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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绿化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09:49  浏览:90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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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绿化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绿化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3月17日市政府十三届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2005年4月20日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义务植树绿化费(以下简称绿化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全国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男性11周岁至60周岁,女性11周岁至55周岁的公民(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每人每年均应承担义务植树5棵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及其他绿化任务。

未完成前款规定义务植树任务,年满18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缴纳绿化费。

第三条 绿化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绿委办)是收缴使用、管理绿化费的主管部门。

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协助做好绿化费的收缴工作。

第五条 下列未按本办法规定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人员应当缴纳绿化费:

(一)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的适龄公民;

(二)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中(不包括从事个体工商户的下岗失业人员)的适龄公民;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无固定单位的适龄公民。

第六条 丧失劳动能力者、在校学生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免缴绿化费。

对在校学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

本市驻军(含武警)绿化费的收缴按照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经市绿委办批准后可减(免)缴绿化费:

(一)经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全部免缴;

(二)残疾人比例占4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按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2缴纳。

(三)特种学校(如聋哑学校、盲童学校)全部免缴;

(四)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全部免缴。

减(免)缴绿化费的批准程序由市绿委办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八条 收缴绿化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属市、区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团体,由市绿委办分别委托市、区财政主管部门代收;

(二)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固定单位的适龄公民,由市绿委办委托相关部门代收;

(三)除第(一)、(二)项规定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由市绿委办负责收缴。

具体缴费方式、缴费时间、缴费单位以及人数由市绿委办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有关单位在收缴绿化费时,应当出具统一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条 绿化费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一条 市绿委办应当编制绿化费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主管部门拨付使用。

绿化费应当用于本市全民义务植树、重点绿化工程建设和补救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工作所需,不得用于与绿化无关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条 绿化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上级绿化委员会以及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绿委办应当向社会公布年度绿化费的收缴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不参加义务植树,又未按规定缴纳绿化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绿委办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由市绿委办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缴费单位和个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绿化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截留、挪用绿化费,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口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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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环庐山生物防火林带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3]35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环庐山生物防火林带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庐山区、九江县、星子县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及相关单位:
《九江环庐山生物防火林带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一日


