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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工作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38:48  浏览:87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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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工作规则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工作规则》业经九届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办公室反映。


                              二OO四年二月四日


             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行政督促检查工作,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在市政府《印发〈惠州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细则(试行)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惠府〔1996〕34号)基础上,结合我市行政督促检查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市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督查办)是市政府行政督促检查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市政府决定和市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的督促检查工作,指导全市各级行政督促检查机构的工作。市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工作对市政府负责。市政府督查办主任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以及其它需要参加的工作会议。
  (一)督促催办。督促各级政府、各部门按规定、要求、时限立项办理督查事项,及时催促办理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经多次催办,久拖不决,或无特殊情况拖延办理时间的提出批评意见,或请示市政府批准予以通报批评。
  (二)检查反馈。对立项督查事项办理的措施、进度、效果等例行检查,纠正办理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综合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三)参谋建议。对立项督查的事项,根据调查研究掌握的实情,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措施和建议,供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四)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工作部门、执行和办理中出现特殊情况并难于贯彻落实的立项督查事项,提出协调处理意见和建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交由一个主办单位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确保政府决策和工作部署的实施。
  二、行政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督促检查工作的根本任务是推动政府的大政方针和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一)督促检查市政府部署的对国务院、省政府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督促检查市委常委会议决定由市政府办理的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督促检查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例会决定由市政府办理的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人大议案、建议及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其他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市政府主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五)督促检查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工作事项办理情况。
  三、行政督促检查的工作程序
  (一)立项登记。以文件、会议纪要或领导指示为依据,确定督查事项,填写立项登记呈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立项。
  (二)受理交办。按照督查事项的内容,确定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和办理要求,向承办单位发出督促办理通知书。
  1、转办。根据领导指示和文件、督办件内容,确定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提出办理要求,转承办单位办理。
  2、协办。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办理。
  3、自办。市政府领导直接指派督查工作人员调查办理落实领导交办事项,或由督查办主任带领督查人员直接办理。
  (三)检查催办。督查事项下达后,督查人员通过电话、信函、上门面谈等形式,向承办单位进行催办,跟踪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反馈报告。督查事项办理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主办单位要按时限及时向交办机关书面报告办理情况。特急件即办即反馈,急件3天内反馈,一般件15天内反馈。中长期决策、部署事项,按进度情况分阶段反馈。急件或简单的事项可以口头报告,重大事项或办理时限较长的事项,用专题报告反馈,或以《督查报告》形式向有关领导报告和有关部门通报。
  (五)办结归档。要及时综合分析各单位上报的督查事项办理情况报告,并提出意见送市政府领导审批。符合办结要求的,予以结案;不符合办结要求的,退回补办、重办。督查事项办结后,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四、行政督促检查工作的原则
  (一)讲求实效。督促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推动政府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时、优质、高效落到实处,使政府各项工作真正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并作为督促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实事求是。要把反映真实情况作为督查工作的准则,全面、准确、如实地反映各项重大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执行过程中带倾向性的问题,切忌报喜不报忧,为领导和领导机关掌握全局提供客观依据。
