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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1:41:21  浏览:87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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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大连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21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夏德仁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森林防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称先导区管委会),应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森林防火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大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市城市建设、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共同负责本市森林防火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森林防火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工作。乡(镇)、街道应设立森林防火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森林防火工作。
  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共同做好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风景林的管理单位,也应设立森林防火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在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的部门领导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所属部门和辖区内单位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
  第六条 林区所属乡镇(街道)、林场,应当根据森林防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和兼职护林员,负责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报告火情,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护林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应携带护林员证件和佩戴护林员标志。专职护林员的工资由市、县财政、林权所有者共同承担。
  第七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望网、通讯网、预测网、隔离带网和扑火工具机械化、扑火队伍专业化要求,制定森林防火规划,指导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建立森林消防队伍,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第八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林业、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应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森林防火期内,新闻媒体及气象部门应无偿向社会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其他森林防火通告、信息。
  第九条 全市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翌年5月31日,森林防火戒严期为每年3月15日至5月31日。
  在森林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
  第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应有指挥部成员值班。
  第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上坟烧香、烧纸、送明火灯、燃放烟花爆竹和吸烟、野炊、烧荒、燎地格、烧病腐果树枝皮等野外用火行为。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须按国家规定领取许可证和进入林区证明。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的机动车辆必须配备防火装置,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漏火、喷火;机动车辆司乘人员以及旅客不得丢弃火种。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区边缘设置生产、储存、加工、装卸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场所;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堵塞防火通道,破坏防火林带等。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在采取必要措施情况下,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扑救,并逐级上报。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命令,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扑火,不得拖延。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在临近火场的地方组成扑火前线指挥部。扑火前线指挥部根据需要,有权调动各有关单位的灭火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以及采取清除障碍物、实施局部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
  (一)森林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的;
  (二)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
  (三)发生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范围内的;
  (四)县(市)、区行政区域交界处发生的森林火灾;
  (五)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
  (六)4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
  (七)需要上级和辖区外单位支援扑救的。
  第十六条 森林火灾的明火扑灭后,必须留有足够人员看守,清除余火,经检查确认余火已彻底熄灭后方可撤离。
  第十七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林木损失、扑救情况、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调查,记入档案,上报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
  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依据国家制定的森林火灾损失计算标准进行核定。
  第十八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人员的医疗、抚恤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连续10年以上无森林火灾的乡(镇)、街道,保持1年以上无森林火灾或三年以上基本无森林火灾的区(市)、县和先导区,保持20年以上无森林火灾的自然保护区、国营林场;
  (二)发生森林火灾能及时采取有利措施,积极扑救,损失较小的,或者在扑救火灾中的有功人员和有显著成绩者;
  (三)发现纵火、失火行为,及时制止或检举报告肇事者;
  (四)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发明创造,并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连续从事森林防火工作15年以上,且无重大过错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林业、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森林防火管理人员和其领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法定职责,引发森林火灾或者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
  (二)迟报、瞒报、谎报森林火灾的;
  (三)未及时组织扑救森林火灾或者拒不执行扑火命令的;
  (四)不及时处理火灾事故,纵容、包庇、姑息迁就火灾事故责任人的;
  (五)挪用防火专项资金,在购买森林防火机具设备以及在基础设施建设中,收取回扣和好处费的。
  第二十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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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修订后)

商务部


公布《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修订后)

商务部令2007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第一批)》(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2001年第15号)同时废止。


部长:薄熙来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1:封面
  2: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参考原则
  3:目录格式说明
  4:排序索引表
  5:禁止进口部分
  6:限制进口部分



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
技 术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参考原则

一、禁止进口技术参考原则:
(一)进口后将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道德的技术;
(二)进口后将严重影响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严重影响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或破坏我国生态环境的技术;
(三)进口后将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技术;
(四)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进口的技术;
(六)根据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国际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技术。
二、限制进口技术参考原则:
(一)进口后将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造成不利影响的技术;
(二)进口后将一定程度上影响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影响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或者将对我国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技术;
(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技术;
(四)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技术;
(五)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进口的技术;
(七)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进口的技术。


