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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3:02:48  浏览:88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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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信访事项终结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宁波市信访事项终结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工作秩序,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浙江省信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访事项终结是指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经复查、复核后,信访事项处理终结。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信访局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处理本区域范围内跨地区、跨部门以及涉及垂直管理部门的重复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
市及县(市)、区各部门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小组,处理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
第四条 信访人请求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应当是原办理机关已经作出处理的事项。
第五条 对应当或者已经通过调解、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第六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书面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书面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第七条 信访人既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又不请求复查或复核的,原办理机关或者复查机关可以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
第八条 受理机关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召开听证会,在听取有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复查、复核决定。
第九条 对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
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会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 复查、复核意见提出后,应书面告知信访人以及原办理单位,同时报国家、省、市信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复核意见作出后,信访事项处理终结。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有关机关应继续做好教育疏导和思想转化工作,劝其息诉罢访。
信访人不听劝阻、继续信访的,复核机关可以依法公示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
第十三条 信访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或者有其他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影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工作秩序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按国务院《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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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办经[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
  为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康有序开展,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管理,现印发《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请各地认真执行。 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康有序开展,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行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及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的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规范化建设单位)。

  第三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统一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资产台账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制度、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对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级债务管理、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进行重点控制。

  第六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定期对资产、负债进行清查,年终进行全面资产清查。

  第七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制度,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明确理财小组职责,制定民主理财办法,召开民主理财会议。

  第八条 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应按规定程序产生,认真履行职责,要对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定期进行财会知识培训。

  第九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工作流程,所有经济活动手续必须齐全。

  第十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按期编制财务报表,按要求向部、省、县报送相关报表及材料。

  第十一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会计档案柜(室),加强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产台账、财务计划、经济合同、财务公开底稿等文字材料以及电子数据等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及时进行财务公开,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全面。群众普遍关心和重大经济业务或事项发生要逐项逐笔公开。

  第十三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接受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经部门)的审计监督,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并及时公布审计结果。

  发生下列事项,要进行专项审计:

  1.村干部任期届满和离任;

  2.土地补偿费及其他转移性资金的收支;

  3.发生数额较大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

  4.其他重大的经济活动。

  第十四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实行统一电算化管理,使用农业部认定或监制的符合新《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标准的农村财务会计电算化管理软件,建立健全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定期组织对财会人员有关财会知识、政策法规、电算化管理等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 农业部及省(区、市)农经部门对“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核抽查。示范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称号,收回其称号牌匾。

  1.因财务问题造成农民上访,经核查属实的;

  2.不及时进行财务公开或进行虚假公开的;

  3.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未履行职责的;

  4.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无法正常开展的;

  5.审计发现重大财务问题的;

  6.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未按规定开展或未起到示范作用的。

  第十七条 未经农业部批准,各级农经部门不得将“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牌匾私自授权非示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243号

2001-05-23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广东、河南、江苏、浙江、云南、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广东发展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广东发展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原则,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广东发展银行总部和所属各分行及分行所属的异地支行(不含深圳分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的比例在当地预缴,年终办理汇算清缴。
  广东发展银行所属各分行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广东省内各分行可汇总到总行一并纳税。省级以下成员单位的具体预缴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国税发[2001]13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确定。
  三、广东发展银行在汇总所属各分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广东发展银行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在广东省集中进行汇算清缴。
  广东发展银行统一计算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大于所属各成员企业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广东发展银行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小于所属各成员企业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广东发展银行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四、广东发展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均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从2001年度起,广东发展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五、广东发展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应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缴足全年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按规定的比例应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广东发展银行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附有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
  六、广东发展银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七、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核实广东发展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名单,掌握基本情况,做好基础工作,切实加强管理。广东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认真受理其纳税申报,及时办理有关税收事宜,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管理职责,对查出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就地征收入库;查补的税款,不得作为当年的预交税款合并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