  (三)分级负责。督查工作机构受本级政府的委托,对政府工作部门及下级政府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未经授权,不直接处理具体事情,不包办代替职能部门行使职权。
  (四)廉洁公正。督查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严格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勤政的各项规定。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等好处,严禁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依照政策法规公正合理地处理每一件督办事项,做到不偏不倚,以理服人。
  (五)讲究方法。在督促检查工作过程中,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办事,合情合理地解决问题,尽可能避免各类矛盾激化。
  五、市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办公室的工作制度
  为确保市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办公室工作的高效运作,使督查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落实责任制度。按照“领导负总责、工作有分工、任务到个人”的原则,落实督办工作责任制。凡交办的督办事项,市政府督查办主任负总责,各项督查任务分工落实到每个经办人员,并负责督促、跟踪、催办,直至该事项办结归档。做到件件有专人负责,事事有部门承办,工作环节上不出现空档。
  (二)情况通报制度。每周一上午(遇特殊情况另改期)召开市政府督查办业务例会,通报交流上周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布置协调本周督办工作。
  (三)专题研究制度。针对督办事项中的难点或工作进展中的复杂问题,由经办人员提出并由市政府督查办主任组织进行专题研究解决。对未能决定解决办法的事项,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告有关领导。
  (四)报告工作制度。督查办人员应及时向督查办主任报告工作情况,督查办主任应及时向交办领导报告交办工作情况。有规定报告期限的,要按时报告;重大特殊问题要随时报告。督查办应每年向市政府报告工作。
  (五)情况通报制度。对各县、区政府和各部门落实市政府决策和市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指出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对落实不到位、不及时、不彻底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六)建档保密制度。督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字、音像、照片资料等,按年度分类立卷建立档案保存,随时备查。严格控制督促检查有关材料的传阅范围,对于不宜公开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七)指导督查工作制度。市政府督查办负责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督查机构的督查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相应建立健全督查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督查工作人员,切实加强行政督促检查工作的力度。各级督查机构在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督查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认真完成上级督查部门交办或协办的督查工作任务。
  (八)学习制度。每月安排一天时间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学习内容包括:按市政府办公室党委布置的学习内容,重点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政策法规和科学知识、文秘工作知识、督查业务以及上级布置的学习内容等。原则上每个季度安排一个学习专题进行交流。学习形式以自学为主,确保时间、内容的落实,要求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六、市政府决策会议决定事项督查细则
  (一)市政府决策会议是指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决策会议决定事项以《市政府党组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以下统称“决策会议纪要或通知”)为依据。
  (二)市政府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受理单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在收到“决策会议纪要或通知”后,对负责办理的事项立即办理,不得擅自改变决定或拖延不办,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书面报市政府督查办。
  (三)市政府督查办在“决策会议纪要或通知”下发后的两个月内,对市政府决策会议决定事项逐项进行督促检查,对重点事项指派专人督办,对不及时办理的承办单位发出督查催办通知,规定办理时限(一般为发出通知后10天)。承办单位必须在督查催办通知指定的时限内,将市政府决策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或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市政府督查办。对不按时上报办理情况的,市政府督查办再次发出催办通知,经多次催办,仍不办理或没有报告办理情况的,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批评。
  (四)市政府督查办应在“决策会议纪要或通知”下发后3个月内,将各单位的办理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领导报告,特殊事项应进行专项报告。
  (五)市政府决策会议决定事项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实际问题或特殊情况,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市政府督查办说明情况或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或建议。市政府督查办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意见或建议,向市政府及有关领导报告,经市政府领导批示后交承办单位继续办理,或按市领导批示精神处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则,制订相应的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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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安全工作的决定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安全工作的决定
电力工业部