目录格式说明

目录格式:
编 号:(1)X X X X X X J(X)
技术名称:(2)
控制要点:(3)
说明:
(1)此目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进行编辑和排序。
(2)编号:共7位
年度代码+行业分类代码+技术名称顺序号+拼音代码
2位数字 2位数字 2位数字 1位字母
1) 年度代码由目录编制年度的后两位数字构成
2) 行业分类代码(粗体字)和技术名称顺序号与排序索引表中数字相对应
3) “J”为禁止进口技术的拼音第一位字母,“X”为限制进口技术的拼音第一位字母。
(3)技术名称:某一类技术的总称。
(4)控制要点:该类技术中需要控制的技术内容、特征及范围。
注:
正文中(圆括号)部分是对前面概念的一般性说明。


排 序 索 引 表

01 农业
01X. 复合微生物制剂
02X. 农业转基因生物应用技术
02 林业
01J. 松香胺聚氧乙烯醚系列新产品生产技术
02J. 司盘(Span)系列产品生产技术
03J. 松香胺生产技术
03 畜牧业
04 渔业
05 农、林、牧、渔服务业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1 其他采矿业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4 食品制造业
01X. 发酵生产用的基因工程菌种技术
02X. 盐硝联产成套技术
15 饮料制造业
16 烟草制品业
17 纺织业
01X. 有梭织造技术
02X. 印染技术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2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 家具制造业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23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01J. 铅印工艺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01J. 减粘技术
01X. 半再生重整技术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01J. 农药生产技术
02J. 纯碱生产技术
03J. 苯胺工艺
04J. 氰化钠生产工艺
05J. 铬盐生产技术
06J. 石化工业用水处理药剂配方
07J. 苯酐生产技术
01X. 低温低压氨合成催化剂技术
02X. 苯酐生产技术
03X. 磷铵工艺
04X. 磷酸二铵生产技术
05X. 硫酸生产技术
06X. 氮磷钾生产工艺
07X. 颜料生产技术
08X. 甲苯歧化工艺技术
09X. 芳烃抽提成套工艺技术
10X. 丁二烯DMF法抽提成套工艺技术
11X. 丙烯腈成套工艺技术
12X. 聚脂成套工艺技术
13X. 二元酸工艺技术
27 医药制造业
01J. 软木塞烫蜡包装药品工艺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9 橡胶制品业
30 塑料制品业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1J. 镁碳砖生产技术
02J. 耐火材料技术
01X. 陶瓷辊道式连续干躁、烧成技术
02X. 陶瓷墙地砖全自动压制技术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1J. 炼焦技术
02J. 炼铁、炼钢和轧钢二手设备及配套技术
03J. 热镀锌技术
04J. 氮氢保护气体罩式炉退火技术
05J. 水银整流器传动控制系统技术
06J. 化铁炉炼钢工艺
07J. 热烧结矿工艺
01X. 红铁矿选矿工艺
02X. 普通钢常规板坯连铸机技术
03X. 红外碳硫分析技术和原子吸收分析技术
04X. 普通钢方坯连铸机技术
05X. 湿式电除尘器(W-EP)技术
06X. 热轧带钢平整分卷机组技术
07X. 热轧板坯加热炉技术
08X. 热轧带钢纵切线技术
09X. 热轧带钢薄规格横切线技术
10X. 小型棒材及线材生产线设备技术
11X. 棒线材轧机起停式飞剪控制系统
12X. 棒线材轧机基础自动化控制系统
13X. 冷拔管机技术
14X. 焊管机组技术
15X. 连续热镀锌机组技术
16X. 加热炉汽化冷却技术
17X. 中低牌号无取向电工钢生产技术
18X. 冷轧中、低牌号无取向硅钢生产技术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01J. 氧化铜线杆生产技术
02J. 常规炭浆技术
03J. 氰化法电镀黄铜连续作业线技术
04J. 电解铝生产工艺
05J. 稀土矿冶炼工艺
06J. 炼铅工艺
07J. 密闭鼓风炉炼铜技术
