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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矿山救援基地、矿山救援技术研究中心、培训中心考核验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4:09:27  浏览:90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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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矿山救援基地、矿山救援技术研究中心、培训中心考核验收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办字[2004]129号

关于对矿山救援基地、矿山救援技术研究中心、培训中心考核验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了加快国家矿山救援体系建设,完善矿山救援机制,促进国家级区域矿山救援基地、矿山救援技术研究中心、培训中心和省级矿山救援基地的建设,使其尽快发挥在矿山救援、科研、培训中的重要作用,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全面的考核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考核验收的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要加强对辖区内矿山救援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协调辖区内矿山救援技术研究中心、矿山救援技术培训中心的工作。加强对考核验收工作的领导,组织专门人员,负责考核验收工作。

  二、 考核验收的范围

  1 . 国家级区域矿山救援基地(平顶山、大同、淮南、六枝、开滦、鹤岗、兖州、平庄、铜川、芙蓉、新疆、甘肃金川、江西铜业、广西华锡矿山救护队);

  2 . 矿山救援技术研究中心(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区、西安科技大学、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3 . 矿山救援技术培训中心(华北科技学院、平顶山煤业集团安全培训中心);

  4 . 省级矿山救援基地。以各省(区、市)上报的救护队为基础进行考核验收。

  三、 考核验收时间

  1 . 2004年10月25日之前,各省(区、市)完成对辖区内国家级区域矿山救援基地的预验收和材料上报工作。

  2 . 自2004年11月下旬起,国家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将对预验收合格的国家级区域矿山救援基地以及矿山救援技术研究中心、矿山救援技术培训中心进行考核验收。

  3 . 2005年3月底以前,各省(区、市)完成所报的省级矿山救援基地的建设、预验收和材料上报工作。

  4 . 自2005年4月份起,国家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将对预验收合格的省级矿山救援基地进行考核验收。

  请各省(区、市)将预验收结果报国家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

  联 系 人:田得雨 肖文儒

  联系电话:010-64463327 64463298(带传真)

  电子信箱:tdy@chinasafety.gov.cn

  附件:1.国家级区域矿山救援基地考核验收条件

   2.矿山救援技术研究中心考核验收条件

   3.矿山救援技术培训中心考核验收条件

   4.省级矿山救援基地考核验收条件

二○○四年九月十日




附件1

国家级区域矿山救援基地考核验收条件

  一、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队伍编制不少于3个中队(其中至少有一个直属中队),每个中队不少于3个小队,每个小队不少于9名救护人员。矿山救护队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中队每天必须保证有值班小队和待机小队。

  二、必须具备健全的领导班子,救护大、中队指挥员应符合规定。

  救援基地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专以上学历;

  2.经过矿山救援技术培训中心或相关部门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3.能够佩戴氧气呼吸器,具有井下救灾经验和组织指挥能力。

  每个中队至少有2名工程技术人员。 

  三、应设立矿山救护培训机构,具有容纳40人以上的教室,配备电脑投影仪等教学设备及设施,具备矿山救护基础知识及技能培训能力和救灾演习训练的条件。定期开展对矿山救护队员的业务培训。

  四、应具有先进的矿山救援技术装备。

  1.至少有三分之一的中队配备使用正压氧气呼吸器;

  2.矿山救护车和救援指挥车辆的配备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3.配备DQ-500型惰气、BGP400型等大型灭火装备;

  4.配备移动电话和先进的灾区通讯工具;

  5.建有矿山救护化验室,配备有气体分析化验车和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仪器;

  6.配备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防爆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等信息化办公设备,开通因特网,设立电子信箱。

  五、具有演习训练巷道、室外训练场地和面积不少于500m2的室内训练场,配备运动与健身设施,定期组织训练和比武活动。

  六、积极与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矿山救援技术装备的更新改造、新产品研发、工业性试验和新技术推广应用。

