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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9:19:11  浏览:83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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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通知


(2000年6月5日)

高检发研字(20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4月25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认真贯彻执行《解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解释》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深刻领会《解释》的精神,充分认识检察机关依法查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惩治腐败、保障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根据《解释》,检察机关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解释》所规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案件,应直接受理,分别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和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立案侦查。


  三、各级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案件过程中,要根据《解释》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严格把握界限,准确认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活动是否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解释》所规定的行政管理工作,并正确把握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和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经营、管理活动不能适用《解释》的规定。


  四、各级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案件过程中,要注意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下级检察机关要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上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及时研究,加强指导,以准确适用法律,保证办案质量。


  五、各省级检察院对执行《解释》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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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浦东新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上海浦东新区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为促进浦东的开发、开放和适应浦东新区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对上海浦东新区(规划城市化地区和发展控制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制订暂行办法如下:
一、在浦东新区内,根据浦东开发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分批确定近期重点开发地区。
浦东新区重点开发地区的建设,应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采取招投标、协议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组织国内外和本市投资者集中成片开发建设。
二、国内外和本市投资者,通过有偿出让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从事开发经营的,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招标书、协议和合同中,必须包括具体规划设计要求或规划设计方案。
三、国内外和本市投资者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如需修改、调整,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凡需自行编制详细规划的,须按规定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编制,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批准。
四、国内外和本市投资者在已实施开发地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按《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规划局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审查同意并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后,方可施工。
五、国外投资者在已实施开发地区内的建设项目委托国外企业设计时,应聘有中方顾问单位或中方合作设计单位。有关报送工程设计方案及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等手续,可委托中方设计顾问单位或合作单位代办。
六、浦东新区规划城市化地区内的新建项目,应在近期重点开发地区内统筹安排。原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改建、扩建,应符合综合分区规划和旧区改建规划。
七、浦东新区发展控制区内的各项建设,原则上也应相对集中在城镇和村镇建设地区统筹安排,并须符合城镇规划、村镇规划及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在农村地区零星布点、分散使用土地,以免发生再次动迁。
八、浦东新区重点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土地管理和规划建设管理均由市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管理。
浦东新区的地区开发由市有关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九、浦东新区规划范围内的重点开发地区和重要路段,由市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建设项目需要使用预征土地的,除农民建房由所在区、县管理外,也由市统一规划管理。其他地区内的规划管理原则上仍按现在“区、县明责分权”的规定,实施分级管理。
凡由所在地区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发建设的地区,在详细规划报经批准后,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管理;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建筑设计方案应报经市规划局同意后,方可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件。



1990年9月6日

关于印发《国家技术监督局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办法》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国家技术监督局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办法》的通知

1989年4月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技术监督局、标准计量(标准、计量)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技术监督机构,本局直属、挂靠单位:
为提高技术监督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威性和时效性,便于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知晓、执行和遵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行政法规发布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国家技术监督局行政法规、规章发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国务院批准,授权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行政法规,由局长签署发布令(格式见附件一)。
二、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效力及于全国的部门规章(规定、办法等,不含政策性文件和内部规章制度),由局长签署发布令(格式见附件二)。
三、行政法规、规章发布令包括批准机关和发布机关、序号、法规或者规章名称、通过或者批准日期、生效日期和签署人等项内容。
四、发布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的工作由局政策法规司归口管理。各司、室代局拟订的规章,需经政策法规司提出审查报告,呈报局务会议审批后,由局长签署发布令。
五、凡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中国技术监督报》、《技术监督》杂志全文刊载。
六、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国家技术监督局令(格式一)
第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规定、办法)》已于
××××年×月×日经国务院(××号)文批准,现予发布施
行(或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局长(签名章)
××××年×月×日

附件二:国家技术监督局令(格式二)
第 号
《××××规定(办法)》,已于××××年×月×日经国
家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或现予发布,自
××××年×月×日起施行)。
局长(签名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