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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0 22:31:32  浏览:87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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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知局〔2001〕44号

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已经印发。
《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作为京政发〔2001〕38号文件的配套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专利事业的发展,支持专利技术实施,加速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技术创新和首都经济发展,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专利确有困难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其他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实施资金是指纳入市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专利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资助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资助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的专利技术产品开发;组织资助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专利技术实施的管理。
第五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管理与审批,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第七条 申请使用专利实施资金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合法持有者或合法使用者;
3.有实施专利技术的研发人员;
4.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基本物质条件。(主要包括:在本市有实施场地,有必要的设备,一定的自有资金)
第八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申请实行随时申请,集中审理。
申请单位应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相关专利技术文件,出具市政府委、办、局,区、县政府专利管理部门的意见书。
每年六月一日起审理上年六月一日至当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收到的申请。
一个专利项目只能资助一次。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初审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和专利检索,提出立项评估报告,报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再进行审批并给予答复。
从开始审理到最后答复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与被批准使用专利实施资金的单位签定“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合同书”,并给予资金支持。支持的额度,除重大专利发明外,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20万元;发明专利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专利实施资金必须按项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在合同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列支,否则市知识产权局有权收回该项资金。
由于专利实施资金使用单位执行合同不力,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市知识产权局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全部或部分专利实施资金。
第十二条 专利实施资金实行按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年度管理的原则。合同执行期间,专利实施资金使用单位应每半年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三条 合同期满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验收申请书”,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检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合同双方签章。市知识产权局对所拨付的专利实施资金予以一次核销。
第十四条 专利项目实施资金的拨付与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资金管理办法,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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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业收支预决算管理工作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加强农业收支预决算管理工作的规定

1986年11月19日,财政部

农业收支预决算管理工作是整个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它贯穿在农业收支预算的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审的全部过程中,是财政部门农财单位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近几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在农业收支预决算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在某些认识上和做法上还不够明确,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例如:在预算编制执行方面,仍存在着以指标代预算的现象,注重分配收支指标多,注重执行检查、分析少;在决算编审方面,没有完全按国家财政有关规定编报,决算编报仍存在口径不够一致,数字不够准确,反映情况不够直实等问题。为了加强农业收支预决算管理工作,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做好农业收支预算编审工作
国家财政预算中的农业收支预算,由中央农业收支预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的地方农业收支预算汇编而成(计划单列市的农业收支预算应汇入省、自治区的农业收支预算内),对这些收支预算必须按下列要求做好编审工作。
(一)编制农业收支预算的基本原则
农业收支预算包括农业税收入预算,农口各部门和华侨、劳改、劳教部门企业上缴财政利润、财政核拨的亏损补贴预算,农林水气象等部门的事业费和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支出的预算。
1.编制农业收支预算,要贯彻党和国家对发展农业的方针、政策和财政政策。
2.编制农业收支预算,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以及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做到收入预算打得积极、可靠,支出预算打得节约、合理。
3.编制农业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安排,适当集中,重点使用,讲究效益”的原则。根据党的政策和事业发展需要,用于急需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二)坚持预算编报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预算草案中有关农业的收支指标和财政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上年预算执行的情况,自下而上地编制农业收支预算,避免和防止以指标代预算的做法。农业收支预算应编报到款。中央农林水气等部门的收支预算应编报到款、项级。
(三)坚持预算的审核批准制度
县以上各级财政部门除按上述原则编好本级农业收支预算外,还要对下级农业收支预算进行认真审核,加以汇总,纳入财政市支总预算,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审核农业收支预算的基本要求:
1.审核农业收支预算的安排,是否贯彻了党和国家对农业的基本方针、政策以及国家预算草案中关于编制农业收支预算草案的要求和有关规定。
2.审核农业收支预算的安排,是否符合预算管理体制的要求。
3.审核农业收支预算中,各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是否符合财政规定的用途,是否突出了重点。
4.审核农业收支预算表列款、项之间的口径是否得当,各行栏次的数字是否准确无误,预算收支说明的因素是否真实、可靠。
5.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在尊重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前提下,与有关方面进行商议,加以纠正和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农业事业单位的预算支出,要在审核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业事业发展计划、人员编制、支出标准以及设备购置、房屋修缮等方面的制度后核定。对实行预算经费包干、财务包干办法的单位,要深入了解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搞清包干结余和专项补贴经费结转情况,根据新的年度农业发展计划,科学合理地核定本年度经费和财务包干数额(实行一定几年包干办法的按原规定办理)。
(四)坚持按时报送农业收支预算草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收支预算草案,除纳入财政总预算草案报送财政部外,农财外还应单独抄送我部农财司一式二份。计划单列市的农业收支预算草案在报送省、自治区财政厅的同时,抄送我部农财司一份。