  七、实行军事化管理。矿山救护人员统一配发和穿着企业专职消防人员服装、训练服和矿山救护服,佩戴矿山救护臂章。

  八、坚持开展标准化达标活动。在验收当年或上年度所属中队质量标准化不低于一级,其中三分之一达到特级,大队达到标准化矿山救护大队的标准。

  九、每月上报《矿山救援工作简报》,遇有重大活动和抢险救援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积极在报刊、杂志上发表消息和论文。



附件2

矿山救援技术研究中心考核验收条件

  一、研究中心具有独立的管理、协调机构,从事矿山应急救援研究工作,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较强的科研实力,具有长期稳定的研究方向,且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二、历史上特别是近五年来组织承担或完成了与矿山重大灾害、事故防治有关的国家攻关或重大项目,且相关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三、研究中心应有良好的人才梯队结构,拥有多名矿山救援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具有矿山应急救援方面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20%。专家具有广博的知识和丰富的现场救援经验,能够掌握矿山救援领域国内外现状与发展趋势,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科研工作。研究中心能够参与国际竞争和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

  四、拥有与矿山救援有关的试验室,具有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先进的矿山救援研究方面的仪器、设备。

  五、具有技术开发、产品试制和新产品推广的条件和能力。

  六、从事矿井瓦斯(煤尘)爆炸研究的单位,还应具备下列特殊条件:

  1.具有模拟瓦斯、煤尘爆炸试验的能力,并取得过科研成果。能进行隔、抑爆试验及产品性能检验;能开展瓦斯、煤尘爆炸引火源鉴定研究工作。

  2.建有模拟爆炸试验巷道或钢制爆炸试验管道、柱型爆炸试验装置及其配套设施;拥有高速摄像系统、煤尘爆炸性试验鉴定装置、煤的工业分析装置等。

  七、从事矿山防灭火研究的单位,还应具备下列特殊条件:

  1.具有矿山防灭火研究的能力,并取得过科研成果。能开展矿物升温氧化特性、自然发火标志气体指标、最短自然发火期、矿物自燃倾向性鉴定等实验;能进行矿物自然发火机理和井下可燃物燃烧特性的研究;能从事火灾试验,分析矿山井下电气火灾、胶带火灾等外源火灾事故特性、火灾气体成份、温度,不同火灾的救灾措施和各类灭火剂的试验研究。

  2.必须具备以下主要仪器和设备:模拟火灾试验巷道及配套设施;可燃物燃烧特性及灾变时期非层流环境测试系统; 可控温升温氧化实验炉、气相色谱仪及工作站、红外线气体分析仪、煤或非煤矿自燃倾向测定装置、火灾监测系统性能测试装置、惰气及其他防灭火材料测试装置。

  八、从事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或可燃性气体突出灾害研究的单位,还应具备下列特殊条件:

  1.具有煤矿煤与瓦斯突出或可燃性气体突出灾害研究的能力,并取得过科研成果。能进行煤层瓦斯或可燃性气体突出基本参数、物理力学性质、煤层突出危险性测试;进行煤层或可燃性气体突出危险性预测指标及临界值确定的试验研究;可进行煤与瓦斯突出或可燃性气体突出机理的模拟研究等。

  2.必须具备以下主要仪器和设备:

  (1)高压容量法吸附装置、等压自动解吸装置、瓦斯放散初速度测定仪、煤层瓦斯压力测定装置或非煤矿有毒有害和可燃性气体突出有关的分析检测及实验装置。

  (2) 材料制备系统、万能材料试验机、数据采集分析系统、声发射传感器检测系统及煤层电磁波透视系统。

  九、从事矿井突(透)水事故研究的单位,还应具备下列特殊条件:

  1.具有矿井突(透)水事故研究的能力,并取得过科研成果。能进行突(透)水机理、突(透)水水源及突(透)水通道判别技术研究;能协助建立矿井突(透)水灾害预警系统;能预测或模拟计算矿井灾害水量;研究堵水工艺技术及堵水材料。

