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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锦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34:15  浏览:85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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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锦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锦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5〕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直管生产经营单位:
为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确保及时准确地报告各类事故,现制定《锦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锦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规范全市各类事故 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各类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报告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均属于报告范围:
(一)发生人员重伤、死亡事故;
(二)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直接经济损失,但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如爆炸、火灾、坍塌、中毒和铁路道路事故等)。
二、事故报告程序
(一)一般事故报告
1.中省市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伤和一次死亡2人(含2人)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向主管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属地管辖的公安部门和市总工会报告。
2.县(市)区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伤或者死亡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必须在2小时内向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向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在1小时内按系统报市有关部门。
(二)重特大事故报告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
3.火灾、各类爆炸、中毒、坍塌等,虽未造成重大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事故。
发生以上事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总工会报告。
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在1小时内按系统转报省有关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三、事故报告的内容
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时间、地点;
(二)事故发生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三)事故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类别;
(五)事故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七)事故报告单位及其联系人。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提高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法报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当事人、事故单位、事故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或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和消防119调度指挥中心,要充分发挥社会认知程度高、反应快速的优势,主动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的接警和处警职责,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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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通化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政府令 【 2009 】 7号


  《通化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6月16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通化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的抗风险能力和互济功能,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原则:基金运行以各县(市)征缴为主,调剂为补;统筹调剂的比例要适度;省、市两级调剂,属地化管理;市级失业保险统筹调剂储备基金(以下简称“统筹调剂金”)的下拨与各县(市)扩面、征缴及上解调剂金相挂钩;调剂后仍入不敷出,由当地财政补贴。
  第三条 市社保局按国家和省社保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市级统筹调剂金专户。
  第四条 市社保局负责统筹调剂金的上解、下拨、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市、县(市)政府仍是失业保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失业保险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二章 统筹调剂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六条 各县(市)上解市级统筹调剂金,暂按各地失业保险费实际征缴额的30%提取,在每月10日前上解到市级统筹调剂金专户。
  第七条 市级统筹调剂金的下拨,实行有条件和有限度的调剂。调剂的条件是:各县(市)失业金发放有缺口时给予调剂,无缺口时不予调剂;先按时、足额上解调剂金,然后进行调剂;对失业保险参保面达不到90%、失业保险费当年征缴率达不到98%、清收历史陈欠失业保险费达不到20%、事业单位应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应承担2%的部分)不到位的,不予调剂。调剂的限度是:市级统筹调剂金对各县(市)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最高额不超过各县(市)上解市级调剂金额度的2倍;缺口在最高调剂额度以内的,按实际缺口进行调剂;缺口超过最高调剂额度时,按最高调剂额度调剂。
  第八条 各县(市)失业保险基金当年运行出现缺口时,由当期预留基金支付;当期预留基金不足时,动用历年基金累计结余支付;历年结余有缺口时,由市级统筹调剂金给予调剂;市级统筹调剂金按规定调剂后有缺口时,可申请省级统筹调剂金额度2倍的原则调剂;省级统筹调剂金调剂后仍有缺口,由当地财政负责解决。
  第九条 各县(市)需要市级统筹调剂金对当地失业保险基金给予调剂时,由县(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社保局核准,由市财政局审批后拨付。
  第十条 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支付预警制度。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不足两个月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市社保局。

                   第三章 统筹调剂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各县(市)上解市级统筹调剂金,由市社保局按规定纳入失业保险财政专户存储,与市本级失业保险基金分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劳动保障、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统筹调剂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和处理。
  第十三条 市社保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统筹调剂金的收入、结余和支付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市)上解省级统筹调剂金的比例及划转渠道不变。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问题,按《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在执行本办法的过程中,如国家和省里有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的通知》(通市政发〔1995〕70号)同时废止。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与蒙古、俄罗斯开展团体旅游活动的复函

国家旅游局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与蒙古、俄罗斯开展团体旅游活动的复函
国家旅游局


(1992年12月2日 国家旅游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我局《关于扩大边境旅游,促进边疆繁荣的意见》,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你区与蒙古开展二连浩特——赛音山达3日游,二连浩特——乌兰巴托5日游,呼和浩特——乌兰巴托4日游(空路)、7日游(陆路)。与俄罗斯开展海拉尔——赤塔3日游,满洲里——乌兰
乌德3日游,拉布大林——赤塔3日游6项边境旅游业务。请你区认真遵照《关于中苏边境地区开展自费旅游业务的暂行管理办法》(旅国际字〔1989〕第141号)办理,具体意见如下:
一、国旅二连浩特支社承办二连浩特——赛音山达3日游、二连浩特——乌兰巴托5日游;内蒙古海外旅游总公司和内蒙古中国国际旅行社承办呼和浩特——乌兰巴托4日游、7日游;国旅海拉尔支社承办海拉尔——赤塔3日游;国旅满洲里支社承办满洲里——乌兰乌德3日游;呼盟
额尔古纳右旗拉布大林旅行社承办拉布大林——赤塔3日游。未经指定的单位不得经营边境旅游业务。
二、每项旅游双方参游人员一律持用本国护照或代替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三、我方参游人员必须是在内蒙古自治区有常住户口的居民,不得组织异地人员参游。审批工作要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出入境行李物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公民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
四、对蒙、俄方面参游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管理,严防滞留不归及从事与来华身份不符的活动。
五、每项旅游双方承办单位必须将各自参游人员组成团队,集体出入国境。与俄罗斯开展的边境旅游,人员出入境手续按照两国互免团体旅游签证协议办理;与蒙古开展的边境旅游,双方参游人员须事先办妥对方国家的入境签证。
请对上述6项边境旅游业务加强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防止以任何借口搞公费旅游,杜绝异地办照、滞留不归以及任意扩大参游范围等现象。



199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