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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粮食流通和市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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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粮食流通和市场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粮食流通和市场项目)
(签订日期1993年8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五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提及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已请示协会就该项目提供资助;
  (B)借款人还请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对项目提供额外的资金援助,银行同意根据借款人和银行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贷款协定)提供本金总数相当于三亿二千五百万美元的援助($325000000)(贷款);
  (C)借款人和协会为实用起见,打算在对项目所发生的费用进行支付时,该协定提供的信贷资金支付先于贷款协定所提供的贷款资金;
  (D)协会和银行已在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二日收到来自借款国内贸部的一封信件,该信件描述了中国粮食部门改革在行动计划、目标和政策方面拟取得的成就,借款人对计划的执行所作出的承诺;及
  鉴于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除3.02节的最后一句话,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定无论何处使用的词汇,其含义与在《通则》中所作的解释相同,而下列新增加的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粮食中转公司”系指大连大窑湾北良有限公司和营口鲅鱼圈金良有限公司,每个公司都应在借款人的法律下建立并运营。
  (b)“贷款协定”系指在签定本协定的同一天,借款人和银行所签定的协定,该协定可以随时修改。该词汇的含义还包括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银行贷款协定及担保协定通则》和附属于该贷款协定的所有附件和协议;
  (c)“MOF”系指借款人的财政部和任何继任它的机构。
  (d)“MDT”系指借款人的内贸部和任何继任它的机构。
  (e)“项目实施协议”系指根据本协定附件4第A.2段,通过财政部和内贸部与各项目省之间的协议。
  (f)“项目省”系指安徽、黑龙江、湖南、江苏、江西、吉林和辽宁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以及北京市、哈尔滨市、武汉市和沈阳市。
  (g)“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所提及的账户。
  (h)“转贷和实施协议”系指根据本协定附件4第A.2段通过财政部和内贸部与各粮食中转公司之间的协议。
  (i)“环境评价报告”系指借款人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准备的与项目有关的环境评价报告。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一亿一千八百九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18900000个)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本协定附件2所规定的本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当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在一个协会可以接受的银行开设一个美元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5的规定办理。
  2.03节 提款截止日期应为二○○○年六月三十日,或由协会另行规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协会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信贷协定签字之后六十天起算,一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账户上提取,或款项被注销的日期止;及(ii)按计承诺费之日的前一个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或根据上述(a)段规定随时确定的其他年率。每年六月三十日确定的年率将适用于该协定2.06节规定的下一次偿付日所在那一年。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及(iii)按照《通则》第4.02节为本协定选定货币,或按照该条款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支付。
  2.05节 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支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六月一日和十二月一日交付。
  2.07节 (a)对于下述(b)及(c)段,借款人从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始至二0二八年六月一日止,每半年分期付款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期为每年六月一日及十二月一日。在二0一三年六月一日以前包括当期的每次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无论何时:(i)当协会确定,借款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按一九八五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连续五年超过790美元;及(ii)银行将考虑借款人的偿债信誉足以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得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分期偿还金额每次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变更这一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这样的变更不改变因上述还款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c)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可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时间表一致。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对为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规定的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将通过内贸部,粮食中转公司和项目省,本着应有的勤奋和效率及与之相一致的恰当的农业、商业和工程执行该项目,应及时提供项目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及其所需的其他资源。
  (b)不局限于本节(a)段条款的规定及借款人与协会另外达成协议,借款人应根据本协定附件4规定的“执行方案”,实施此项目。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采购以及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的规定办理。
  3.03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得对转贷和实施协议或其任何条款进行调整,修改、废除和放弃。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保持,或促使负责实施本项目或项目任何部分的部门或机构,保持根据健全的会计惯例,足以充分反映其业务、资源及费用的记录及账目。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提及的每一年度的记录及账目,包括专用账户,进行审计;
  (ii)在上一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向协会提交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其范围及详细程度符合协会合理要求的审计报告的证明件;及
  (iii)向协会提交协会随时合理要求的涉及上述记录,账目及审计的其他材料。
  (c)对于所有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账户中提取的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保持或促使保持能反映这类支出的记录和账目;
  (ii)确保所有能证明上述支出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和其他文件),在协会收到从信贷账户提取的或从专用账户支出的最后一笔款项的那一年的审计报告之后至少保留一年;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这些记录;及
  (iv)确信本节(b)段所指的年度审计包括此类记录和账目,且确信该审计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对于此报告财年期间提交的费用报表,连同准备报表时涉及到的程序及内部控制是否能用来为相应的提款提供证据的独立意见书。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转贷和实施协议或项目实施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本协定5.01节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达六十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有关各方已签定转贷和实施协议及项目实施协议;
  (b)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信贷协定;及
  (c)除了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条件外,“贷款协定”生效的所有先决条件都已得到满足。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一份或数份法律意见书内,即:转贷和实施协议及项目实施协议已得到协议各方的批准或核准,其条款将对协议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财政部 100820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China
  电传号: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DEVAS Washington,D.C.
