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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境外母公司提取管理费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1:27:31  浏览:90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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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境外母公司提取管理费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境外母公司提取管理费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3]69号

1993-04-01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简称细则)有关条文的规定,外国石油公司可以列支支付给总机构同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据了解,来我国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在境外多数没有总机构,其总机构职能是由母公司或母公司指派的某一关联公司代为行使,并由代为行使总机构职能的公司向在华的外国石油公司分摊管理费。考虑到外国石油公司机构设置及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为支持合作开采石油资源行业,有利于吸引外资,我局意见,对确由母公司或某一关联公司代为行使总机构管理职能的外国石油公司,可由其母公司或某一关联公司出具行使总机构职能公司的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从1992年1月1日起特准暂按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分摊管理费,但准予分摊的管理费数额不得超过按照石油合同所规定的数额。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三年四月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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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南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建设局是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 市政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主、次干道及红线宽度在20米以上的道路养护维修和排水主、次干渠的维修管理由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小街小巷道路的养护维修和农贸市场、住宅小区、居民区、小街小巷排水支管的维修管理分别由各城区负责。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四条 禁止在人行道上设置单位专用车辆的停放点和修理、冲洗车辆。
第五条 条例第七条第六项所称非指定路段是指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和市建设局共同确定的道路地段。
第六条 因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的特殊需要,对已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道路,市公安交警部门和市建设局可共同商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路期限或者停止占用。
第七条 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人必须持市规划局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置平面图,经市公安交警部门同意、市建设局审核批准、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和挖掘押金、领取《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挖掘。
第八条 自来水、燃气、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以及其他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公安交警部门和市建设局申报当年的挖掘计划,并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设置平面图,以便统一安排,避免重复挖掘。
对多家单位联合敷设地下管线的挖掘施工,市公安交警部门和市建设局应当予以优先安排,挖掘修复费和挖掘押金由联合敷设管线的单位共同承担。
对配合修建城市道路工程预埋地下管线的,市建设局应当及时审批。经批准预埋管线的,可免缴挖掘修复费和挖掘押金。
第九条 新建、改建五年以内和大修三年以内的道路,其挖掘修复费和挖掘押金分列如下:
(一)新建、改建的道路不足五年、大修后的道路不足三年的,挖掘修复费按收费标准的2倍缴纳。
(二)新建、改建的道路不足四年、大修后的道路不足二十八个月的,挖掘修复费按收费标准的3倍缴纳。
(三)新建、改建的道路不足三年、大修后的道路不足二十个月的,挖掘修复费按收费标准的4倍缴纳。
(四)新建、改建的道路不足二年、大修后的道路不足一年的,挖掘修复费按收费标准的5倍缴纳。
挖掘押金按挖掘修复费的50%缴纳。
第十条 道路挖掘后必须按道路质量和技术要求回填,密实度要达到93%以上。
第十一条 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许可期限内完成道路的挖掘和回填。
第十二条 凡在城市道路设置地下管线的检查井,应当保持与路面相平。低于或高于路面0.5厘米以上的,产权单位必须及时整修。

第三章 城市桥梁管理
第十三条 在城市桥梁管理范围内,过往船只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桅杆和装载物超高或装载易燃易暴等危险品的船只过桥;
(二)船只撞击桥身或用篙刺伤桥墩、桥台、桥梁;
(三)船只在桥下停泊。
第十四条 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打桩、挖掘、顶进等作业的,作业人须持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置平面图,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和保护措施。经审批同意,缴纳挖掘修复费和挖掘押金,领取《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进行作业。
第十五条 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和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桥梁时,应事先向市公安交警部门和市建设局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定的时间,在管理人员的监护下通过。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凡需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关排水资料,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领取《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水。
第十七条 因工程施工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按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条例第二十七条所称污水排放标准,是指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和建设部规定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J18-86)。
对于排放超出前款规定标准、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由市建设局限期治理。在治理期间需继续排入城市管网的,按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收取损害排水设施补偿费。治理后经检测合格的,排水户应重新办理城市排水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填没湖、塘、溪、渠或者临时堵塞局部排水管道和城市排水河道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市规划局和市建设局批准,并妥善安排好排水出路。
第二十条 按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工业与民用建筑、自来水、燃气、电力、人防等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必须对原有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妥善保护。建(构)筑物和其他管线与排水管渠的距离,应不小于国家《室外排水设置规范》规定的间距。
对于确需移动城市排水设施的,必须经市规划局和市建设局批准,并提供移动排水设施所需经费,由市政工程管理处统一组织施工。
第二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临时占用城市排水管道地面的,必须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临时占用城市排水管道地面申请表》,经审查同意,缴纳占用费和押金、领取《临时占用排水管道地面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确需迁移、拆除道路照明设施或者接用、切断道路照明电源的,必须向市建设局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市路灯管理处统一施工,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新建、改建的线路与已建的道路照明线路交叉跨越时,须按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四条 自行投资、集资建设的原有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市政部门维护和管理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道路照明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
(二)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规划要求;
(三)移交单位交纳三年的运行维护费用。
第二十五条 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因自然生长离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足一米的,或者影响道路照明效果、防碍道路照明设施维修的,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修剪,免收绿化补偿费。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按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其他规定的,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凡利用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征得市建设局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设置。



1997年2月21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06年6月9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司法厅厅长刘义昌代表省政府所作的《关于全省“四五”普法规划实施基本情况和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报告》。会议认为,自2001年以来,在中央和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市(地)、各部门坚持普法与依法治理相结合,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基本完成了“四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得到较为广泛的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明显增强,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但也存在普法教育面不宽、深度不够,少数单位领导认识上有待提高的问题。会议决定,为了巩固和发展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成果,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促进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治省纲要》的实施,按照党和国家的统一部署,从2006年到2010年在全省公民中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进一步提高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公民综合素质、增强民主法制观念,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性工作。因此,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依法治国和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地做好“五五”普法工作。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要在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上,进一步宣传普及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重点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宣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及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

  三、突出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在抓好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要突出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具备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努力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所有公务员特别是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要深入学习、熟练掌握涉及本职工作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青少年要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学习和掌握应知应会的基本法律常识,懂得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养成遵法守法的行为习惯;企业员工、特别是经营管理人员要着力培养诚信守法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努力学法、用法,提高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的水平;要强化对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农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坚持把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与开展依法治理工作相结合,逐步实现全省各项社会事务管理的法制化。各市(地)、各部门、各行业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办事,遵章办事,不断加大依法治理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依法治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各项权利的落实。各种形式的专项治理活动,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来开展,全面推进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进程,促进我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步发展。

  五、创新形式,强化大众传媒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文化、新闻出版、影视广播等宣传阵地的作用,从实际出发,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形象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法制舆论氛围。电视、广播、报刊都要开办法制栏目。同时,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政府网站和专业普法网站要努力成为群众学习法律知识,获得法律教育的有效途径。鼓励、引导和规范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活动。宣传教育工作必须注重实效,要克服形式主义,力戒走过场。

  六、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领导,保证“五五”普法任务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去完成。全省一切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都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形成主要领导分工负责,有关方面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普法宣传教育的工作格局。要逐年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把普法工作经费按普法对象确定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确保落实到位。各部门、各行业也应保证基本的普法经费。同时,对基层法制宣传教育中人员、教材、设施等方面上的困难应尽力解决,努力创造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条件。

  七、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监督,听取和审议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活动,督促本决议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