08J. 冶炼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
09J. 金矿选矿、精炼工艺
10J. 单一稀土分离制备技术
11J. 稀土精矿前处理技术
01X. 原矿、精矿预氧化技术
02X. 一水硬铝石型铝土矿生产氧化铝工艺技术
03X. 350kA预焙铝电解槽电解工艺技术
04X. 1600吨以下挤压机及挤压技术
05X. 350kA以下预焙铝电解槽设计及制造技术
34 金属制品业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01X. 燃油锅炉制造技术
02X. 一般蝶阀设计与制造技术(口径1040mm以下)
03X. 小口径精密铸造阀门设计与制造技术(2"以下)
04X. 一般疏水阀设计与制造技术
05X. 一般高中压铸钢阀门设计和制造技术
06X. 常规使用的离心机设计、制造及应用技术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01X. 电炉(EAF)自动化控制系统成套技术
02X. 滚切式定尺剪技术
03X. 滚切式双边剪(三轴三偏心) 技术
04X. 中小型拖拉机制造技术
05X. 种子加工机械技术
06X. 饲料挤压膨化机组设备技术
07X. 基于快速原型(RPM)或数控(NC)技术的快速经济模具技术
08X. 冷冲模设计与制造技术
09X. 塑料模设计与制造技术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01J. 汽车发动机产品技术
01X. 汽车发动机产品技术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01J. 含铅绝缘漆技术
02J. 含卤覆铜板技术
03J. 汽车氟利昂空调系统技术及石棉摩擦材料制品技术
04J. 电池制造技术
05J. 氟利昂制冷技术
01X.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GIS)和各种断路器(GCB)的设计、制造技术
02X. 湿法成型瓷绝缘子制造技术
03X. 中小功率内燃机发电机组产品及技术
04X. 发电机制造技术
05X. 高能耗家用电器产品制造技术
06X. 电池生产设备和技术
07X. F级重型燃气轮机技术
08X. 600MW及以下常规亚临界锅炉及辅机技术
09X. 300MW以下循环流化床锅炉(CFB)技术
10X. 变压器、电抗器类技术
11X. 换流站设备系统研究与成套设计、系统模拟技术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01X. 民用电度表、水表、煤气表制造技术
02X. 单组份气体分析仪器技术
03X. 数字和传统彩扩设备制造技术
04X. 速印机(油印机)制造技术
05X. 碎纸机制造技术
06X. 真空脱气炉(VD)自动化控制系统成套技术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44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01X. 超临界发电技术
02X. 亚临界发电机组设计、制造技术
03X. 典型湿式石灰石石膏法烟气脱硫技术
45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46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47 房屋及土木工程建筑业
48 建筑安装业
49 建筑装饰业
50 其他建筑业
51 铁路运输业
52 道路运输业
53 城市公共交通业
54 水上运输业
55 航空运输业
56 管道运输业
57 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58 仓储业
59 邮政业
60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61 计算机服务业
62 软件业
63 批发业
65 零售业
66 住宿业
67 餐饮业
68 银行业
01X. 印制人民币特有的防伪技术、工艺
69 证券业
70 保险业
71 其他金融活动业
72 房地产业
73 租赁业
74 商务服务业
75 科学和试验发展
76 专业技术服务业
77 科技交流和推广业
78 地质勘查业
79 水利管理业
80 环境管理业
01X. 通用(常规)电除尘及供电电源制造技术
02X. 火电厂石灰石-石膏法、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艺技术
03X. 常规污水处理技术
04X. 生活垃圾好氧生物处理(堆肥)工艺技术
05X. 大载荷阻尼弹簧隔振的阻尼技术
81 公共设施管理业

