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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6:53:09  浏览:83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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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河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厅《关于呈请审批〈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方案〉的
报告》(冀劳社办〔2002〕23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2年7月1日起,
按月人均31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
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你省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

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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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体育总局 教育部


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
体育总局 教育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以下简称传统校)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和体育后备人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传统校是指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形成传统,并在一至两个体育运动项目技能上具有特色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 传统校应在广泛普及学生课外体育活动,增进学生身心健康,积极开展特色项目训练,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等方面发挥骨干示范作用。
第四条 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国传统校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校进行管理。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传统校的体育业务指导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传统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命名与审定
第五条 传统校分为国家、省(区、市)、普通三级,实行审定命名制度。
第六条 普通传统校的命名条件是:
(一)学校重视学生体育工作,有健全的体育组织管理机构。
(二)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及体育师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并具备开展特色项目课余训练的场地、器材及师资。
(三)学校必须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全体学生必须学会一至二项体育健身手段与方法,并初步掌握本校普及的特色项目运动技能。
(四)学校有班级、年级、校特色项目运动代表队,全校运动会形成制度,并将特色项目列为运动会比赛项目。
(五)学校校特色项目代表队课余训练经费有保证,代表队每周训练不少于三次,每次训练不少于一个半小时。
第七条 凡符合普通传统校命名条件的学校,可以向所在地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书面申报,经审核批准并报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由所在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命名。
第八条 国家级传统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并命名。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制订。
第九条 省(区、市)级传统校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审定,报国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具体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参照国家级传统校标准和评定办法,自行制订。

第三章 体育活动、训练、竞赛
第十条 传统校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并坚持群众性、广泛性、趣味性。
第十一条 传统校特色项目课余训练,必须遵循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和生理、心理特点,进行科学的系统训练,严禁超负荷。
第十二条 传统校竞赛应当坚持小型多样、就近比赛的原则,广泛组织班级、年级、校际之间的比赛,并形成制度。
传统校代表队应当积极参加上一级体育、教育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章 物质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传统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和特色项目训练的实际需要,把所需的体育经费列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中,保证学校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的正常开展。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传统校的特色项目课余训练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给予业务指导和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学校体育老师指导校代表队课余训练的时数应当计算为工作量,训练补助可以参照原国家体委、财政部、原商业部发布的《关于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标准的规定》(〔1985〕体计计字464号)四类灶标准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于在开展学生体育活动、培养后备人才做出显著成绩的传统校及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传统校申报审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经查实一律取消传统校命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委、教育部发布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试行办法》(〔1983〕体群字108号)同时废止。



2000年7月28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3]26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岳阳市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岳阳市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疫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另一地域长期暂住或短期停留的人员。

第三条 全市流动人口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包括有计划地对流动人口中的儿童进行预防接种和对传染病流行地流动人口进行预防接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各级疾病控制或卫生防疫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业务监测、疫苗和冷链管理,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监督管理任务。

第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以下简称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都有做好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的义务和责任,在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和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指导下,承担责任区内的流动人口计划免疫接种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学校负责做好本地区或者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的宣传、动员和接种的组织工作,保证流动人口及时准确实施计划免疫接种。

第七条 流动人口计划免疫接种对象应主动到其居住地接种单位或者指定的地点接受接种。流动人口计划免疫接种项目,与居住地常住人口相同。

第八条 外来长期暂住人员在本市生育的婴儿出生后,其监护人应当及时到当地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或接种单位申办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预防接种证》,并按时接种。

第九条 外地来本市暂住3个月以上的儿童,在原居住地已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凭证到现居住地接种单位接种;未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其监护人应及时到其居住地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或接种单位补办并按规定补种。

第十条 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应准确填写《预防接种证》,并建立儿童预防接种卡。《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员保管,接种卡由接种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辖区内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积极向当地疾病控制或卫生防疫机构提供所需的当地流动人口的有关资料,督促未接种疫苗人员及时免疫接种。

第十二条 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在办理儿童入托(园)、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凡无《预防接种证》或者未按规定接种的,应督促补办并按规定补种。

第十三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流动人口应与常住人口同时接种疾病控制或卫生防疫机构的应急免疫接种。村(居)民委员会及宾馆、旅社、招待所等,应积极配合疾病控制或卫生防疫机构做好流动人口应急免疫接种的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用于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的疫苗,由疾病控制或卫生防疫机构按照《湖南省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统一订购,逐级供应,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第十五条 疾病控制或卫生防疫机构、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必须按规定管理疫苗,防止疫苗损坏变质。严禁使用已损坏变质的疫苗接种。

第十六条 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必须掌握疫苗的性质、接种方法、异常反应的观察与处理等知识,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和国家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接种,并确保安全注射。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计划免疫接种疫苗经费,计划免疫冷链运转、维修和冷链设备配套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在流动人口计划免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免疫义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拒不改正的,可按《湖南省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