  2.必须具备以下主要仪器和设备:岩溶探测技术的设备系统、突(透)水机理模拟实验系统、封堵截流工艺技术及材料实验系统、造浆站自动化与注浆参数的计算机控制系统、定向导斜钻进技术实验系统等。

  十、从事矿井顶板事故、冲击地压及边坡滑塌、尾矿坝溃崩等灾害研究的单位,还应具备下列特殊条件:

  1.具有矿井顶板事故、冲击地压灾害研究的能力,并取得过科研成果。能进行顶底板岩性分类,煤、岩巷道支护机理及技术研究;模拟顶板事故、冲击地压灾害发生过程及机理研究;研究、开发经济实用的顶板事故、冲击地压灾害防治技术与轻便、快速的救灾机具等。

  2.必须具备以下主要仪器和设备:煤、岩物理力学性质测定试验系统;煤、岩冲击倾向性测定数据采集系统;三维动态冲击地压数值模拟系统;围岩强度现场测定装置及地应力快速测定装置,煤、岩破坏过程中声发射信号采集系统等。

  十一、从事矿井救灾通讯系统技术研究的单位,还应具备下列特殊条件:

  1.具有矿井救灾通讯系统研究的能力,并取得过科研成果。能研究、开发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救灾时期井下、地面通讯指挥系统和灾区救灾通讯(视频、音频)装置。能进行救灾通讯装置的性能检测。

  2.必须具备以下主要仪器和设备:无线电综合测试仪、高频信号发生器、函数信号发生器、数字示波器、高频示波器、高频电压表、直流稳压电源、专用测试台等。

  十二、从事矿井救援装备研究的单位,还应具备下列特殊条件:

  1.具有矿井救援装备研究的能力,并取得过科研成果。能研究、开发矿山抢险救灾新技术、新装备,能进行救护装备的性能检测。

  2.必须具备以下主要仪器和设备:呼吸器综合检测仪、空气充气泵、减压器、仿真人头、CO2分析仪、仿人呼吸机、热电偶温度控制仪、差压变送器及显示仪表、氧气充填泵、金相分析仪、色谱分析仪等。

  十三、从事矿山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和放射性元素检测、防护研究的单位,还应具备下列特殊条件:

  1.具有矿山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和放射性元素防护、检测研究的能力,并取得过科研成果。能研究、开发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和放射性源的定性定位技术及抢险救灾所用装备、仪器等。

  2.必须具备以下主要仪器和设备: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和氡及子体采样及快速测定装置、放射性标定标准源。

  十四、从事矿山事故模拟与事故重现技术研究的单位,还应具备下列特殊条件:

  1.具有矿山事故模拟和事故重现技术研究的能力,并取得过科研成果。具备开发事故动态可视化模拟和虚拟现实显示软件的能力。

  2.必须具备以下主要仪器和设备:图形工作站、高性能微机、数据手套、三维鼠标、立体眼镜、虚拟环境速模系统、虚拟状态显示系统等软件系统。


附件3

矿山救援技术培训中心考核验收条件

  一、有独立办学条件,有专职教务管理人员。培训教学装备和数量、仪器、仪表必须满足培训要求。

  二、培训中心教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矿山救援培训工作,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2.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负责讲授矿山救援技术的教师,必须具有较丰富的矿山救援理论知识和矿山应急救援经验,现场实践经历累计不少于三年;

  4.必须按规定参加省级及以上培训机构的培训,并经国家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及相关部门审核合格;

  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教学工作及下矿实习调研。

  6.兼职教师必须是矿山安全、救援专业方面的专家,并符合本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有过从事安全培训方面教学的经历。

  7.教师队伍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占30%以上。

  三、培训中心设施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标准教室(可容纳50人)2间、电教中心(可容纳100人)1间,并且采光、音响、投影效果良好,周围环境不干扰学习;成人用桌椅齐全完好;

  2.教室内应具备多媒体教学设备,安全培训教学原则上采用多媒体教学方式;

  3.具有高温训练室、技术训练室、地下演习巷道;