《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
(禁止进口部分)
林 业
编号:050201J
技术名称:松香胺聚氧乙烯醚系列新产品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生产工艺技术(氨解、氢化、氧乙烯化、催化剂)
编号:050202J
技术名称:司盘(Span)系列产品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生产工艺(催化剂、醚化工艺、酯化工艺)
编号:050203J
技术名称:松香胺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生产工艺技术(氨化、氢化、催化剂)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编号:052301J
技术名称:铅印工艺
控制要点:铅印工艺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编号:052501J
技术名称:减粘技术
控制要点:减粘技术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编号:052601J
技术名称:农药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高、中温钠法百草枯农药生产技术
编号:052602J
技术名称:纯碱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氨碱法纯碱生产技术 
编号:052603J
技术名称:苯胺工艺
控制要点:铁粉还原法苯胺工艺
编号:052604J
技术名称:氰化钠生产工艺
控制要点:生产氰化钠的氨钠法及氰熔体工艺
编号:052605J
技术名称:铬盐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有钙或少钙焙烧工艺的铬盐生产技术
编号:052606J
技术名称:石化工业用水处理药剂配方
控制要点:石化工业用水处理药剂磷系和有机膦系配方
编号:052607J
技术名称:苯酐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工艺技术及单套小于4万吨/年能力的反应器组、相应的切换冷凝器
医药制造业
编号:052701J
技术名称:软木塞烫蜡包装药品工艺
控制要点:软木塞烫蜡包装药品工艺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编号:053101J
技术名称:镁碳砖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含有碳结合剂的镁碳砖生产技术
编号:053102J
技术名称:耐火材料技术
控制要点:产品含铬或含氧化铬成份的耐火材料技术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编号:053201J
技术名称:炼焦技术
控制要点:小于5.5M捣固炼焦技术
编号:053202J
技术名称:炼铁、炼钢和轧钢二手设备及配套技术
控制要点:炼铁、炼钢和轧钢二手设备及配套技术
编号:053203J
技术名称:热镀锌技术
控制要点:采用溶剂法的热镀锌技术
编号:053204J
技术名称:氮氢保护气体罩式炉退火技术
控制要点:采用氮氢保护气体作气氛
编号:053205J
技术名称:水银整流器传动控制系统技术
控制要点:水银整流器传动控制系统技术
编号:053206J
技术名称:化铁炉炼钢工艺
控制要点:将冷状态生铁在化铁炉中重新熔化进行炼钢的生产技术
编号:053207J
技术名称:热烧结矿工艺
控制要点:热烧结矿工艺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编号:053301J
技术名称:氧化铜线杆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铜线锭、燃煤加热、横列式轧制、表面氧化(又称黑
杆)
编号:053302J
技术名称:常规炭浆技术
控制要点:常规炭浆技术
编号:053303J
技术名称:氰化法电镀黄铜连续作业线技术
控制要点:采用氰化法电镀黄铜技术
编号:053304J
技术名称:电解铝生产工艺
控制要点:自焙槽电解铝生产工艺
编号:053305J
技术名称:稀土矿冶炼工艺
控制要点:各种类型稀土矿冶炼工艺
编号:053306J
技术名称:炼铅工艺
控制要点: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炼铅工艺
编号:053307J
技术名称:密闭鼓风炉炼铜技术
控制要点:炉床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密闭鼓风炉炼铜技术
编号:053308J
技术名称:冶炼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
控制要点:冶炼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
编号:053309J
技术名称:金矿选矿、精炼工艺
控制要点:混汞提金工艺
编号:053310J
技术名称:单一稀土分离制备技术
控制要点:除钷以外的16个单一稀土元素的萃取分离制备技术
编号:053311J
技术名称:稀土精矿前处理技术
控制要点:1. 混合稀土矿的选冶技术
2. 氟碳铈矿的选冶技术
3. 离子型矿的选冶技术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编号:053701J
技术名称:汽车发动机产品技术
控制要点:升功率低于50KW汽油机制造技术,升功率低于40KW的3升以下柴油发动机制造技术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编号:053901J
技术名称:含铅绝缘漆技术
控制要点:含铅绝缘漆技术
编号:053902J
技术名称:含卤覆铜板技术
控制要点:含卤覆铜板技术
