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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烟尘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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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烟尘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6〕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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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烟尘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修改《绍兴市烟尘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6]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对《绍兴市烟尘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及在关条款作适当修改,其中第十一条修改为:
  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烟尘污染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环保部门应分别情况,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加收超标准排污费等处罚。
  附:修改后的《绍兴市烟尘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绍兴市烟尘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11月29日修订)

  第一条 为防治烟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治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生产、销售和使用各种锅炉、茶炉、工业窑炉、食堂灶等燃烧装置(以下简称各种炉、窑、灶)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种炉、窑、灶,必须符合防治烟尘污染的要求。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炉、窑、灶,必须严格执行消烟除尘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工程竣工时,须经环保、劳动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使用。
  第四条 现有各种炉、窑、灶都要采取有效消烟除尘措施,使烟尘的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凡不符合要求的,除按规定征收烟尘排污费外,要限期进行治理,限期治理计划由环保部门下达 。
  第五条 各种炉、窑、灶排放烟气,按烟色浓度和含尘量两项指标进行考核。正常排放煤烟不得超过林格曼烟色浓度一级,含尘量不得超过200-400毫米/标准米短时(每小时累计不超过10分钟)阵发性排放不得超过林格曼烟色浓度二级。
  第六条 全面实行消烟除尘许可证制度。凡目前正在使用或已装置消烟除尘设施的各种炉、窑、灶,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环保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合格证;没有消烟除尘设施或不符合消烟除尘要求的炉、窑、灶,必须按照限期治理计划,抓紧治理。
  第七条 对少数改造确有困难的炉、窑、灶,经环保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许可证,并按规定收取烟尘排污费。同时,实行限期治理,如到期无显著效果的,除加倍收取排污费外,还可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条 锅炉生产单位出厂的锅炉(包括E级热水炉),必须配有消烟除尘设施,排放的烟尘必须达到规定标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环保部门有权制止其生产和销售。
  第九条 消除烟尘污染是各有关部门、各单位的应尽责任。全社会都有权对造成污染的单位进行监督和检举,有权要求排污单位消除污染危害。
  第十条 凡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消除烟尘污染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主管部门审定,由环保部门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烟尘污染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环保部门应分别情况,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加收超标准排污费等处罚。
  第十二条 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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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药品储备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2〕12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化医控股(集团)公司制定的《重庆市药品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药品储备管理办法

市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市化医控股(集团)公司
(二○○二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药品、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通知》(国发〔1997〕2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储备是政府职能。
第三条 药品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以保证储备资金的安全、保值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药品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参与急救药品调出的非储备单位和调用药品储备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药品储备实行中央、地方两级储备制度。重庆市药品储备工作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重庆市药品储备领导小组负责规划、组织、管理与监督。重庆市药品储备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组长,市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医药行管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政府救灾办、市化医控股(集团)公司为成员单位。
第六条 重庆市药品储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医药行管办,负责重庆市药品储备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及日常事务处理。
第七条 承担储备任务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下达的药品储备计划。
(二)依照下达的调用通知执行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调用任务,确保所调用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及时有效供应。
(三)对药品储备资金和实物建立专户专账管理,全面动态反映资金使用、实物流动及其流动盈亏情况。
(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药品储备物资、调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原始记录、账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药品储备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六)负责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七)按时、准确上报各项药品储备统计报表。
(八)负责对从事药品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九)落实内部药品储备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调度机制,坚持24小时值班、人员到位、传真电话开通,确保信息畅通,调度及时。
(十)执行有关药品储备工作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使用药品储备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灾疫突发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建立扑疫救灾指挥部,由行政首长或分管领导任组长。
(二)由组长审核、签发所需急救药品、器械清单,落实资金渠道后,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三)接收急救药品、器械后,相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与急救药品调出单位完善接收手续,及时支付货款,不得拖欠。
(四)对申请所需的急救药品、器械品种及数量严格把关,非质量原因不得退回。

