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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2:27:42  浏览:83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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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卫政法发〔2005〕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34号令发布,并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疫苗流通、疫苗接种、保障措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确定了政府对预防接种工作的保障机制;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规范了疫苗接种单位的接种行为。
为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学习贯彻好《条例》,切实依法做好预防接种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与培训工作
《条例》是继《传染病防治法》后,公共卫生领域内的又一部重要的卫生行政法规。《条例》的实施将对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人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重要性,注重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切实落实学习和培训工作。
要将《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纳入“四五”普法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抓紧拟订学习、宣传和人员培训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条例》的各项规定。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分级、分类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条例》知识的培训,使每一个人都能够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明确所肩负的责任。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条例》的有关规定,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增强守法的自觉性,为做好预防接种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领导,做好《条例》施行前的准备工作
(一)坚决执行疫苗分类管理规定。
预防接种工作是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流行的重要、有效手段之一,也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基础、最核心的工作。为了实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疫苗接种率,《条例》对疫苗实行分类管理,《条例》设定的法律制度重在保障第一类疫苗的接种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切实做好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的制定和分发等工作,保证第一类疫苗在储存、运输等环节的质量。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在分发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第二类疫苗的使用管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情况和疾病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准确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测、评价。
(二)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的管理,规范疫苗接种行为。
接种单位是实施预防接种的重要环节。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完成国家免疫规划为目的,结合当地情况,科学规划、合理布点,及时确定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专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预防接种单位要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等技术规范,保证接种安全。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全面的告知义务,认真做好相关记录。
接种单位实施接种第二类疫苗要按照免疫规程、指导原则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使用建议,科学、规范地实施接种,不得为了经济利益盲目接种第二类疫苗。
实施群体性预防接种应当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三)落实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加强流动人口中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
为保证儿童能够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的规定受种,《条例》对《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作了细化。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配合托幼机构、学校做好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为没有按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及时补种。
流动人口中儿童的预防接种要按照居住地原则,由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负责接种工作。
(四)认真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工作。
《条例》明确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范围、鉴定、处理和补偿办法,为妥善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提供了法律依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分析原因。卫生行政部门要正确履行职责,依法公平、公正处理。
(五)积极争取有关政策的落实。
《条例》对预防接种工作的保障措施予以了明确规定,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接种单位在实施第一类疫苗的接种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用足用好《条例》所规定的各项政策,及早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预防接种工作,做好协调和管理工作,使预防接种所需经费特别是乡村基层人员的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尽快落实到位,确保国家免疫规划切实得到落实。
预防接种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切实实施《条例》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出发点和立脚点,牢固树立对人民负责的思想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和宣传贯彻活动,保证《条例》全面施行,努力使免疫针对传染病维持在较低的发病水平。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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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八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中国政府 苏联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八年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12月28日 生效日期1987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根据一九八五年七月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的规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间在一九八八年相互供应的货物,应按本议定书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八年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供应货物清单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一九八八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供应货物清单办理。这两个货单是本议定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议定书所规定供应的货物,由中国对外贸易机构同苏联有关机构间签订合同执行。
  双方应对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的货物价格,以国际市场现行价格为基础,由中国对外贸易机构同苏联有关机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协商确定。两国出口商品的计价用瑞士法郎。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供应货物的货款以及与供货有关费用的支付结算,按照一九八五年七月十日签订的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第五条办理。根据该协定开立的专用帐户的差额超过一九八八年交换货物总额的百分之二,即八千二百万瑞士法郎时,其超出部分应根据该协定规定按年利百分之二计息。

  第五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签订的、至本议定书有效期终止时尚未执行完的合同,应按照本议定书的规定执行完毕。

  第六条 本议定书一切未尽事宜,将根据一九八五年七月十日签订的上述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0年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货物清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王品清             叶·帕·巴甫林
    (签字)              (签字)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市(州)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市(州)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府发[2010]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市(州)目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市(州)目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市(州)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增强目标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总体取向,以确保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执行为立足点,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目标管理的原则。

  (一)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目标管理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突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二)简便易行、内容统一。指标体系简明扼要、便于操作,以市(州)经济社会发展共性指标为管理内容。

  (三)客观评价、注重实效。综合考核市(州)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客观准确反映市(州)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第四条 在省长的领导下,省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绩效委”)负责组织实施市(州)目标管理工作。省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绩效办”)负责市(州)目标管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州)人民政府。


第二章 目标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 目标管理内容包括发展指标和否决指标。

  发展指标12项。其中,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及三次产业结构优化、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民生支出占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率8项指标年初不具体下达,年终根据全省平均水平综合考核;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引进到位国内省外资金及外商投资实际到位额、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等4项指标年初量化下达,年终根据各地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否决指标5项。包括计划生育、耕地保有量、安全生产、维护稳定、廉政建设。

  第七条 年度目标由省政府绩效办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提出,由省政府绩效委审定下达。

  第八条 年度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如因不可抗拒力量导致目标不能实现,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市(州)政府专题请示省政府绩效委,经批准后,由省政府绩效办进行调整。


第三章 目标管理的实施


  第九条 各市(州)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目标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省政府下达目标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年度考核由省政府绩效办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根据年初下达的目标和日常监控情况,对市(州)政府目标完成情况提出考核建议报省政府绩效委审定。

  第十一条 目标管理采取百分制计分。

  未量化下达的指标以当年度全省平均水平为标准值;达到标准值的按该项指标分值的90%计分,超过标准值的按超出的比例计分,超过标准值10%及以上的计满分;低于标准值的按实际完成比例折算计分。

  量化下达的指标以下达的指标为标准值;达到及超过标准值的计满分;低于标准值的按实际完成比例折算计分。

  第十二条 目标管理实行创先争优加分和特殊情况扣分。

  创先争优加分。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每项计2分;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每项计1分。

  特殊情况扣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耕地保有量、安全生产、维护稳定、廉政建设等工作任何一项出现重大问题,即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十四条 市(州)政府年度目标管理得分=发展指标考核得分+创先争优加分-特殊情况扣分。

  第十五条 考核得分排名前8位的市(州)政府为年度全省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第十六条 省政府对市(州)政府年度考核结果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进行通报,并按规定进行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实行市(州)政府目标管理以后,省政府一般不再向市(州)政府另行下达考核指标。省政府部门绩效管理中确需向市(州)分解的指标,可由部门按行业下达市(州)相关部门,并由部门负责督查落实和公布结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绩效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川府发〔2007〕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