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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8:37:53  浏览:81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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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


科工二司[2005]127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国核电厂的行业管理,促进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和反馈,提高全行业整体运行业绩和管理水平,有效实施《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实施规则(试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国防科工委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实施规则(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作协调机制

  第三章 运行经验交流内容

  第四章 核电厂事件报告

  第五章 核电厂定期报告

  第六章 行业定期报告

  第七章 经验反馈专题报告

  第八章 运行经验反馈会议

  第九章 国外信息

  第十章 其他运行相关信息

  第十一章 网站

  附录1:核电厂内部事件报告的内容

  附录2:核电厂运行月报的报告内容

  附录3:核电厂运行年报的报告内容

  附录4:中国核电运行季报的内容

  附录5:中国核电运行年报的内容

  附录6:中国核电厂关键业绩指标的内容

  附录7:中国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年报的内容

  附录8:经验反馈专题报告的内容

  附录9:核电厂良好实践报告的内容

  附录10:核电厂换料大修总结报告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开展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提高全行业整体运行业绩和管理水平,根据《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内运行核电厂及相关单位开展《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 工作协调机制

  第三条 建立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协调员工作机制。各单位指定本单位的协调员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告、网站用户管理及网络安全。协调员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及时提交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的各类报告和信息;

  (二)根据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工作计划的要求,协调和落实各项具体活动;

  (三)参加协调员工作会议;

  (四)负责协调本单位网络安全和用户管理,及时向技术支持单位通报网站运行的相关信息;

  (五)负责督促运行经验信息在本单位及时应用。

第三章 运行经验交流内容

  第四条 核电厂运行经验是指从国内外核电厂获得的、对其他核电厂有借鉴意义的信息,包括核电厂事件报告、核电厂定期报告、行业定期报告、经验反馈专题报告、运行经验反馈会议报告、国外信息以及其他与运行相关的信息。

  第五条 核电厂事件报告是指核电厂根据事件报告准则,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报告的运行事件报告和内部事件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过程、原因分析和已采取或计划采取的纠正行动等。

  第六条 核电厂定期报告是指核电厂根据定期报告的内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报告的,与运行、安全相关信息的报告,包括核电厂运行月报、核电厂运行年报。

  第七条 行业定期报告是秘书处组织技术支持单位根据核电厂事件报告、运行月报、运行年报等报告的内容,进行归纳、整理、分析而形成的报告,包括中国核电运行季报、中国核电运行年报和中国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年报。

  第八条 经验反馈专题报告是秘书处组织技术支持单位及核电厂专家对行业内的共性事件和具有重要经验反馈价值的事件进行归纳、总结和深入分析后形成的包括事件描述、根本原因、经验教训和建议的纠正行动等内容的报告。

  第九条 运行经验反馈会议包括运行经验交流委员会年会、协调员会议和专题研讨会等。

  第十条 国外信息主要包括来自国际原子能机构、世界核电营运者协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核电运行信息、导则、技术文件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其他与运行相关的信息包括良好实践、核电厂大修总结报告、先进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报告、电厂重大改进和改造报告以及核电厂关键业绩指标等。

第四章 核电厂事件报告

  第十二条 核电厂事件报告分为运行事件报告和内部事件报告。核电厂运行事件报告包括运行事件通告和运行事件报告。

  第十三条 核电厂根据国防科工委发布的“核电厂运行报告制度”(科工二司[1996]6号文)的要求,在向国防科工委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将核电厂运行事件通告和运行事件报告上传至网站。

  第十四条 核电厂还应向网站报送满足下列要求的内部事件,

  (1)多次重复出现的问题;

  (2)由相同的根本原因导致多次严重异常的事件;

  (3)导致或将导致非计划停堆\停机或电厂非预期瞬态的事件;

  (4)导致大修计划延期的事件;

  (5)严重的工业安全事故(包括未遂);

  (6)需要执行质保程序但未执行或中止的活动;

  (7)影响电厂可靠运行或电厂安全功能的重大设备缺陷;

