个工段地进行整治,从点开始, 以点带面,全面铺开,发现 一起清理一起、 举报一起整治一起。主动出击、全力以赴, 做到无一单位和个人漏网,无一爆炸物品散失到社会。其具本作法和措施是:

(一)建立责任机制,强化责任意识。

首先,从开展专项整治、强化领导责任意识入手,提高对整治民爆物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胡先济为组长, 常务副县长李仲权同忘、政法委副书记鄢居述同志、公安局长范洪友同志为副组长,有物资、农机水电、农业、工业、地质矿产、安办、综治办、工商、供销的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 由治安科长王泗友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清理收缴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安排部署。各区、乡党政部门都成立了相应的班子,负责辖区清缴工作的组织实施,使整个清缴工作层层有人抓, 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其次,从重点整治入手,根据全县使用、管理混乱的情况,定时间分别对矿山、公路、农田基建、石灰窑 煤矿进行清理。对个法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造册、交公安机关备案、查验对非法持有者限定时间主动上交,逾期下交将依法搜查、强行收缴,对柜不交出者,严厉查处;第三、落夹清缴具体指标和阶段性应完成的任务以及要达到的整治效果, 与单位年终目标考核挂钩,如果清理整治不彻底,效果不明显, 以及出现案件和事故的,年终综合治理达标考核时不能达标。整治民爆物品的成效如何作为衡量其它工作的标准。与此同时, 以整治民爆炸物品为契机, 明确责任人,直接向主管部门负责,定区域、定人员、定任务、定责任、定纪律、定奖惩的“六定”管理办法, 哪里出了问题,就层层追究责任。通过责任机制的建立增强了各单位、各部门支持公安机关进行专项整治和长期规范管理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全县出现了上上下下齐心抓,方方面面;共同管的局面。

(二)建主管理机制,堵塞内部漏洞。

1.按照公安部公通字(1997)10号《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公安机关要从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人手, 坚决纠正执法下严,乱审批、乱发证的问题。结合巢尸清理、整顿、牧缴工作,查找内部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对违反规定或超越职权甚至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审批安证等问题逐件追查、收回证件,对不适合担任这项工作的人员进行调换.违法违纪的严肃查处。

2.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熟悉使用、保管、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具备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的资格和条件,设有专门的储存仓库,配有专职保管、安全人员,并且要建立出入岸领发、使用签字制度,实行限量领发、限量使用,剩余回收入库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