  4.矿山安全实验室、矿山救援实验室、体能训练室、安全教育室、计算机室、图书阅览室等。

  四、矿山安全实验室应配备下列模拟系统:

  1.瓦斯、煤尘爆炸过程;

  2.矿井通风系统;

  3.矿井抽放瓦斯系统;

  4.采掘工程立体投影图、采掘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开采工作面的平面图;

  5.采掘工作面通风、反风过程;

  6.矿井通风机反风过程;

  7.煤与瓦斯突出演示;

  8.灾变风流逆转。

  五、矿山救援实验室应具备下列基本仪器、装备:

  1.便携式爆炸三角形测定仪、惰气、惰泡灭火装置、高倍数泡沫灭火机、氧气充填泵、矿山创伤急救医疗设备等;

  2.模拟人、正压和负压氧气呼吸器、自动苏生器、氧气呼吸器校验仪、灾区电话、与矿山救援有关的教学模拟及示教板等。

  六、体能训练室应具备室内灯光球场、多功能训练检测系统、单杠、双杠、拉力器等。

  七、安全教育室应有矿山救援历史情况资料、矿山事故案例解析(图片、文字)、矿山救援新技术、新装备介绍展示、矿山灾害事故预防资料等。并有声光演示设备。

  八、计算机室应至少配备20台计算机,能保证学员上机需求,并有矿山事故防治和安全生产相关的计算机软件。

  九、图书阅览室应藏书不少于5000册,矿山安全类占60%。

  十、培训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1.培训中心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进行授课;教师教案规范、系统;有教学质量检验制度;

  2.建立学员档案管理制度、考勤奖罚制度和培训情况反馈管理制度。

  十一、后勤服务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员宿舍:具备一定数量的两人间宿舍(每一学员住宿面积不应少于6m2),室内设有床、柜、桌、椅、台灯、电视、空调等;有卫生间和洗浴设施;

  2.餐厅:可供同期培训学员同时就餐,证照齐全,餐具、餐厅卫生条件符合卫生管理规定;餐厅在培训期间专供教师、学员使用;

  3.有医务室,备有急救、常用药品,能处理常见疾病。



附件4:

省级矿山救援基地考核验收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队伍编制不少于2个中队(其中至少有一个直属中队),每个中队不少于3个小队,每个小队不少于9名救护人员。矿山救护队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中队每天必须保证有值班小队和待机小队。

  二、具有健全的领导班子。矿山救护大、中队指挥员应符合规定。

  救援基地设总工程师,每个中队应至少有一名工程技术人员。

  三、应设立矿山救护培训机构,具有可容纳40人以上的教室,配备电脑投影仪等教学设备及设施,具备矿山救护基础知识及技能培训能力和救灾演习训练的条件。定期开展对矿山救护队员的业务培训。

  四、应具有先进的矿山救援技术装备。

  1.至少应有三分之一的小队配备使用正压氧气呼吸器;

  2.矿山救护车和救援指挥车辆的配备符合规程要求;

  3.配备有惰气、高泡等灭火装备;

  4.按规定配备移动电话和灾区电话;

  5.配备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仪或分体式O2、CO等气体检测仪器;

  6.配备计算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开通因特网,设立电子信箱。

  五、具有演习训练巷道、室外训练场地和面积不少于500m2的室内训练场,配备运动与健身设施,定期组织训练和比武活动。

  六、积极与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矿山救援技术新装备的工业性试验和新技术推广应用。

