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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31:04  浏览:99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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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规定

中国政府 美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互免海运、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就海运、空运企业的运输收入互免税收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一方的企业在经营海运、空运国际运输中的业务收入、利润只在该缔约国纳税。

  第二条
  一、 海运、空运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包括:
  (一) 由船舶或飞机的所有者或租用者经营的客运、货运和邮政运输业务的收入和利润,以及有关于上述运输票证出售的业务收入和利润。
  (二) 出租者在国际运输中经营出租船舶或飞机的租金收入和利润。
  (三) 在经营海运、空运国际运输业务中附带有出租船舶或飞机的租金收入和利润。
  (四) 在国际运输中出租或使集装箱(以及运输集装箱有关设备)的收入和利润。
  上述一至四款所得收入和利润是指由缔约一方企业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
  二、 国际运输是指船舶或飞机运输,仅发生在缔约另一方各地之间的运输不包括在内。

  第三条
  转让在国际运输中经营的船舶、飞机或集装箱的利得,应仅在该缔约国纳税。

  第四条
  一、 上述企业是指: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营、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经营的企业。
  (二) 在美利坚合众国组成的公司经营的企业,以及美利坚合众国的居民经营的企业。
  二、 上述第一款所指的企业也包括它参加的合伙与合营的企业。

  第五条
  缔约一方的居民在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被雇为船员或机组成员、其工资、劳务所得在缔约另一方应予免税。

  第六条
  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在解释或实施本协定时,如发生困难或疑义,应相互协商,寻求解决。

  第七条
  本协定规定并不阻止缔约一方对其居民和公民征税。

  第八条
  本协定应在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后,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通知对方。本协定应自最后一方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各条款从1981年1月1日起有效。

