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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43:51  浏览:80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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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

国办发(2004)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的劳动力资源和就业情况,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更好地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制定就业政策服务,国务院决定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就业形势和政府对劳动就业进行管理的方式、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现行就业统计制度,调查周期长,数据质量差,调查方法和标准不能与国际接轨,难以准确反映城乡就业总量和城镇失业的实际情况,不能满足国家宏观调控和制定就业政策的需要。因此,借鉴国际通行的方法和标准,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及时准确地反映我国城乡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和结构,对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正确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改进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劳动力调查制度对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劳动力调查的对象和方式

  劳动力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式,组织调查员入户对16岁以上人口的就业状况进行调查。每次调查需抽取样本40万户,涉及全国1800多个县(市、区)的130万人口。首次调查于2005年11月进行。为积累经验,稳步推进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2006年调查增加到两次,分别于5月和11月进行。从2007年起,调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分别于2月、5月、8月和11月进行。

  三、劳动力调查的内容及经费来源

  劳动力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年龄、性别、居住地、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所从事的职业和所在的行业、工作时间、失业原因、失业时间、收入以及参加社会保障情况等。具体调查内容由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劳动力调查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为满足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管理工作的需要,各地区可增加调查样本,所需调查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担。

  四、劳动力调查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劳动力调查是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调查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有关部门及调查对象要密切协作和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和推动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劳动力调查工作。要精心制订方案,不断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确保调查数据的质量,逐步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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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联合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1973年)

中国政府 喀麦隆联合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联合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3年3月28日 生效日期1973年3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联合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国政府同意自一九七三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七八年六月三十日的五年内,向喀麦隆政府提供无息的、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贷款,金额为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二条 上述贷款,用于两国政府商定的成套项目。具体项目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并换文确认。该换文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上述贷款,将用于中国政府提供为建设双方商定的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和技术援助。

  第四条 上述贷款,由喀麦隆政府自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喀麦隆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

  第五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账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喀麦隆政府指定的机构另行商定。

  第六条 双方在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的其他有关问题,将按照两国政府一九七二年八月十七日于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喀麦隆联合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方   毅          阿卜杜拉耶·迈卡诺
     (签字)             (签字)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责任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责任的通知



漯政〔2004〕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力度,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确保我市三年清欠目标的如期完成,根据“合理分工,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清欠工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明确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清欠工作责任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清欠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清欠工作负总责。
  二、市建委、市发改委共同牵头,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协调会议,研究处理重大问题,检查文件落实情况,综合反映全市清欠工作进度,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全市的清欠工作。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并会同市建委加强对企业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及时依法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负责研究制定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欠薪预警制度和欠薪保障制度。
  四、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做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财政资金不落实或项目法人自筹资金不落实形成拖欠的清欠工作,负责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
  五、市房管局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监督房地产企业履行还款责任,并会同市建委建立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负责直接建设管理的项目专业范围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对本行业的清欠工作进行督查,并制定相关的工作方案及治理拖欠的长效措施,同时配合其他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地方交通、水利项目的清欠工作。
  六、市建委负责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的清欠工作,负责拖欠工程款信用不良单位的制度建设,并制定相关措施,预防发生新的拖欠。
  七、人民银行漯河市中心支行、市银监会负责提出加强房地产信贷审批管理措施,指导商业银行加强贷款审批管理,对被列为信用不良单位的房地产企业,在贷款数额、期限、利率等融资条件方面实行限制,对出具不实银行保函、资金证明的有关银行依法进行查处。
  八、市司法局负责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推行法律援助制度,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
  九、市工商局负责对有关经营单位行为的考核及违规行为的查处,对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被列为信用不良单位进行处罚。会同市建设、劳动保障部门查处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负责建立企业市场经营信用监管系统。
  十、市监察局负责对因处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党政领导及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的调查处理。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重点案件及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并对已确定重点案件进行督办。
  十一、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督促进入司法程序的拖欠工程款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快速审理,加大执法力度,最大限度地保证案件裁决文书的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职责分工,尽快制订工作方案,分解清欠目标,落实清欠工作责任,加强协调,共同做好我市的清欠工作,维护良好的建设秩序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全市经济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