  电传号:248423(RCA),82987(FTCC),64145(WUI)或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主管东亚
    授权代表             和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李道豫                卡 奇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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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几项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几项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一、恢复集体企业的性质,还权于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要坚持“自愿组合,自负盈民主管理,按劳分配,职工集资,适当分红,集体积累,自主支配”的合作经济原则。为了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把集体企业看作“地方国营”或实际上归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的状况,各地要抓紧集
体企业实行股份制的试点,即把企业主管部门投放的资金折为公股;企业自有资金按现有职工人身、工龄折股到个人;职工个人入股。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应积极推行。股份制企业,一律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干部实行民主选举或招聘,不再经主管部门任免。
股份制企业的红利分配,本着优先发展生产、适当分红的原则,由持股各方协商确定。个人所得红利不计征奖金税。
二、为加速全省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实行下列优惠的税收政策:
1、在全省范围内,凡新办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一律免征所得税一年。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自治县和贫困地区新办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二年。
2、凡生产社会必需而又微利小商品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具体产品目录和减免税幅度,由省轻工厅和税务局联合下达。
3、企业新安置待业青年超过职工总数60%的,不论他们是否已经转正,均免征所得税三年;不超过60%的,按职工总数计算,每增加10%,当年免征所得税16%。
4、企业年终实现利润,以上年为基数,超基数部分,企业留50%,其余部分加基数再纳所得税。
5、企业用银行贷款进行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用该项目新增利润税前还贷。企业全部用自有资金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投产后在二年内免征所得税。
6、亏损企业扭亏为盈后,当年盈利全部免征所得税,用于弥补上年亏损。
7、企业年税后利润在两万元以下的,一律免征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凡上述对企业的各种免税照顾,亦同时免征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企业免税所得,只能用于发展生产,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或个人分配。
三、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职工计税工资,一般行业按70-80元、特殊行业按80-100元掌握,由市、县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具体核定。
四、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一般企业人均不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经济效益好而又有奖励基金的企业,可发5-6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免征奖金税。
五、在业务活动中必要的交易费用,年销售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按0.5%、超过100万元部分按0.1%的比例提取,由厂长从严掌握,年终结算,如实列支。
六、企业要加强计划管理和劳动调度,努力做到均衡生产。确实需要加班时,要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七、为加速产品更新换代,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摊入产品成本,专款专用。
八、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执行与国营同行业企业统一的原材料消耗定额及考核标准的,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可按国营企业同样规定提取原材料节约奖。
九、城镇集体工业企业退休人员的劳保费用,本着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可按工资总额的15-20%税前列支(确有困难的还可适当提高),实行按市、县或行业统筹管理,专户存储,由银行和税务部门监督,专款专用。
十、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要积极试行上缴税金与工资总额挂钩办法。凡是适合计件的企业、车间或工种,在加强定额管理的条件下,积极推行计件工资制,不再实行奖金制。计件工资可全部进入成本。企业内部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实行灵活有效的分配形式,现行工资标准只作为调
出调入的依据。
十一、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一九八四年底以前的历年盘亏,经主管部门核实,税务部门批准,允许在营业外列支,三年内处理完。在这期间,允许将核销部分的一半视同实现利润,计提奖金。
十二、建立城镇集体企业发展基金。资金来源,一部分靠城镇集体企业的积累,一般按企业税后利润的10%缴纳;一部分靠地方财政适当资助。集体企业发展基金,除二轻集体工业联社系统外,由市、县统一的集体经济管理部门管理和安排使用,实行低息或无息发放,有偿使用,重
点充实薄弱环节,有计划地开发新产业、新的服务领域。
十三、各级银行要为集体工业的发展积极筹措资金,适当放宽自有流动资金比例的限制,增加对集体工业企业的贷款;各地要积极发展集体所有制金融组织和信用机构,广泛吸收社会资金,支持集体企业发展生产;资金有困难的集体企业,可按规定发行股票、债券筹集资金;集体企业
的税后利润,要按规定逐年充实自有流动资金,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十四、加强领导,建立一个有利于全省集体经济发展的组织保障体系。各级政府可设立城镇集体经济管理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加强宏观指导,调查研究,统一政策,协调关系,制定规划,管好用好发展基金,推进集体经济的发展。