  (8)其它有重要借鉴价值的电厂内部事件。

  要求各电厂每年提供的内部事件报告数量不少于每机组20份,内部事件报告的内容要求见附录1。

第五章 核电厂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核电厂定期报告包括核电厂运行月报和核电厂运行年报。

  第十六条 核电厂在每月10日前通过网站上传上个月运行月报,内容见附录2:“核电厂运行月报的报告内容”。

  第十七条 核电厂在每年4月1日前通过网站上传上一年运行年报,内容见附录3:“核电厂运行年报的报告内容”。

第六章 行业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行业定期报告包括中国核电运行季报、中国核电运行年报和中国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年报。

  第十九条 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整理、汇编核电厂提交的运行月报,形成中国核电运行季报,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25日之前通过网站发布,并以纸质文件的形式在行业内分发。中国核电运行季报的内容见附录4:“中国核电运行季报的内容”。

  第二十条 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整理、汇编核电厂提交的运行年报,形成面向公众的中国核电运行年报,并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将上年度的中国核电运行年报提交秘书处,由秘书处组织专家评审。技术支持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而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于5月31日之前对外发布。中国核电运行年报的内容见附录5:“中国核电运行年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整理、汇编核电厂提交的运行年报,形成年度的中国核电厂关键业绩指标,并于次年的1月30日前通过网站发布,具体内容见附录6:“中国核电厂关键业绩指标统计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整理、汇编核电厂提交的事件报告,形成中国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年报,于次年3月31日前通过网站发布,并以纸质文件的形式在行业内分发,其内容见附录7:“中国核电厂运行经验反馈年报的内容”。

第七章 经验反馈专题报告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对符合下列准则的事件组织编写经验反馈专题报告:

  (1)重要核事件;

  (2)重要设备故障、损坏事件;

  (3)相似的人因事件;

  (4)相似的设备故障、损坏事件;

  (5)相似的外来因素如电网、气候条件等导致的事件;

  (6)相似的设计,如果设计是引起某个问题的主要原因。

  第二十四条 技术支持单位对有可能形成经验反馈专题报告的事件或一组事件编写经验反馈专题报告初稿,提交协调员会议讨论。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组织成立经验反馈专题报告编写组。经验反馈专题报告编写组成员主要来自核电厂和技术支持单位,必要时还可以聘请设计院等相关单位的专家。编写组设组长一名、其它成员若干,均由秘书处聘任。组长应具有十年以上与事件主题领域相关的工作经验;小组其它专家应具有五年以上与事件主题领域相关的工作经验;技术支持单位人员应具有核电厂相关知识,熟悉事件分析方法。

  第二十六条 编写组集中分析和讨论初稿,并形成经验反馈专题报告。必要时,编写组可以到相关电厂进行事件调查。在调查和分析过程中,有关电厂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 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小组内的日常事务,并详细记载事件分析过程。

  第二十八条 经验反馈专题报告由协调员网络审核,编写组组长批准,技术支持单位通过网站发布,同时以纸质文件的形式在行业内分发。经验反馈专题报告的内容见附录8:“经验反馈专题报告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经验反馈专题报告发布6个月后,由协调员通过网站向秘书处反馈本电厂对经验反馈专题报告所提出的建议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运行经验反馈会议

  第三十条 运行经验反馈会议包括运行经验交流委员会会议、协调员会议和专题研讨会等。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每年组织召开两次协调员会议。协调员会议总结各单位运行经验交流活动开展情况、讨论工作计划、以及审议有关运行经验交流报告等。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根据电厂需要,针对电厂的技术和管理问题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会议议题及形式由秘书处与协调员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技术支持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形成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及其它相关文件资料经技术支持单位归类整理后,通过网站发布,同时以纸质文件形式在行业内分发。

第九章 国外信息

  第三十四条 国外信息主要指来自国际原子能机构、世界核电营运者协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核电运行信息、导则、技术文件等。技术支持单位对上述信息进行归纳整理,并根据其适用性和重要性进行筛选。

  第三十五条 技术支持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筛选出的部分国外信息根据电厂需求进行翻译。

  第三十六条 技术支持单位将筛选的信息按专题进行归类整理后,放在网站上共享,并根据需要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在行业内分发。