编号:053903J
技术名称:汽车氟利昂空调系统技术及石棉摩擦材料制品技术
控制要点:汽车氟利昂空调系统技术及石棉摩擦材料制品技术
编号:053904J
技术名称:电池制造技术
控制要点:含汞碱锰电池设备和技术
编号:053905J
技术名称:氟利昂制冷技术
控制要点:采用CFCs物质作为制冷工质的制冷产品技术,如电冰箱、商用冷柜、压缩机等
《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
(限制进口部分)
农 业
编号:050101X
技术名称:复合微生物制剂
控制要点:生产各种固体、液体发酵活菌及产物的技术
编号:050102X
技术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应用技术
控制要点:1. 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技术
2. 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技术
3. 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技术
食品制造业
编号:051401X
技术名称:发酵生产用的基因工程菌种技术
控制要点:通过现代生物技术手段改良的基因工程菌种、蛋白质工程
菌种的技术
编号:051402X
技术名称:盐硝联产成套技术
控制要点:盐硝联产成套技术
纺 织 业
编号:051701X
技术名称:有梭织造技术
控制要点:有梭织造技术
编号:051702X
技术名称:印染技术
控制要点:1. 大浴比(丝、毛面料专用染机除外)、电加热、热源及冷
却水无回收利用的染整技术
2. 氯、亚漂和高含量甲醛后整理,包括有害重金属粒子的染色等染整工艺技术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编号:052501X
技术名称:半再生重整技术
控制要点:半再生重整技术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编号:052601X
技术名称:低温低压氨合成催化剂技术
控制要点:Fe1-xO基催化剂
编号:052602X
技术名称:苯酐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除052607J以外的技术
编号:052603X
技术名称:磷铵工艺
控制要点:料浆法转鼓造粒磷铵工艺技术
编号:052604X
技术名称:磷酸二铵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单系列年产48万吨及以下能力的磷酸二铵生产技术
编号:052605X
技术名称:硫酸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1. 单系列年产60万吨及以下能力,以硫磺为原料的硫
酸生产技术
2. 单系列年产40万吨及以下能力,以硫铁矿为原料的硫
酸生产技术
编号:052606X
技术名称:氮磷钾生产工艺
控制要点:尿基氮磷钾生产工艺
编号:052607X
技术名称:颜料生产技术
控制要点:3,3-二氯联苯胺、联苯胺型颜料生产技术
编号:052608X
技术名称:甲苯歧化工艺技术
控制要点:甲苯歧化工艺技术
编号:052609X
技术名称:芳烃抽提成套工艺技术
控制要点:芳烃抽提成套工艺技术
编号:052610X
技术名称:丁二烯DMF法抽提成套工艺技术
控制要点:5万吨及以下丁二烯DMF法抽提成套工艺技术
编号:052611X
技术名称:丙烯腈成套工艺技术
控制要点:单线生产能力6万吨/年及以下的丙烯腈成套工艺技术
编号:052612X
技术名称:聚脂成套工艺技术
控制要点:单线生产能力15万吨/年及以下的聚脂成套工艺技术
编号:052613X
技术名称:二元酸工艺技术
控制要点:发酵法生产长链二元酸工艺技术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编号:053101X
技术名称:陶瓷辊道式连续干躁、烧成技术
控制要点:烧成温度<1300℃的技术
编号:053102X
技术名称:陶瓷墙地砖全自动压制技术
控制要点:压制力﹤4000T的技术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编号:053201X
技术名称:红铁矿选矿工艺
控制要点:1. 弱磁-强磁-浮选工艺
2. 弱磁-强磁-阴离子反浮选工艺
3. 焙烧磁选工艺
编号:053202X
技术名称:普通钢常规板坯连铸机技术
控制要点:浇注宽度≤1600mm的普通钢常规板坯连铸机技术
编号:053203X
技术名称:红外碳硫分析技术和原子吸收分析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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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条形码使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科[2004]57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条形码使用规则》(试行)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规范使用卷烟条形码是卷烟生产、流通领域有关信息传递、采集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现国家局已引用卷烟条形码作为卷烟产品代码,成为行业信息化建设特别是“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采集相关数据的重要技术手段。为进一步规范卷烟条形码的使用,保证卷烟生产、销售信息统计的准确性,国家局特制定《卷烟条形码使用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卷烟条形码使用规则