  七、实行军事化管理。矿山救护人员统一配发和穿着企业专职消防人员服装、训练服和矿山救护服,佩戴矿山救护臂章。

  八、坚持开展标准化达标活动。所属中队在验收当年或上年度不低于一级。

  九、每月上报《矿山救援工作简报》,遇有重大活动和抢险救援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积极在报刊、杂志上发表消息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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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政〔2010〕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集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九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提高综合质量水平,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品牌企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高标准、严要求、优中选优、公开公正公平和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评审政府质量奖不收取评审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政府质量奖评审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市主管部门(包括行业协会)或所在县区推荐,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不超过5家。
  第五条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推动和引导单位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
  (三)组建六安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组建评审专家库,制定评审专家工作守则,对评审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定政府质量奖评价标准、评审程序细则和评审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五)负责审核专家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六)提请市政府审定评审结果;
  (七)监督获奖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市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县区质量工作领导组织分别负责本系统和本行业、本辖区申报政府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专家库成员。
  第六条 每次开展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采取摇号等方式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评审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拟订当年度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开展卓越绩效管理评审标准培训,指导企业建立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
  (三)具体负责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报告评审结果。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与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专家库的建立应当满足评审工作的需要,进入专家库的成员不受地域和行政区划的限制。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二)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国家质检总局和人事部颁发的质量工程师证书或者是从事质量管理教学方面的教授、讲师;
  (三)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
  (四)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教学)、技术或专业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五)经培训考核取得评审资格证书,掌握政府质量奖评价标准的评审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具有全面的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和沟通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八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以GB/T 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基础并结合质量管理实践及六安实际制定。内容应当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效果等。
  第九条 根据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可分行业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经营业绩、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标准。
  第十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应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调整完善,体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质量优先、效益优先的宗旨。
  第十一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评审总得分600分以上(含)的方可取得获奖提名资格。
  第十二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六安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服务3年以上的企业;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在推行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已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质量工作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具有优秀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其经营规模、上缴税收、总资产贡献率在上年度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四)自主品牌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科技含量方面成效显著;
  (五)具有良好的质量、资信、合同等诚信信誉和社会声誉;
  (六)从事质量管理专业岗位的人员中具备质量工程师资格的人数达到一定的比例,并保持逐年上升的趋势;
  (七)近3年内无较大以上的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较大质量问题的有效投诉,没有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政府质量奖:
  (一)主要产(商)品不符合产业、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政策的;
  (二)国家、行业、地区产(商)品或服务质量检查不合格的;
  (三)近3年内有较大的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及质量问题的有效投诉的;
  (四)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于每次评审前的年初公布本年度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起止日期及评审工作日程安排,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方式组建专家委员会,设立若干行业评审小组。各评审小组应由3名以上单数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六安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政府质量奖评价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企业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
  《六安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及必要的证实性材料,经市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县区质量工作领导组织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的申报起止日期内报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评审小组进行现场审核,并形成现场审核报告。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在对申报企业的《六安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和现场审核报告等进行详细审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写评审工作报告,提出获奖单位推荐名单,并将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
  获奖单位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到60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企业。参加评审的企业总得分均未达600分的,该年度奖项为空缺,不得提出获奖单位的推荐名单。
  第十九条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核专家委员会提交的获奖单位推荐名单后,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拟获奖单位的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得少于10天。
  对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被异议单位候选获奖的资格。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后,对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拟获奖单位推荐名单,在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长向获奖单位签署政府质量奖证书,颁发政府质量奖奖杯和5万元奖金。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
  获奖企业在宣传活动中提及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3年内,获奖企业每年初应填报《六安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单位年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奖企业在获奖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发生较大质量、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发生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服务质监检查不合格的;
  (三)企业或组织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导致社会责任明显滑坡的;
  (四)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包括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等相关方面的有效质量问题投诉的和产品、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的。
  第二十三条 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奖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属实的,由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将撤销决定予以公告。对有意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给予撤销荣誉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政府质量奖荣誉的,由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及其秘书处工作人员(统称评审工作人员)应保守申报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政府质量奖的管理办法、评定程序细则和评审人员管理细则,做到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警告或撤销其评审工作人员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接受评审的企业须对评审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及其廉洁自律情况作出评价,将所作评价反馈到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获得政府质量奖满4年的单位,在按当年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可重新申报。经评审再次获奖的单位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参照执行《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参照执行《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9月2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在制定颁布全省性的关于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之前,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参照执行《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



199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