  第三十七条 各电厂将对国外信息的需求和利用情况反馈至技术支持单位,便于技术支持单位向电厂提供更实用的信息。

第十章 其它运行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核电厂将对国内同行具有借鉴价值的本电厂实践经验,形成良好实践报告,及时通过网站发布。良好实践报告的内容见附录9:“核电厂良好实践报告的内容”。通过其它渠道获得的电厂良好实践信息,由技术支持单位整理归类后通过网站发布。

  第三十九条 核电厂在换料大修结束后四个月内通过网站提交《核电厂换料大修总结报告》。核电厂换料大修总结报告的内容见附录10:“核电厂换料大修总结报告的内容”。

  第四十条 核电厂可通过网站发布先进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电厂重大改进和改造等与运行相关的信息。

第十一章 网 站

  第四十一条 中国核电运行信息网是核电厂运行经验交流的信息平台。网站设在技术支持单位。

  第四十二条 网站的用户限于国防科工委、核电集团公司、核电厂和技术支持单位。

  第四十三条 根据岗位职责和对信息的需求,对网站的用户进行分级并设定不同的权限。有关用户分级、权限划分和网络安全方面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用户分级和注册,并将用户信息报告给技术支持单位。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监控用户的登陆信息。

  第四十五条 技术支持单位负责信息网站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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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

董晓波


提要  抽象行政行为是当今各国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最重要的手段。长期以来,由于对抽象行政行为存在不同认识,也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复议法一直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之外,我国远未建立起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有效机制。而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正是一个国家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标志,因此有必要对此加以深入研究。本文试图分析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现状,结合国外的一些做法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的设想。??

关键词 抽象行政行为 监督机制 建立 完善

On Supervisory System of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Act
Dong Xiaobo
( Law School of Nanjing University Jiangsu 210093)

Abstract:Abstract administrative act is used as the most important means by the governments all over the country. Because of long-term existing different knowledge on it, China hasn't build up effective supervisory system of it. The paper tries to analyze current situation in china, introduce some foreign practices and put forward plans to build up and improve Chinese supervisory system of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act.
Key words:abstract administrative act supervisory system build-up improvement

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学术概念。带有普遍性的观点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其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是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这一行政行为相对于行政机关针对某特定对象采取的行为,具有对象非特定性、效力的未来性和规范的反复适用性三个特征,因此被称为抽象行政行为。?

一、 目前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途径及存在的问题

1990年10月1日实施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于因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999年4月29日通过的我国《行政复议法》第7条就纳入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范围和方法作出了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由此可见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均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诉讼和复议的受案范围之外,因此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依赖于权力机关监督和行政机关的自身监督两种方式。

(一)人大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从宪法、组织法的规定来看,首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其次,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再次,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委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决定、规章;最后,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二)备案审查、法规清理和诉讼监督
从具体做法上看,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要向国务院备案,国务院通过备案审查可以发现规章中存在的不当或违法问题,从而加以纠正。有些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求其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将其规范性文件上报备案。此外,国务院在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发现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解决。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也可以解决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

这些看似完备的监督制度实际上收效甚微。究其原因无外乎两点:一是上述监督几乎都是机关之间或者机关内部的监督,由于缺少有效的程序规则,因而无法顺利进行。二是在这些监督形式中,没有行政行为的利害相关人参与,同于缺少程序的发动者,无法沟通行政行为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使得上述监督形式有名无实。
  