决定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为提高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水平,特做如下决定:
一、坚定不移地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工业企业生产和建设的基本方针,是电力工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必须继续坚持这一方针。电力企业在各项工作中都要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质量与速度以及安全与多种经营的关系,当发
生矛盾时,首先要服从于安全。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改革、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做到改革促进安全,发展必须安全,安全保证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电力企、事业单位要杜绝人身死亡和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恶性事故,消灭重大设备损坏事故,大幅度减少一般事故。
二、全面落实以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力企、事业单位各级行政正职即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协调并亲自过问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各级行政副职必须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要建立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使每个领导、每个

职能部门、每个专业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各负其责。要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三、健全和完善安全监察体系
电力企、事业单位要健全和完善安全监察机构,充实安全监察人员,企业内部要形成完善的自上而下的安全监察网。安全监察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电力工业部对电力行业实行安全监察;各网、省局(公司)对所属企业,行使安全监察职能。企业的安全监察人员属生产人员,又承担安
全监察的责任,对电力生产建设实行全过程安全监察,各级行政领导要积极支持,不得任意干予,使安监人员真正有职有权。
四、搞好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电力行业的设计、安装、运行、检修、修造等各部门都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质量责任制和三级验收制度,做到工程、设备质量不合格不验收、不投产;发供电企业要精心维护设备,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按章操作,安全运行。发生责任事故,要相应追究
有关人员的责任(包括对造成事故的设计、安装和制造等部门的责任),形成企业的安全约束机制。
五、严肃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电力企、事业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建设的各项规程和制度。现场规程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要严肃劳动纪律,对违反规章制度者,必须及时制止并进行处理。坚持严字当头,从严治厂(局),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做到安全文明
施工、安全文明生产。
六、抓好安全宣传教育,坚持开展安全活动
电力企、事业单位党、政、工、团都要抓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开展群众安全监督工作,要认真进行技术业务培训与考核,包括积极采用现代化的手段开展集中培训,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生产人员安全考核不合格一律不准上岗。
定期开展安全活动。要根据季节特点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情况每年进行几次大检查。要坚持安全生产的自查、互查和抽查制度、安全分析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坚持班组每周安全日活动以及定期反事故演习的制度等;要加强农电安全管理工作和用电安全宣传教育。
七、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技术措施。
电力企、事业单位都要根据部颁《关于防止20种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编制好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落实必要的“安措”经费,认真执行。
积极开展安全科技及理论的研究,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安全生产。
八、确保电网安全运行和大坝安全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切实防止电力系统瓦解、稳定破坏和外力破坏等事故,防止大面积停电。
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汛指挥机构,全面落实责任制,认真落实各项渡汛措施,确保大坝安全。
九、加强承包工程、临时工和多种经营的安全管理
承包工程要明确承、发包方的安全责任,承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承包队伍必须有胜任工程的技术,杜绝以包代管,不允许倒手转包工程。电力企业对外搞承包,必须在保证优质完成本身生产、建设任务的前提下合理安排。
各单位对临时工在安全上的管理要与正式工同样对待和要求。
电力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多种经营的安全管理,多经企业要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安全监察体系和事故调查、统计、报告和处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由主管企业归口。
电力职工要集中精力搞好安全生产,个人一律不允许搞第二职业;转移到多种经营企业的人员,从领导到职工必须从主业中分离出来,不能混岗。电力企业主要领导必须把主要精力放在主业上。
十、实行安全生产重奖重罚制度
各单位要把安全作为考核各级领导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职工晋级、升资等要与安全生产挂钩。安全工作要贯彻重奖重罚的原则。对长期安全生产和对安全工作有重大贡献的单位、领导干部、安监人员和职工,要给予重奖和表彰;对发生重大人身伤亡和设备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主要领导
及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实行重罚并给予相应处分;因官僚主义渎职造成重复性重大责任事故的要加重处分。




1993年12月22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5〕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五届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一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政府决策的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包括:
(一)全市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
(二)全市经济、社会、科教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重大问题;
(三)由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
(四)全市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和城市集群规划建设及重大项目;
(五)全市社会公共管理的重大事务;
(六)其他有必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确定。
第四条咨询论证工作由泸州市科技顾问团组织具有咨询资质的有关专家或由其指定的具备资质条件的其他咨询机构承担。
第五条提交重大决策预案的职能部门应按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的要求,向市科技顾问团或由其指定的咨询机构提供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相关材料及预案。
第六条市科技顾问团或由其指定的咨询机构在接受咨询论证任务后,遴选优秀专家担任咨询论证专家组的主持人;邀请具有相应专业和一定代表性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不少于7人)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经过初审和提请有关职能部门补充、完善咨询论证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并提交由咨询论证专家签名的论证报告。
第七条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或专家所在的单位如与咨询论证的事项存在利益关系,为确保论证的客观、公正,应当回避。
第九条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在咨询论证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不得丢失相关资料。
第十条咨询论证专家组在咨询论证期间应独立开展工作,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和影响咨询论证工作。咨询论证过程应作详细记录。咨询论证结束后,咨询工作承办者应将咨询论证相关材料整理成册上交,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建立咨询论证专家负责制、信用评价制度。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可靠程度及与之相关的决策实施效果记入专家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由市科技顾问团办公室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提出年度专家咨询论证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定后列入市科技顾问团办公室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决策同意后,由提交重大决策预案的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提交预案的职能部门应向组织咨询论证机构和咨询论证专家组及时反馈咨询论证意见处理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区县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