二、加强农业收支预算的管理和执行分析工作
(一)及时掌握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及时掌握收支变化情况,根据客观实际需要,对年初预算进行适当调整,及时办理预算的追加、调减、上划、下划业务。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农财单位均应设置农业收支预算指标帐,以利于及时掌握农业收支的增减变化情况。
(二)及时办理缴拨款业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农业收入,把应该上交的款项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同时,对亏损企业的亏损退库要按计划、按定额补贴退库。农业税减免要根据上级批准的数额及时退库,落实到应予减免照顾的纳税人。对农业拨款要按事业发展进度和农时季节及时拨付和核对,以保证资金需要。
(三)加强农业收支预算执行分析工作
预算执行分析是加强资金管理,提高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途径。各级财政部门都应重视和加强这项工作,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1.坚持季度预算执行分析。对季度预算执行要有重点、有计划地进行分析。第一季度应侧重农业收支预算安排情况的分析。第二季度即上半年结束后,应进行一次较全面的分析。内容包括:(1)收入缴、退库情况;(2)农业资金拨付情况;(3)农业收支增减变化情况及其原因;(4)影响农业收支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5)增收节支的措施和办法。第三季度应结合收支完成情况,侧重预计全年预算执行情况,为编制下年预算打基础。
2.坚持季度预算执行报告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经常深入实际,了解和掌握情况,并注意收集和整理资料。对收支预算管理比较好,资金使用效益比较高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加以总结,并向上级反映,以利交流和推广;对经营效益差和擅自挪用资全,不按原定资金用途使用,造成浪费的个人或单位,要敢于提出批评,采取必要的经济制裁措施,并报请领导和纪检部门加以纠正和处理。对违法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财处的季度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应于每季度终了20日内,报送我部农财司,要求既有报表又要有分析说明。分析说明要抓住重点问题,不要面面俱到。