第三章 承担药品储备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 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由市医药行管办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企业规模及经营效益等情况商市财政局后择优选定。
第十条 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是通过GSP认证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大中型医药企业、大型商业医药企业。
第十一条 亏损企业不得承担药品储备任务。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重庆市药品储备主要是应对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所必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品种。
第十三条 药品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市级药品储备品种由市医药行管办商市卫生局确认后下达。
第十四条 每年3月底前,市医药行管办根据我市有关部门的灾情、疫情预报,按照实际需要和适当留有余地的原则,商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后制定年度市级药品储备计划,下达给有关企业执行,同时抄送市药品储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于4月底前报国家药品储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与市药品储备领导小组(市医药行管办代表)签订“药品储备责任书”。
第十六条 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储备计划,在储备资金到位后或储备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保证药品储备计划(品种和数量)的落实。
第十七条 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计划的变动或调整,需报市医药行管办,商市卫生局确认后,由市医药行管办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调出药品、医疗器械后,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充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及数量。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十九条 药品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在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数量、质量的前提下,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要根据具体药品、医疗器械的有效期及质量要求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在非灾情、疫情多发季节,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其中每一品种不得低于该品种计划量的50%,但对非常规性的急救解毒药品必须保证100%的储备量。
第二十条 建立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储备、出库复核制度,加强首次储备药品的审验和效期药品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及各项制度执行与检查。

第六章 调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药品储备动用原则:
(一)重庆市辖区内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需紧急动用药品储备时,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动用市药品储备。
(二)在发生重大、特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市药品储备难以满足需要的不足部分,按有偿使用原则由市政府向邻省(地区)或国家药品储备管理部门申请,动用邻省(地区)药品储备或中央药品储备。
(三)本着有偿调用原则,国家或邻省(地区)需动用我市药品储备的,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可根据需要调用我市药品储备。
第二十三条 药品储备调用程序。
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的地区原则上应就地自行组织急救药品、医疗器械。确需动用市药品储备的,按有偿使用原则申请调用。具体调用程序如下:
(一)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及签字确认的急救药品、器械清单。
(二)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卫生局对所需急救药品、医疗器械进行确认,经确认后由市医药行管办通知储备单位组织药品。
(三)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重庆市药品储备药品(器械)调用通知”后,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药品、医疗器械发送到指定地区和单位,并对调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负责。
(四)申请急救药品、器械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收到急救药品、医疗器械后要认真查收。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与储备发运单位应完善接收手续,并即时予以付款。若资金有困难,可以适当延缓支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四条 遇有紧急情况发生,市医药行管办接市政府通知后,应立即通知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可按要求先发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7日内按第二十三条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遇有重大、特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为确保及时有效救助,非药品储备承担单位接到调用通知后,也应按时送达所需急救药品、医疗器械,完善接收手续,并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货款(若市场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时,按成本价结算货款)。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在调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就地封存,事后按规定进行处理。接收单位和调出单位应立即将情况报市医药行管办,由市医药行管办通知调出单位按同样品种、规格、数量补调。
第二十七条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调出10日内,无论款项是否支付,原则上供需双方需补签购销合同。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动用药品储备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负责落实资金并及时将货款支付给调出单位。
第二十九条 与药品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药品储备任务的企业,均应设立24小时传真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单位名称、负责人及值班电话需报市政府和市药品储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市级药品储备所需资金由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药品储备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确保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第三十一条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实行有偿调用。调出方要及时收回货款,使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欠、拒付。如有拖欠或拒付,由市财政在两级财政结算时予以抵扣。
第三十二条 市级药品储备资金由市医药行管办依据储备需要会同市财政局共同下达计划。
第三十三条 由银行专项贷款的药品储备资金及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医药行管办另行制定。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医药行管办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有关企业落实市级药品储备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财政、审计、医药行管办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要加强对药品储备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市医药行管办会同市财政局调整或收回药品储备资金:
(一)企业不能按计划完成储备调运任务的;
(二)由于经营保管不当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
(三)管理混乱、账目不清,不合理损失严重的;
(四)企业自身经营发生亏损的;
(五)擅自挪用储备资金的;
(六)企业发生变故不具备药品储备企业条件的;
(七)不能按时报送或拒报各项药品储备统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的;
(八)发生其它不能履行储备任务的情况的。
第三十七条 储备单位延误救灾防疫及突发事故急救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弄虚作假,挪用储备资金,管理严重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药品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政办〔2005〕156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九月七日