  第九条
  本协定长期有效,但缔约任何一方均可提前六个月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予以终止,本协定将在满六个月以后的1月1日起不再生效。
  本协定于1982年3月5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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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除四害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除四害管理规定
广州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病媒虫害的防治,提高环境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四害是指蚊、蝇、鼠和蟑螂(以下统称四害)。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街和城镇范围内的单位、住户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除四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单位、住户和个人都负有义务。各单位均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除四害责任人,加强管理,确保四害密度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检举和控告责任。
第五条 广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称市爱卫会)负责本市除四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其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卫生防疫部门、卫生检疫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技术指导和密度监测。
第六条 电视、广播、报刊、宣传、文化、卫生、教育等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各种方法、形式,做好除四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 防治责任与标准
第七条 除四害以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各单位和住户应按以下规定做好防治工作:
(一)下水道、沟渠、低洼地、水池及各种积水容器均应经常清理,保持畅通和净洁。
(二)粪池、粪缸应严密封盖。
(三)垃圾、腐烂有机物应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栽种花木不施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室内外无鼠洞、鼠窝。
(五)地下管线沟或暗渠应封密。
(六)新建和改建房屋、马路、街巷的沙井口,应设置活动闸板或水封曲管。
第八条 单位辖内控制四害的标准:
(一)蚊:每百间厅、房有成蚊的不超过5间,每间成蚊不超过3只。
(二)蝇:饮食业、食品业、食品加工行业,医院、诊所的病房、诊室,机场、车站、码头的候机、船、车室,以及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厨房、餐厅、会议室、办公室、教室内无苍蝇,其他行业的工作间、车间等有蝇房间必须低于3%,有蝇房间的成蝇不超过2只。
(三)鼠:食品、饮食业室内无鼠迹,其他单位室内鼠密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粉迹法5%、夹日法1%)。
(四)蟑螂:食品、饮食业的餐厅、厨房、熟食间、熟食店、食品车间(仓库)内无蟑螂,其他单位有蟑螂的厅、房数不超过5%;每间有蟑螂不超过5只。
第九条 单位、住户可自行购置除四害的药物器械对四害进行治理,也可雇请所在街道除四害管理站或除害杀虫专业服务机构承包治理,但应签订合同,明确责任。
第十条 居民住户应按照街道、城镇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做好除四害工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爱卫会办公室(下称爱卫办)负责本辖区除四害工作的检查监督,街、镇爱卫会负责本辖区内除四害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街道、镇以及单位、住户除四害及除害杀虫专业服务机构所使用的杀虫药物,须经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并经省、市级卫生防疫部门检验鉴定认可,方可使用。不得使用卫生行政部门禁用的除害杀虫药械。
第十三条 街道除四害管理站及除害杀虫专业服务机构,每月应将承包单位或地区四害密度测定列表,分别上报所在街、镇、区爱卫办和卫生防疫站。
卫生防疫站每月应按全国统一规定,对辖区内街道、镇以及单位、住户的四害密度进行抽查监测,逐级上报,并由市防疫部门综合上报全国四害密度监测中心。
第十四条 街道、镇除四害管理站或除害杀虫专业服务机构只承包本街道、镇范围内的单位、住户的除害杀虫消毒任务,超出本街道、镇范围的,须报经区、县级市爱卫办批准,超出区、县级市范围的,须报经市爱卫办批准。外地进入本市承包除四害工作的单位、个人,须到市爱卫办
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全市性统一的除四害行动,由所在区、县级市爱卫办组织实施。所需的药物由市爱卫办会同市卫生防疫部门确定,药物由市爱国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分派街道、镇供应。
公共环境(指外环境)药物费由区、县级市和街道、镇共同负担。单位和住户的药物费用自行负责,并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统一收取。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另行规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凡在除四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和举报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市、区、县级市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镇爱卫会给予处罚,但罚款累计超过2000元的须经区、县级市爱卫办批准,累计超过5000元的须经市爱卫办批准:
(一)单位、住户的粪池、粪缸、水池、沟渠、容器积水、建筑工地积水而孳生蚊虫的,责令限期清理,并按水体面积计算罚款,单位每平方米(不足一平方米者按一平方米计)罚款100元,住户罚款10元。
(二)单位、住户堆积垃圾、腐烂有机物,已孳生蝇蛆虫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对单位处以500元、住户50元罚款。
(三)单位室内的四害中的一害超过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除害,并按房间数计算,每间罚款100元。
(四)管线沟、暗渠没有封密而成为四害孳生地的,责令限期清理,并按长度计算,每米处以100元罚款。
(五)街道、镇除四害管理站、除害杀虫服务机构未经批准超越承包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六)新建及改建房屋、道路、街巷的沙井没有按规定设置活动闸板、水封曲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按每个处以500元罚款。
上述(一)至(六)项的行为,逾期仍不改正的,加倍处罚。
第十八条 使用违禁除害杀虫药物的,由卫生防疫部门依法处理。造成重大伤害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外地进入本市承包除四害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未经登记的,由市爱卫办责令其停止除害工作,并罚款500元至2000元。
第二十条 凡雇请街道、镇除四害管理站或除害杀虫专业机构承包除四害的单位或住户,如在承包期内违反本规定被罚款,属于承包责任的,所罚款项由承包者负责。
第二十一条 凡刁难、阻挠、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对爱卫办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申请复议和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执罚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脏枉法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除四害达标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自行划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1987年3月23日颁发的《广州市除“四害”消毒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4年7月7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问题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问题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问题的请示
当前,由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基本建设战线过长,建设资金不落实、不到位,基本建设项目铺底流动资金不足,多数建设项目严重超概算等原因,造成基本建设项目大量拖欠生产企业设备款及材料款,严重影响了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正常生产。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继续加强固
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精神,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进行清理。现将我们的意见请示如下:
一、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工作总的原则是,控制投资规模,调整资金投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这次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工作,是在投资规模过大、在建项目过多、地方自筹资金不落实的情况下进行的,不能依靠国家增加投资,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办法来解决,应主
要通过压缩基本建设在建规模,特别是压缩国家计划外项目,调整资金投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到位来解决。
二、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的范围是,在建基本建设项目和1993年已竣工投产项目。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拖欠的清理工作,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司)、银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负责,其它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
(公司)和各地计委(计经委)负责。
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工作要分别轻重缓急,按照先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后一般大中型项目;先收尾投产项目,后在建项目的顺序展开。
三、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
(一)对计划资金未到位和今年计划投产项目超概算引起拖欠的项目,要按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投资比例,由各投资方按比例注入资金。中央投资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等有关银行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司)负责按时注入;地方投资部分由各地计委(
计经委)负责及时注入。如地方资金不到位,则中央不予安排资金,同时今年内也不再审批该省(区、市)的新开工项目。
(二)因储备资金未到位引起拖欠的项目,中央安排投资的,由银行注入设备储备贷款予以解决,优先用于国家重点项目;地方安排投资的,由地方自筹解决。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要对已有设备储备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以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设备制造周期长的国家计划内大中型项目的需要。
清理铺底流动资金拖欠工作,由有关银行负责,其中清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铺底流动资金拖欠商国家计委后确定。
四、为了保证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拖欠进一步扩大,各地区、各部门(公司)必须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对国家计划外的建设项目进行认真清理,下决心停缓建一批项目,千方百计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在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安排工程进
度,不得盲目超前,形成新的资金拖欠。已超概算而资金又不落实的项目要放慢建设进度。设备制造企业要根据国家计划接受订货,凡自行接受国家计划外项目订货引起的资金拖欠,由设备制造企业与订货单位协商解决。
五、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公司)、银行和地方负责清理的项目,拟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解剖哈尔滨三大动力厂的设备欠款问题(这一任务已完成);二是7月初开始组织清理列入今年计划的151个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拖欠问题;三是7月下旬召开全国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
金拖欠工作会议,部署全面清理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司)和各地计委(计经委),必须在8月底前将国家计划内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资金拖欠情况(截止到6月底前)和还款计划报送国家计委。小型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司)和各地计委(计经委)负责清理拖欠,并在8月底前摸清拖欠情况,制订还款计划,

提出安排意见,报送国家计委。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有关银行,以及各地计委(计经委)要抓紧落实还款资金,在10月底前完成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工作。
七、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我们拟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单位,组成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计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司)、各地计委(计经委)也应组织专门的工作班
子,负责抓好当地清理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拖欠的工作。



1994年7月21日