(试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决定引用卷烟条形码作为卷烟产品代码,使之成为行业信息化建设特别是“烟草行业卷烟生产经营决策管理系统”采集相关数据的重要技术手段。为进一步规范使用卷烟条形码,确保卷烟生产、销售信息和统计数据的准确,提高国家局信息化工作质量和宏观调控水平,特制定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一、卷烟条形码的管理与使用
  1、国内生产的卷烟(包括内销和出口卷烟)的箱包装、条盒包装和小盒包装都必须印刷(或粘贴等)符合要求的条形码标识,并满足唯一性、稳定性和可识别性要求。本着一物一码的原则,不同牌号、不同规格、不同颜色、不同价格、不同包装形式的卷烟须分别编码,不得重码。卷烟的箱(件)、条、盒须分别编码。
  2、为确保对卷烟条形码的有效管理和实时维护,各省级工业公司或省级局(公司)、各卷烟生产企业须有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卷烟条形码,并在国家局有关主管部门备案;若卷烟条形码管理人员因故需要进行调整,其所在单位须在该人员调动前确定新的卷烟条形码管理人员并完成交接工作后,报国家局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卷烟条形码由国家局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称“卷烟条形码维护机构”)统一管理并负责实时维护。所有国内销售、出口、国外来牌加工及进口卷烟的条形码都要在卷烟条形码维护机构备案。
  4、国家局授权各省级工业公司、省级局(公司)负责对卷烟条形码的监管。
  5、已经使用的卷烟条形码(包括已停产的卷烟所用的条形码)都须作为历史资料保存,不得重复使用。
  二、卷烟条形码的申请、发放与备案
  1、卷烟条形码的申请程序。卷烟生产企业每生产一个新品牌或同一品牌不同规格(不同包装也视为不同规格)的卷烟,或生产国外来牌(来料)加工的卷烟,都须提前向所在省级工业公司或省级局(公司)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向卷烟条形码维护机构申请新的卷烟条形码。
  2、卷烟条形码的发放。卷烟条形码维护机构在收到卷烟条形码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要给申请方以明确答复。若申请符合要求,须及时发放卷烟条形码。
  3、卷烟条形码的备案。卷烟生产企业在产品正式投产前,应在国家局代码系统卷烟代码网上录入相关数据,并经省级工业公司或省级局(公司)核准后向卷烟条形码维护机构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A、卷烟条形码备案登记表一份;
  B、商标局批准注册商标的批件(复印件)一份;
  C、备案小盒商标、条盒商标样张各一式3份。
  使用国外公司提供的条形码须提前备案。
  卷烟条形码维护机构要及时将核准并备案的卷烟条形码在网上予以确认。
  三、联营生产卷烟的条形码
  联营生产的(即不同的卷烟加工点生产的)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包装形式的卷烟须使用与该卷烟商标持有者在卷烟条形码维护机构备案相同的卷烟条形码。
  四、出口、进口卷烟条形码的申请与备案
  1、出口卷烟可采用国内的条形码,也可采用出口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条形码。采用国内条形码的卷烟,须按卷烟条形码的申请、发放与备案程序办理。采用出口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条形码,则须在卷烟投产前完成条形码的备案。
  2、国家局授权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负责对进口卷烟使用的条形码信息进行汇总,并及时通报给卷烟条形码维护机构备案。
  五、对条形码使用情况的监督
  国家局对卷烟条形码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凡没有条形码、重复使用条形码、未及时在卷烟条形码维护机构备案或条形码印制不符合要求的卷烟,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判定。
  六、其他
  1、对于按规定须计入卷烟产量、缴纳税收但不进入市场流通的卷烟,须统一使用编码为6900000000001的卷烟产品信息代码,以满足对卷烟产品生产信息统计的要求。
  2、各省级工业公司或省级局(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卷烟条形码管理细则,并报国家局备案。
  3、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本《规则》由国家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