二、 建立和完善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有权力就要有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对权力的限制越少,产生腐败可能性就越大。纵观社会上的腐败现象,无一不与权力缺乏有效限制有关。现代法治的内涵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均应守法,均应置于法律的有效监督之下。抽象行政行为由于其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地位,较之其他行政行为而言,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显得更为突出和必要。? 概括起来,对抽象行政行为有效监督的必要性有以下几方面:
(一)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性质的需要
具体行政行为毕竟是针对个别人的,即使违法,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也是局部的。但抽象行政行为则不同,它是针对普遍对象作出的,适用的效力不止一次,具有反复性、层次多、范围广,因而产生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
(二)改变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现状的需要
由于立法排除了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和诉讼监督,其他监督机制又跟不上,致使抽象行政行为违法问题日趋严重。有些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行政机关,习惯于使用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设置劳役。还有一些行政机关为了争夺收费权、处罚权、许可权,推卸职责和义务,不顾法律权限和分工,随意通过抽象行政行为扩张本地区、本部门的权限,导致规章打架、冲突、重复和管理失控。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我国法制、政令的统一,干扰了执法,也严重影响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为扭转这种形状,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必须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
(三)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行政法从本质上说就是救济法。抽象行政行为既然比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可能还要大,影响还要广,理应对这一行为加以更严格的监督。但是,现实的情况恰恰是相反的,相对人在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运用法律赋予的救济途径,通过复议和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在受到抽象行政行为侵害时,却无能为力,只能以举报、上访的形式提出。由于没有建立一个监督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相对人在受到其侵害时,投诉无门,即使投诉到有关部门,也因没有相应的制度而不了了之,极不利于对相对人的保护,也影响社会的稳定。?  
三、 国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
进入二十世纪以来,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鉴于抽象行政行为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如何保证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既能发挥其积极作用,又不至于威胁公民的利益,就成为各国行政法一个共同关心的问题。经过多年的实践,各国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这些经验和做法对于我国不无可资借鉴之处。概括起来,这些制度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司法审查和听证制度。
(一)行政复议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复议中,是很多国家监督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重要方式。。 根据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3条第五项的规定,"各行政机关应给予有利害关系的人申请发布、修改或废除某项规章的权利。"意味着公民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时,有权要求该机关修改或废除规章。法国的行政救济制度事实上也是一种复议制度,依据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不服行政机关的条例,可以申请复议。
(二)司法审查
  法院作为当代社会中权力的监测器和权利的卫士,没有理由在对普通公民的权利最直接最经常产生威胁的行政权力面前有所保留或残缺。诉讼监督被认为是最公正也是最具监督力量的方式,因此许多国家都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监督范围中。如法国在规定了对抽象行政行为公民享有的议会救济和行政救济手段之外,还以诉讼救济手段作为最终保护公民权利和监督行政机关的方式,即对行政机关制定的条例不服,可向行政法院提出诉讼。
在英国,只有女王和议会的立法可以作为例外免受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制定的条规,由于其属于从属立法的范畴,因此不具有这种特权,无论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还是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只要超越法定权限,法院都有权审查其合法性,并有权对违法的条规宣布无效。美国从三权分立的根本原则出发,规定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都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并且把法院对立法是否违宪的审查原则和制度适用到了对行政或执行机关的立法审查活动中。
(三)举行听证
 听证制度作为现代行政的一项民主制度,也被一些国家应用于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预先监督之中。典型的代表是美国的听证会和英国的调查会。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章除特别规定外一般都应经过听证程序。听证分为非正式程序和审判型的正式程序两种,其中非正式程序被广泛采用,而正式程序只在法律特别规定时才被运用。非正式程序是行政机关在制定规章之前,先要将其所要制定的规章草案或其主要内容予以通告公布,供公众了解和评论,公众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提供意见,也可以通过非正式的磋商、会谈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行政机关在通过以上方式获取公众意见并在充分考虑的基础上制定规章。向公众通告是制定规章的法定程序,未经这一过程而制定的规章,将因程序上的严重缺陷而不能生效。正式听证程序更类似于司法审判制度,它要求行政机关在制定规章前,向公众予以通告,并举行专门的审判型听证会,由有关当事人提出意见和证据并与行政机关进行口头辩论,听证所作的记录将是制定规章唯一的依据。?
  在英国“听取那些可能受到规则和条例影响的人和组织的意见,是得以最有力和最认真执行的惯例之一。”某些特定的规则或条例通常要向特定的利害关系人进行咨询,或依照法律的规定设立一个由各方利益代表组成的的咨询委员会,以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如果咨询成为一种法定的义务,未进行咨询通常将被视为一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而导致该命令无效。日本也有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制定法规、命令应经过听证程序。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接待转运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总后勤部


