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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0:52:41  浏览:93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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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人大常委会


定西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市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的原则:
(一)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补助办法要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
(二)医疗补助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适当减轻个人负担;
(三)市本级与各县(区)各负其责、自行补助和自定办法。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包括以下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市直国家行政机关;
(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直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
(三)市直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四)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直事业单位。
第四条 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和筹资标准: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预算。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暂定为参保单位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总额(含退休人员退休金)的2%。
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本级财政必须按筹资计划,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及时划拨到基金支出专户。
第五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
第六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补助标准:
住院医疗费自负部分在起付标准以上至1500元的,除起付线后补助40%;自负部分在1501元-2500元的,除起付线后补助5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最大值以下、自负部分在2501元以上的,除起付线后补助60%;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最大值以上,经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后的自负部分按90%补助。
一个统筹年度内公务员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第七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补助方式:
本地定额结算的住院费用补助,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出院结算时垫付补助,各定点医疗机构按月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异地住院费用补助,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直接补助。
第八条 在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同时,有条件的单位可自筹资金,按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本人工龄10元/年的标准补助门诊医疗费,划入个人账户。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按照《企事业单位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参保人员的门诊、住院医疗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并进行管理和监督;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市财政、审计部门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运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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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政令第135号



  《温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金彪

  2012年11月5日



温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障·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管理,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效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0﹞37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民卡,是指由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行的,具有信息存储、信息查询和交易支付等功能,用于办理各项社会事务和享受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卡基础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市民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民卡系统建设与应用的规划、协调、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信、公安、民政、住建、交通运输、卫生、文广新、教育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民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温州市市民卡管理服务中心为市民卡信息资源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民卡相关基础信息的管理;

  (二)市民卡信息资源库与信息交换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辖的市民卡管理综合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市民卡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市民卡信息采集、市民卡发放和推广应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市民卡的信息采集、宣传、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 任何市民卡应用单位不得拒绝市民卡系统在本单位的应用,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市民卡存储的信息包括持卡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基础信息和持卡人在市民卡各应用领域中的有关业务信息。

  第九条 市民卡管理、服务及相关应用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障市民卡的安全应用,并在市民卡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应用等环节保护持卡人的隐私。

  第十条 市民卡具有下列功能:

  (一)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业务;

  (二)办理民政相关业务;

  (三)办理借贷、存取款、消费、转账等个人金融业务;

  (四)应用于公积金、健康档案、图书馆、校讯通等公共管理项目;

  (五)缴纳水电煤气等公共事业费用;

  (六)支付公交、出租、停车、加油、超市购物、就医购药、景点门票等费用;

  (七)提供市民个人信息查询和业务办理等服务;

  (八)市民卡工程建设需要扩展的其他功能。

  第十一条 市民可根据需要开通市民卡全部或者部分功能,并按照应用单位的规定使用市民卡。开通市民卡需到指定网点办理。

  涉及银行卡资金账户的相关事宜,按照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市民卡的发放范围、基本功能及其应用领域的扩展,按照系统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分步实施、逐项启用。

  第十三条 市民卡的申领对象为具有温州市户籍的本市市民和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十四条 申领市民卡,应当向市民卡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身份证件、个人基础信息和图像信息等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持卡人可以向市民卡服务机构申请换领新卡:

  (一)市民卡卡面污染、残缺不能辨认的;

  (二)市民卡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

  (三)市民卡卡面信息变更的;

  (四)市民卡其他失效情况。

  第十六条 市民卡丢失的,持卡人应当及时向市民卡服务机构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七条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一)出让或者出借市民卡造成的损失;

  (二)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造成的损失;

  (三)挂失生效前发生的损失;

  (四)因持卡人密码保管不善发生的损失;

  (五)其他因持卡人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持卡人死亡或者因户籍变动、工作调动等原因失去市民卡使用意义的,持卡人或者其委托人(继承人)在办结相关事务后,应当及时到市民卡服务机构注销市民卡。应当注销而未注销的市民卡,由市民卡服务机构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首次申领市民卡,免收卡片工本费,换领、补领新卡应当按规定收取补卡工本费。

  市民卡工本费,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条 市民卡的信息管理、申领、挂失和注销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市民卡牟取非法利益,以及恶意破坏市民卡应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从事市民卡管理和服务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后,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不再发行与市民卡功能类似的其他卡。已发行的应当逐步纳入市民卡体系,并相应调整原有的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几内亚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1996年)

中国政府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几内亚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5月17日 生效日期1996年5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几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向几内亚派遣由十六人组成的医疗队,其中医学专家十四名和辅助人员二名(见附件,中国医疗队专业人数表)。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根据几内亚现行法律和规章与几内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预防和治疗的医疗工作。
  中国医学专家在从事医疗工作过程中,几内亚卫生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中国医疗队尊重几内亚共和国的现行法律和规章,以及几内亚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科纳克里伊涅斯丁医院、法拉纳医院、拉贝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在几内亚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医疗设备、器械、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几方提供。
  为保证中国医疗队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方每年提供一些药品和器械,由中国医疗队保管使用。
  医院在使用上述药品时,医院可收回成本费,其收入主要用于继续向中方购置药品、器械,同时改善中国医疗队的工作、生活条件。资金管理细则由中国医疗队和所在医院共同商定。

  第五条 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和中国医疗队从国外进口非禁止的作个人用途的物品将免除关税和一切进口税。
  上述药品、器械和物品由中方负责运至科纳克里港后,由几方负责办理免税、报关和提取手续并尽快提出运到医疗队住地,所需费用由中方负担。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几内亚工作期间的工资(队长、教授、副教授、顾问医师每人每月1500美元,主治医师、译员每人每月1000美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800美元)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以及交通(包括保养、维修和燃料费)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于中国和几内亚之间的国际旅费(包括每人二十公斤的超重行李费)由几方负担,几方负责提供合适住房(包括家具)和水、电。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几内亚工作期间,几方免除他们应缴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几方法定的节假日。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如几方需中方继续派遣医疗队,应于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三十日在科纳克里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代表
      特命全权大使         卫生部 部长
        孔明辉

            中国医疗队专业人数表

  科纳克里伊涅斯丁医院:
    内科保健医                  1名
    矫形外科                   1名
    骨科                     1名
    药剂师                    1名
    针灸科                    1名
    化验员                    1名
    麻醉师                    1名
    手术护士                   1名
    翻译                     1名
    厨师                     1名
  拉贝医院:
    普外科                    1名
    针灸科                    1名
    皮肤科                    1名
  法拉纳医院:
    普外科                    1名
    针灸科                    1名
    眼科                     1名
                           总计:16人

      关于中国向几内亚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几内亚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已于1996年4月30日由我驻几内亚大使孔明辉和几内亚卫生部部长康左拉·塔马分别代表中、几两国政府在科纳克里签字。
  现将议定书副本呈请备案,正本(中、法文)已报外交部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