九江环庐山生物防火林带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庐山生物防火林带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林带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林业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带工程项目建设目标是在充分利用现有阻隔带的基础上,通过培育、改造、新建等措施,大力发展生物防火林带,逐步形成林带与自然、工程阻隔带相互衔接的林火阻隔网络,提高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能力,保护庐山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三条 林带工程项目以庐山区、星子县、九江县、庐山管理局为基本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与管理,按规定立项,按项目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按工程进度经验收合格后安排补助资金。
第四条 林带工程项目可结合当地退耕还林等项目一起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环庐山生物防火林带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副市长吕明任组长,市森林防火、林业、财政、森林公安、庐山管理局、庐山自然保护区及有关新闻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组织、管理林带工程项目建设及宣传,制定有关政策,负责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设立林带工程项目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工程进度、质量监督、检查、技术指导,管理项目资金,承办各项具体工作。
县(区、山)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落实有关人员,明确各自职责,确保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开展。要明确一名县级领导为工程实施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本县(区、山)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全面负责,同时要明确项目设计责任人和项目实施责任人。
第六条 市林带工程项目办公室组成单位为市防火办,市林业局营林科、计财科,市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市林木种苗站。
内部职责分工:资源监测部门主要职责是编制项目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作业设计,负责工程质量监理和检查验收;种苗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为林带项目提供种苗,严把种苗质量关;计财部门主要职责是做好项目申报、立项,下达项目实施年度计划,检查、监督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防火、营林部门主要职责是参与项目规划的编制,审查项目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统一管理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工程质量,组织进行工程阶段验收、评比和奖惩。
第七条 本项目实行目标管理。建设任务和工程投资具体落实到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建立投资奖励机制和激励机制,对完成任务好和资金管理规范的地方,在投资安排上给予倾斜;对任务完成情况不好和资金管理混乱的,酌情调减项目建设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八条 林带工程项目实行按规划审批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安排投资的管理原则。在庐山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优先选择沿庐山主山体山脚田边、重要设施周边及起主要山火阻隔作用的山脊地带,实施林带工程建设。
第九条 林带工程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请、自上而下筛选,突出重点,分年度实施,形成网络的原则。计划一年一定,按年度编报项目计划。首先由县(区、山)按照《环庐山生物防火林带规划技术方案》编制林带工程项目建设规划,报市林带工程项目办公室审核、汇总,形成市环庐山生物防火林带建设规划,明确县(区、山)建设任务。
第十条 经批准立项的林带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和年度作业设计。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第一责任人
(二)基本情况。主要是工程区自然、社会和经济现状,森林防火现状、防火林带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三)建设目标和任务。
(四)建设期限。
(五)主要建设内容和分年度实施计划。
(六)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
(七)预期效益。包括防火、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八)保证措施。包括组织领导、项目管理、主要技术措施和配套政策。
(九)必要的图表。林带工程项目规划示意图、林带规划表、建设进度安排和投资计划表。
各类营造林作业设计要严格执照《江西省营造林作业设计规范(试行)》执行。造林作业设计图用1:1万地形图,所有建设内容必须在图上反映。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和年度作业设计均委托市森林资源监测中心编制,由林带工程项目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后,批复下达。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和年度作业设计组织实施,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时,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核。
第十三条 林带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做到"五定五有",即定任务、定资金、定标准、定措施、定职责;有项目实施方案、有作业设计、有项目负责人、有技术档案、有统一的项目标志牌。市项目总负责人与县(区、山)项目负责人签订责任状;要落实每条林带领导责任人和造林、管护承包人;项目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或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项目的投资额度、工程规模、工程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期等。不能降低建设标准,不能搞"半拉子"工程,不能留投资缺口。
第十四条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在林带工程项目建设中,要积极推广科技新成果,采用科学高效的治理方式,组织林业科技人员深入工程建设第一线,积极为工程建设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建立生物防火林带工程项目建设科技示范基地,提高工程建设成效。
林带工程项目建设以林段为单位建立营林技术档案,分别记载施工单位、施工日期、整地方式和标准、造林树种和方法、密度、种苗来源、病虫害种类与防治情况等。验收合格后,建立相应的森林资源档案,对幼林抚育、成林抚育和经营管理活动,林木生长及效益情况进行记载。技术档案一式三份,一份由造林施工单位保存,一份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存查,一份上报市林带工程项目办备案。
第十五条 林带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时逐级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检查验收。林带工程项目检查验收以县为单位进行,分为阶段检查、年度检查和竣工验收。在落实项目造林山场、整地、苗木、栽植、抚育管护等建设阶段,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理。
各阶段检查、年度检查由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竣工验收在工程建设任务、投资计划全部完成后,由林带工程项目领导小组组织。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好各项材料。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要求完成;
(二)主要工程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三)市投资与县配套资金是否按批复的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群众投工投劳情况;
(四)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违法乱纪问题;
(五)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计划要求。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林带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可根据情况终止项目、停止拨款或调减投资。
(一)工程建设质量不合格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工程建设投资的;
(三)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计划及建设内容的;
(四)在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未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
第十八条 林带工程项目建后管理。项目竣工后,生物防火林带列入庐山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面积,享受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落实每条林带或林段管护责任人和具体承包人,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和管护制度,建立规范化的管理机制,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林带工程项目资金为庐山门票收入每年投入100万,五年合计500万。所有项目资金在县(区、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务必做到帐目清晰,原始凭证合法齐全,财务管理规范。
第二十条 林带工程项目投资主要用于新建、改建、培育生物防火林带的人工造林、补植封育及相关的幼林抚育、作业设计、科技推广、林木病虫害防治、检查验收、宣传等。在总投资中,直接用于营造林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用于营造林配套设施的资金比例不得超过12%。用于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管理费不能超过8%。
第二十一条 林带工程项目投资补助标准。人工造林每亩400元。其中:林带工程项目补助250元,县级配套补助150元。主要包括造林整地、苗木、栽植和五年抚育管护费。
由市林带工程项目办公室实行统一购苗。
培育提高型林带建设补助标准根据山场具体情况,按作业设计要求进行补助。
第二十二条 林带工程项目实行种苗资金市级报帐制,其他营林资金实行县级报帐制。
(一)资金报帐比例及方式
林带工程项目年度作业设计批复后,各建设单位按照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先期资金由各单位垫付。凭市林带工程项目领导小组组织的当年造林整地阶段合格验收单拨付清杂整地打穴费用的60%;凭栽植阶段合格验收单、抚育验收单和当年秋季保存率合格验收单,拨付合格林带面积补助资金的40%及当年的抚育管护费。以后连续抚育4年分年度验收合格后拨付每年的抚育管护费。
种苗资金按验收面积实际用苗量,由市林带工程项目办公室直接拨付种苗生产单位。
(二)具体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向市林带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阶段验收报告。
2、市林带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阶段验收。根据验收合格材料及拨付资金报告拨款,验收材料必须有验收单位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 坚持资金使用的追踪检查和审计。严格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市林业主管部门将定期、不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环庐山生物防火林带工程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天津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修改为:“天津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行政措施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和区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性的不设有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属的享有执法权的委、办、局。”
三、将有关条款中的“工作部门”改为“行政机关”。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可依法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以下称委托执法),受委托组织不得再行委托。”
五、将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修改为:“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其所在部门的法制机构或上级法制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书面处理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单位所属的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处理。”
七、将第二十四条删除。
八、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天津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1991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2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
(一)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
(二)负有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任务的国家有关部门所属的驻津机关及其执法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执法权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
(四)受委托享有执法权的组织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第二条规定的享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组织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措施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措施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和区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性的不设有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属的享有执法权的委、办、局。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机关、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行政措施及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检查和督促。
第六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合法、适当、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受法律保护,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非法干预。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行政执法
第十条 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发布并向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措施为依据。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措施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或滥用职权。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实行持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执法工作证件,并按规定着装或佩带证章、标志。
第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政治和业务培训。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区县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件后方能上岗。新录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试用期内不得单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可依法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以下称委托执法),受委托组织不得再行委托。
第十五条 委托执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委托机关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
(二)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三)区(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执法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并依照委托的权限行使行政执法权。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查处行政违法、违章行为,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作出处理决定;
(四)制作处理决定书;
(五)依法送达。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以及当场处罚或当场采取强制措施的除外。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应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不得拖延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措施的合法性;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五)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情况;
(六)行政执法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行政措施备案制度。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措施,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发布实施一年后,负责组织实施的委局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该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后所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等。
(三)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应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上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工作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检查制度。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要按照国家和本市部署,或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检查,可以检查单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也可以对行政执法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专项检查或
综合性检查。检查项目的确定必须严格控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检查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下达;虽不涉及全市范围但跨系统进行检查的,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凡由区县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采取冻结、查封、扣押财物等强制措施,或者处以罚没财物、责令停业、吊销执照和许可证等处罚的案件,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后的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六)行政处罚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应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将上季度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报送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统计表时,应附有半年行政处罚情况分析的简要文字说明。
第二十一条 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在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时发现执法活动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或者责成有关机关查处。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由所在单位或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其所在部门的法制机构或上级法制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书面处理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单位所属的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处理。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处理。监察机关应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