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接待转运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总后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贵州省人防战备办公室,各军区后勤部: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从五十年代初期开始,全国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在铁路、公路、水路沿线建立了一批军人接待转运站(以下简称军转站)。到目前为止,已发展到130所,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职工2500余名,附设床位1.3万张,配备汽车50辆,固定资产
达6500万元。近四十年来,军转站在新老兵接待转运任务中做了大量工作。累计接待转运新老兵833万人次,同时,还完成了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交办的抢险救灾、接待灾民和上访群众等临时任务。平战结合、对外营业收入总额累计达7000多万元,创利1500多万元。但总的
来看,全国军转站的发展还不够平衡,有的地方对此项工作不够重视,有的军转站的接待转运不够顺畅,管理工作和职工队伍建设中存在一些问题,还有的军转站对改革开放中遇到的新问题研究不够。为进一步加强军转站管理工作,搞好军转站建设,更好地完成接待转运任务,现将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办站宗旨,坚持为部队服务的方向
军转站是地方人民政府拥军支前工作的一个服务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它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入伍的新兵、退伍的老兵接待转运和食宿供应。军转站的宗旨是为部队服务,为战备服务。
今后,军转站仍要贯彻执行一九八五年铁道部、交通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印发的《征补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工作规定》〔(1985)后联字4号〕,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增强接待转运能力,改善食宿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圆满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接待转运任务。


二、加强对军转站的领导,理顺工作关系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军转站的领导,把军转站建设列入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军转站要自觉接受驻交通沿线军事代表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地完成军人接待转运任务。
各级民政部门和军交部门对军转站新建工作要认真研究,严格把关。新建军转站应根据新老兵接待转运任务的需要,由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新建要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应认真听取所在大军区后勤部门的意见,并报民政部和
总后勤部备案。军转站撤销时,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军转站改为军供站时,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提出要求,经所在大军区后勤部同意后,报民政部和总后勤部审批。
民政部门和军交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新老兵接待转运工作。
三、实行科学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实行科学管理是加强军转站管理工作的关键。各军转站要联系本站实际,认真总结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参照军供站正规划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重点是抓好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工作。通过正规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使各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
、制度化管理的轨道。
要积极探索军转站改革的新路子,引进竞争机制,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要进一步完善军转站设备,改善接待转运条件。“八五”期间,各军转站在住宿上要逐步消灭“通铺”和“地铺”;在膳食供应上要做到主副食多样化。保证质量,在接待转运上要优先安排,优惠价格,优质服务
,把军转站办成“军人之家”。
四、提高人员素质、强化队伍建设
军转站工作涉及面广,对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管理水平要求高,因此提高军转站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强军转站队伍建设十分必要。首先是领导班子建设,军转站领导要具备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具备热情为部队服务的思想和献身接待转运事业的精神,以身作则,联系群众,廉洁奉
公,艰苦奋斗。军转站是军人接待转运工作的第一线,其领导班子要保持相对稳定,出现缺额时要及时配齐。
各级民政部门和军转站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理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树立全心全意为部队服务的思想。要抓好人员培训,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竞赛,培养一批技术和业务骨干。
五、坚持平战结合,增强军转站活力
平战结合、为社会服务是增强军转站生机和活力的重要途径。各军转站要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利用现有条件,发挥自身的优势,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平战结合,为社会服务。要坚持为部队服务、为战备服务的宗旨,处理好接待转运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关系,把军转站与以经
营盈利为目的的单位区别开来,在经营项目选择上,要与接待转运工作的性质相适应,立足自身条件,搞一些服务型、生产型、经营型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自觉遵守财经纪律。
军转站平战结合,为社会服务所得的收入,是军转站在完成接待转运任务的前提下通过合法经营取得的,特别是一部分收入是通过免征税款取得的,一定要用于接待转运事业。主要用于改善接待转运条件、补贴过往军人住宿和伙食费,积累资金,发展生产和改善职工福利。各级民政部
门要加强领导,严格管理,积极创造条件,使这项工作健康、持久地向前发展。



199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