1986年8月26日

河北省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若干规定

【颁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2年8月20日
【实施日期】 1992年8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快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促进我省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所有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 本省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
开发区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科研机构。鼓励兴办产品
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鼓励国内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单位和个
人在开发区内投资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兴办企业、科研机构。
在开发区内,允许投资者兴办商业贸易、房地产业、信息咨询业以及其他国家
和本省鼓励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 开发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条 开发区的行政管理方式,参照国家在沿海开放城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
发区的管理方式。
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行使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授予的
职权。
第六条 在开发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
称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百分之三十的税率征收所得
税(位于国家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范围内的省级开发区企业,所得税率按百分之
二十四征收,下同)。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后由开发区财政列支全部
返还;第六年开始按百分之三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后由开发区财政列支
返还百分之五十。其中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
产品出口企业,从第六年起仍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先进技术型企业从
第六年起继续延长三年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上两类企业纳税后
由开发区财政列支返还百分之五十。
第七条 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和地方税的减免,按《河北省外
商投资企业减免地方所得税和地方税暂行规定》执行。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
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
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开办头三年出现亏损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免当
年工商统一税予以弥补。
第八条 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期间免征场地使用费,投产后五年内按
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征收。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投产后三年内继续
免征场地使用费。
第九条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跨银行或异地开立
外币帐户,多渠道筹措融通资金。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其内销部分经
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用外币计价结算;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后允许境
内收取外币现钞或外汇兑换券。内外销比例除国家有规定外,原则上不予限制。外
汇平衡或其它方面存在困难的企业,可以购买国内除国家统一经营和受出口配额、
许可证限制以外的商品出口。除国家专营或有规定的外,收购省内产品内销原则上
不予限制。
第十条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实行自主经营,可以自主招收、解雇工
人和聘用、解聘管理人员;除中方职工的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统
一规定执行外,可自主确定工资、福利标准;自主决定除国家规定外的产品价格。
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可办理多次出入境护照。外商投资企业中外
方人员的出国费用标准,由企业董事会制定。
第十一条 允许外商聘请国内亲友在其投资兴建的企业就业,并允许安排适当
数量亲属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和享受商品粮供应。直接投资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可
安排一人;一百万美元以上的可安排两人;二百万美元以上的可安排三到五人。随
其投资额增长,可依比例增加农转非人数。
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在国内外自行招聘各类人才,不再履行报批
手续;开发区所需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实行计划单列。
第十三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省管审批范围内项目,对一般投资项目
的审批在十五天内办完所有手续。
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联企业的优惠政策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本省以吸引外商、台商投资为目的设立的外商投资区、台商投资区,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
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