三、认真做好农业收支财政决算的编审工作
农业收支财政决算是国家决算的组成部分,它编报得好坏,直接影响国家决算的编报质量。因此,应认真做好农业收支财政决算的编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均应根据财政部每年下达的编制国家决算通知的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布置统一的决算表格中有关农业收支财政决算表格及说明,自下而上地逐级编制和汇总。
(一)要认真进行年终结算和清理
为了保证农业收支财政决算数字的准确和完整,各级财政部门年终要与有关各方对农业收支数和经费拨款数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结算。
(二)要自上而下地布置决算编制事项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布置的有关农业收支财政决算表格及说明,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统一的决算表格及说明,并逐级向下布置。有条件的地方,应在编制决算前,召集下级财政部门研究布置决算编制事项,明确编报决算的有关规定和口径,统一认识和做法,确保决算的编报质量。
(三)要加强农业收支财政决算的审批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级农业收支决算和下级上报的农业收支决算进行认真的审核,并将汇总的农业收支财政决算纳入财政总决算,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农业收支财政决算审查的基本形式,可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政策性审查;二是技术性审查;三是逻辑生审查;四是实际成果审查。
1.政策性审查,从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发展农业的方针、政策、财务制度、财经纪律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查收入、支出、结余的处理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度等规定。
2.技术性审查,从帐与帐、表与表、科目与科目、本期与上期等方面进行审查。审查数字是否衔接,有无串栏、串户、串项以及填错数字等问题。
3.逻辑性审查,从收入、支出、结余等方面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农业收支活动是否符合农业经济规律。
4.实际成果审查,从农业收支决算报表中的经济效益数据与实际经济成果进行对照检查分析。
(四)认真做好农业收支决算的分析、评比工作 1.各级财政部门在认真编审农业收支决算的基础上,根据平时积累的调查材料以及掌握的情况,认真总结分析一年来农业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决算编制工作,总结一年来预算管理的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2.为了提高决算的编报质量,互通情况,改进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并坚持决算审核评比制度,对决算编报好的单位应给予表扬和适当的奖励,对决算编报差的单位应批评、教育,以利于促进财会人员互帮互学,钻研业务技术,推动各单位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四、认真做好定期收集整理分析历史资料工作
整理历史资料是项较细致、艰巨而具有长远意义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都应高度重视。目前,“六五”时期已经结束,各地应着手收集整理本地区“六五”时期和建国以来到一九八五年财政支农资金统计资料。财政支农资金历史资料收集整理的范围应适当放宽,除包括“七、八”类资金的数字情况外,与农业有关的财政、信贷资金也应包括在统计范围内。在收集、整理的基础上,要进行科学的分析,并及时向各级领导提供对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材料。
农业收支财政预决算管理基础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业务量较大的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改革。希望各级财政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注意总结新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财政部


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9年1月26日财政部令第2号
国务院1989年1月5日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推动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主要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
第三条 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一)对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对有条件逐步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促其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
凡是有一定收入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政部门应会同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收入规定一定的比例或数额,抵顶事业费预算拨款。
第四条 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一)对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对有条件逐步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应逐年减少事业费补助,在其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经济自立,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第五条 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但尚未具备企业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一)对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收大于支较多的单位,在核定其收支数时应规定其收入的一部分上交财政,或上交主管部门。上交主管部门的可抵顶财政对该部门的事业费拨款,具体比例或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单位主管部门核定。
(三)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单位的事业性质不变,职工的工资、福利、奖励等均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四)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仍属预算内事业单位,要按规定编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接受财政监督。
(五)对有条件向企业管理过渡的自收自支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规定期限,促其实行企业管理。实行企业管理后,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国家鼓励经批准与事业单位脱钩的职工个人或集体举办各种有益于社会的事业,对其中资金确有困难的,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支持。
第七条 建立基金制度。
(一)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预算包干结余经费,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应逐步建立修购基金制度,修购基金从收入中提取。有条件的自收自支单位应逐步建立折旧制度。单位通过增收节支结余的经费(资金),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有条件的自收自支单位可建立后备基金。
(三)各事业单位情况不同,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也应该有所差别,总的原则是,同一类型事业单位的奖励基金,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应高于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应高于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的,可以实行与事业费减拨速度挂钩的办法。具体比例和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 事业单位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由财政部门核定,发放的奖金及超限额发奖交纳的奖金税,均在单位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
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各种津贴、补贴,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规定。
第九条 建立事业周转金制度。为了扶持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积极组织收入,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事业周转金。周转金有偿使用,定期收回。
(一)周转金的主要来源:(1)财政专项安排和事业费中无偿拨款改有偿使用的资金;(2)对有收入事业单位减拨的事业费;(3)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上交财政的资金。
(二)周转金的主要用途:(1)解决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资金不足问题;(2)扶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向自收自支管理过渡;(3)帮助有偿还能力的事业单位解决更新改造、大型设备购置和开办有收益经营项目等资金临时短缺问题。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各事业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系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89年度起施行。财政部(85)财文字第559号通知发布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