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15:05  浏览:95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05〕77号




绍兴县、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绍兴市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票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绍兴市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票价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绍兴市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票价(以下简称公交票价)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公交票价行为,促进城市公交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浙江省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市区范围内(含跨市区)有关城市公交票价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二、城市公交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票价按照同车型同价、优质车型优价的原则,分为普通车型票价和中高级车型票价两类。
  
  普通车型、中高级车型的划分主要参考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2)标准,中高级车型是指带空调舒适型中高档车辆,中高级车型应有显著标识。
  
  三、城市公交票价作价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有人售票(多票制)车
  
  1、普通车型票价按4公里内起步基价1元,超起步里程按两档计价方法:20公里及以下按每公里0.20元计;20公里以上全程按每公里0.17元计。
  
  2、中高级车型票价按4公里以内起步基价1.50元,超起步里程按两档计价方法:20公里及以下按每公里0.20元计;20公里以上全程按每公里0.17元计。
  
  (二)无人售票(上车一票制)车
  
  市区无人售票车不分线路长短,普通车型每人次为1元;中高级车型每人次为2元。
  
  四、票价的尾数处理为:票价不足10元,以五角进整,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票价超过10元,以元进整,四舍五入。
  
  五、市区公交各线路票价由经营市区公共交通线路的经营者凭线路主管部门批文,按本办法规定的作价办法,向价格主管部门书面进行申报。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并由经营者向社会公告5天后执行。
  
| 六、公交线路票价确定后,如遇营运线路中间设站、延伸、改道而发生票价变动,由各经营者按照上述计价办法计算后,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执行。
  
  七、城市公交票价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内容应包括起始地点、营运里程、车型、票价、监督电话号码。
  
  八、今后城市公交票价调整实行油价与票价挂钩的办法。本次城市公交票价以0#柴油4.10元/升、90#汽油4.00元/升为基准油价制定。今后当市场平均油价波动幅度超过基准油价35%并且持续三个月以上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临时性价格调整措施,加收燃料涨价差价或实行政府财政补贴,临时性价格调整措施每六个月审核一次。
  
  九、本办法自2005年12 月1日起施行,原来有关公交客运票价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余市职业院校学费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新余市职业院校学费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9〕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拟定的《新余市职业院校学费补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


新余市职业院校学费补助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大做强本市职业教育,规范政府扶持资金管理,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余府发〔2008〕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补助对象,是指户籍在本市辖区内的初、高中(应、历届)毕业生就读本市职业院校,从2009年起取得江西省职业院校毕业证书的学生。



第三条 符合前条规定的初、高中毕业生就读本市职业学校,每生每年补助学费1300元,其中,初中毕业生每生补助2年,高中毕业生每生补助1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补助资金,根据学生户籍,按照市与县(区)5:5比例负担,由市与县(区)财政预算安排。县(区)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通过财政结算统一办理。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初、高中毕业生就读本市职业院校后,填写《新余市初、高中毕业生就读新余市职业学校学费补助申请表》,各职业院校汇总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 学生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后,由职业院校统计新余籍毕业生人数,并提交学生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分别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经市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后,通过“助学专户”一次性发放到学生助学金《圆梦卡》上。



第七条 市财政、审计、教育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学费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学费补助的单位与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3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1990年9月7日的决定:
一、免去李鹏兼任的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职务。
二、任命陈锦华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