  
温州市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温委办〔2005〕51号),组建温州市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打私与海防口岸办),为市政府打击走私与海防口岸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正县级办事机构。市打私与海防口岸办同时挂“温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海防管理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打击走私和海防、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有关打击走私和海防、口岸管理的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制订全市打击走私和海防、口岸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全市打击走私、海防、口岸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组织调查研究,收集汇总信息,掌握工作动态,总结推广经验,研究对策措施,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海上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依法打击走私、偷渡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查处走私、贩私大案、要案、疑难案件和处置突发事件。
  (四)开展反走私、反偷渡等宣传教育;组织打击走私执法检查,实施综合治理;负责组织打击走私和海防、口岸业务培训。
  (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海防安全工作各相关部门的关系;协同沿海情报工作,组织军警民联防;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隐蔽战线斗争,保护沿海地区军事设施。
  (六)负责综合协调全市口岸工作,指导口岸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完善口岸管理体制,负责编制口岸发展规划和口岸开放、关闭的申报工作;检查督促全市口岸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配套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和处理口岸单位涉外工作关系和组织仲裁有关口岸事务中的争议问题;组织、协调全市口岸系统的通关建设工作。
  (七)负责打击走私和海防、口岸相关数据的统计和综合分析,完善通报制度。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打私与海防口岸办设4个职能处(室)。
  (一)秘书综合处
  负责综合性文电起草和机关公文审核工作;了解掌握全市打击走私和海防、口岸管理的工作动态,做好情报收集、综合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办公会议的文件准备、记录、纪要整理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的日常事务工作,负责收发、机要、保密、保卫、档案管理、办公自动化和信息网络建设;承担机关财务、后勤保障、信访、接待、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打击走私处
  依据党和国家反走私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全国、全省反走私工作部署,研究提出我市贯彻实施意见;研究、分析走私活动的特点、规律,提出对策、措施,并组织落实;协调各缉私职能部门与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关系,建立横向交流渠道,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协调查办走私大案要案;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查处群众举报的走私贩私案件;做好缉私情报收集,负责缉私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三)海防管理处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海上综合治理和专项治理行动,打击海上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负责规范海上生产作业秩序的协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隐蔽战线斗争;负责涉外、涉台船舶和人员管理的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沿海地区军事设施安全保护的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反偷渡工作和偷渡人员遣返事务;负责沿海重点地区海防安全监控系统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协调工作;负责与驻温部队、军分区、市公安边防支队在海防管理方面的工作联系;负责综合海防管理情况,总结推广经验,提出工作建议;负责全市海防工作有关数据的统计、综合分析。
  (四)口岸处
  负责口岸对外开放、关闭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市口岸客、货运输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开辟国(境)外航线、航班和申请临时出入我市非开放区域的外籍交通工具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制订全市口岸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口岸查验单位设置、配套设施建设的审核和报批工作;检查督促全市口岸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配套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协调口岸涉外问题的争议;协调处理涉及口岸的海防、打私工作;负责全市口岸工作有关数据的统计、综合分析;负责外轮维修、外轮供应、口岸船泊代理、货运代理企业、境外航运企业驻温办事处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口岸系统开展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口岸活动规划;承担温州市大通关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在口岸发生的严重违反涉外政策、法规、纪律的问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三、人员编制
  市打私与海防口岸办机关编制为15名(含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中层领导职数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